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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_明史-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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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纪。而廕弟、廕侄、封伯、封公,则挠官制之大者。庄烈帝初翦大憝,中外颂圣。既而镇守、出征、督饷、坐营等事,无一不命中官为之,而明亦遂亡矣。

  女官。六局。尚宫局,尚宫二人,正五品。六尚并同。尚宫掌导引中宫。凡六局出纳文籍,皆印署之。若征办于外,则为之请旨,牒付内官监。监受牒,行移于外。领司四:司记,司记二人,正六品;典记二人,正七品;掌记二人,正八品。掌宫内诸司簿书,出入录目,番署加印,然后授行。女史六人,掌执文书,凡二十四司,二十四典,二十四掌,品秩并同。司言,司言二人,典言二人,掌言二人,女史四人,掌宣传启奏。凡令节外命妇朝贺中宫,司言传旨。司簿,司簿二人,典簿二人,掌簿二人,女史六人,掌宫人名籍及廪赐之事。司闱。司闱六人,典闱六人,掌闱六人,女史四人,掌宫闱管键之事。尚仪局,尚仪二人,掌礼仪起居事。领司四:司籍,司籍二人,典籍二人,掌籍二人,女史十人,掌经籍、图书、笔札、几案之事。司乐,司乐四人,典乐四人,掌乐四人,女史二人,掌音乐之事。司宾,司宾二人,典宾二人,掌宾二人,女史二人,掌朝见、宴会、赐赉之事。司赞,司赞二人,典赞二人,掌赞二人,女史二人,掌朝见、宴会、赞相之事。彤史。彤史二人,正六品,掌宴见进御之事,凡后妃、群妾御于君所,彤史谨书其月日。尚服局,尚服二人,掌供服用采章之数。领司四:司宝,司宝二人,典宝二人,掌宝二人,女史四人,掌宝玺、符契。司衣,司衣二人,典衣二人,掌衣二人,女史四人,掌衣服、首饰之事。司饰,司饰二人,典饰二人,掌饰二人,女史二人,掌巾栉、膏沐之事。司仗,司仗二人,典仗二人,掌仗二人,女史二人,凡朝贺,帅女官擎执仪仗。尚食局,尚食二人,掌膳羞品齐之数。凡以饮食进御,尚食先尝之。领司四:司膳,司膳四人,典膳四人,掌膳四人,女史四人,掌割烹煎和之事。司酝,司酝二人,典酝二人,掌酝二人,女史二人,掌酒醴酏饮之事。司药,司药二人,典药二人,掌药二人,女史四人,掌医方药物。司饎。司饎二人,典饎二人,掌饎二人,掌廪饩薪炭之事。尚寝局,尚寝二人,掌天子之宴寝。领司四:司设,司设二人,典设二人,掌设二人,女史四人,掌床帷、茵席、汛扫、张设之事。司舆,司舆二人,典舆二人,掌舆二人,女史二人,掌舆辇、伞扇之事。司苑,司苑二人,典苑二人,掌苑二人,女史四人,掌园囿种值花果。司灯。司灯二人,典灯二人,掌灯二人,女史二人,掌灯烛事。尚功局,尚功二人,掌督女红之程课。领司四:司制,司制二人,典制二人,掌制二人,女史四人,裳衣服裁制缝纫之事。司珍,司珍二人,典珍二人,掌珍二人,女史六人,掌金玉宝货。司彩,司彩二人,典彩二人,掌彩二人,女史六人,掌绘绵丝絮事。司计,司计二人,典计二人,掌计二人,女史四人,掌度支衣服、饮食、柴炭之事。宫正司。宫正一人,正五品;司正二人,正六品;典正二人,正七品。掌纠察宫闱、戒令、谪罚之事。大事则奏闻。女史四人,记功过。

  吴元年,置内职六尚局。洪武五年,定为六局一司。局曰尚宫,曰尚仪,曰尚服,曰尚食,曰尚寝,曰尚功。司曰宫正。尚宫二人,尚仪、尚服、尚食、尚寝、尚功各一人,宫正二人,俱正六品。六局分领二十四司,每司或二人或四人。司记、司言、司簿、司乐、司宝、司衣、司饰、司酝、司药、司供、司舆、司苑、司珍、司彩、司计各二人。司闱、司籍、司宾、司赞、司仗、司馔、司设、司灯、司制各四人。女史十八人。尚功局六人,馀五局及宫正局各二人。十七年,更定品秩。尚宫、尚仪、尚服、尚食、尚寝、尚功、宫正各一人,俱改正五品;二十四司正六品。增设二十四掌,正七品。宫正司增设司正,正六品。二十二年,授宫官敕。服劳多者,或五载六载,得归父母,听婚嫁。年高者许归,愿留者听。现授职者,家给与禄。二十七年,又重定品职。增设二十四典,正七品。改二十四掌为正八品。尚仪局增设彤史,正六品。宫正司增设典正,正七品。自六尚以下,员数俱如前所列。凡宫官一百八十七人,女史九十六人。六局各铸印给之。永乐后,职尽移于宦官。其宫官所存者,惟尚宝四司而已。

 





【职官四】

  南京宗人府吏部户部附总督粮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都察院附提督操江通政司大理寺詹事府翰林院国子监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尚宝司六科行人司钦天监太医院五城兵马司应天府附上元江宁二县已上南京官王府长史司布政司按察司各道行太仆寺苑马寺都转运盐使司盐课提举司市舶提举司茶马司府州县儒学巡检司驿税课司仓库织染局河泊所附闸坝官批验所递运所铁冶所医学阴阳学僧纲司道纪司

