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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理宝藏论+明性法师译-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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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量之相违亦,摄能遍相违可得。】妨害量之相违,‘观待’破除‘决定’、‘无观待’则剔除‘不决定’。喻如:彼具观待(余因),是不决定,如染衣…观待于染料。(瓶)破灭亦观待于他因谓之,与‘决定’相违是为不决定之所遍,设立‘具观待’为因相后为剔除‘决定’。

  午二·任何存在不观待于余因,是决定彼之体性

  如因缘聚合,终必产生结果。‘瓶’破灭亦存在不观待于余因。相违于不决定,决定所遍。设立‘无观待’为因。摄属于相违所遍可得。有一说:彼诸唯‘相异’欲许互绝相违前已遏止。为何欲许之?如结合蓝色四种破灭黄色四种,需如是承许不并存相违因故。含摄于三种互绝相违等,摄入能遍相违可得是类似。故怀疑其支分是不可现因,以相违之方式破除。应用互绝相违而趣入,灭除两者相互可现,当证成现量故,无观待于相违因。

  卯三·决定能破因之相属法有二:

  辰一·破斥他宗:

  【遏止实事之相属,不并存聚体生妄。】立破二者,欲许实事之相属前已遏止。有一说:遮反不并存相违可得,而欲许能依‘彼生相属’,所破事寒触四种,能破因具火势等四种,从无实聚体而产生之说法,云:不应理,以其所触可能平等舍心之故,和极成过之故。

  辰二·自宗:

  【遮属境故遮属法,成立觉识反相属。】体性不可得,遮除成立因相之相属境故。克除相属法性,决定成为相反相属,因不可得和果不可得,是相反彼生相属因相。自性不可得,和能遍不可得之互绝相违因,是相反同体相属因。故成立相属。同品喻之中,因相遍及所立法成立量后,于异品喻成立或不成立皆可,若妨害量之阻遮自性因不可得和能遍不可得,则克除彼生相属‘果’不可得和‘所遍’不可得故,当成立觉识上之相属。‘彼故所立法于异品喻决定,不欲许此之实事。’

  相违可得,若成立对立相违,则一方面克除妨害故,不观待于灭除统一相属故,且不需要察验遮反相属。

  寅二·自性因有三:

  卯一·定义:

  【成立自性具三式。】谓之。

  卯二·分类有二:

  辰一·因相之实体:

  【无二体性自性因。】彼亦分为:

  巳一·因相之分析

  巳二·所立之分析



  巳一:因相之分析亦分:

  午一·‘无观待’别相

  午二·‘观待’别相二种


  午一·无观待别相:

  如成立无常设立‘存在’为因相之真实因。

  午二·观待因相亦分二

  未一·观待自法之差别

  未二·观待他法相属



  未一·观待自法别相,亦有二:

  A。唯观待‘存在’设立‘所作性’为因相。B。如直诠观待设立‘缘因别相相异’为因相。

  未二·观待他法相属

  如设立‘具生’为因相,如设立:‘产生所差别之无二体性’。此表示与‘所立’‘同一体性之法’设立任何法,吾等谓一切具足因三式是自性因。

  己二·所立之分析:‘成立意义’和‘成立名言’。

  辰二·摄于同分之范围:

  【摄彼同分之范畴。】外道主张,承许遮反因相,由缘因聚会定数具全之因,比测容许产生结果。烟因(火)无质碍力之因相,成立有为之烟(无常)等等承许成立他义,一切不观待于他义,含摄于自性因之范畴。

  卯三·断诤:

  【同一故无相异过。】倘若须要彼自性相属,如烟因无质碍力成立烟之无常。曰:不周遍,以其实质相异之故?‘烟因无质碍力’和‘烟之无常’二者,虽实物非同一体,然而设置烟因无质碍力为因相,观待于现见烟正升起故,若于‘正升起实义烟’和‘烟之无常’是同一自性义,若非如唯‘因’是心识,非自性之因相。

  寅三·果因相有三:

  卯一·定义:

  【成立存在具三式。】谓之:

  卯二·分类有二:

  辰一·果因相之实事:

  【彼生相属为果因。】复次:一般乐许一切(诸)果因相遍及先因而证成能立法方式依于烟因后,然而若烟故成立唯‘火’,则成立因之虚体之果因,由唯‘名辞’因相,士夫之所作为前行。虚空中之烟是火为前行等等成立火前行之故。(因前行为果因相)从随欲诠说之因相比测义,烟为薪柴所转成。差别烟故成立现时之火,从夜间森林燃焰比测烟,由味道比测‘色体’等,比测因之法为果因相。

  辰二·摄属范围:

  【彼亦含摄于同分。】外道欲许相反因相,从水鸭比测水,和水不动摇,从枣核之适存,比测能、所依等等他利之能饶益故,归属于果因相之范畴。

  卯三·断诤:

