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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或合同规定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可以用赔偿损失的办法来代替合同义务的履行时。此如,根据《货物运输规则及补则》的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灭失时,运输部门只按灭失货物的实际价格赔偿,不负支付实物的义务。
强调实际履行原则,是我国经济合同法律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这是因为我国的经济合同制度及其运行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计划的顺利实施和公民的正常生活需要的满足。如果允许经济合同不实际履行(特定情况除外),尽管合同中享有权利一方当事人在经济上可以免遭损失,但却会直接影响和干扰国民经济和社会活动的正常进行,这就有悖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因而在一般的正常的情况下,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必须遵循实际履行的原则。
21、对无效的经济合同应怎样处理
我国《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所谓没有法律约束力,对无效经济合同来说,就是法律不保护无效经济合同所确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也不强制当事人履行合同所确定的义务。但这并不等于法律就不干预无效经济合同。在现实中,由于无效经济合同的出现,往往同一些违法行为相联系,有些经济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是在已经引起了一些经济后果之后。为了使守法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制裁违法者,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我国《经济合同法》规定,对无效经济合同的有关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
经济合同一经被确认为无效后,双方当事人应立即终止履行原合同;正在履行的应当马上停下来;尚未履行的,因无效经济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属无效,也无需再履行。这里,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要区别经济合同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如果是全部无效,则双方终止履行合同,听候处理。
合同被确认为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则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可以继续履行。
关于无效经济合同引起的财产后果的处理,我国《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 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如果双方都是故意的,应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如果只有一方是故意的,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回对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库所有。”
根据《经济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对无效经济合同引起的财产后果,应区别不同情况,采用不同方法,予以处理。
一、返还财产。无效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如果不是故意侵犯对方的利益,或者双方不是恶意串通共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该各自返还从对方取得的利益。这种返还财产不是惩罚措施,而是消除无效经济合同造成的财产后果的一种法律手段,其目的是使双方当事人恢复到合同订立时的财产状况。
返还财产还有一种情况是单方返还。这是在无效经济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侵犯了对方利益的情况下,故意的一方必须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以使对方不因故意方的行为而遭受财产损失。
当经济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当事人要求返还财产时,如果标的物已不存在或者已被第三者合法取得,不能返还时,可用赔偿损失的方法抵偿。
二、赔偿损失。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果过错方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有责任赔偿因其过错行为造成的对方的经济损失。如果无效经济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系由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所致,则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双方按责任的主次、轻重分担责任。
返还财产与要求赔偿损失并不矛盾,二者可以并行。无论是双方返还财产还是单方返还财产,只要是由于对方的过错而给自己造成财产损失的,当事人都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三、追缴财产。所谓追缴财产,是指对无效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追索交归国库。追缴财产是一种惩罚手段,只适用于故意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当事人的财产处理。因为当事人的行为情节恶劣,危害严重,必须采取严厉的制裁措施。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是故意行为,则追缴双方当事人已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如果只有一方是故意行为,则非故意的一方已从故意方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为了保护非故意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则故意方从非故意方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非故意方,而不是收归国库。
四、自行负责。凡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违法代订的各种经济合同,对被代理人无法律约束力。如因其代理行为无效或违法而导致经济合同无效,则与被代理人无关;代理人与第三方之间形成的无效经济合同财产关系与后果,由代理人自行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对无效经济合同后果的处理,除了上述财产后果的处理外,还包括无效经济合同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理。
对无效经济合同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理,也实行根据违法性质和情节的不同给予分别处理的原则。如果属于违反行政法规规定的一般违法行为,应该按照《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如通报批评、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收缴非法所得等。如果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已经触犯刑法规定,构成经济犯罪,需要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的,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如发现与无效经济合同有关的经济违法行为,而又未构成犯罪的,一般不必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法院依法处理。对一些法院不便直接处理的特殊情况,也可移交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22、在什么情况下允许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在履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新情况,使得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或不能履行,就需要对合同内容做相应变更甚至取消合同关系。如果是对经济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就是经济合同的变更;如果是双方完全取消了原先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经济合同的解除。
一般来说,经济合同一旦依法订立后,就具有了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按照经济合同规定的条款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经济合同。这对于保持经济合同的稳定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都是十分重要的。但是,不允许任何一方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经济合同,并不等于绝对不允许变更或者解除经济合同。事物总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经济情况是十分复杂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于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主观或客观条件发生了变化,原订的经济合同出现不妥之处,或者与新的情况不适应,这时为了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或者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也可以对已订立的经济合同进行变更或者废除。对此,我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允许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
一、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允许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这一条件包括两个原则:一是非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经济合同不得变更或解除,除非是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或者由于另一方当事人在经济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时,一方当事人方可依法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二是如果当事人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会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危害性后果时,当事人双方之间
达成的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就是无效的,因为这是违法的。
《经济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经过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允许变更或者解除经济合同,其目的,是为了使当事人的经济合同关系更能适应已经变化了的新情况,使当事人的经营活动更能切合实际需要,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与损失。但是,双方当事人必须以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这是由我国经济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法律必须维护国家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在发生国家利益、公众利益与自身利益的冲突时,也应以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为重,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
二、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时,允许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无法抗拒的某种强制力量。经济合同关系中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一般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而且无法克服的事件。可见不可抗力事件在这里包括两个要素:
(一)它是在订立经济合同后发生的,
(二)不是由于当事人的任何过错造成的。不可抗力事件,有时是自然界发生的突变现象,非人力所能抵抗的,如地震、水灾、旱灾等;也有因社会原因而发生的,如战争等。因为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而允许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都有规定,而且在国际经济贸易往来中也得到普遍承认。
对于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实际出发加以认定。比如,在一场水灾或旱灾发生后,在不同地区影响有关经济合同履行的程度是不同的,不是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