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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3)由于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未按期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按承包方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4)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发现质量问题,自己承担责任。
(5)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或付工程费,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六、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应注意的有关问题
(1) 在合同中重复出现两次及两次以上的关键性技术术语和技术性专有名词的定义,要在合同书中加以明确。
(2)如果发包方与承包方没有采用订立总包合同,再由总包方与分包方订立分包合同的形式,那么该若干个承包方作为针对一项工程设计的合作设计方与发包方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一定要明确主设计方。主设计方的职责应对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负责,平衡各承包方之间的设计工作,协调总体设计进度等。主设计方的上述职责在合同中一定要明确规定,以保证工程总体的设计质量。
(3)发包方选择承包方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一定要首先严格审查承包方的资质证明。作为承包方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以下证件:营业执照,即有无资格施工的证明;安全生产合格证;企业等级证书,这是指企业的技术等级。决不允许施工单位越级承包工程,如果越级承包工程,所签合同无效。
36、怎样签订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是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的报酬的协议。加工承揽合同因加工对象不同,其具体内容也下一样;但根据法律规定,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也有基本的要求。
一、加工承揽合同的主要条款
(1)双方当事人的名称;
(2)合同编号;
(3)签订地点;
(4)签订时间;
(5)定作物品名或项目;
(6)定作物的规格型号;
(7)定作物的数量和计量单位;
(8)价款或酬金;
(9)交货时间及数量;
(10)定作方带料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计量单位、质量、提供时间、消耗定额、单价和总金额;
(11)定作物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12)承揽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13)技术资料、图纸提供方法及保密要求;
(14)验收标准、方法和期限:
(15)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16)交(提)货方式及地点;
(17)交付定金预付款数额及时间;
(18)结算方式及期限;
(19)违约责任;
(20)担保;
(21)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22)双方协商的其他条款;
(23)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二、《经济合同法》关于加工承揽合同订立与履行的法律规定
(1)加工承揽合同,应根据定作方提出的品名、项目、质量要求和承揽方的加工、定作、修缮能力签订。除合同另有规定以外,承揽方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加工、定作、修缮任务的主要部分,不经定作方同意,不得把接受的任务转让给第三方。定作方应当接受承揽方完成的物品或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
(2)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应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应立即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者补齐。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件,违反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承揽方修缮房屋或者加工成批非标准化物品,应接受定作方的检查和监督,但定作方不得妨碍承揽方的正常工作。承揽方承揽的复制、设计、翻译和物品性能测试、检验等任务,定作方要求保密的,应严格遵守。
(4)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和保管费用以后,用定作方的名义存入银行。
三、《经济合同法》关于违反加工承揽合同的承揽方的责任的规定
(1)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材料和物品损坏、灭失的,负责赔偿。
(2)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数量完成定作方交付的工作,应无偿进行修理、补足数量或者酌减报酬。如果工作成果有重大缺陷,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经济合同法》关于违反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方的责任的规定
(1)未按时、按质、按量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造成工作延期的,负责赔偿损失。
(2)超过规定期限领取定作或修理物品,应向承揽方给付逾期保管费。
(3)超过合同规定期限付款,偿付逾期违约金。
五、签订与履行加工承揽合同应注意的有关问题
(1)对委托加工的产品,要规定预先应作的准备条款。如加工所需图纸、技术要求等。加工定作物品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妥为保管,作为检收的依据。在合同中,一定要规定检验标准和方法。
(2)承揽方在依照定作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方。而定作方则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若承揽方不通知定作方,私自变更要求,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定作方若在规定的时间内不给承揽方答复,承揽方就有权停止工作。定作方要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要正确选定违约金计算基数。因为在加工承揽合同中,有按定作物价款来偿付的,有按工作成果给付酬金的,由于价款或酬金有所不同,在违约金核定比例上就有不同的规定。
37、怎样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方按约定期限将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交给收货人,托运方按规定支付运输费的协议。在货物运输中,根据运输工具的不同,将合同分为不同的种类,其中主要的有铁路货运合同、水路货运合同、公路货运合同等。
一、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货运合同和货物运单两种。
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货运合同主要条款包括:
(1)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名称;
(2)发站和到站;
(3)货物名称;
(4)货物重量;
(5)车种和车数;
(6)违约责任;
(7)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货物运单的主要条款包括:
(1)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详细地址;
(2)发站、到站及到站的主管铁路局;
(3)货物名称;
(4)货物包装、标志;
(5)件数和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
(6)承运日期;
(7)运到期限;
(8)运输费用;
(9)货车类型和车号;
(10)施封货车和集装箱的施封号码;
(11)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
作为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主要形式之一的月度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主要条款包括:
(1)起运地;
(2)货物名称;(3)到达港(地);
(4)换装港(地);
(5)收货人;
(6)托运量;
(7)核定量;
(8)提出此项运输计划的单位及地址;
(9)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等;
作为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另一主要形式的水路货物运单的主要条款包括:
(1)交接清单号码;
(2)运单号码;
(3)船名和航次;
(4)起运港;
(5)到达港;
(6)托运人全称及地址、电话、帐号、开户银行;
(7)收货人全称及地址、电话、帐号、开户银行;
(8)到达日期;
(9)货名;
(10)件数;
(11)包装;
(12)价值;
(13)运量;
(14)应收费用;
(15)运到期限;
(16)违约责任和处理方式;
(17)双方特约的事项等。
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
(1)货物的名称、性质、体积、数量及包装标准;
(2)货物起运和到达地点、运距、收发货人名称及详细地址;
(3)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4)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
(5)货物的交接手续;
(6)批量货物运输起止日期;
(7)年、季、月度合同的运输计划(文书、表式、电报)提送期限和运输计划的最大限度;
(8)运杂费计算标准及结算方式;
(9)变更、解除合同的期限;
(10)违约责任;
(11)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四、《经济合同法》关于签订与履行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
(1)货物运输合同,由托运方和承运方协商签订。
(2)凡涉及联运的,应明确规定双方或多方的责任和交接办法。
(3)托运的货物按照规定需要包装的,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五、《经济合同法》关于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方的责任的规定
(1)不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偿付托运方违约金。
(2)货物锗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运到逾期,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按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