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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屋2001-12-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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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也总是不能成为精确的预测工具。或许经济学家永远做不到像卫星测控专家那样,让经济活动沿着既定的轨道运行。
  对现实的判断,往往是“直觉”比模型更可信。离开对现实生活的数理模型的解释,一个优秀的人文学者的“直觉”对于有“资治”要求的政府,显得更加宝贵。如果拿“直觉”摆擂台,获胜的并不总是经济学家。据我的体会,就社会发展的大趋势而言,优秀历史学家的判断往往比计量经济学家或计量政治学家的预测更为可靠。举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一点。
  普林斯顿大学历史学教授约瑟夫·R。斯特拉耶曾分析了现代国家的起源与演变,形成了一套相应的理论,并据此作出一个惊人的判断——过去五十年中产生的政治体系大都没有完成向民族国家转变的过程;这个转变将付出何种代价取决于许多因素,但转变是必然要发生的。后来苏联和其他东欧国家的事变证明了斯特拉耶的正确性。相比之下大名鼎鼎的政治学家亨亭顿则甚为荒唐,他曾经赞叹斯大林的社会主义是多么成功地实现了多民族的联合。至于经济学家,在这类问题上也高明不到那里去。
  在其他人文学科中,经济学家大概最倚重历史学知识。J。N。凯恩斯曾表达这样一种态度:让我们简单地从劳动的科学分工的角度来考察问题,最好是在经济学领域里从事研究的人,尽可能利用已经证明是有价值的材料,而不去花时间研究属于纯粹历史学家的领域的问题。历史研究搞得越仔细越好;而经济学研究领域的一切认真的工作也将会帮助而不是阻碍其他领域的研究。这是一种应有的谦逊的态度。
  但公允地说,其他人文学科还是应该承认经济学的某种优越性。科学的本性之一是概括。经济学的两条最基本的假设,本身也是一种概括;在此前提下依靠逻辑推出结论来,还是概括。其他学科若反对这种方法,便没有了概括,也便没有了科学性;但若接受这种方法,便等于向经济学投降。其他学科的内部纷争不断,原因大抵如此;纷争不断也是不成熟的表现。当然,经济学也不成熟,内部也有争论,但性质不一样。
  “经济学帝国主义”本质上是“科学帝国主义”的表现。当今时代就是“科学帝国主义”的时代,经济学在这个时代如鱼得水。
  如果眼界放得再开些,要看到科学不是人类生活的一切。科学之外有艺术,有宗教。科学总是少数人的事情。艺术需要夸张,宗教需要盲从,在这里,经济学不能向人们提供任何帮助。没有哪个保险公司敢于无条件地向死亡担保,而死亡所引起的关于彼岸世界的幻想是最具不确定性的东西,任凭哪个经济学家也构造不出什么制度使得这种不确定性有些许减低。我相信,在人类巨大的无知面前,经济学帝国主义太过渺小了。

  中国式口号文化的法理解构

  
  ? 刘武俊
  从古至今,中国一直是口号文化颇为悠久和发达的国度。口号这种颇具感召力和号召力的特殊的话语形式往往浓缩了一个时代的主流信息,概括了一个社会的鲜明主题,积淀和充斥着情绪、欲望、主张、观念乃至信仰。口号在一定程度上张扬了与异己之声相对峙的强硬的语言暴力色彩,力图用自己斩钉截铁的语义和激昂奔放的气势遮蔽所有的话语空间。口号特有的简洁短促的句式结构将对话、讨论、质疑、辩驳、思辨等统统拒之门外。客观地讲,口号这种话语形式运用得当往往可以充分发挥其感召力和号召力,成为凝聚民心的话语“磁场”。然而,口号的感性宣泄代替不了理性的思考和实践,口号的泛滥或许会转变为一种灾难。学者的使命或许就是在口号的喧哗声中,凭着自己的良知为种种流行的口号划上问号,进行学理层面的解读、梳理和反思,以期消解和剔除其可能误导民众的负面因素。在中国这片土地上,口号这种话语形式永远会存在和流行下去,学者的使命可谓任重而道远。
  口号这种话语形式在中国的法治领域同样颇为流行,这种被强大的舆论支持着的法治口号往往成为主流法律意识形态的话语载体,甚至会拥有法治领域的话语霸权地位。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学家有义务对某些带有话语霸权色彩的法治口号进行学理上的解构、梳理,尽可能消除法治口号潜在的阴影,以期为公众全面理解法治口号提供学理支援。下面将选取若干个颇为流行的法治口号进行批判性的法理解构。
  一、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这句口号是从“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置换而来的,显然是依法治国方略正式确立之后,“法制”的提法被“法治”所替代的结果。尽管如此,“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依然是一种法理上难以自圆其说的悖论。
  从语境的角度讲,“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显然是作为对“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强大舆论支持而提出来的,这句口号潜在的初衷和主旨就是希冀国家通过加强经济立法尽快建构一个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并试图通过立法规制凸显政府在市场经济时代有衰落迹象的权威,似乎更相信政府有比市场本身创造奇迹的神奇的力量。这一口号其实也为政府以法律的名义过多干预市场披上了冠冕堂皇的外衣,回应的主要是政府的权力要求而非市场自身的逻辑需要。
