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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合同法问答-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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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受理。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发生经济合同纠纷,当事人自行协商不成或调解无效,任何一方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只要起诉符合有关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条件,法院即应予以受理。但如果当事人双方事先有仲裁协议,或已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的,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律的有关规定,经济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供副本。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要审查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于7 日内立案,并通知原告;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乎7 日内通知原告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理前的准备。受理案件后,要指定审判人员负责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一般都比较复杂,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应由审判员三人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法院受理案件5 日内应将起诉书副本发迭被告。被告在收到后15 日内提出答辩状,还要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合议庭要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同时要确定是否需要变更或追加当事人。被告不提交答辩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前,对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和鉴定结论等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可以先行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准备开庭审理。
    (3)诉讼保全。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照职权作出诉讼保全的裁定。人民法院的诉讼保全同仲裁机关的保全措施基本相同,只是多了冻结银行存款一项保全措施。
    (4)开庭审理。审查经济合同纠纷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外,均应公开进行开庭审理。开庭审理,先进行法庭调查,然后出示证据、询问证人、宣读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接着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可以再行调解。
    调解不成,应依法判决。
    合议庭进行评议,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后,宣告判决。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可以当庭宣判,也可以定期宣判。当庭宣判必须告知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并在10 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5)上诉。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审理期间,原审法院的判决暂不生效。第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无权再上诉,即应按照终审的判决、裁定执行。
    (6)执行。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当事人应自动执行。不自动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原审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有权采取措施强制执行,如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等。
    (7)诉讼费用。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当事人进行经济合同纠纷诉讼,应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和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等。经济合同纠纷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在起诉时预交;被告提出反诉的,由被告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驳回起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起诉的当事人负担。
53。经济合同纠纷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与经济合同纠纷审判有关的诉讼活动,属于民事诉讼范畴。经济合同纠纷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包括以下方面。
    首先,经济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都具备一定的资格,具有诉讼权利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也叫“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享有民事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诉讼权利是取得当事人的一种法律资格,在我国,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
    企业法人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就意味着只要官们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争议时,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给予审判上的保护。被告有义务出庭应诉,同佯有权受到公正、合法的裁判,还有提起反诉的权力。
    只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并不必然意味着当事人就一定能够亲自进行诉讼活动。比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其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就无法亲自参加诉讼活动,无法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他们的诉讼行为,只能由其诉讼代理人代行。但他们的诉讼权利能力并不因此而丧失,同样受法律保护。
    在我国,不论是公民、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所具有的这种诉讼权利能力,既不允许随意转让,也不允许非法剥夺,任何限制诉讼权利能力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无效的。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济合同纠纷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内容主要包括:
    (1)原告人有权提起诉讼,起诉以后有权撤销诉讼请求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人有权进行答辩,有权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2)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除外)。
    (3)双方当事人有权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申诉;胜诉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4)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经济合同纠纷当事人还必须履行其应承担的诉讼义务,其内容主要包括:
    (1)要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
    (2)诉讼过程中,必须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3)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任意限制和非法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任何行为都是违法的,而当事人如果滥用诉讼权利,不履行诉讼义务,妨碍诉讼秩序,也同样是违法的,都必须承担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受到法律的追究。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证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这是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民事诉讼区别于刑事诉讼的重要标志。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作为公诉人是代表国家进行追诉,被告人由于违法犯罪,处于被控告和受审判的地位。在民事诉讼中,无论原告人还是被告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是平等的,享有同样的诉讼权利,采用的诉讼手段也是相同的和对应的。如当事人双方都有权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查阅有关材料、上诉等;再比如,原告有起诉权,被告有答辩权和反诉权,原告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权,被告有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权等。并且,当事人双方在承担诉讼义务上地位也是平等的。上述权利和义务都不因诉讼当事人(企业)的性质(财产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如中央直属企业和地方企业)、规模大小等因素的不同而改变。法律不允许在民事诉讼中有任何特权的当事人存在。
    经济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也同时表现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自由处分。比如,当事人有权提起诉讼,也有权撤回起诉,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也可以亲自参加诉讼。但是,当事人的处分权利不是绝对不受限制的。这种限制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第一、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如果处分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进行干预,不承认当事人的处分行为有效。
    第二、当事人的处分行为,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民事权益。例如,原告撤回起诉,被告承认诉讼请求,如果会造成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后果,人民法院有权不予批准。
54。经济合同的管理包括哪些方面
经济合同的管理,从广义上理解,包含了保证经济合同制度的实施所涉及到的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建立的有关制度和采取的有关措施。我们通常所说的经济合同的管理和监督,一般是指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对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违约责任所进行的行政监督检查。
    1981年制定的《经济合同法》曾规定,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有关的经济合同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还应把企业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作为一项经济指标进行考核;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应通过信贷管理和结算管理,监督经济合同的履行。
    根据以往的惯例,有关经济合同管理的具体分工是:工业、农业、物资、交通运输、商业(包括外贸、粮食、供销合作社)等部门本系统内的经济合同,由各业务主管部门管理;不同商业部门之间,工业、农业部门以及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与商业部门之间的经济合同,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不同工业部门之间,工业与物资、建筑、农业部门,工、农、商、物资、建筑与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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