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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实行合资经营。这是通过吸收西方国家的直接投资实现的,这是苏联
东欧国家利用外资的又一重要形式。南斯拉夫是最早吸收外国企业在本国直
接投资的国家。1967年颁布了外国投资法,允许外国资本在南斯拉夫投资,
创办合营企业。1978年又颁布了新的外资法。1967—1977年,南斯拉夫同
外国共签订160多项合资合同,外商的投资额达57亿第纳尔 (合3亿多美
元),占合资企业投资总额的22%。进入70年代后,匈牙利、罗马尼亚和
波兰先后颁布了外资法或有关法令,允许外国资本在这些 国家开办合资企
业。保加利亚的国家法虽然允许引进外资,但没有制订具体的外资法。在80
年代中期以前,苏联、捷克斯洛伐克和民主德国的法律不允许外国厂商在本
国境内投资,而在80年代中期之后,随着这些国家进一步实行改革开放,
除民主德国之外,都突破了原来不允许外国厂商在本国境内投资的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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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
的中国经济实践
自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以来的40多年中,社会主义
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伟大成就,国民经济有了巨大的发展。社会主
义制度的建立为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开辟了广阔的途径,而改革开放并向市场
经济转轨,使中国经济获得持续、快速和健康的发展,从而进入新的历史发
展阶段。大致可把40多年来中国经济的发展分为四个时期:①1949—1956
年: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国民经济顺利恢复和发展;②1957—1966年:
开始全国社会主义建设,国民经济曲折前进;③1966—1976年:“文化大革
命”使国民经济遭受巨大损失,但仍取得进展;④1977年至今:进入新的历
史发展时期,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民经济稳步、迅速而健康发展。在
这一章里,基本上按照上述分期,把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些重大事件和问题
分成三节展开叙述和分析,经济发展的第一个时期列入第一节,经济发展的
第二和第三个时期列入第二节,经济发展的第四个时期列入第三节。
1。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建立和“一五”计划的完成
(1)社会主义国营经济的建立
早在1949年3月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毛
泽东就明确指出:中国的现代性工业中最大和最主要的资本是集中在帝国主
义者及其走狗中国官僚资产阶级的手里,必须接管帝国主义在华的资产,没
收官僚资本归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共和国所有,使人民共和国掌握国家的经
济命脉,使国营经济成为整个国家的领导成分。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后,人民政府在经济上的首
要任务是废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经济特权,接管其在中国的资产,没收官僚
资本,建立社会主义国营经济。
在全国各大城市解放后,人民政府废除了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一切特权,
收回了过去长期为帝国主义控制的海关,管制了对外贸易并实行外汇统一管
理。在日本投降后,日本帝国主义在华的资产已被当时的国民党政府所接
管,在解放战争进行过程中,人民政府将其作为官僚资本先后没收。到全国
解放时,帝国主义、资本主义国家在中国的企业还剩下 1000多家,这些企
业主要是属于英、美垄断资本集团的。在解放初期,中国政府对上述企业进
行了监督和管理。抗美援朝战争开始后,美国政府于1950年12月16日宣
布管制中国在美国的公私财产,中国政府被迫于同年12月28日命令管制清
查美国政府、企业在中国的一切财产并冻结其存款。在美国政府宣布参加朝
鲜战争后,中国政府于1951年4月30日发布命令征用英国亚细亚火油公司
的财产。对于美国等国家在中国的财产,一般不采取无偿没收办法,而是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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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包括征用、代管、征购、管制等多种形式分别加以处理。这些被我国政府
管制、征用和征购的企业,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国营经济的组成部分。
由于官僚资本是代表旧中国的一种反动的生产关系,严重阻碍社会生产
力的发展,在解放战争进行过程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人民政府对
官僚资本实行了没收的政策。没收官僚资本,主要是没收国民党政府和国民
党大官僚所经营的企业。解放前夕,官僚资本约占全国工业资本的66%,占