  南京宗人府。经历司,经历一人。南京官品秩,俱同北京。

  吏部。尚书一人,右侍郎一人。六部侍郎,至弘治后始专设右。万历三年俱革。十一年复设。天启中,每部增侍郎一人。崇祯间革。其属,司务厅,司务一人。文选、考功、验封、稽勋四清吏司,各郎中一人,主事一人。验封、稽勋二司主事,后并革。凡南京官,六年考察,考功掌之,不由北吏部。

  户部。尚书一人,右侍郎一人,司务一人,照磨一人。十三司,郎中十三人,员外郎九人,浙江、江西、湖广、广东、广西、福建、山西、陕西、云南九司各一人,嘉靖三十七年,革山西、陕西三司员外郎各一人,隆庆中又革广西、云南二司员外郎各一人。主事十七人,山西、广东、广西、云南四司各二人,隆庆三年革广东司主事一人。所辖,宝钞提举司,提举一人。广积库、承运库、赃罚库、甲乙丙丁戊五字库、宝钞广惠库、军储仓,各大使一人。长安门仓、东安门仓、西安门仓、北安门仓各副使一人。龙江盐仓检校批验所,大使一人。隆庆三年,革宝钞司提举、军储仓大使。

  总督粮储一人。嘉靖以前,特设都御史。二十六年革,以户部右侍郎加都御史衔领之。

  礼部。尚书一人,右侍郎一人,司务一人。仪制、祠祭、主客、精膳四司,各郎中一人。仪制、祠祭二司,各主事一人。所辖,铸印局,副使一人。教坊司,右韶舞一人,左右司乐各一人。

  兵部。尚书参赞机务一人,右侍郎一人,司务一人。武选、职方、车驾、武库四司,郎中四人,员外郎二人,武选、武库无员外郎。主事五人。车驾主事二人。所辖,典牧所,提领一人。正八品会同馆、大胜关,各大使一人。按参赞机务,自宣德八年黄福始。成化二十三年,始奉敕谕,专以本部尚书参赞机务,同内外守备官操练军马,抚恤人民,禁戢盗贼,振举庶务,故其职视五部为特重云。

  刑部。尚书一人,右侍郎一人,司务、照磨各一人。十三司郎中十三人,员外郎五人,惟浙江、江西、河南、陕西、广东五司设。主事十四人,广东司二人。分掌南京诸司,及公、侯、伯、五府、京卫所刑名之事。司狱二人。

  工部。尚书一人,右侍郎一人,司务一人。营缮、虞衡、都水、屯田四司,郎中四人,员外郎二人,营缮司一人,都水司一人,嘉靖三十七年,革都水员外郎。主事八人。营缮司三人,屯田司一人,馀各二人。所辖,营缮所,所正、所副、所丞各一人。龙江、清江二提举司,各提举一人。副提举后革。文思院、宝源局、军器局、织染所、龙江抽分竹木局、瓦屑坝抽分竹木局,各大使一人。嘉靖三十七年,革文思院大使。

  都察院。右都御史一人,右副都御史一人,右佥都御史一人,司务、经历、都事、照磨各一人,司狱二人。嘉靖三十七年,革司狱一人。隆庆四年,革都事。浙江、江西、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四川、云南、贵州九道,各御史二人。福建、湖广、广东、广西四道,各御史三人。嘉靖后不全设,恒以一人兼数道。凡刷卷、巡仓、巡江、巡城、屯田、印马、巡视粮储、监收粮斛、点闸军士、管理京营、比验军器,皆叙而差之。清军,则偕兵部、兵科。核后湖黄册,则偕户部、户科。

  提督操江一人。以副佥都御史为之,领上、下江防之事。

  通政使司。通政使一人,右通政一人,右参议一人,掌收呈状,付刑部审理。经历一人。

  大理寺。卿一人,右寺丞一人,司务一人,左、右寺正各一人,左、右评事各三人。隆庆三年,革左、右评事各一人。

  詹事府。主簿一人。

  翰林院。学士一人,不常置,以翰林坊局官署职。孔目一人。

  国子监。祭酒一人,司业一人,监丞一人,典簿一人,博士三人,助教六人,学正五人,学录二人,典籍一人,学馔一人。嘉靖三十七年,革助教二人及掌馔。隆庆四年,革博士一人,学正一人。

  太常寺。卿一人,少卿一人,典簿一人,博士一人,协律郎二人,赞礼郎七人,嘉靖中,革赞礼郎一人。司乐二人。各祠祭署合奉祀八人,祀丞七人。天、地坛奉祀一、祀丞一。山川坛、耤田奉祀一。祖陵奉祀、祀丞各一。皇陵奉祀、祀丞各二。孝陵、扬王坟、徐王坟各奉祀一,祀丞一。嘉靖后,革天地坛、祖陵、扬王坟三祠祭署祀丞。

  光禄寺。卿一人,少卿一人,隆庆四年,革少卿。典簿一人。大官、珍羞、良酝、掌醢四署,各署正一人,署丞一人。嘉靖中,革良酝、掌醢二署署丞。万历中,革珍羞署丞。

  太仆寺。卿一人,少卿二人,寺丞二人,隆庆中,革少卿一人,寺丞一人。主簿一人。

  鸿胪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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