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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学-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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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现场保护

    一、保护现场的意义

    犯罪现场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客观反映,是犯罪证据的重要来源。案件发生后,对犯罪现场进行警戒封锁,使其保持着案件发生、发现时的状态,这对侦查人员分析判断案情,确定侦查范围和收集犯罪证据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实践证明,现场保护的好坏,直接影响着现场勘查的质量。 凡是现场保护好的,勘查中提出的犯罪痕迹、物证就多,破案就准确、及时;反之,就会给现场勘查工作带来困难,甚至因为在现场上取不到痕迹物证而难于破案。 因此,必须十分重视对犯罪现场的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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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保护现场的任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这表明,保护犯罪现场是每个机关、单位和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 根据《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公安派出所的民警、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保卫干部、街道和农村治安保卫委员会的人员都负有保护犯罪现场的职责。 他们在保护现场工作中应具体完成以下任务:(一)获悉案件发生后,必须迅速赶赴现场,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好现场,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二)划定保护范围,布置警戒,维持秩序。 在勘查人员到达之前,不许任何人进入现场。 保护现场人员亦不得无故进入现场,或者触摸和移动任何痕迹、物品。(三)

    遇到气候变化等情况,可能使痕迹物证遭到破坏时,应采取措施妥善保护。(四)

    发现犯罪分子尚未逃离现场时,应立即扭送公安机关;发现重大犯罪嫌疑人时,要布置专人监视;对罪犯或嫌疑人要提高警惕,防止其逃跑、行凶、自杀或毁灭罪证。(五)

    如遇到现场上有人命危急的情况,应立即指定专人进入现场进行急救或送往医院抢救。 在救护时,要注意对伤者的姿势、位置等加以标记,记明由于救护而变动的情况,并防止现场上其他痕迹物体遭到变动或破坏。 同时,要注意从被救护者口中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对于受伤的犯罪分子也应采取急救措施,但应严密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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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止发生意外。(六)对爆炸、纵火现场应当立即组织力量,采取措施扑灭火险,排除险情,抢救财物。 在抢救过程中,应使现场变动范围越小越好,并尽可能记明变动前情况。(七)

    在铁路轨道、城市交通路线和繁华地区的通道上发生的凶杀、自杀和破坏案件等现场,应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将尸体移出轨道和交通要道,排除交通障碍,但应记明变动的情况,以备勘查时研究分析。(八)

    保护现场人员在保护好现场的同时,应抓紧发案不久的有利时机,向事主、发现人和周围群众进行初步调查访问。勘查人员到达现场后,保护现场人员应将案件发生、发现的经过情况,事主、周围群众和有关人员对案件的反映和议论,现场是否遭到变动或破坏,以及所采取的保护措施等,如实地向勘查人员汇报。

    三、保护现场的方法

    为了完成上述任务,要求现场保护人员必须懂得保护现场的方法。 由于每个案件发生的地点和环境不同,保护的方法也应有所不同,一般可以分露天和室内两种。露天现场的保护方法:如果案件发生在屋子外边,就要在发生案件的地点和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痕迹、物体的一切场所的周围布置警戒,即绕以绳索或用灰粉划一警戒圈,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对于通过现场的道路,根据情况,可临时停止交通,指挥行人绕道行走,如现场是重要路口,应布置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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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看守,必要时可用布或木板挡起来。 在勘查开始前,原则上应全面封锁,而后酌情缩小封锁范围。 在城市,由于人口、车辆多,流动量大,封锁范围应尽可能缩小,以免影响交通。对于院内的现场,可将大门关闭,如同院内住有邻居,可划出一定通道行走。室内现场的保护方法:主要是在门窗和重点部位设岗看守,对屋外可能是罪犯出入的路线或活动场所,也应划出一定范围,布置警戒加以封锁。无论露天或室内现场,对于血迹、脚印、手印、破坏工具痕迹、车辆痕迹、被破坏的物体以及尸体和其他遗留物品(如凶器、毛发、衣服、烟头、文件、纸张和排泄物等)均要特别加以保护,要防止触摸破坏,必要时可用粉笔或白灰标明。 露天场所易被家禽、动物和刮风下雨等自然条件破坏的痕迹、物体,可用席子、塑料布、面盆遮盖起来,但不能用散发强烈气味的东西遮盖,以免破坏嗅源,妨碍使用警犬。对尸体,必要时也可用席子或其他物品妥善地遮盖起来。 对吊死、勒死的案件,如果人已死亡,就不要任意将绳子解开,更不能随便移动尸体,等勘查人员到达后再做处理。现场保护的时间,一般应从案件发现后到勘查完毕时为止,但重大复杂的案件,一时不能判明全部案情的现场,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保护的时间,以备再次勘查。

