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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内部报告制度,及时掌握预算执行动态及结果。
第三十一条 单位预算管理部门应当运用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监控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向单位决策机构和各预算执行单位报告或反馈预算执行进度、执行差异及其对单位预算目标的影响,促进单位完成预算目标。
有条件的单位,应当逐步推进预算的信息化管理进程,通过现代电子信息技术手段监控和推动预算执行。
第三十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情况预警机制,通过科学选择预警指标,合理确定预警范围,及时发出预警信号,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第三十三条 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结果质询制度,要求预算执行单位对预算指标与实际结果之间的重大差异进行解释和答辩。
第五章 预算调整控制
第三十四条 单位正式下达执行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单位内部预算执行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市场环境、经营条件、国家法规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公共紧急事件等致使预算的编制基础不成立,或者将导致预算执行结果产生重大差异的,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可以调整预算。
第三十五条 单位调整预算,应当由预算执行单位逐级向单位决策机构提出书面报告,阐述预算执行的具体情况、客观因素变化情况及其对预算执行造成的影响程度,提出预算的调整幅度。
单位预算管理部门应当对预算执行单位提交的预算调整报告进行审核分析,集中编制单位年度预算调整方案,提交单位决策机构审议批准,然后下达执行。
第三十六条 单位审批预算调整方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预算调整事项应当符合单位发展战略和年度生产经营目标;
(二)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客观、可行;
(三)预算调整重点应当放在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重要的、非正常的、不符合常规的关键性差异方面。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预算调整报告和调整方案,单位预算管理部门和单位决策机构应当予以否决。
第六章 预算分析与考核控制
第三十七条 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制度。
单位预算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全面掌握预算执行情况,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单位预算管理部门和各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充分收集有关财务、业务、市场、技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信息资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比率分析、比较分析、因素分析、平衡分析等方法,从定量与定性两个层面充分反映预算执行单位的现状、发展趋势及其存在的潜力。对于预算执行差异,应当客观分析产生的原因,提出解决措施或建议,提交单位决策机构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 单位当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实施审计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第三十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情况考核制度。
(一)单位预算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单位决策机构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组织对预算执行单位进行考核。有条件的单位,也可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考核工作。
(二)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考核,依照预算执行单位上报预算执行报告、预算管理部门审查核实、单位决策机构批准的程序进行。
单位内部预算执行单位上报的预算执行报告,应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签章确认。
(三)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考核,以单位正式下达的预算方案为标准,以经注册会计师或上级部门审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信息为依据。实行中期考核的单位,以单位中期预算为标准,以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为依据。
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核结果应有完整的记录。
第四十条 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奖惩制度,奖惩办法应当明确,奖惩措施应当落实。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对预算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四十二条 单位预算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岗位分工和授权批准情况。重点检查预算编制、审批、执行等各岗位是否分离;各岗位之间职责、权限是否明确;是否依照授权程序办理预算工作。
(二)预算编制情况。重点检查预算编制依据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存在预算与经济实际相脱节甚至相互背离的情况;预算编制程序和方法是否合规、正确,是否存在违反编制程序、滥用编制方法的情况。
(三)预期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各预算执行单位是否建立预算责任制;是否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算指标;对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是否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四)预算调整情况。重点检查预算调整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预算调整理由是否充分、适当,有无盲目调整预算、或借调整预算逃避责任的情况。
(五)预算分析与考核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建立科学的分析考核制度和严格的审计制度;是否落实预算责任制,兑现奖惩措施。
第四十三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预算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负责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单位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向上级部门报告预算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整改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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