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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经济责任。”可见,经济合同不履行,当事人承担经济责任应当以两个条件为前提:一是要有违约的事实,即有经济合同的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客观事实的存在;二是要有当事人违约的过错,即在有违约事实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还必须有违约过锗,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所谓当事人违约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故意是指当事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不履行经济合同的不良后果,而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购销合同交付标的物以假充真,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承包方偷工减料等,都属于当事人的故意行为。过失是指当事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不履行合同的不良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却轻信这种结果不会发生,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由于管理失误而导致承包工程无法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全部竣工,因设计时考虑不周全而造成另一方当事人生产或施工方面的损失等,都属于当事人的过失行为。由此可见,故意和过失,指的都是当事人决定其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区别在于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不同。故意违约是无视经济合同的法律效力,明知故犯,主观上的错误严重。过失违约则带有某种盲目性、偶然性,当事人主观上的原因轻一些。但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是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原因,就构成了违约的过错;只要其已经导致了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事实,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在已经认定经济合同违约事实和当事人违约过错的情况下,追究违约责任,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该坚持以下两个原则:
一、追究违约责任要坚持过错责任的原则
所谓过错责任原则,就是在发生违约事实的情况下,谁有过错就由谁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过错,则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通常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各自责任的大小。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也不能以对方的违约过错为理由,为自己的违约过错开脱,以求减轻自己的违约责任。
贯彻过错责任原则,要求故意违约的当事人比过失违约的当事人承担更大的责任。因为制定违约责任的目的之一,就在于纠正违约当事人的错误态度,加强其经济合同法制观念。而故意违约者的主观上的错误,要比过失违约者严重得多,所以应对严重故意违约者处以比过失违约者更严厉的经济制裁。这种对于违约责任的故意和过失进行区别对待的原则精神,在许多经济合同实施条例中有多处体现。
二、坚持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
我国《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根据上述规定,凡“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即现实已存在的损失,都应进行赔偿,这就是所谓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
在追究违约责任时坚持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是严肃经济合同纪律,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原则。坚持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不仅可以使受害方的经济损失得到补偿,也是贯彻过错责任原则的有力措施。如果在受害方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时,过错方只偿付违约金,则其超过部分的损失,势必要由受害方承担,这就等于实际上让过错方逃避了一部分违约责任。而坚持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就要求过错方承担由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这就保证了受害方的利益,也使过错责任原则从根本上得到贯彻。
赔偿受害方的实际损失,一般是由过错方以货币进行赔偿,也就是按受害方的损失大小,以货币计算,由过错方支付受害方一定的金额,弥补违约金不足补偿的部分。在具体追究违约责任时,就要确定损失的范围,即损失的计算问题。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和有关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赔偿损失的计算,除法律明文规定范围外,损失的数额一般应包括违反经济合同实际上已经造成的财物减少、灭失或者毁损,以及正常履行合同时所能获得的利益。
应当强调一点,当违约发生,违约方已经通知受害方后,或眷当受害方已经发现违约方不能履行经济合同时,受害方有义务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来减轻由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如果受害方有可能采取合理的措施来减少过错方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却没有这样做,那么这些在违约之后发生的、本来可以由受害方合理避免的损失,不能列入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之中,即不能要求过错方给予赔偿,而要由受害方自己来承担。
44、过错方承担经济合同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承担经济合同违约责任的方式,是指违约当事人,依照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当承受的制裁方式。一般来说,承担经济合同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因过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经济合同,应付给对方当事人的由法律规走或经济合同约定的一定数额的货币。这是我国经济合同违约责任中最常见的一种责任方式。
违约金具有两种性质。一是惩罚的性质,即违约金的偿付不以违约是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而改变,只要发生违约行为,即使没有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也要按规定向对方偿付违约金。二是赔偿的性质,即违约金是作为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赔偿。我国《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由此可见,同是违约金,在不同的情况下具有不同的性质。法律这样规定违约金的不同性质,有着不同的作用:惩罚性主要用于惩罚违约方的过错,使其受到教育;赔偿性则还有补偿对方损失,从财产上切实保护受害方合法权益的意义。
违约金可以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两种。凡法律和法规法定的违约金就是法定违约金。我国的一些经济合同实施条例就对违约金作了具体规定。法定违约金又分为两类。一类是固定比率的违约金。对这类法规规定的违约金固定比率,经济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必须照此签订;如果不签订或不照此签订违约金的,有关部门在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时也要根据这个固定标准计算违约金的金额。由于这种违约金是强制性的,所以也可称为强制违约金:另一类是浮动比率的违约金,即法规规定了违约金百分比的上下限,经济合同当事人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应当在有关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一个具体的支付违约金的比率。由于这类法定的违约金有一个可以上下浮动的幅度,所以也称法定浮动违约金。以上两种法定违约金,是在总结了大量违约现象在一般情况下可能造成的损失的基础上确定的,因此,其违约金的支付一般可以补偿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
约定违约金是指法律和法规没有具体规定,而由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的违约金。当事人自行约定违约金,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国法律责任制度的基本原则进行,在数额和比例上要适当。如果太高,会损害违约方的利益;如果太低,就起不到督促当事人履行经济合同的作用。
二、赔偿金
赔偿金是当事人过错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在没有规定违约金或者违约金不足弥补损失时,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赔偿金责任的成立有四个必要条件:一是当事人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经济合同的违约事实;二是当事人对违约有故意或过失的主观过错;三是违约已造成实际损失;四是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在这四个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赔偿金的偿付,以补偿受害方的实际损失为目的,支付数额为“违约已给对方造成损失超过违约金”的部分。
我国《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所谓“明确责任”,就是对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的确定,包括确定承担责任的主体、方式和金额。关于支付日期的起算时间,如果是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的,就是达成协议的日期;如果是经济合同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处理的,就是裁决书、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的日期。违约一方应在起算日起十天内向受害方自行支付应付的赔偿金。逾期不支付的,按照人民银行延期付款的规定处理,加收一定金额作为对受害方的补偿。
三、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经济合同的责任,是在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以后,根据对方要求,在对方指定或双方重新约定的期限内,继续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违反经济合同的当事人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是解决对违约方的经济惩罚和对受害方损失的补偿问题,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其继续履行经济合同的责任。按照我国《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一条中规定:“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这样规定是因为,订立经济合同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一方过错违约时,受害方得到了一定数量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只能补偿受害方实际损失的经济利益,而继续履行合同则可以实现受害方订立经济合同时所要达到的实际目的。因此,根据实际履行的原则和保护受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