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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指、掌面乳突线花纹具有四个方面特性:(一)各种乳突花纹类型和乳突线的细节特征,构成了指、掌纹的特定性,不仅人各不同,而且指指相异;(二)指、掌纹形成于胎儿阶段,一经形成,其花纹类型和细节特征的总和,即具有极强的稳定性;(三)
由于手指第一指节上的乳突线有规律地组成不同的花纹,所以指纹具有可分类性;(四)由于乳突线上有汗孔分泌汗液附在皮肤花纹上面,用手触摸物体极易留下手印,故其还有易反映性。
二、现场手印的发现和提取
罪犯在现场实施犯罪行为时,多离不开手的直接参与,因此,不可避免地留下其手印。 现场手印通常是附加在承受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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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上的,有立体的,有平面的,有加层的,有减层的,有显在的(可见的)
,有潜在的(不易见的或不可见的)。无论是哪一种手印,稍有不慎就会受到损坏和变化,甚至消失。 因此,必须及时采取科学的发现和提取措施。 对已遭到破坏的现场,更要发挥主观能动性,一丝不苟地进行勘验和检查,以便在各种客体上发现犯罪分子作案时遗留的手印。为了全面寻找和发现罪犯遗留在现场上的手印,首先要根据案件和现场的具体情况,向被害人或事主了解现场上各项物体发案前的存在状态以及发案前有无第三者出入现场和接触物体,然后分析罪犯在作案过程中可能触摸或变动过什么物体,从而确定罪犯可能留有手印的重点部位和重点物体。如果发案后原始现场已有变动和破坏,应查清有关人员触摸或变动物体的情况,以便鉴别哪些可能是罪犯遗留的手印。寻找和发现手印的重点是:罪犯出入现场的路径;犯罪目的物所在的处所;留在现场上的作案工具和有关遗留物;现场上被变动的物品及常用的生活用品;与其他痕迹(如脚印、破坏工具痕迹等)相关联的部位;尸体、赃物及其包装物所在地;犯罪分子藏身或隐蔽的地点等。必须指出,随着同犯罪作斗争的深入,罪犯作案的手段也越来越狡猾,戴手套作案日趋增多。 但是,由于现场客观环境的限制,在某种情况下,罪犯也可能丧失警觉而脱掉手套留下手印。 因此,在勘验、检查时,不能因为在某处客体上发现了手套印或手套的纤维毛,就不去注意寻找、发现罪犯不戴手套时留下的手印。显在的手印如有色平面手印和立体手印,在普通光照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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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肉眼直接观察就明显可见。 有的不易见手印(如汗液、油垢和灰尘手印)
,根据其成份、所在位置、承受客体的属性等,利用自然光或人造固定光,使光源与承受客体表面构成适当的方向和角度,以目视亦可直接发现。 有的汗液和油质等无色潜在手印,则需要根据承受体性质、手印遗留时间、气候条件和形成手印的物质,采用相适应的技术方法,才可以显现。通常使用的方法,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一)
粘附着色法。适用于显现遗留时间较短的新鲜手印。 此类方法是利用形成手印的乳突线汗液物质具有一定的“粘滞力”
,将某些物质的细小颗粒粘附于手印表面,改变手印与承受体的反差,将手印显出。粉末法、熏染法等均属此类方法。(二)
反应显色法。两种无色物质发生化学反应生成新的有色物质的过程,称为“显色反应”。反应显色法是利用形成手印的乳突线汗液中某些离子或有机物与一定的化学试剂的显色反应(或聚合作用)
,增强手印与承受体的反差,将手印显出。 化学试剂显现手印,在操作程序和对环境温度、湿度等方面要求都比较严格,应分别掌握,以提高显效。 硝酸银溶液法、宁西特林溶液法等均属此类方法。(三)荧光显现法。 此类方法是利用物理学中的“光激发光”原理,利用激光或紫外光直接激发手印中汗液产生荧光(一次光致荧光)
,将手印显出。 为了增加荧光效果,亦可先用化学或物理学方法对手印进行前期处理,然后再激发荧光(二次光致荧光)
,将手印显出。在显现手印时,为了获得最满意的效果,可精心设计显现综合流程。 设计显现手印综合流程,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先无损勘验,后有损勘验;(二)前一种显现方法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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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一种显现方法的基础(或不影响后一种方法使用)
;(三)
后一种显现方法作为前一种显现方法的补充及增强。 根据上述原则,显现手印的一般流程是:(一)配光检查;(二)拍照;(三)碘熏法或502胶法;(四)粉末法或化学试剂法;(五)
荧光强化;(六)荧光拍照。对于发现的手印,可以采取胶纸粘取(适用于一般粉末显现的手印)
、静电吸附(适用粉尘手印)
