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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月蚀之大分五已下,因增三。十已下,因增四。十已上,因增五。其去交定分五百二十已下,又增半。二百六十已下,又增半。各为泛用刻率。
以所入气并后气增损差,倍六爻乘之,综两气辰数除之,为气末率。又列二气增损差,皆倍六爻乘之,各如辰数而一;少减多,余为气差。加减末率冬至后以差减,夏至后以差加。为初率。倍气差,综两气辰数除,为日差。半之,加减初、末,为定率。以差累加、减气初定率,冬至后以差加,夏至后以差减。为每日增损差。乃循积之,随所入气日增损气下差积,各其日定数。其二至之前一气,皆后无同差,不可相并,各因前末为初率。以气差冬至前减、夏至前加,为末率。
阴历蚀差千二百七十五,蚀限三千五百二十四,或限三千六百五十九。阳历蚀限百三十五,或限九百七十四。以蚀朔所入气日下差积,阴历减之,阳历加之,各为蚀定差及定限。朔在阴历,去交定分满蚀定差已上者,为阴历蚀。不满者,虽在阴历,皆类同阳历蚀。其去交定分满定限已下者,的蚀。或限已下者,或蚀。
阴历蚀者,置去交定分,以蚀定差减之,余百四已下者,皆蚀既。已上者,以百四减之。余以百四十三约之。其入或限者,以百五十二约之。半已下,为半弱。半已上,为半强。以减十五,余为日蚀之大分。其同阳历蚀者,其去交定分少于蚀定差六十已下者,皆蚀既。已上者,以阳历蚀定限加去交分,以九十约之。其阳历蚀者,置去交定分,亦以九十约之。入或限者,以百四十三约之。皆半已下,为半弱。半已上,为半强。命之,以十五为限,得日蚀之大分。
月在阴历,初起西北,甚于正北,复于东北。月在阳历,初起西南,甚于正南,复于东南。其蚀十二分已上,皆起于正西,复于正东。
凡日蚀之大分,皆因增二。其阴历去交定分多于蚀定差七十已上者,又增;三十五已下者,又增半。其同阳历去交定分少于蚀定差二十已下者,又增半;四已下者,又增少。各为泛用刻率。
置去交定分,以交率乘之,二十乘交数除之;其月道与黄道同名者,以加朔望定小余:异名者,以减朔、望定小余:为蚀定余。如求发敛加时术入之,得蚀甚辰刻。各置泛用刻率,副之。以乘其日入转损益率,如通法而一。所得应朒者,依其损益;应朓者,损加、益减其副:为定用刻数。半之,以减蚀甚辰刻,为亏初;以加蚀甚辰刻,为复末。其月蚀,置定用刻数,以其日每更差刻除,为更数。不尽,以每筹差刻除,为筹数。综之为定用更筹。乃累计日入后至蚀甚辰刻,置之,以昏刻加日入辰刻减之,余以更筹差刻除之。所得命以初更筹算外,得蚀甚更筹。半定用更筹减之,为亏初;加之,为复末。按天竺俱摩罗所传断日蚀法,日躔郁车宫者,的蚀。其余据日所在宫,火星在前三及后五之宫,并伏在日下,则不蚀。若五星皆见,又水在阴历及三星已上同聚一宿,则亦不蚀。凡星与日别宫或别宿则易断,若同宿则难。天竺所云十二宫,即中国之十二次。郁车宫者,降娄之次也。
九服之地,蚀差不同。先测其地二至及定春秋分中晷长短,与阳城每日中晷常数较取同者,各因其日蚀差为其地二至及定春秋分蚀差。以夏至差减春分差,以春分差减冬至,各为率。并二率,半之,六而一,为夏率。二率相减,六而一,为总差。置总差,六而一,为气差。半气差,以加夏率,又以总差减之,为冬率。冬率即冬至率。每以气差加之,各为每气定率。乃循积其率,以减冬至蚀差,各得每气初日蚀差。求每日,如阳城法求之。若戴日之南,当计所在地,皆反用之。
○七曰步五星术
△岁星
终率百二十一万二千五百七十九,秒六。
终日三百九十八,余二千六百五十九,秒六。
变差三十四,秒十四。
象算九十一,余二百三十八,秒五十七,微分十二。
爻算十五,余百六十六,秒四十二,微分八十二。
△荧惹
终率二百三十七万一千三,秒八十六。
终日七百七十九,余二千八百四十三,秒八十六。
变差三十二,秒二。
象算九十一,余二百三十八,秒四十三,微分八十四。
爻算十五,余百六十六,秒四十,微分六十二。
△镇星
终率百一十四万九千三百九十九,秒九十八。
终日三百七十八,余二百七十九,秒九十八。
变差二十二,秒九十二。
象算九十一,余二百三十七,秒八十七。
爻算十五,余百六十六,秒三十一,微分十六。
△太白
终率百七十七万五千三十,秒十二。
