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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学-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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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线索这是调查摸底的关键步骤。 在侦查实践中经常采用的形式就是向群众公布案情。 即将摸排犯罪嫌疑人的条件通过公布案情的形式交给群众,动员群众根据所列条件去思考、回忆、联想,向侦查机关提供线索,或者进行检举、揭发。 实践证明,公布案情是发动群众的一种好形式,是侦查破案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它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1。

    能够使广大干部群众深刻认识犯罪的危害,增强同犯罪作斗争的责任感,积极检举、揭发犯罪分子,协助侦查机关侦破案件。2。

    在党的政策的感召下和群众舆论攻势的压力下,能够促使犯罪分子分化动摇,主动投案自首。那些不肯投案自首的犯罪分子也会在众目睽睽之下,惶恐不安,行动反常,更加暴露,从而为侦查破案创造有利条件。3。

    对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能够起到震慑的作用,使他们慑于国法的威严和群众的威力,不敢轻举妄动,以身试法,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公布案情作为发动群众提供线索的一种方法,应当有目标、有领导、有控制地进行,不能盲目地公布案情。 什么案件采用这种方法,什么案件不能采用这种方法,在什么范围内公布案情,以及公布案件的哪些情节,事先都必须经过慎重考虑和周密安排,并报经有关领导批准。 总的要求是:既有利于迅速破案,又不至于暴露侦查秘密或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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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般情况下,对下列案件采用公布案情的方法比较适宜:1。案件性质明确、范围不大的内部案件;2。因果关系比较明显,犯罪分子与被害人之间有一定内在联系的案件;3。

    犯罪分子特征明显,嫌疑对象涉及范围不大的案件;4。

    犯罪分子遗留在犯罪现场上的痕迹、物证有特定地区、行业特征的案件;5。

    在一定时间或地区内连续发生,可以并案侦查的案件。公布案情的过程就是发动群众提供线索或检举、揭发的过程,应当做到点面结合不留死角。 对列为调查摸底范围内的重点部门、重点地区的重点人员,应当层层动员,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而对一般地区和单位的群众的发动工作也不能忽略,以防止犯罪分子漏网。公布案情后,要有计划、有准备地组织群众座谈讨论,引导群众议案情,谈看法,回忆案件发生前后的疑人疑事,让群众把自己所见所闻有关案件的情况毫无保留地提供出来。对于具体对象的检举、揭发,则应当在会下个别进行,以免暴露侦查秘密或造成不良后果。在调查摸底工作中,应充分发挥基层公安、保卫组织的作用。 因为基层公安、保卫人员战斗在基层,生活在广大群众之中,与人民群众有着密切的联系,了解当地的地理环境、经济状况、人情风俗和人员来往情况,因此,依靠他们去发动群众,排查嫌疑线索有着诸多便利条件。当群众发动起来以后,侦查人员应不失时机地深入群众做艰苦细致的调查访问工作,尤其要注意做好知情人的工作,以获取重要的犯罪嫌疑线索。 所谓知情人,主要是指曾经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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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闻目睹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的人或者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某种重要事实情节的人。 这些人往往与犯罪分子之间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其中有的可能是犯罪分子的家属或亲友,有的可能参与做过某些坏事,所以思想顾虑一般比较多,往往不肯轻易地把自己所知道的情况全部提供出来,有的甚至有意包庇隐瞒。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发动工作,解除顾虑,指明利害,争取他们与犯罪分子划清界限,如实地向政府反映情况。总之,发动群众,提供线索,是一个深入细致的工作过程,不能局限于开会和一般号召。 要把普遍发动和调查访问紧密结合起来,而且应把深入群众调查访问作为工作的基点。调查访问有公开和秘密两种方式。 公开的调查访问是以公安人员的身分,直接向群众进行调查,了解与案件有关的各种情况。 一般的调查访问都是采用这种方式。 秘密调查是侦查人员以其他行政机关、群众团体工作人员的身分作掩护,不暴露工作意图,向被调查人进行侧面的调查访问。 这种方式多用于与案件或者与罪犯有某种牵连的人,要注意作好身分掩护,讲究工作方法。侦查人员在进行调查访问时,不仅要有谦虚的态度,满腔的热忱,求知的渴望,同群众打成一片,而且要注意宣传群众,做好政治思想工作。 这样,才能得到群众的信任和支持,把他们所了解的情况敢于和愿意讲出来,从而才能为侦查破案提供各种有价值的线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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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综合分析,确定嫌疑人

