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荣耀电子书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刑事侦查学-第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 对于特种行业,要依靠治安部门的力量,通过正常的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控制销赃。对于各种贸易市场,

 342

    刑事侦查学33

    应当依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维持秩序的人员,通过正常业务工作进行控制。 对于那些偏僻街巷、里弄、广场、公园及其他可能销售或倒换赃物的处所,应组织治保会和治安积极分子,实行分片包干,严加控制。为了便于识别和查获赃物,公安机关在向有关单位发出失物通知单时,要力求写明失物的名称、牌号、数量、体积、价值、新旧程度、出厂日期和性能等具体特征。 有关单位若发现有人出售或转移失单中所列之物品时,在一般情况下,不必当场声张,应设法了解其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或者以试验商品、商谈价钱为由故意拖延时间,稳住售主,然后设法报告侦查机关或派出所前来审查处理。 如果售主不肯告诉姓名、住址或企图逃脱时,应直接将其扭送到派出所。侦查机关在接到有关单位的报告后,要抓紧对赃物持有人进行审查处理。 在审查中要讲究策略方法,注意发现同伙犯。有些犯罪分子作案后,将赃物加工修理,或化整为零、改头换面,再行变卖。 所以,对可疑物品一定要仔细检查,要善于识别变态赃物。必要时,还可以提交失主辨认。同时,还应注意查明出售赃物的是罪犯本人还是受罪犯指使的其他人,以便彻底弄清案情,抓获罪犯。有些狡猾的犯罪分子,惯于采用场外交易的办法出售赃物。 他们作案后,在委托行、百货商店、车站、码头等处徘徊,通过观察攀谈物色好买主以后,另约地点,看货交钱。也有些犯罪分子把城乡集贸市场作为销售和倒换赃物的场所。因此,刑事侦查机关必须注意研究每个时期犯罪分子销赃场所和方法的变化,相应地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阵地控制,

 343

    433刑事侦查学

    以便发现赃物,查获罪犯,破获案件。

    第四节 拘留、逮捕

    一、拘留

    刑事侦查中的拘留,又称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的紧急情况时,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现行犯、重大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毁灭罪证或继续进行犯罪活动,以保证侦查和审讯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1条的规定,刑事拘留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被拘留的人犯必须是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所谓罪该逮捕,就是被拘留的人犯,其罪行一旦被查证属实,便可能被依法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 二是有法定的紧急情况,具体来说,就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一)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其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身份不明有流窜作案重大嫌疑的;(七)正在进行“打砸抢”和严重破坏工作、生产、社会秩序的。 以上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对人犯实行拘留。 如果某人已经具有上述法定紧急情形,但其罪行被查实后,尚不够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则不能对其实行拘留。 反之,如果某人已经

 344

    刑事侦查学53

    具备了罪该逮捕的条件,但没有法定的紧急情形,则应在办好手续后予以逮捕,而不应先行拘留。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公安机关才有决定和执行拘留的权力,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采用此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认为确有必要采用拘留措施时,应当提请公安机关行使拘留权,并派员协助执行,但不能自行拘留人犯。公安机关拘留人犯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一)在拘留人犯之前,应当由承办人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签发《拘留证》,由承办单位执行。(二)

    执行拘留的时候,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宣布拘留。 被拘留人应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加以注明。 对公安机关依法执行拘留,任何人都不得抗拒和阻拦。 对于抗拒合法拘留的,执行拘留人员可以使用强制方法,必要时可以使用警械和武器。(三)

    执行机关拘留人犯后,除有碍侦查和无法通知的情况外,应当在24小时以内,将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对于没有在24小时以内通知的,应当在卷中注明。(四)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犯,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对于需要逮捕而证据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五)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犯,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

 345

    633刑事侦查学

    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3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这就是说,我国法律规定的人犯拘留后的羁押期限,最多不能超过10天。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如果没有遵守法定的期限,被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有权要求释放,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释放(《刑事诉讼法》第48条)。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促使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提高办案效率。因此,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提请和审查批捕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拘留羁押期限,不得随意延长。不能搞“以拘代捕”或者“以拘代罚”

    、“以拘代侦”。

    (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44条第2款)。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必须立即报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9条)。

    对享有外交特权或者豁免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依法应当实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和外国人主管部门的意见,根据案情报公安部或者国家安全部审批。

 346

    刑事侦查学73

    二、逮捕

    逮捕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剥夺人犯的人身自由,并在法定办案期限内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 它是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 目的是为了防止被告人自杀、逃跑、毁灭罪证或继续危害社会,保障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一)逮捕的条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对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这就表明,逮捕人犯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

    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即在逮捕人犯之前,必须做认真的侦查和调查工作,将主要犯罪事实调查清楚,并取得确凿证据后,才能依法捕人。 这是逮捕人犯的首要条件。 它既可以保证及时逮捕人犯,又不至于发生错捕。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即已查清的主要犯罪事实,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应该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才能实行逮捕。对那些罪行较轻,尚不够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则不能逮捕。3。采取其他较轻的强制措施不能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非捕不可的。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对人犯实行逮捕。

 347

    833刑事侦查学

    (二)逮捕的法定程序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逮捕人犯,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这说明,在我国,逮捕权依法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工行使,而且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权执行逮捕。 无论是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人犯,还是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人犯,都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没有执行逮捕人犯的权力。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犯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在逮捕人犯之前,要由立案机关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人批准后,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或者补充侦查的决定。2。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犯,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3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3。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

 348

    刑事侦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3 4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