终日五百八十三,余二千七百一十一,秒十二。
中合日二百九十一,余二千八百七十五,秒六。
变差三十,秒五十三。
象算九十一,余二百三十八,秒三十四,微分五十四。
爻算十五,余百六十六,秒三十九,微分九。
△辰星
终率三十五万二千二百七十九,秒七十二。
终日百一十五,余二千六百七十九,秒七十二。
中合日五十七,余二千八百五十九,秒八十六。
变差百三十六,秒七十八。
象算九十一,余二百四十四,秒九十八,微分六十。
爻算十五,余百六十七,秒四十九,微分七十四。
辰法七百六十。
秒法一百。
微分法九十六。
置中积分,以冬至小余减之,各以其星终率去之,不尽者,返以减终率;余满通法为日,得冬至夜半后平合日算。各以其星变差乘积算,满干实去之;余满通法,为日。以减平合日算,得入历算数。皆四约其余,同于辰法。及以一象之算除之,以少阳、老阳、少阴、老阴为次,起少阳算外。余以一爻之算除之;所得命起其象初爻算外,得外入爻算数。
○五星爻象历
以所入爻与后爻损益率相减,为前差;又以后爻与次后爻损益率相减,为后差;二差相减,为中差。置所入爻并后爻损益率,半中差以加之,九之,二百七十四而一,为爻末率,因为后爻初率。皆因前爻末率,以为后爻初率。初、末之率相减,为爻差。倍爻差,九之,二百七十四而一,为算差。半之,加减初、末,各为定率。以算差累加、减爻初定率,少象以差减,老象以差加。为每算损益率。循累其率,随所入爻损益其下进退积,各得其算定数。其四象初爻无初率,上爻无末率,皆置本爻损益率四而九之,二百七十四得一,各以初、末率减之,皆互得其率。
各置其星平合所入爻之算差,半之,以减其入算损益率。损者,以所入余乘差,辰法除,并差而半之;益者,半入余,乘差,亦辰法除:皆中所减之率。乃以入余乘之,辰法而一。所得以损益其算下进退,各为平合所入定数。
置进退定数,金星则倍置之。各以合下乘数乘之,除数除之。所得满辰法为日,以进加、退减平合日算,先以四约平合余,然后加减。为常合日算。
置常合日先后定数,四而一,以先减、后加常合日算,得定合日算。又四约盈缩分,以定合余乘之,满辰法而一。所得以盈加、缩减其定余,加其日夜半日度,为定合加时星度。
又置定合日算,以冬至大小余加之,天正经朔大小余减之。其至朔小余,皆先以四约之。若大余不足减,又以爻数加之,乃减之。余满四象之策除,为月数。不尽者,为入朔日算。命月起天正、日起经朔算外,得定合月、日。视定朔与经朔有进退者,亦进减、退加一日为定。
置常合及定合应加减定数,同名相从,异名相消;乃以加减其平合入爻算,满若不足,进退爻算,得定合所入。乃以合后诸变历度累加之,去命如前,得次变初日所入。如平合求进退定数,乃以乘数乘之,除数除之,各为进退变率。
五星变行日中率、度中率、差行损益率、历度乘数、除数
○岁星
合后伏:十七日三百三十二分,行三度三百三十二分。先迟,二日益疾九分。历,一度三百五十七分。乘数三百五十,除数二百八十一。
前顺:百一十二日,行十八度六百五十六分。先疾,五日益迟六分。历,九度三百三十七分。乘数三百五十,除数二百八十一。
前留:二十七日。历,二度二百二十分。乘数二百六十七,除数二百二十一。
前退:四十三日,退五度三百六十九分。先迟,六日益疾十一分。历,三度四百七十五分。乘数四百七十,除数四百三。
后退:四十三日,退五度三百六十九分。先迟,六日益迟十一分。历,三度四百七十五分。乘数五百一十,除数四百六十七。
后留:二十七日。历,三度二百一十分。乘数二百七十,除数二百二十二。
后顺:百一十二日,行十八度六十五分。先迟,五日益疾六分。历,九度三百三十七分。乘数二百六十七,除数二百二十七。
合前伏:十七日三百三十二分,行三度三百三十二分。先疾,二日益迟九分。历,一度三百五十八分。乘数三百五十,除数二百八十一。
○荧惑
合后伏:七十一日七百三十五分,行五十四度七百三十五分。先疾,五日益迟七分。历,三十八度二百一分。乘数百二十七,除数三十。
前疾:二百一十四日,行百三十六度。先疾,九日益迟四分。历,百一十三度五百九十六分。乘数百二十七,除数三十。
前迟:六十日,行二十五度。先疾,日益迟四分。历,三十一度六百八十五分。乘数二百三,除数五十四。
前留:十三日,历,六度六百九十三分。乘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