    侦查活动全面展开后,各种嫌疑线索会源源不断地反映上来。此时,就需要对各种嫌疑线索进行认真细致地筛选,从中确定犯罪嫌疑人。 研究确定犯罪嫌疑人是侦查破案过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它直接关系到侦破工作能否集中力量、集中目标深入开展。 通常情况下,在调查摸底前所拟定的犯罪分子应具备的条件是确定嫌疑人的根据。在确定嫌疑人时,要综合分析其是否符合摸排对象的条件,其中尤其应把握犯罪时间、空间条件和作案因素、证据条件。 就是说,首先要审查其是否具备犯罪的时间条件和空间条件。 只有当某人具有作案的时间和空间,即在实施犯罪的时间内下落不明,或者到过犯罪现场或客观上有接触犯罪现场的条件,再进一步审查其他作案因素和条件才有实际意义。 所谓作案因素,是指导致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主、客观原因,既包括犯罪人实施犯罪的主观动机、目的,又包括导致案件发生的客观外界条件。所谓证据条件,即能证明某人实施犯罪的事实材料。包括犯罪分子作案时遗留在犯罪现场上的痕迹、物证,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等等。 当然,在确定嫌疑人时并不要求必须取得足够、确凿的证据,但是,肯定或者否定某人为嫌疑人应当有一定的事实根据。 如果有事实证明某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尽管只是部分的或不确凿的证据,也应将其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在侦查实践中,多数犯罪嫌疑人开始时只具有犯罪的时间、空间条件和其他因素,而尚未获取犯罪证据,后来,通过采取侦查措施逐步查清犯罪事实,证实其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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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子。刑事案件是复杂多样的,犯罪分子往往制造种种假象迷惑侦查,尤其是共同犯罪的案件,教唆犯或主犯,经常是唆使、指挥甚至雇用他人去实施某种犯罪行为,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在确定犯罪嫌疑人时,必须综合分析,全面审查各种嫌疑线索,充分考虑各种可能性,防止漏掉真正的犯罪分子。

    三、调查取证,认定犯罪人

    调查取证,认定犯罪人,就是通常所说的审查嫌疑人。这是侦查破案中带有关键性的一环。 它直接关系到侦查破案的速度和质量。(一)审查犯罪嫌疑人的目的要求在调查摸底过程中所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往往不是一个,而是若干个。 他们的嫌疑根据和程度是各不相同的,大致可分为一般嫌疑对象和重点嫌疑对象两种。 但是,不管是哪种嫌疑对象,在没有取得确凿证据证实其犯罪之前,只能说明他们可能是这个案件的作案人,而不能认定他就是犯罪分子。因此,发现了犯罪嫌疑人之后,还必须对他们逐个进行审查。只有当获得了充分、确凿的证据,证实某嫌疑人正是本案的作案人时,才能认定其为犯罪分子,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否则,如果所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某犯罪嫌疑人没有作案条件,根本不可能进行此种犯罪活动时,就应及时做出否定结论,排除其犯罪嫌疑。 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开始时嫌疑对象一般比较多,但是经过审查,其中,有些人被否定,解除嫌疑,还有极少数人,嫌疑上升,成为重点嫌疑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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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嫌疑对象被确定以后,侦查目标已经明确,任务比较具体,这时侦破工作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就是要全面收集能够肯定或否定嫌疑对象进行犯罪活动的证据,审查原先所获取的同犯罪活动有关的各种痕迹、物证同嫌疑对象有无联系。 这是一项极其复杂而严肃的工作,要求侦查人员必须从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积极主动、机动灵活地采用各种侦查手段,从作案时间、作案因素、作案工具、行动表现和赃证物品方面,深入开展侦查,收集证据,过细研究,反复核实。 无论对嫌疑对象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都必须以驳不倒、否不了的客观事实为依据。 要坚决反对不经过艰苦细致的侦查,没有取得充分、确凿的证据,就草率认定犯罪,随便拘人捕人的错误做法。(二)对各种侦查材料的分析鉴别对于侦查过程中所取得的各种材料,必须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认真细致地进行分析研究,使之互相比较,互相印证,鉴别哪些材料是真实的,对确定案情有意义;哪些材料不真实,对确定案情没有意义,从而把握事物的内部联系,抓住事物的本质,对犯罪嫌疑人是否为犯罪分子,得出符合客观实际的结论。对侦查材料进行分析研究时,既要对每个材料逐个地考察,又要联系起来综合对比,全面甄别、印证。 对每一个材料都要从其来源上,内容上,分析其是否真实可靠,反映的情况是事实还是假象,是客观事物发展过程中的自然联系,还是偶然的巧合。 它们本身所出现的矛盾,是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释,还是无法解释。 然而,在实践中,有许多材料如果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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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地进行分析研究,是难以判明真伪的,因此就必须把各种材料联系起来研究。在综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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