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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理宝藏论+明性法师译-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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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二·成立法有二:

  酉一·宗法

  是敌论者承许‘常’为不变性。

  酉二·不变性(即常)

  周遍于无顿渐之作义者,应成立遮阻他一方,如是常…不变;若是俱时作义则为同时,若作业后而设置(常),则‘作用’与‘设置’之际二者存在差别则应成无常以变化之故。复次,若一次之作用即一切事物皆作,则未来之一切事物应呈现于现在,以其同时所作故。然若亦可(许)后时作用,则丧失同时作用之效力。倘若常性是渐次能作义,则从先时不作之时际乃至后时作用,其间若是变化性应成无常;若是不变性,则后时亦应不能作用,从先时迄不变性故。法称论师云:‘云何能作义,于此真实有,彼渐次与否,违故为刹那。’

  未三·断诤有二:

  申一·遮阻(能作义)断金‘常’之际不剔除作义:

  【诸自性常既暂时变故,谓作义应理。】虽‘常之自性’不变性,然而暂时变化故,谓能作义。云:不应理。

  【二者相同违二法,若是相异违作用。】常之自性与常之暂时相二者,若为同一体,则相违变化与否二分法,若是相异则暂时(变化相)为无常性,虽是能作义,然而自性常故当不能作义。

  申二·断除…‘常自性’与‘能作义’不相克:

  【若谓虽无刹那灭,转成粗相为实有。】‘常’虽无刹那灭,然而转成粗相,能作实有之故。

  【首先若无刹那灭,岂有粗相之转成。】若从最初无刹那灭,则后时亦转成粗相应相违,彼第一刹那生,第二刹那住,第三刹那不住之自性;若于第二刹那丧失势力,则阻碍住于第二刹那之自性,而成立刹那灭之道理。若第二刹那不丧失势力,则从住于第二刹那之第二刹那,转成住于第三刹那。以其不住于第三刹那之故,则非住于第二刹那。从彼之旨趣刹那‘安住为非有,最先不灭终不变。’经庄严论之说,余诸多断诤,若了知刹那灭真实成立,自行解脱故不须断除。


  午二·成立遍相:

  能作义性空故周遍所作性或实有唯空。

  【经由遮除能作义,成立周遍无实性。】实体之定义是能作义,彼克除常故,当成立常遍满无实体,喻如:虚空。

  辰三·认定之因类有二:

  巳一·云何因类?

  巳二·断‘无观待’、‘妨害量’二种。



  巳一·云何因类

  若灭除‘实有’或‘所作性’之定义则是灭除其实义。若灭除其名相则是灭除名言。

  巳二·若谓‘无观待’或‘妨害量’任一当成立遍相故,且二种无实义。

  【净除妨害量之道,诠述无待非旨趣。】有一说:‘无待’解脱为净除妨害量之道。非法称论师之旨意。

  【邪见之二相对治,彼故亦有二相因。】关于‘无待’,某些外道,欲许诸实体若与‘灭因’相会合则坏灭,若不相会合则不坏灭,若承许坏灭则不观待因,当成立自灭因。‘妨害量’,自在派与吠陀师等欲许是‘实体’,虽与坏灭缘相会合,而不坏灭。彼实体无灭性,谓观察‘能作义’与‘不能作义’后而破灭之。彼故,于承许坏灭不摄入妨害量,与欲许不坏灭不摄入无待因故,是相异境。

  壬二·确定彼生相属关系有三:

  癸一·驳斥他宗

  【谓因果立五渐次,极成过故不应理。】某些学者认为:因果现量能确立五渐次,首先不缘取因果二者,其后缘取因,其后缘取果,彼后颠倒因故,不缘取因,尔后,颠倒果故,不缘取果等五渐次。唯‘此说’应不确定,暂时性之随行遮阻,如:鼓声与日光亦有之。若确定自性之随行遮阻,则摄集于三渐次性。然而某些学者,若谓从现见因果二者,其后,不现见因,其后,不现见果谓确定三量之说法。因果二者不可能于同一时现见。若渐次地现见因果,则现见二者,与不现见二者,形成四种。复次:彼非唯‘暂时性’随行、随遮,若确定自性随行、随遮,则应无相违。法称论师亦云:‘常无待因故,能力难了达。’若实有,则当不成唯‘实有之随行’之名。若遮反所立法则须遮反因相之虚体性。有一说:此应未定。以确立虚体之三量,不能立产生烟,当不成立从火而生。唯‘克除非彼而生’名,当不成立从彼而生。如烟之声义,克除‘从非火而生’,故当不成立从火而生。云:不应理。烟之声义是无实性,譬喻岂能相似?若是一实体克除从非彼而生,则是成立从彼而生,如所作性克除常故,则成立无常。有一说:烟从火而生,成立现量故,不需要余他一能立因果谓之说法。亦不应理;现见火烟同时非因果,从现见前后确立因果亦不违越三渐次。关于‘现见烟生’是唯独‘烟’,不需观待于火。

  癸二·诠自宗有三:

