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在放弃一元论以后,在我的哲学的发展过程中,我始终保留了一些基本的信条(虽
也有一些改变),这些信条我虽然不晓得如何论证,我却无法使我自己加以怀疑。其中
的第一个信条是非常明显的,若不是因为还有人主张与之相反的意见,我真不好意思把
它说出来。这第一个信条就是,“真理”是有赖于对“事实”的某种关系。第二个信条
是,世界是由许多相关的事物所构成。第三个信条是,造句法,也就是说,句子的构造,
必是和事物的构造有些关系,造句法的那些不可避免的方面,(而非这一种或那一种语
言所特有的),必定是如此。最后,有一条原理我不是那么确信无疑,但是我愿意坚持,
除非有极其强有力的理由使我不得不背弃这个原理。
这条原理就是,说明一个复合体所包含的部分以及各部分间彼此的关系,而不提到
那个复合体,也就等于说明了那个复合体。
在《数学原理》一书中符号的使用是暗含以上所说那些假定的。这本书里使用的符
号是假定有“物”,这些“物”有其属性,而也与别的“物”有关系。最初在句子构造
上我所使用的符号有两种是基本的,第一种表示,一“物”是一类中的一项,第二种表
示,一个“物”和另一个“物”有某种关系。我用小写的拉丁文字母来表示“物”,用
小写的希腊文字母表示类,用大写拉丁文字母表示关系。但是类渐渐为属性所代替,最
后,除非是为符号上的方便,就完全不见了。
我的符号逻辑所包含的形而上学上的信仰,我是在《数学的原理》一书的第四章中
第一次企图把它说明的,那一章的标题是“专名,形容词与动词”。大致说来,我那时
的思想是和变项所指定的值有关的。我用小写拉丁字母代替变项,这些变项所可能有的
值是些有属性或关系的实体。一个希腊字母是指一个属性,或具有那个属性的一类事物。
大写拉丁字母是指关系。那时我认为,给一个小写拉丁字母定一个值就是用一个专名来
代替这个变项。举例来说,我们若是知道,不管X是什么,如果X是一个人,X是不免
于死的,我们可以用“苏格拉底”来代替“X”。同样,我们可以用一个属性来代替一
个希腊字母;用一种关系来代替一个大写拉丁字母。这种用一个常项来代替一个变项就
是应用逻辑的过程。这个过程是在逻辑的范围以外的,因为就逻辑学家本身而论,他是
不知道苏格拉底或任何其他东西的存在的。
那个时候我的意见具有清晨般的那股率真的精神。这种朝气经过白天的辛苦和炎热
却消失了。那时我以为,如果一个字对于一句话的意义起作用,那个字必定是有所指。
关于这一点,我愿意引《数学的原理》第四十七节中的话:
有些区别在哲学中是司空见惯的,这些区别差不多都是一样的;我是指主语与谓语、
实体与形容词、这个与什么之间的区别。
关于这些性质相同的区别我现在要把我所见到的真理指出来。这是一个重要问题,
因为一元论与单子论,观念论与经验论,之间的争论,以及主张与反对真理是与存在有
关的那些人之间的争论,都完全或部分以我们对于这个问题所采取的学说为转移。但是
我们在这里讨论这个问题,只是因为这个问题对于数的学说或变项的性质的学说是紧要
的。这个问题之与一般哲学的关系虽然不是不重要,我却完全不加讨论。凡可以做思想
的对象的,凡出现在一个真或伪命题的,凡可以算做·一·个的东西,我统名之曰一个
项。这是在哲学辞汇里最广泛的一个字。我还用一些字与项这个字同义,就是,单位、
个体、实体。这三个之中的前两个是强调每项是单个,第三个是由于每项有其存在,那
就是说,在某种主义上说是·实·存的。一个人,一瞬间,一个数目,一个类,一种关
系,一个怪物,以及凡可以谈到的东西,当然都是一项。不承认某某事物是一项,必定
永远是错误的。
也许有人认为用得这样极其广泛的字不会有什么多大用处。
但是这种意见,其发生是由一些流传很广的哲学学说来的,是不正确的。事实上,
凡名词所具有的属性,项是都具备的。首先,每一项是一个逻辑上的主辞,举例来说,
每一项是一个命题的主辞,那个命题本身也是一项。不但如此,每项都是不变的,不能
毁灭的。一个项是什么就是什么,设想其中有什么变化必是损坏其同一性,使之成为另
一项。项的另一个特征是与自身数目上的同一,与别的项数目上的不同。数目的相同与
歧异是一与多的来源。所以承认有许多项就破斥了一元论。这似乎是不容否认的:每一
命题的每一成分都可以算做一个成分,每个命题最少包含两个成分。所以项是一个有用
