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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合同法问答-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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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法第六条共列举了4种无效经济合同,其中第三种就是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这一规定包括3种情况:
    一、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经济合同是无效合同。经济合同中的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签订经济合同的行为。代理的特征有两个,一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二是代理人的活动必须在代理权限内进行,这一权限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取决于被代理人授权的程度。代理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经济合同是否有效。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经济合同,实际上是无权代理行为。具体说,无权代理又包括三种情况:
    (1)未经被代理人授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经济合同;
    (2)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虽有代理关系,但代理人擅自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经济合同;
    (3)代理关系终止后,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从原则上说,以上三种情况下签订的经济合同都是无效的。
    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被代理人如果认为已签订的经济合同符合自己的利益,可以予以追认。经被代理人追认的经济合同即成为有效经济合同。
    如果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而又不做出否认的表示,也视为同意,则所签订的经济合同也有效。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超越代理权限或者代理权限消灭后签订的经济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或被代理人知道后予以否认的,均为无效经济合同。
    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签订的经济合同是无效经济合同,这种情况可以称之为“自己代理”。因为此时代理人一身同时具有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双重身份,所以,合同的内容实际上是由代理人一人决定的。这种只表现代理人一方意志的经济合同,只是单方法律行为,不是真正的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也就违背了经济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这种合同的签订往往是代理人出自利用代理权损害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行使的违法行为。这种经济合同是无效的。
    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订立的经济合同是无效合同。这种情况可称之为“双方代理”,是代理人同时代理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被代理人签订合同,实际上仍然是只表达代理人一人意志的合同,合同内容是由一人决定的,因而也是无效的。
    此外,代理人与对方通谋签订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经济合同,也属于代理人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这种情况可称之为“恶意代理”,通常表现为代理人以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为代价来获取不正当利益。
    比如收受贿赂或得到其他好处等。这种经济合同也是无效的。
14、订立经济合同要经过什么程序
订立经济合同的程序,我国《经济合同法》中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经济合同法》第九条只规定:“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在实际经济往来中,订立经济合同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这样两个主要步骤。
    要约,是指订立经济合同的提议,是当事人一方以缔结经济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提出的具体建议,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
    要约可以向特定对象提出,比如明确向某企业、某商场提出;也可以向不特定对象提出,比如,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报刊杂志等以广告形式进行要约。任何企业、单位都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要约人。
    要约可以以口头形式提出,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但一般情况下,除了即时清结的经济合同,都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真实、具体。包括如实说明要约人的实际情况,明确提出合同的主要条款,具体报明自己产品的名称、规格、质量、型号,以及单位地址和联系办法等,以尽可能为对方的选择提供详实依据。
    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要约人应指明答复期限,在规定期限内要约人受要约的约束。例如,要求对方一个月内答复,要约人就不应在这个月内向第三人发出同样要约或订立同样的经济合同。当然,如果要约人在得到接受要约的表示之前撤回或改动要约,是可以的。
    总之,要约的提出必须慎重,要约一旦被接受,就构成了一定的法律行为,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承诺,即接受订立经济合同的提议,是当事人一方对对方提出的要约表示完全同意的行为。接受提议的一方,称为承诺人。
    承诺必须是对要约人提出的要约表示完全同意。所谓完全同意,是指承诺人对于要约所包括的全部内容没有任何异议。如果收到要约的一方在答复中对原要约提议的主要内容或条件作了修改,或者增加了其他内容和条件,或者部分同意以及附有条件的接受,都不能认为是承诺,而应视为是对原要约的拒绝,同时向原要约方提出了新的要约。
    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限内作出,逾期作出的承诺,是迟到的承诺,不能认为是承诺,而只能视为新的要约。如果承诺人是在要约规定期限内发出承诺,但由于传递原因而延迟的,要约人在接到迟到的承诺后应立即向承诺人声明承诺迟到,不做声明的不得认为承诺迟到,则合同关系应认为成立。要约人收到承诺的时间,一般以要约人收到书面承诺由他签署收据的时间为准。
    承诺也是一种法律行为,承诺人对要约表示承诺后,合同即告成立,承诺人必须立即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
    订立经济合同的过程,也就是当事人双方就要约与承诺进行协商的过程。这种协商,可能是一次就达成一致,即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就表示承诺;也可能是多次反复协商才达成一致,即经过一方先提出要约,另一方又提出新的要约,原要约方再提出新的要约。。直到最后由某一方表示承诺。
    为了使对方能够对缔约提议作全面考虑,要约人应尽力创造让对方了解要约情况的各种条件,如向对方详细介绍作为合同标的物的性质和特点,编制产品说明书或搞产品展览,生产样品以及接待对方参观自己的企业等。
    订立经济合同的协商过程,应该是尽可能充分的,这不仅是当事人双方的平等地位所要求的,而且也可以通过这个协商过程使双方各自的要求和利益得到充分的考虑,最后真正达成符合双方真实意愿的一致协议,使订立的经济合同做到符合实际,切实可行。
    一般来说,经过要约和承诺,经济合同即为成立。但是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进行鉴证、公证或双方当事人要求这样做的,则只有完成法律规定的手续之后,合同才算正式成立。
15、经济合同应该包括哪些主要条款
合同的条款,即合同的具体内容。由于经济合同在种类和形式上的差别,在具体条款上也就有所差别。但作为合同成立所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它们都必须具有一些带有共性的主要条款,这是合同成立的有效条件。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5方面的内容。
    一、标的。这是民事法律的术语,经济合同的标的,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其中,有的是指物,则称为标的物,比如,购销合同中的标的物是某种产品,借款合同中的标的物是货币,租赁合同中的标的物是租赁物等;也有的是指行为,比如,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标的都是以某种形式所提供的劳务。标的是经济合同必须具备的最重要条款,没有标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就无所指向,也就不需要什么经济合同了。
    二、数量和质量。也就是标的的具体化,借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尺度。比如,产品的数量、完成的工作量等都是标的的数量;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工程项目的标准等都是标的的质量指标。没有数量和质量指标,经济合同是无法履行的。
    三、价款或者酬金。是指取得对方的产品、完成工程、劳务或智力成果所支付的代价。在以货物为标的的合同中,这种代价叫作价款;在以劳务为标的的合同中,这种代价就叫酬金。它们均以货币形式(数量)来表示。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是指经济合同享有请求权的一方,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的时间范围,是确定合同是否如期履行的标准。经济合同有不同种类,履行期限的约定也相应不同,有的是明确规定的某月、某日;有的则规定为在某一段时间内连续交货。到了履行期限或履行期届满,义务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履行地点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所在地。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的,叫约定履行地,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叫法定履行地。如果既未约定,也未规定,可视合同内容需要而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就应在建筑物所在地履行,货物运输就应在接受货物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方式是当事人双方履行义务的具体方法,也有很多种。有的需要以转移财产的方式履行,有的需要以提供劳务的方式履行;有的规定一次履行,有的规定分期、分批履行;有的规定必须当事人亲自履行,有的允许他人代为履行;有的规定送货上门,有的规定为定点取货;等等。
    五、违约责任。违约,是指当事人不按经济合同规定的标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违约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承担的允诺一般是在合同中以违约金的形式加以规定的。即,如果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不论对方是否因此遭受损失,违约者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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