  子一·因果总相之定义

  子二·能确定因果量

  子三·彼诸断诤



  子一·因果总相之定义

  【因果是能所饶益,亦作近取俱生因。】因果二者,无总相,若各自分析:因之定义‘是饶益他法’。果之定义,‘他法之饶益’因亦分为二:

  A:近取因:是饶益于果之体性。

  B:俱生因:饶益于果之差别。彼故,种子之定义,亦若与缘件相遇,则能生果,西藏学者有…说:谓‘能产生果作用’为不应理,以其唯独种子,无功能故。释量论云:‘故各别无能,合则有功能,谓彼诸是因’之说。

  子二·能确定因果之量:

  【彼亦随行随遮之,方式三渐次二相。】

  A:不可得之前行三渐次具差别,首先:于净地由火烟二者,可现不可得于现见火之分别心时认取火之遣余。尔后,现见烟随生之分别心认取烟之遣余后,此现时之烟若无先前之火则不生,俱分别觉识心能确立因果相属。

  B::复次:可得之前行三渐次。首先:不现见产生果(烟)尔后不现见能生之因…火,其后不现见产生之果烟三者。‘此’是前际不定因,关于‘前者’摄入后际不定因,依‘前’‘后’二者亦是三渐次。法称论师云:‘任一若见、见不见,若彼不见为不见,至于是彼结果性,无开示士夫亦知。’等故叙说,随行、随遮二者,是二者之旨趣。心和树或境与意识等等诸不能确定因果三渐次者。某些乐许谓:观待前后故,成立因果三渐次,然而应以遣余性方式能确定彼诸因果关系。释量论云:‘何类从何成,无别如火薪,余未见因者,正知由彼成。’

  若如是,前时不可得因,既克除从余因生,成立不可得果之虚体。前时‘无’和后时‘生’二可得因之克除‘根本不生’与‘从无因生’后,而成立果之随行故,克除三种边见因果之定义;成立随行、随遮二者故,当成立随行果之三渐次和随遮果之三渐次。

  子三·断诤有三:

  【不成定义极成过,余错觉故不害此。】

  丑一·前时不可得故,不成立果虚体,可能不适于如是果。

  若谓虽现见产生唯‘彼果’,然而应不克除从不可现前后世之其他因而生,于痛苦和快乐产生业或病苦之感受,犹如魔和佛?虽不克除于不可现之火烟,如是设立等等,然而在此成立以自性非隐蔽之火烟因果故,无过。

  丑二·极成过

  若谓:非因果之根茎变化和昏闇或果之总相和因之别相,既从相异相而作随行、随遮之故,应成因果?昏闇:不作根茎之变化,和不能随行随遮作根茎变化虚体现相及随行、随遮,现见如彼昏闇及作随行、随遮,果总相和因别相,应无过份遍相,从‘所知之烟’和唯仅‘所知’名二虚体,首先所知之烟是果性,第二唯‘所知’无虚体故,不适于定义。

  丑三·断除余颠倒有二:

  寅一·从非因不生

  寅二·若从非因生则成立前后之因果

  寅一·从非因不生有二:

  卯一·破斥欲许从非因生

  现见从非火蚁蛭顶生烟,或非种性牛粪生青莲花,或从绵羊角生茅草等等未确定。

  【任何从非因而生,是彼则非彼之果,外相相似之颠倒,唯止彼名之虚设。】凡非因,彼不生彼之果,彼故,彼蚁蛭顶,若是烟,则应从火而生,若不从火生,则应成非烟,谓之乐许成立唯名。法称论师云:‘若帝释顶上,是火性即火,然非彼火性,岂由彼生烟,烟因自性火,具彼能差别,若烟由非烟,因生则无因。’烟于‘火’和‘非火’二者,错乱虚体故。应非彼二者之果,与不由因生且从非因生故,应成无火因和非‘火’和‘非火’之果故,应‘非烟’性等三者。如是于火义中,有三过。于蚁蛭顶之上有三过,亦容许组成九过。彼故,蚁蛭之烟和牛粪之青莲花相等,虽虚构彼名,然颜色效力和味道等等,若各个分析则不相同故非青莲花之性,极尽详析各项诸果,谓无颠倒因,此为果因相之妨害量之因相。

  卯二·遮阻从非因而生不应理之断除

  倘若成立从非因而生,非彼(非因)之果,则石熨斗之火变成非火,火之因不从薪柴而生。然若是火,则蚁蛭顶(烟)亦不由火因而生,烟亦相似。若彼蚁蛭顶不从火因而生故‘非烟’。则石熨斗亦不从树因而生故‘非火’。若谓彼名熨斗是实火,则前者蚁蛭顶亦是烟。云:不相似。

  【石与树等非火因,火因是火之微尘,微尘摄集一体因,是石、树等,如五根。】欲许石、薪柴等为火之近取因,若是一谛实义吾等犹如从一切物质而生。欲许色、触、香、味之聚集微尘。不欲许,单独微尘显现粗相,火之近取因是火之微尘性,‘组聚各相因,是具聚合性。’关于石和树是观待能聚合‘火之微尘’之一方是增上缘,不适宜于火近取因,喻如:眼识之近取因非前五识,是增上缘之眼根。彼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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