全国工矿、交通运输业固定资产的80%。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没收和接
管的工矿企业有:国民党政府原资源委员会、兵工系统、军事后勤系统、交
通部、粮食部所属的企业,中国纺织建设公司,国民党的党营企业等,共计
2858个,职工129万人。其中发电厂138个,采油采煤企业120个,铁矿锰
矿15个,有色金属矿83个,炼钢厂19个,金属加工厂505个,化学加工
厂107个,造纸厂48个,纺织厂241个,食品企业844个。在交通运输方
面有:铁路2万多公里,机车4000多台,客车4000辆,货车4。7万辆,船
①
舶20余万吨,舟车修造厂30个。在金融方面,接管了中央、中国、交通、
中国农民银行和中央信托局、邮政储金汇业局、合作金库及其地方银行系统
共计为2400多家。在商业方面包括原复兴、富华、中国茶叶、中国盐业、
中国蚕丝、中国植物油、中国进出口、长江中美实业等10几个垄断贸易公
司。人民政府在没收全部官僚资本后,在这些企业内部又进行了民主改革和
生产改革,建立了民主管理制度,因而原属官僚资本所有制的经济被改造成
为社会主义国营经济,并构成我国社会主义国营经济的最主要部分。1949
年,国营工业在全国大型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为41。3%;国营经济拥有全国
发电量的58%,原煤产量的68%,生铁产量的92%,钢产量的97%,水泥
产量的68%,棉纱产量的53%;国营经济掌握了全国的铁路、邮政、电信
以及大部分的现代交通运输业。
此外,在革命根据地中产生的公营经济也是中国社会主义国营经济的来
源之一。早在1927年,当时的革命根据地就有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公营经济。
这主要是为战争服务的一些军用工业,如兵器、弹药、被服、炼铁等,也有
一些民用工业,如煤炭、盐、纺织、造纸、皮革等。根据地中的公营经济还
包括商业和银行等单位。
国营工业大多技术比较先进,劳动生产率比较高,职工在国营企业中主
人翁意识强,生活稳定,享有各种权利,劳动热情高涨,因而社会主义国营
经济当时与其他经济成分相比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到1952年,国营工业产
值在全国现代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已提高到56%,国营批发商业的营业额在
全国批发商业营业额中占 60%。由于社会主义国营经济本身所具有的优越
性,它在多种经济成分中居于领导地位,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中起着主导
作用。
① 谢明干、罗元明主编: 《中国经济发展四十年》,人民出版社,1990 年版,第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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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制度的改革
废除封建的土地制度,是民主革命阶段的一项基本任务,也是新中国建
国初期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根本好转的基本条件之一。在旧中国,占农村
人口总数不到10%的地主、富农,占有土地70—80%。他们凭借这种封建
的土地占有制,残酷地剥削和压迫农民,而约占农村人口总数90%的贫农、
雇农和中农,终年辛勤劳动,却不得温饱。这种封建土地制度严重地阻碍农
村生产力的发展,必须加以废除。
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老解放区就在有1。2亿农业人口(占全
国农村人口27%)的地区进行了土地改革。1950年6月,中国共产党召开
了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土地改革的
决议,并将这项决议提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中央人民政府讨论通过。
接着,中央人民政府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关于划
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农民协会组织条例》等文件,并从1950年冬
季开始,在新解放区陆续开展了土地改革。在土地改革中,实行依靠贫农、
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的政策,有步骤有分别地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和
其他生产资料,以分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与此同时,还规定下列政策:对
占农村人口5%的富农阶级,由过去征收多余财产改为保存富农经济;对小
土地出租者的土地,如不超过当地平均每人占地的一倍,不予没收;对地主,
除没收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和乡村房屋外,其他财产及兼营的工
商业,不予没收,并分给一份土地;对少数民族、华侨等特殊土地问题,规
定了更灵活的政策。到1952年8月,全国土地改革基本完成。这样,全国
大约又有3亿多农民分得了约4600万公顷土地(约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46。5
%)和大批生产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