  1993年、1994年前后“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或法制经济”这一命题成为中国法学界的时髦选题,当时各种法学刊物都不厌其烦地刊载大量观点雷同的文章。在浮躁的法学界功利化的学术炒作之下,这句口号自然而然成为带有话语霸权色彩的主流法律话语,鲜有对其质疑之声。近年来经济立法在数量和规模上的飙升态势,显然是与“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这一口号推波助澜不可分的。
  诚然,这句口号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自然离不开法律这一游戏规则,但我们不应孤立地看待这个口号,而应考察并揭示口号赖于存在特定的语境和背景,惟有如此方能揭开其“庐山真面目”。依据学术大师福柯的观点,特定的话语往往就是一种权力的“知识型构”,因而“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成为话语霸权式的口号在某种程度上是学界迎合主流法律意识形态的结果,也是权力与知识通过口号这种独特的话语载体发生暧昧关系的表征。法治的确有其经济维度,不过这种经济维度主要体现为法律约束政府对经济活动的不当干预,以及约束作为经济人的不同利益主体的行为。市场经济有其内在的交往逻辑和发展规律,企图完全通过立法规制实现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整合乃至管制,显然是一种过于偏执的“致命的自负”(哈耶克语)。事实证明
  ,近乎泛滥的各种经济性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使经济领域容纳了不少与市场逻辑相悖的负面因素。“法律的制定者如果对那些会促成非正式合作的社会条件缺乏眼力,他们就可能造就一个法律更多而秩序更少的世界。”诚哉斯言。
  另外,法律是一种成本昂贵的奢侈品,真正有效率的市场经济往往主要依靠道德和信用来维系,从这个角度讲,我更青睐“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或道德经济”这种更贴近市场本色的口号。尽管我并不反对继续使用“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这个口号,但觉得在法治实践尤其是立法领域要注意消解这个口号潜在的负面效应。
  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是由老子的“天网恢恢、疏而不失”这句古训演变而来的耳熟能详的口号。“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表达的其实是一种“一个都不能少”式的过于理想化的法治愿望或道德义愤,带有迷信法律万能的浪漫色彩。
  由于受立法者自身“有限理性”和“相对无知”的限制,以及法律规则及文本结构本身固有的局限性(如滞后性、不周延性等),因而法律注定难以避免出现所谓“法律漏洞”,没有漏洞的法网其实是不存在的。“不放过一个坏人”式的“疏而不漏”其实是不切实际的。首先,法律具有时效性,刑法规定了法定追诉时效,民法也规定了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一旦超过法定的追诉或诉讼时效,法院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或不予保护。其次,认定违法犯罪事实需要有充分确凿的证据予以支持,在明显缺乏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当然不能认定有关违法犯罪的“法律事实”,尽管事实上可能确实存在违法犯罪的“客观事实”。从证据的角度讲,犯罪只有经“庭审”这一正当司法程序查证属实之后才能予以认定,因而严格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乃是指与证据息息相关的“庭审中的犯罪”。民事案件通常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主张权利的一方若提供不了足以采信的证据,往往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尽管他可能属于权利受到实际侵害的一方。再者,惩治违法犯罪也要受诉讼成本的限制,进而受诉讼期限的约束,一起案件不可能久审不决,诉讼法有关诉讼期限及“两审终审制”的规定主要是基于诉讼成本及程序的及时终结性的考虑,任何案件都不可能无休止地审理下去
  ,否则就有悖于“迟来的正义等于无正义”
  这一司法理念。既然如此,也就难以排除司法审判出现疏漏的可能。
  三、以事实为根据
  “以事实为根据”是被上升为诉讼基本原则的法治口号,从法理上讲这句口号同样存在着明显的悖论。“以事实为根据”显然是由“实事求是”这一意识形态色彩颇浓的政治性原则直接置换而来的,将这一政治性的哲学命题简单地置换为司法性的法理命题未免有牵强附会之嫌。
  诚然,“客观事实”是诉讼活动追求的终极目标,最为理想的裁判自然是依据客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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