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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是和主体所可能有的一般属性之集合绝不相同的。
到后来我认为这些论证是不能成立的。关于感觉世界,一加思索,显然经验空间里
的位置,正和物理学的空间里的位置一样,并不是相对的。在我的片刻间的视域里,位
置是由一些性质所规定。在视域中心有一种性质,这种性质我们可以称为“中心性”,
在这片刻之间我所看见的一切别的东西有不同程度的两种性质:上下与左右。但是这不
是最重要之点,使我放弃那篇论文里的意见。最重要之点是和时空关系的逻辑属性有关。
我认为这种关系是可以产生连续的。为简明起见,我们只讲时间,甚至只讲一个人的经
验里的时间。我们认为,如果是A在B之前,A和B必然是不同的。我们认为,如果A
是在B之前,B是在C之前,则A是在C之前。如果对于时间关系的这些特点有所怀疑,
就不容易明瞭时间连续如何能够构成。在一九一一年,我觉得时间连续和几何学的空间
若不用具有时空位置的材料是无法构成的,我觉得如果不承认殊相,这种材料是找不到
的。
点——瞬的构成问题在一九一一年就已经很在我的心中盘桓了。不久怀特海开始研
究这个问题。我在《我们关于外界的知识》一书中对于这个问题有所发挥。我那时好象
已经见到,用以构成时一空的特殊(如果有特殊存在)其本身的性质不应该是属于点的,
而应该是有一定的广袤好象物理学所需要的那种点的性质只是属于一束一束的特殊,其
中每一个单独的特殊是有一个有限定的广袤。但是在那个时候,我确实觉得如果在两个
地方有两块红,就是有两个特殊的红。我们之不得不把它们认做是两个是和位置的相对
性有关系的。
那时我认为这两块红只是位置上的不同,而且因为位置不是一种性质(也可以说我
认为不是),位置必须先有杂多以为条件,不能构成杂多。承认感觉空间的位置是绝对
的,情形就不同了。在我右方的两个红块可以是红和右两个性质的复合体;在我左方的
两个红块可以是红和左两个性质的复合体。左与右以及上与下都有几何学所需要的各种
程度的逻辑特性,同时看见的两个红块之为复数是由左右和某一性质(如红)结合而成。
我把与此类似的理由应用于时间的次序上。假定一个人的经验里有一种性质发生两次,
例如钟报时刻。使你认得敲两下是两下,而不是一件事的重复,究竟原因何在呢?我所
得的结论是:有些认识是有赖于一种性质,我们不妨称之为“主观的过去”。我的心理
的内容,就其与经验的事件有关而论,可以排成一个系列,这个系列自感觉开始,继之
以平衡感觉,然后是极近的记忆,其次是和现在的感觉稍有距离的记忆。这样就产生了
一个主观的时间系列,其中的各项,从客观的观点来看,都是现在。当你听见报时刻的
钟重复极相似的声音的时候,你已经听见的声音有不同程度的“渐次衰微”。是声音加
上“渐衰”所成的复合体是多数,不是声音实际上的性质是多数。我在《人类的知识》
一书里创立了这个学说。这个学说我现在仍然觉得是令人满意的,我之所以比较起来喜
欢这个学说,是因为相信这个学说就不必假定一些不能认识的和不可知的实体,而不承
认这个学说其结果就势必至于以为特殊就是那些不能认识,不可知的实体。
但是还有一个困难,这个困难我在一九一一年认为是无法克服的。心的两个状态完
全相同,这在逻辑上讲,不能认为是不可能的。也许有人说,这在一个人的经验里是不
会发生的,这是由于在两个时期所伴随的记忆是有差别。但是根据逻辑的证明,这种完
全的相同是可以出现于甲与乙两个人的经验之间的。果真如此,上面所提到的我那个学
说就使我不得不说,甲的心理状态和乙的心理状态,在数上说是相同的。乍一看来,这
好象是不合理的。我们觉得,一定有可能见到或构成一些事物,其性质是,如果一件事
物是在另一件之先,则这两件事物在数上是不同的。但是我以为这种看法是由于经验侵
入了逻辑的领域。就经验而论,我们永远见不到这种完全的再现。就我们在经验上所能
发见的而论,一个人一个时候的心理的整个内容永远不会完全同于那个人另外一个时候
的心理内容,也不会同于任何时候任何别人的心理内容。
有些人不喜欢逻辑范围以外的先验的直观,对于这些人说来,我的这个学说有个长
处。这个长处是在于处理了一些先验的综合知识的实例。“如果甲在乙之先,乙在丙之
先,则甲是在丙之先”,这句话无疑地是综合的,而且使人·觉·得好象是先验的。按
我的学说来说,这句话一方面仍然是综合的,却不是先验的,而是自我们的经验概括而
