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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疾,日益五百分,四十日行三十度。前加度者,此依数减之,求初日行分。如晨迟,唯减者为加之。又留,九日乃退,日半度,十日退五度,而夕伏西方。
水:晨初见,留六日。顺,迟,日行万六百六十分,四日行一度。大寒至雨水不须此迟行。平行,日一度,十日行十度。大寒后二日,去日度各一,尽二十日,日及度俱尽。疾,日行一度三万八千三百七十六分,十日行十九度,前无迟行者,减此分万二千七百九十二分,十日行十六度。晨伏东方。夕初见,顺,疾,日行一度三万八千三百七十六分,十日行十九度。小暑至白露减万二千七百九十二分,十日行十六度。平行,日一度,十日行十度。大暑后二日,去日度各一,尽二十日,日及度俱尽。迟,日行万六百六十分,四日行一度。疾减万二千七百九十二分者,不须此迟。行又留六日,夕伏西方。
推交会术:
会通,千六十四万六千七百二十九。
朔差,九十万七千五十七。
望差,四十五万三千五百二十八半。
单数,五百三十二万三千三百六十四半。
时法,三万二千六百四。
望数,五百七十七万六千八百九十三。
外限,四百八十六万九千八百三十六。
内限,千一十九万三千二百半。
中限,五百六十四万九千四百四半。
次限,千三十二万六百八十九。
推入交法:
以会通去积月,余以朔望差乘之,满会通又去之,余为所求年天正朔入交余。
求望,望数加之,满、去如前。
求次月,以朔差加之,满、去如前。
推交道内外及先后去交术:
其朔望在启蛰前,以一千三百八十乘去小寒日数;在谷雨后,以乘去芒种日数,为气差以加之,启蛰至谷雨均加六万三千六百;满会通去之,余为定余。其小寒至春分,立夏至芒种,朔值盈二时已下,皆半气差而加之;二时已上,皆不加。朔入交余如望差、望数已下,中限已上,有星伏,木、土去见十日外,火去见四十日外,金、晨伏去见二十二日外。有一星者不加气差。朔望在白露前者,以九百乘去小暑日数;在立冬后者,以千七百七十乘去大雪日数,以减之;白露至立冬均减五万五千,不足减者,加会通乃减之,余为定余。朔入交余如外限、内限已上,单数次限已下有星伏,如前者,不减气差。定余不满单数者,为在外;满去之,余在内。其余如望差已下、外限已上,望则月食;在内者,朔则日食。其余如望差已下者,即为去先交余;如外限已上者,以减单数,余为去后交余。如时法得一,然为去交时数。
推月食加时术:
置食定日小余,三之,如辰法得一辰,命以子算外,即所在辰。不尽为时余,四之,如法,无所得为辰初,一为少,二为半,三为太。又不尽者,三之,如法,得一为强,以并少为少强,并半为半强,并太为太强;得二强者为少弱,并少为半弱,并半为太弱,并太为辰末。此加时谓食时月在冲也。
推日食加时术:
置食定日小余,秋三月,内道,去交八时已上,加二十四,十二时以加四十八;春三月,内道,去交七时已上,加二十四。乃以三乘之,如辰法得一辰,以命子算外,即所在辰。不尽为时余。副置时余,仲辰不满半辰,减半辰,已上去半辰;季辰者直加半辰;孟辰者减辰法,余加半辰为差率。
又,置去交时数,三已下加三,六已下加二,九已下加一,九已上依数,十二已上从十二;以乘差率,如十四得一为时差。子半至卯半、午半至酉半,以加时余;卯半至午半、酉半至子半,以减时余。加之,满辰法去之,进一辰,减之若不足,退一辰,余为定时余。乃如月食法,子午卯酉为仲,辰戌丑未为季,寅申巳亥为孟。日出前入后各二时外,不注日食。三乘气时法得一,命子算外为时。
求外道日食法:
去交一时内者,食。夏去交二时内,加时在南方三辰者,食。若去分至十二时内,去交六时内者,亦食。若去春分三日内,后交二时内,秋分三日内,先交二时内者,亦食。先交二时内,值盈二时外,及后交二时内,值缩二时外,亦食。诸去交三时内,星伏如前者,食。
求内道日不食法:
加时南方三辰,五月朔先交十三时外,六月朔后交十三时外,不食。启蛰至谷雨,先交十三时外,值缩加时在未以西者,不食。处暑至霜降,后交十三时外,值盈加时在巳以东者,不食。
求月食分:
春后交、秋先交、冬后交,皆去不食余一时,不足去者,食既。余以三万二百三十五为法,得一为不食分。不尽者,半法已上为半强,已下为半弱,以减十五,余为食分。