    第四节 现场勘查的组织领导

    现场勘查是一项综合性的侦查措施,工作头绪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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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杂紧急,参加勘查的人员往往来自不同的部门,具有不同的专业特长,因此必须有严密的组织和强有力的领导,统一组织、统一指挥,这是做好现场勘查工作的一个重要条件。

    一、现场勘查的职责范围

    根据公安部《关于刑事侦查部门分管的刑事案件及其立案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和《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的规定,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原则上由负责案件侦破的单位承担。 具体来说,在城市由市公安局或公安分局的刑事侦查部门负责;在农村由县公安局负责;在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发生的重大案件,以公安局刑事侦查部门为主,内部保卫组织协助进行勘查。 勘查重大案件的现场,上一级公安机关应派人参加指导。 涉及两个市县以上的重大、特大案件现场,由承办案件的主要一方负责勘查,或者在上级公安部门的统一指挥下共同进行勘查。有些一般案件的现场,可以委托基层公安保卫组织进行勘查,上级公安机关给予指导。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自行侦查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暂行规定)

    》第20条的规定,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需要进行现场勘查时,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 检察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也可以请公安机关协助,共同进行。

    二、现场勘查人员的组成和分工

    参加现场勘查的人员不宜过多,即不能搞人海战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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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则,容易造成混乱,甚至使现场痕迹物证受到破坏。 一般应由负责侦查破案的领导人、侦查员、技术员以及发案地区的民警或保卫干部组成。 有些案件,根据实际需要,还可以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勘查重大案件现场时,应商请检察院派人参加。现场勘查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做见证人。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亲属和司法人员不能充当见证人。勘查重大、特大案件的现场,由于参加勘查的人员较多,应对勘查人员进行合理分工,使整个勘查工作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 勘查人员的组织分工,应从现场勘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分清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充分发挥每个人的专业特长,通常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小组:(一)现场保护组:由派出所民警、内部保卫干部、街道治保委员、民兵及指定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维护现场秩序,警戒现场,保证现场勘查工作的正常进行。(二)调查访问组:以侦查人员为主,吸收派出所民警或内保干部参加。 负责调查案件发现、发生经过,寻找、发现案件的知情人或见证人,收集侦查线索、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三)

    勘查检验组:由技术员、侦查员和警犬训练员组成。必要时,还可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参加。 主要负责现场记录(照相、录像、现场笔录、现场绘图等)

    ,发现、提取犯罪痕迹物证,检验尸体,化验毒物,分析研究现场情况和鉴别遗留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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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搜索堵截组:由侦查员、警犬训练员、派出所民警,以及指定的其他人员参加。 负责搜索犯罪分子,寻找犯罪痕迹物证,追缉堵截犯罪分子,等等。此外,还可以根据需要组成其他若干小组。

    三、现场勘查的领导和指挥

    根据《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的规定,现场勘查应当由负责侦查破案工作的刑侦处、科、队长统一指挥。 一般案件现场,可以由领导指定的人员统一指挥。 涉及两个市、县以上的重大案件现场,应当由直接参加破案的主要一方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刑侦领导干部统一指挥。为了正确地组织现场勘查,现场勘查领导指挥人员应切实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接到报案后,应立即组织力量,快速赶赴现场。(二)

    及时了解和掌握现场情况,迅速做好勘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勘查方案,对现场勘查人员进行组织分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邀请现场勘查见证人,等等。(三)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决定采取各种紧急措施,包括现场搜索,追缉堵截,通缉,通报,等等。(四)掌握勘查工作进度,协调各项勘查工作,及时、妥善地解决勘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五)组织临场讨论,做好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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