  【成立相异故离过。】果因相亦若需要从彼生相属之原则,则虚空浓烟滚滚有法,是火为前行,以其唯‘烟’之故,谓之设立。结果置于有法,未遍及果因相,以其‘前行之火’和‘唯烟’二者是同一物之故?若成立同一物之支分,则实非果因相,然而从彼前之火产生现时之烟之方式,成立(火)因为前行故不相违,如从现时之烟(身)比测先前之火。复次,从瓶论式中未遍及升起比测瓶总相之思维。以其从无实之总相不产生论式中实体之故?随欲诠现起总相,为近取因作用,与颚作用相遇故,从俱生缘之作用产生论式,比测因法不相违。如是此二能立因之总定义,成立所立具全因三式。分作二者之因:‘凡实有则不生或,诸自性无分别者,彼从彼生无错乱。’谓之义详为分析之,如是彼自性、果、不可得三因相,亦是自性因、果因二因相成立实事因。不可得因相,是能破斥之因相。谓之说法能依之而区分。

  丑三·破斥彼诸相属之邪见有二:

  寅一·因明学家前期说法:

  【有一说九种相属,能立相属有四种。】一切因相若依相属关系,则为直接或间接相属任一皆可,实相属法若需直接相系之相属境,则展现论式‘总相’和‘烟因无质碍力’不遍及能立无常之烟等因相。因果之‘能’‘所’差别法若成立唯‘相属’关系,则烟故证成檀香之火。有质身之所作性,亦能立无色身之无常,亦当转成因相。若谓烟和火,所作性与无常相属之故?一般形成九种相属法。相属法:实相属法和彼‘能’、‘所’差别法三种。相属境亦如是有三种,实相属法与三相属境相系属,相属法之‘能’‘所’差别法二者,亦与三相属境各各相属等共九种。相属法于引伸‘实相属法’和彼能差别法二者相系,不引伸所差别法之相系,以其遍及所差别法,不成立遍及能差别法之故。相属境引伸‘实相属法’与‘彼所差别法’二者之相属性,不引伸能差别法之相属,以其若实有能差别法,则未决定有所差别法之故。若如是,相属境之体性或所差别法二者,相系于相属法之体性或能差别法二者,引伸四者,不引伸其余五者。

  寅二·破斥彼说:

  【相违此之理论与,量论旨趣非应理。】能差别法之火前行,欲许了知彼生之相属烟,欲许不知此相属境之能差别法相属性等之理论相违。若设立因之法‘能’、‘所’差别法之相属,则摄属比测因法之故,非九种情况之旨趣,若了解‘能’、‘所’差别法之相系性,则为极成过。‘能’、‘所’差别之共许性,某一谓趣入于能立,归摄于彼生相属因,前已陈述之故。法称论师亦云除二相属外,遮除其余之说故。

  【能、所差别相属力,非了知于所立宗,彼体性余义相属。终究了解所立宗。】谓之届中之偈颂。

  癸二·相似因有二:

  子一·定义:

  【凡因未具因三式。】谓之。

  子二·分类有三:

  丑一·不成因

  丑二·不定因

  丑三·相违因



  丑一·不成因又分三种:

  寅一·定义:

  【无‘宗’与‘因’不成因。】不成因之定义,依设立‘因相’、‘宗法’不存在。

  寅二·分类有三:

  卯一·义不成立

  卯二·觉不成立

  卯三·观察立论者不成立



  卯一·‘义’不成立有三:

  辰一·有法体性不成立

  辰二·因体性不成立

  辰三·观待彼诸之一方不成立

  辰一·有法不成立又分为二:

  巳一·有法体性非有而不成立

  喻如:神我法者,是遍一切相,或真义谛之声法者,为无常谓之设立。

  巳二·虽有有法体性然于诤事不成立

  如谓:声法者,为所闻性或非所闻性。

  辰二·因体性不成立有二:

  巳一·因非有之不成立

  喻:此士夫法者,是俱神我,以其俱神我之功德故,或谓兔角所刺之故。

  巳二·虽有因相,然不成立与欲知有法之相属有二:

  午一:

  非因相体性不成立,声法者为无常,以其眼所见故。

  午二:因相虚体无相异不成立有二:

  未一·‘诤事’、‘因相’二者无相异:

  如设立声法者,为无常,以其是声之故。

  未二·‘所立法’、‘因相’二者无相异

  如声法者,为无常性,能立…无常因故。此二者所立之义故,观待一方不成立。此又有一说:因体性不成立,不能表示因不成立,以其事相非有故。谓之说法,仅限于无了知遣余方式遮无之理论,若非如是,声法者,非所闻性之所立,剔除所闻性,将不能表剔除之别相。

  辰三·观待彼诸一方因相不成立有二:

  巳一·因相观待于有法一方不成立

  巳二·观待因相之一方有法不成立



  巳一·因相观待于有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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