推日食分术:
在秋分前者,以去夏至日数乘二千,以减去交余,余为不食余;不足减者,反减十八万四千,余为不食余。亦减望差为定法。其后交值缩,并不减望差,直以望差为定法。在启蛰后者,以去夏至日数乘千五百以减之;秋分至启蛰,均减十八万四千,不足减者,如前;大寒至小满,去后交五时外,皆去不食余一时。时差减者,先交减之,后交加之,不足减者食既;值加,先交加之,后交减之。不足减者食。
求所起:内道西北,亏东北;外道西南,亏东南。十三分以上,正左起。亏皆据甚时,月则行上起。
求日出入所在术:
以所入气辰刻及分,与后气辰刻及分相减,余乘入气日算,如十五得一,以损益所入气,依刻及分为定刻。
隋书卷一十八 志第十三
律历下
开皇二十年,袁充奏日长影短,高祖因以历事付皇太子,遣更研详著日长之候。太子征天下历算之士,咸集于东宫。刘焯以太子新立,复增修其书,名曰《皇极历》,驳正胄玄之短。太子颇嘉之,未获考验。焯为太学博士,负其精博,志解胄玄之印,官不满意,又称疾罢归。至仁寿四年,焯言胄玄之误于皇太子:
其一曰,张胄玄所上见行历,日月交食,星度见留,虽未尽善,得其大较,官至五品,诚无所愧。但因人成事,非其实录,就而讨论,违舛甚众。
其二曰,胄玄弦望晦朔,违古且疏,气节闰候,乖天爽命。时不从子半,晨前别为后日。日躔莫悟缓急,月逡妄为两种,月度之转,辄遗盈缩,交会之际,意造气差。七曜之行,不循其道,月星之度,行无出入,应黄反赤,当近更远,亏食乖准,阴阳无法。星端不协,珠璧不同,盈缩失伦,行度愆序。去极晷漏,应有而无,食分先后,弥为烦碎。测今不审,考古莫通,立术之疏,不可纪极。今随事纠驳,凡五百三十六条。
其三曰,胄玄以开皇五年,与李文琮于张宾历行之后,本州贡举,即赍所造历拟以上应。其历在乡阳流布,散写甚多,今所见行,与焯前历不异。玄前拟献,年将六十,非是忽迫仓卒始为,何故至京未几,即变同焯历,与旧悬殊?焯作于前,玄献于后,舍己从人,异同暗会。且孝孙因焯,胄玄后附孝孙,历术之文,又皆是孝孙所作,则元本偷窃,事甚分明。恐胄玄推讳,故依前历为驳,凡七十五条,并前历本俱上。
其四曰,玄为史官,自奏亏食,前后所上,多与历违,今算其乖舛有一十三事。又前与太史令刘晖等校其疏密五十四事,云五十三条新。计后为历应密于旧,见用算推,更疏于本。今纠发并前,凡四十四条。
其五曰,胄玄于历,未为精通。然孝孙初造,皆有意,徵天推步,事必出生,不是空文,徒为臆断。
其六曰,焯以开皇三年,奉敕修造,顾循记注,自许精微,秦汉以来,无所与让。寻圣人之迹,悟曩哲之心,测七曜之行,得三光之度,正诸气朔,成一历象,会通今古,符允经传,稽于庶类,信而有徵。胄玄所违,焯法皆合,胄玄所阙,今则尽有,隐括始终,谓为总备。
仍上启曰:「自木铎寝声,绪言成烬,群生荡析,诸夏沸腾,曲技云浮,畴官雨绝,历纪废坏,千百年矣。焯以庸鄙,谬荷甄擢,专精艺业,耽玩数象,自力群儒之下,冀睹圣人之意。开皇之初,奉敕修撰,性不谐物,功不克终,犹被胄玄窃为己法,未能尽妙,协时多爽,尸官乱日,实玷皇猷。请征胄玄答,验其长短。」
焯又造历家同异,名曰《稽极》。大业元年,著作郎王邵、诸葛颍二人,因入侍宴,言刘焯善历,推步精审,证引阳明。帝曰:「知之久矣。」仍下其书与胄玄参校。胄玄驳难云:「焯历有岁率、月率,而立定朔,月有三大、三小。案岁率、月率者,平朔之章岁、章月也。以平朔之率而求定朔,值三小者,犹以减三五为十四;值三大者,增三五为十六也。校其理实,并非十五之正。故张衡及何承天创有此意,为难者执数以校其率,率皆自败,故不克成。今焯为定朔,则须除其平率,然后为可。」互相驳难,是非不决,焯又罢归。
四年,驾幸汾阳宫,太史奏曰:「日食无效。」帝召焯,欲行其历。袁允方幸于帝,左右胄玄,共排焯历,又会焯死,历竟不行。术士咸称其妙,故录其术云。甲子元,距大隋仁寿四年甲子积一百万八千八百四十算。
岁率,六百七十六。
月率,八千三百六十一。
朔日法,千二百四十二。
朔实,三万六千六百七十七。
旬周,六十。
朔辰,百三半。
日干元,五十二。
日限,十一。
盈泛,十六。
亏总,十七。
推经朔术:
置入元距所求年,月率乘之,如岁率而一,为积月,不满为闰衰。朔实乘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