、制模(适用立体手印)和提取实物等方法加以提取。 但应注意,无论采取何种方法,都必须先照相固定,并对手印所在的具体位置、高度、指印的方向、手印相互间的关系,形成手印的物质,手印的种类(是立体的,还是平面的,如是平面的,则是加层的还是减层的)
,手印所反映的纹型及其清晰度和完整程度,承受体的性质及其表面光滑程度,手印的数量以及提取的方法等加以详细记载,以便为进一步分析和检验手印提供必要的客观材料。
三、现场手印分析判断
犯罪现场上的手印,可能是罪犯遗留的,也可能是事主或其他人员所留。 因此,对于在犯罪现场上发现或显现出的手印,必须结合周围环境、犯罪动作和手印在承受体上的分布等情况,实地进行分析研究,判断现场手印是否为罪犯作案时所遗留,又系何手何指所留,并根据手印的形象和特征反映,判断罪犯的人身特点。 正确地解决这些问题,对于确定侦查方向,密取嫌疑人手印样本,查对指纹档案和进行手印鉴定等都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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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从现场手印中找出罪犯的手印,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判断:(一)分析留有手印的物体与犯罪的关系。 主要分析研究留有手印的物体罪犯是否触摸、移动和破坏过,是否为现场遗留物,事主和其他人员是否接触过,以及其来源、使用和保管情况等。 一般说来,犯罪遗留物上遗留的手印及事主和其他人员不易接触、而犯罪活动过程中又必须触及的物体上留有的手印,通常可判断为罪犯所留。(二)研究手印遗留的情况与犯罪的关系。 罪犯在现场上的手印的遗留情况同犯罪活动密切相关。 研究它们的关系应从手印在物体上的位置、方向,手印附近的其他犯罪痕迹,形成手印的物质,手印的新鲜程度,以及与其他案件现场手印相互比对等方面去研究。一般说来,现场上通常人很难接触到的部位上的手印,其他犯罪痕迹(如撬压痕迹)旁近的手印,通常人难以接触的物质形成的手印,以及同其他案件现场上犯罪手印相同的手印,均可视为罪犯所留。(三)甄别澄清事主和无关人员的手印。 经过上述工作后,仍不能确定现场手印是否为罪犯所留时,经批准并征得事主和其他可能接触现场有关部位和物品的无关人员的同意后,可捺取他们的手印与现场手印进行比对甄别,以便把它们区别开来。为了判断现场手印是左手还是右手所留,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一)结合现场环境进行分析。 现场环境往往能对罪犯所站位置和某只手的动作构成一种特定的限制条件。 依据这种条件,即可判断罪犯必须用哪只手才能接触留有手印的物体。(二)
结合不同的客体和手印在客体上遗留的位置,从拿东西的习惯上以及破坏障碍物的方式上去分析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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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三)根据指印在物体表面排列情况分析。 现场客体上如留有几个并列着的指印,可以分析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判明是哪只手、哪几个手指留下的。 一般说来,可以从手印的方向,拇指印和其他手指印的对应关系,中、环、小三指印并列情况,食、中、环三指印以及食、中、环、小四指并列的情况去分析判断。(四)
根据单个指印所反映的指纹纹线结构分析。 每个手指上的乳突线花纹结构与纹型生长都有一定的规律性,只有少数是反规律的。 据此,可利用它的规律性来判断手印为何手所留。 例如,弓形纹印,连结各条弓形线印最高点作一中心轴线,中心轴线向左倾斜的为左手所留,向右倾斜的为右手所留(见图9)
;螺形斗纹印、中心螺形线印顺时针旋转者为左手所留,逆时针旋转者为右手所留;环形斗纹印,中心环形线印中心轴线向左倾斜的为右手所留,向右倾斜的为左手所留(见图14)。
对现场手印还应判断指印是何指所留。 分析判断指印为哪个手指所留,在遇到几个指印并列的情况下是比较容易的。如果只有一个指印,判断起来就比较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指印的面积形状和各种类型的花纹在手指上的出现率来分析判断。(一)根据指印的面积和形状分析。 一般是拇指正面印面积最大,形状是上尖下圆,中部横宽;一侧印,则形似半圆,左手印弧形凸向左,右手印弧形凸向右。 食指印的面积不如拇指印大,其指尖临拇指的一侧往往缺角,缺角印在右上侧的,一般为左手食指所留,缺角印在左上侧的,一般为右手食指所留。 中指和环指印往往比较完整,形状呈长方形、平顶或稍圆。 小指印面积最小,顶端形状较尖。 小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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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很少单独出现,常与食、中、环指印并留。(二)根据各种类型的花纹出现率在指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