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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租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和标准,将出租的财产交给承租方使用。如果出租方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租赁合同对财产新的所有方继续有效。
(3)承租方因工作需要,可以把租赁物转让给第三方承租使用,但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
(4)租金的标准,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签订;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三、《经济合同法》有关违反财产租赁合同的承租方的责任的规定
(1)由于使用保管或维修保养不当,造成租用财产损坏、灭失的,负责修复或赔偿。
(2)擅自拆改房屋、设备、机具等财产,负责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3)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或进行非法活动,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4)逾期不还租赁财产,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四、《经济合同法》有关违反财产租赁合同的出租方的责任的规定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出租财产,应偿付违约金。
(2)未按合同规定质量提供出租财产,负责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3)未按合同规定提供有关设备、附件等,致使承租方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规定如数补齐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4)出租船舶、车辆等大型工具,如因出租方操作不当或服务人员的过错,造成祖赁逾期,按合同或有关规定偿付承祖方违约金。
五、签订财产租赁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在签订合同前,对租赁财产的性能、用途及是否是国家禁止租用品等,要有清楚的了解。如果租赁禁用品,不仅签订的合同违法,而且也会给承租方造成损失。如机械设备在以下情况下就不能出租:凡没有国家许可证的设备,不得出租;凡国家或有关单位规定的淘汰设备,不得出租;专用设备无操作人员的,不得出租。
(2)承担人在签约前,一定要了解清楚租赁物的归属。如果出租方对出祖财产没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则不能与之签订合同,否则合同无效,如果出租人对祖赁物已设定了其他物权,比如抵押权等,则承租方一定要慎重行事。
41、怎样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指贷款方将一定数量的货币交付给借款方,借款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同等数量的货币及利息返还给贷款方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一、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
(1)借贷双方的名称;
(2)贷款的种类;
(3)贷款的金额;
(4)贷款的用途;
(5)贷款的期限;
(6)贷款的利率;
(7)还款方式;
(8)保证;
(9)违约责任;
(10)争议解决方式;
(11)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2)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
二、《经济合同法》关于违反借款合同的责任的规定
(1)贷款方的责任。贷款方不按合同规定及时贷款,应偿付违约金。
(2)借款方的责任。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归还贷款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加付利息。
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使用政策性贷款的,应当加付利息;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一部分或全部贷款。
三、签订借款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从形式到内容,手续都必须符合法定要求。借款合同的借款申请书、担保书、项目批准文件、项目评估报告、贷前调查资料等有关附件及资料必须齐全。
(2)签订借款合同要根据国家计划和信贷政策,确定借贷资金的分配方向和数额,要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信贷原则,对借款项目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价,与那些信誉良好、经营管理水平高、企业有发展前途的借款方签订借款合同。
(3)贷款方应注意审查惜款方的贷款用途,保证专款专用,防止借款方挪用贷款资金和不合理地占用资金,避免浪费贷款发生。
(4)为保证国家信贷资金按期归还,贷款方应与借款方签好保证条款,注意审查保证人的资格和偿还能力,包括担保财产是否已经设定过担保等,以确保贷款安全。
42、怎样签订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所达成的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由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或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的协议。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1)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名称;
(2)保险标的;
(3)坐落地点:
(4)保险金额;
(5)保险责任;
(6)除外责任;
(7)赔偿办法;
(8)保险费缴付办法;
(9)保险起迄期限;
(10)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11)争议的处理方式;
(12)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
二、《经济合同法》关于财产保险合同订立与履行的法律规定
(1)财产保险合同,由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2)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标的、坐落地点(或运输工具及航程)、保险金额、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办法、保险费缴付办法以及保险起迄期限等条款。
(3)投保方应当维护被保险财产的安全。保险方可以对被保险财产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通知投保方加以消除。
(4)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人负责赔偿的,如果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要求,保险方可以按合同规定先予赔偿,但投保方必须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方,并协助保险方向第三者追偿。
三、《经济合同法》有关违反财产保险合同责任的规定
(1)保险方的责任。对于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方为了避免或减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进行的施救、保护、整理、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根据合同规定偿付。如果不及时偿付,应承担违约责任。
(2)投保方的责任。投保方如隐瞒被保险财产的真实情况,保险方有权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投保方对被保险的财产发现有危险情况,不采取措施消除,由此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自己负责,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四、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在签订财产保险合同时,首先要明确财产保险的范围。如果把一些不该投保的财产投了保,结果由于直接违法而导致合同无效,不仅保险费白付了,而且遭受损失时也得不到赔偿。如根据现行保险规章,下列财产即不在一般财产保险范围内: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土地和建筑物外面市政公用上下水道;武器、弹药;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等。
(2)有些投保财产须经投保人与保险方特别约走,在保险单上详细载明并要求较高的保险费率。对此,投保人也要注意。这些财产包括:金银、珠宝、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他珍贵财物;牲畜、家禽和其他家养动物;易腐易烂物品和危险物品等。(3)保险金额,即保险方负责偿付的金额指标,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支付的最高金额。在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一般不应超过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
(4)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是指在合同中说明的保险人在何种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来说,列入除外责任的有以下几方面:战争或其他军事行动;核子辐射和污染;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财产,因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因本身缺陷、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坏、霉烂、变质、受潮、虫咬以及自然磨损和按规定正常损耗;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自然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本身损毁;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5)投保方对被保险的财产如果变更用途或者增加危险程度,应及时通知保险方;如需要增加保险费时,应按规定补交保险费。投保方如不履行此项义务,由此引起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43、经济合同得不到履行时怎样追究违约责任
经济合同不履行是相对经济合同的履行这一概念而言的,是指经济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订立经济合同后,不按合同规定的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来完成自己所承担的义务。它一般包括不能履行、到期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三种情况。
不能履行,是指承担义务方虽然主观上想履行合同,但由于某种意外的客观原因而无法履行。例如,由干旱灾、风灾、水灾、火灾等自然原因或者由于战争以及其他军事行动等原因而致使合同当事入无法履行义务,均属于不能履行。
到期不履行,也称为迟延履行,是指承担义务方到了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能够履行而不履行。与不能履行的重要区别在于到期不履行不是由于外界的、客观的自然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而导致的不履行。
不完全履行,也叫不适当履行,或部分履行,是指承担义务方虽然履行了一定的义务,但履行标的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等方面有不符合合同规定内容的地方。或者说,承担义务方只完成了合同规定义务的一部分。
追究违反合同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是对违约当事人的制裁之一。但出现经济合同不履行情况时,当事人是否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应当区别对待。《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