的字,因为它表明对各种哲学都持异议。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在许多陈述之中,我们
要谈到任一项或某项。
在这一段里,有许多我后来认为是错误的。我改变了我的意见是由于叙述学说和类
型学说。叙述学说使我相信,一个字可以在一句话的意义上有所贡献,在孤立的时候却
可以没有任何意义。例如,我从前以为“这”这个字是指一种希奇的东西,这种东西是
善良的逻辑学家可以希望在柏拉图的天国里遇到的。叙述学说使我放弃了这种希望。类
型学说也使我放弃了《数学的原理》里那种天真单纯的想法。从前我觉得有些字若被别
的字所代替,必完全失掉了意义。我注意到动名词和动词的意义相同,但是可以用做一
句话的主语,例如,在“杀死非谋杀”这句话里,“杀死”就是如此。后来我以为,这
一类的句子,若不是没有意义,是一些缩短的句子,这些句子里的动词是真正的动词,
而不是一个名词。例如,“杀死非谋杀”这句话可以扩充为“如果甲杀死了乙,不一定
是甲谋杀了乙”。如果这样翻译是不可能的,那句话就是毫无意义的。“苏格拉底和杀
死是两个”这句话,按类型学说来说,就是一个不合法的句子;“苏格拉底和杀死是一
个”也是如此。
还有一类困难是和反对实体论有力的学说有关。我用小写拉丁字母所代表的特殊事
项好象在造句的意义上是实体,虽然不一定有一惯认为实体所具的不灭那种属性。如果
“x有某某属性”这句话总是具有意义的、不能分析的,好象我们因此就可以说,x是
一件与它所有的属性之总合不同的东西,而且也一定是不同于另一个特殊事项y,二者
之不同完全是从数目方面来讲的。所以x和y这两个特殊事项的一切属性是为二者所共
有,这在逻辑上讲应该是可能的。当然我们无法知道它们是两个,因为那需要知道x是
不同于y(y并不是这样),事实上x就要变成一个不可知的基体,也可以说是变成一
个悬挂属性的看不见的木钉子,好象火腿挂在农家的屋梁上一样。有此诸点,“殊相”
这个概念就有了困难,我们就不得不寻求一个避免困难的方法。
关于特殊问题,我对付以上所说的困难第一次所做的努力是一九一一年在亚里士多
德协会里宣读的一篇文章,题目是“论普遍与特殊的关系”。当时有柏格森出席,使这
个会增光不少。他觉得很诧异,说我好象是认为所需要证明的是特殊的存在,不是普遍
的存在。在这篇文章里我分析了一个假设,并且以为那个假设不能成立(自那时以后直
到现在,我却以为是可以采用的)。这个假设是说,用不着特殊来做属性所依附的主位。
按这一个假设来说,一团一团的属性能够代替了特殊。那时我之所以摈斥了这个假设是
由于数的杂多问题,以及它与时、空的关系。那个时候我相信精神现象不外是主体和客
体之间的关系,主体是极细微的特殊,这是主体的特征。我先是根据时、空位置的相对
性,主张在感觉界不能不有特殊,紧接一步,关于两个人之间的差异,我有与以上所说
的很相似的主张。我说:
从知觉的空间我们推寻出数的杂多来。数的杂多这种论证由于一个与之类似的论证
而得到加强,那就是关于各国人的心理内容的论证。至少在理论上这是可能的:如果两
个人都相信二加二等于四,则二、加二、等于、四这几个字的意义在这两个人的心中是
一样的,所以,就他们二人相信的对象而论,实在无法把二者加以分别。虽然如此,却
显而易见是有两个实在,一是这一个人之所信,一是另一个人之所信。一个特殊的信仰
是一个复合体,这个复合体中有一个要素,我们不妨称这个要素为主体。就我们所举的
例来说,是不相同的主体产生出不同的信仰来。但是这些主体绝不仅仅是一束一束的一
般属性。假定这两个人之中有一个人具有仁爱、愚笨和好说双关语的特点,若说“仁爱,
愚笨,和好说双关语相信二加二等于四”是不正确的。即使再增加很多的一般属性,这
样说也不会是正确的。不但如此,无论我们增加多少属性,仍然有可能别的主体也有这
些属性;因此,主体之所以不同,不是由于属性。两个不同的主体必须差异之点是在于
它们对特殊的关系。例如,一个主体与另一个主体的关系是它与它自己之间所没有的。
但是有一点在逻辑上讲并不是不可能的,就是,和一个主体有关的一切事物,(这些事
物在别的方面只和普遍有关),也许可以应用于另一个主体。所以,即使有以上所说的
差异出现,两个主体之所以不同,并不是由于这些差异。因此,必须把主体看成是特殊,
主体是和主体所可能有的一般属性之集合绝不相同的。
到后来我认为这些论证是不能成立的。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