来的,这个经验就是,构成瞬间的心理内容的复合体永远不会照样重新出现。从一个经
验论者的观点来看,这确是一个优点。
现在我谈一个题目,是跟普遍与特殊密切相关的,那就是专名问题。但是在开始谈
这个问题以前,我愿意略谈一谈逻辑语言这个颇有争论的问题。据我的看法,一种逻辑
语言应该是这样的一种语言,凡我们藉明白的命题想说的话,都可以用这种语言来说,
并且用这种语言,把结构总可以弄得显明。在这种语言里面,我们须用表示结构的字,
也须用一些字来表明具有这种结构的项。那时我主张这些项就可以用专名来表明。我认
为这种语言之构成对于清楚的思维会大有帮助,虽然我始终没有认为这种语言对于日常
生活是合用的。
有一个时期,维根斯坦跟我有相同的意见,也认为一种逻辑语言在哲学里会是有用
的。在我给他的《逻辑哲学论》写的导言里,我曾说过他有这种意见。可惜到了那个时
候,他不但已经放弃了那种主张,并且好象已经忘记他曾经有过那种主张。所以关于这
种意见,我所说的话在他看来是与事实不符。自此以后,他的信徒就竭力否认一种逻辑
语言会是有用的这种说法。
在重要的一点上,我愿意承认他们的批评是公平的。当初,我和莱布尼茨一样,认
为凡是复杂的东西都是由单纯的东西所组成,而且,在考虑分析的时候,要紧的是把单
纯的东西当做我们的目标。现在我却认为,虽然我们知道有许多东西是复杂的,我们却
无法·知·道什么是单纯的。不但如此,在一些语句中提出复合体的名字来,这些语句
可以完全是正确的,虽则不把这些复合体认做是复杂的。有许多科学上的进展是在于把
一向以为是单纯的东西现在看出是复杂的来了。
举例来说,分子是由原子构成的,原子有一种结构,这种结构是近些年弄明白的。
只要我们避免说所正在考量的一件事物是单纯的,我们对于这件事物所说的话就用不着
因后来发现这件事物是复杂的而加以推翻。因此,究竟有没有用分析来获得的单纯的东
西,这个整个问题就是不必要的了。
这对于专名这个问题有些关系。我原来以为,如果我们是无所不知的,对于每一个
单纯的东西都有一个专名,可是对于复杂的东西是没有专名的,因为说出其所以构成的
单纯的原素和这些原素的构造就把这些复杂的东西弄明确了。这种见解我现在是抛弃了。
但是,我抛弃了这种见解,却仍然留有关于专名的作用的许多问题。
从传统上来说,有两种名词:专名和公名。“苏格拉底”是一个专名;“人”是一
个公名。但是公名是不必要的。“苏格拉底是一个人”和“苏格拉底属于人类”这两句
话的意思是一样的,所以“人”这个公名是多余的,可以被“属于人类”这个属性所代
替。属性和性质不同,必须加以区分。后者是一个较广的概念,包括前者。一个属性出
现在一个只包含一个名字的命题中。“苏格拉底属于人类”就是一个例子。
一个性质就是把有名字出现的命题中的那个名字除掉或代以一个变项所剩下的东西。
例如,你可以说,“如果苏格拉底愿意和解,他就用不着喝鸩酒了。”这可以算是说明
苏格拉底有一种性质,但不是给他加上一个属性。
从传统上说,专名和公名的区别是,公名可以有一些实例,而专名则是指某一个独
有的东西。但是实例的概念是和类的概念相联系的,在逻辑上不是基本的。逻辑所需要
的是命题函数,那就是说,一些辞句,在这些辞句里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变项,若是把
变项予以一个值,其结果就是一个命题。因此,实例就成了这个正确命题函数的变项的
值。变项可以代表一件可变的“物”,或一个可变的属性,或一个可变的性质,或一个
可变的关系。可以给变项所加的不变值要看变项是属于何种,而有差异。如果值的总类
加得不对,就成了毫无意义的话。以“苏格拉底属于人类”这个命题为例,如果你用任
何别人或动物的名字代替“苏格拉底”,姑无论这样而成的命题是真是伪,这个命题还
是有意义的;不但如此,若是你用任何别的属性来代替“属于人类”,则所成的命题仍
然是有意义的。如果你的命题是一个关系命题,例如“苏格拉底爱柏拉图”,你可以用
任何别的表示关系的字来代替“爱”这个字,而不致使这个命题成为毫无意义,但是你
不能代以任何不表示关系的字。
以上的讨论暗示出关于专名的一个造句法上的定义。我们可以说,一个专名就是一
个不表示一个属性或关系的字,这个字可以出现在一个不包含变项的命题中。(在普通
的语言中,一个变项的出现可以由“个”,“这个”,“一些”,“所有的”,等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