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荣耀电子书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工业企业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设计规范12-第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苌课坏南路健�

~A9~第八章  供   电
第8。0。1条  共用天线电视系统应采用50Hz、220V电源作为系统工作电源。工作电源宜根据系统分布情况及规模,从企业内相关地区的变电所、配电站的低压配电屏或照明总配电箱上直接分回路引电。
第8。0。2条  电视站所需的50Hz、三相四线380V电源,应按企业内重要负荷向企业供电部门申请供电。电压波动超过用电设备正常工作允许范围时,应采取稳压或调压措施。
第8。0。3条  电视站的站内配电,应按动力、一般照明、演播照明及设备用电等分别设置供电回路,分开供电。

~A10~第九章  防雷及安全防护
第9。0。1条  天线及其杆塔必须有防雷措施,天线杆顶应安装接闪器、天线的零电位点与天线杆塔在电气上应可靠地连成一体,共用同一接地系统的接地装置。
第9。0。2条  如开线架设在房屋等建筑物顶部,天线的防雷与建筑物的防雷应纳入同一防雷系统。天线杆、塔的防雷引下线及金属杆、塔的基部,均应与建筑物顶部的避雷网可靠连接。并至少应有2个不同方向的泄流引下路由。
第9。0。3条  独立建筑的天线杆塔和其相关的前端设备所在建筑间,应有避雷带,将两方防雷系统连成一体。从天线杆、塔引向前端的馈线电缆,应穿金属管道或紧贴避雷带布放。金属管道及天线馈线电缆的外层导体,应分别与杆、塔金属体(或避雷引下线)及建筑物的避雷系统引下线(或避雷带)间有良好的电气连接。
第9。0。4条  天线杆、塔及相关建筑物,宜按第2类工业建筑和构筑物防雷要求统一设计防雷系统。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9。0。5条  天线馈线应穿金属管道或紧贴防雷引下线、金属天线杆、铁塔体引下。金属管道及天线馈线电缆的外层导体,在金属天线杆塔的上、下两端均应与杆塔或避雷引下线间有良好的电气连接。
第9。0。6条  设置在建筑内的共用天线电视系统同轴电缆外导体、金属穿管、设备外壳,应相互连接并接地,组成防雷电感应的户内防雷线路系统。
第9。0。7条  共用天线电视系统中,户外线路的防雷接地要求可参照《工业通信接地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执行。户外架空线路进户,应有不短于50m的吊挂钢绞线或避雷带保护。
第9。0。8条  从户外引入建筑物的共用天线电视户外电缆线路,其吊挂钢绞线、保护避雷带、金属外导体、金属穿管等,均应在建筑物引入口处就近与建筑防雷引下线(或避雷带)互接。如建筑物无防雷接地系统,应专设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可参照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通信接地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9。0。9条  向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设备及其用户设备(如电视机)提供电力的户外线路,自户外引入系统设备和用户设备所在建筑物内时,所采限的防雷电波侵入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防雷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9。0。10条  同一个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的户内防雷系统与户外电缆线路以及户外电力线路的避雷装置,均应合用同一防雷接地系统的接地装置。如建筑物本身设有避雷系统,尚应与建筑避雷系统合用同一防雷接地装置。
第9。0。11条  串装在同轴电缆线路上的有源设备,宜通过电缆远供工作电源。如就近从电力网取电,应有防雷保护措施。
第9。0。12条  在雷击区、敷设在外墙上的同轴电缆线路,宜有接地的金属管保护。
第9。0。13条  共用天线电视系统与用户有关的安全保护及防强电故障危害的安全保护,应符合国家现行的《30MHz~2GHz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第9。0。14条  户外设备,应具有防雨、雪、冰凌的性能,或安装在箱、罩内。
第9。0。15条  天线杆、塔高于附近建筑物、地形物时,或航空等部门如有要求,应安装塔灯。塔身应涂颜色标志。在城市及机场净空区域内建立高塔,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A11~附录一  名  词  解  释

~A12~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中“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A13~附加说明
本规范编制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 编单 位:邮电部北京设计所
参 加单 位:冶金工业部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
主要起草人:申新垣、王炳南、杨德鹏
返回目录 上一页 回到顶部 1 0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