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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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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购置的尚未列入免税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应先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
    第三十二条  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回国服务的(以下简称留学人员),购买1辆国产小汽车免税。
    第三十三条  来华定居专家(以下简称来华专家)进口自用的1辆小汽车免税。
    第三十四条  留学人员购置的、来华专家进口自用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可直接办理免税事宜。 
    第三十五条  留学人员、来华专家在办理免税申报时,应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一)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
    (二)来华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第三十六条  防汛和森林消防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免税。
    第三十七条  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审核办理免税。具体程序如下:
    (一)主管部门每年向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提出免税申请;
    (二)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将审核后的车辆型号、数量、流向、照片及有关证单式样通知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审核办理免税。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购置的农用三轮车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可直接办理免税事宜。
    第三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建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档案(以下简称档案)。
    第四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车购税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与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定期交换信息。
    第四十一条  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车主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变动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档案变动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第四十一条 “过户”,是指车辆登记注册地未变而车主发生变动的情形。
    车主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应如实填写《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5,以下简称变动表》,并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车主,复印件及完税证明正本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对过户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第四十一条 “转籍”,是指同一车辆的登记注册地发生变动的情形。车辆转籍分转出和转入。
  (一)车主办理车辆转出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变动表,提供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车辆转出证明材料。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据此办理档案转出手续,向转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通知书》(见附件6,以下简称档案转移通知书)。
  (二)车主办理车辆转入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变动表,提供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转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将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留存。对转籍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第四十四条  既过户又转籍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按转籍办理档案变动手续。
  第四十五条 转籍车辆档案资料交接程序如下:
  (一)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将档案资料连同档案转移通知书,交由车主自带转籍。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复印留存转出的全部档案资料并保存60天;
  (二)转入地主管税务机关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建立档案;
    (三)转籍过程中档案丢失、损毁的,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档案留存期限内,可向车主提供留存档案,每页加盖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第四十一条 “变更”,是指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经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批准的车主名称、车辆识别代号(VIN,车架号码)发生变更的。
办理车辆变更手续时,纳税人应填写变动表,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车主,复印件及完税证明正本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对变更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第四十七条 完税证明的样式、规格、编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并印制。
    第四十八条  纳税申报表、免税申请表、补证申请表、退税申请表、变动表、档案转移通知书的样式、规格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印制使用。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依本办法执行。

    附件: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2。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3。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
          4。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
          5。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
          6。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通知书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地址 
车辆基本情况
车辆类别1、汽车、2、摩托车、3、电车、4、挂车、5、农用运输车
 
生产企业名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价格 
厂牌型号 关税完税价格 
发动机号码 关税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 消费税 
购置日期 免(减)税条件 
申报计税价格计税价格税率免税、减税额应纳税额 
1234=2×35=1×3或2×3 
  10%   
      
申报人声明授权声明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填报的,我相信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声明人签字: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报,请填写以下资料:
    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        ),地址(
              )为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申报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
                    授权人签字:
纳税人签名或盖章如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应填写以下各栏
代理人名称 代理人(章)
地址 
经办人 
电话 
接收人:
 
 
接收日期: 
 
 
主管税务机关(章):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1、本表由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或代理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填写。
    2、“纳税人名称”栏,填写车主名称。
    3、“纳税人证件名称”栏,单位车辆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个人车辆填写《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名称。
    4、“证件号码”栏,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居民身份证》及其他身份证件的号码。
    5、“车辆类别”栏,在表中所列项目中划√。
    6、“生产企业名称”栏,国产车辆填写国内生产企业名称,进口车辆填写国外生产企业名称。
    7、“厂牌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栏,分别填写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中注明的产品型号、车辆识别代号(VIN,车架号码)。
    8、“购置日期”栏,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
    9、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价格”栏,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价费合计金额。
    10、“免(减)税条件”栏,按下列项目选择字母填写:
    A、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
    B、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C、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D、在外留学人员(含港、澳) 回国服务的,购买的国产汽车;
    E、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或境内购置的汽车;
    F、其他免税、减税车辆。
    11、下列栏次由进口自用车辆的纳税人填写。
    (1)“关税完税价格”栏,填写《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关税计税价格。“关税”栏,填写《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关税税额;
    (2) “消费税”栏,填写《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消费税税额。
    12、“申报计税价格”栏,分别按下列要求填写:
    (1)境内购置车辆,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的价费合计金额÷(1+17%)填写;
    (2)进口自用车辆,填写计税价格。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车辆,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价费合计金额÷(1+17%)填写。
    13、“计税价格”栏,经税务机关辅导后填写:
    (1)填写最低计税价格;
    (2)底盘发生更换的车辆,按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最低计税价格的70%填写;
    (3)免税条件消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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