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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业务,按照交易对象的属性,可分为货币性交易和非货币性交易。在货币性交易中,企业销售商品时,一方面企业把商品提供给购货方,同时,企业也收到购货方支付的货款,或者取得索取贷款的凭据。在这里,企业收到的货款或取得的索取货款的凭据,就成为企业计量所销售商品的收益或损失的基础。在非货币性交易中,企业销售商品时,一方面企业把商品提供给购货方,同时,企业也收到购货方提供的非货币性资产。此时,货币性交易中通常所采用的收入确认和资产计价等原则,往往并不完全适用。那么,如何计量非货币性交易中所收到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是否确认非货币性交易发生的损益,就成为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核算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目前,对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主要有美国、加拿大、国际会计准则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在美国、加拿大,是将非货币性交易划分为盈利过程没有完成的非货币性交易和盈利过程已经完成的非货币性交易;为了便于确定盈利过程是否完成,又在此基础上划分为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和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凡是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属于同类非货币性交易,便认为盈利过程没有完成;凡是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属于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便认为盈利过程已经完成。为此,引入了〃生产性资产〃和〃类似生产性资产〃的概念。
对于同类非货币性交易,美国、加拿大、国际会计准则的具体核算方法又各不相同。对于没有涉及补价情况下的同类非货币性交易,美国、加拿大、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基本相同,一般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对于涉及补价情况下的同类非货币性交易,美国、加拿大、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则各不相同:在美国,具体区分为支付补价与收到补价两种情况分别作出明确规定;在加拿大,一般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以涉及的补价进行调整;对于国际会计准则而言,支付补价方的会计处理与加拿大相同,对于收到补价方的会计处理则没有明确规定。
对于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如果没有涉及补价,美国、加拿大、国际会计准则都主张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标准,所不同的只是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还是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计量标准;如果涉及补价,美国、加拿大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国际会计准则主张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标准,以转让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金额加以调整。
在我国,企业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不再区分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和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而只区分是否涉及补价进行会计处理。如果非货币性交易没有涉及补价,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确认非货币性交易损益。如果非货币性交易涉及补价,则区分支付补价与收到补价分别进行会计处理:支付补价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确认损益。收到补价的,按如下公式计算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益: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五、不涉及补价情况下的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
对不涉及补价情况下的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美国、加拿大、国际会计准则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均有明确规定。
《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书第29号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指出:对于非货币的会计处理,应建立在所涉及资产或劳务公允价值的基础上,这与货币性交易中所使用的基础是相同的。因此,所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的成本是为获得该资产而转让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且应该确认该非货币性交易的利得或损失。如果收到资产的公允价值比放弃资产的公允价值更为清楚,则应以后者作为计量标准。如果公允价值在合理范围内无法确定,则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不应建立在所转让资产公允价值的基础上。
如果从实质上来说非货币性交易的盈利过程没有完成,那么,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不应建立在转移资产公允价值的基础上,而应建立在所放弃非货币性资产账面金额(如果合适的话,减去已发生的减值)的基础上。以下两类非货币性交易,其盈利过程没有完成:
(1)以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持有的、用于出售的产品与将会在企业相同经营范围内出信的产品相交换,以便向交换各方以外的顾客销售产品。
(2)以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持有的、不是用于出售的生产性资产与类似的生产性资产相交换,或者与相同的、类似的生产性资产上的等价权益相交换。
为了便于确定盈利过程是否完成,《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书第29号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将非货币交易划分为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和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凡是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属于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则盈利过程没有完成;反之,则盈利过程已经完成。为此,定义了生产性资产和类似生产性资产。其中,生产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在生产商品或提供劳务中使用的资产。生产性资产包括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对另一企业的投资。类似生产性资产,是指同一类型、发挥相同功能、或者用于相同业务方面的生产性资产。
《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手册:会计建议书第3830章非货币性交易》指出:非货币性交易应以所放弃的资产或劳务的公允价值入账,除非收到的资产或劳务的公允价值更易于确定。在后一种情况下,应以收取的资产或劳务的公允价值入账。非货币性交易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计入当期收益。
盈利过程没有完成的非货币性交易,应以在交换中所放弃的资产或劳务的账面价值入账。以下非货币性资产或劳务的交换,其盈利过程没有完成,因为企业接受的资产或劳务类似于其放弃的资产或劳务。相应地,这种交换应以所放弃的资产或劳务的账面价值入账,并且不确认利得或损失。
(1)以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持有的、用于出售的产品与将会在企业相同经营范围内出售的产品相交换,以便向交换各方以外的顾客销售产品。
(2)以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持有的、不是用于出售的生产性资产与类似的生产性资产相交换,或者与相同的、类似的生产性资产上的等价权益相交换。
为了便于确定盈利过程是否完成,《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手册:会计建议书第3830章非货币性交易》将非货币性交易划分为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和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凡是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属于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则盈利过程没有完成;反之,则盈利过程已经完成。为此,定义了生产性资产和类似生产性资产。其中,生产性资产,是指企业在生产商品或提供劳务中持有或使用的资产,以及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的、对其他企业的投资。类似生产性资产,是指发挥相同功能、在相同经营范围内使用的相同大类的生产性资产。
《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指出:一项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可能通过与另一项在同行业中用途相似且公允价值相等的同类资产交换而取得。一项不动产、厂场和设备也可能被出售以换取在一项同类资产上的权益。在这两种情况下,由于盈利过程没有完成,因而不应确认交易的利得或损失。换言之,新的资产的成本即所放弃资产的账面金额。但是,收到的资产的公允价值可能表明放弃的资产发生了减值。在这种情况下,放弃的资产价值应该减记,减记的价值应由新资产承担。同类资产相交换的例子包括飞机、饭店、服务站和其他不动产的交换。如果有其他资产(例如现金)包括在交易中,这可能表明被交易的项目不具有相等的价值。
一项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可能通过与另一项不同类的不动产、厂场和设备或其他资产交换或部分交换而取得。这项资产的成本以收到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它等于所放弃资产的公允价值按交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金额调整后的金额。
《国际会计准则策18号收入》指出:当商品或劳务用于交换具有相似性质和价值的商品或劳务时,这种交换不被认为是产生收入的交易。这种情况常常发生在某些商品(如油或牛奶)上,供应商为满足特定地区的定期需要,在不同的地点交换他们各自的存货。
只有当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用于交换不相同的商品或劳务时,这种交换才被认为是产生收入的交易。收入以收到的商品或者劳务的公允价值来计量。当已收到的商品或劳务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地计量时,收入则以放弃的商品或劳务的公允价值来计量。
在法国,实务中,往往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标准。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取得的固定资产的历史成本,应根据所放弃资产的公允价值或收到资产的公允价值来确定,这取决于哪一个更清楚。然而,在非货币性资产取得股权时,为避免对利得征税,接受方通常是按所放弃资产的账面价值来核算收取的股权。
在德国,在非货币性交易中了得的固定资产成本,应根据交换项目的账面价值来确定,不确认交换上的任何利得或损失。如果固定资产是通过发行有价证券的方式(例如,普通股)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由有价证券的市场价值来计量。
在澳大利亚,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取得的固定资产的历史成本,应根据所放弃资产的公允价值或收到资产的公允价值来确定,这取决于哪一个更清楚。
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