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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美国坐牢--美国联邦监狱揭密-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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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子。还有,经常说大陆判刑,关你多久,就判你多久,不是根据法律,而是根据需要和的体面和不违法,而一看美国,中国绝对是小巫见大巫了,甚至可以说有不低于30%的犯人,是关多长就判多长的,一判就放人,多关你几年,及法院根本就不觉什么不妥,同样的一个罪,有的三、四年就走了,有的五、六年,就判你五、六年,也完全不是根据法律办的。当然,美国法律,本身量刑幅度就很大,5…40年,25…终身,中间的余地太大了。美国反正永远是正确的。
  正文 第八十五节 毒品进入美国监狱的方式据我的了解,在美国毒品带入狱中,有这么几种方式:其一,由狱警直接带进来转卖,转交给犯人;其二,犯人家属探访时,事先将白粉装入避孕套,或装入塑胶手套的指关节袋里(在探监时,犯人可以当着狱警的面吃东西),一个警官看一大房子探监的犯人和其家属,这样,犯人就把装有毒品的胶带吞咽下肚,每人探监只一个小时,还有,在规定的两次接吻中,家属通过接吻把装有毒品的胶带吐入犯人口中,犯人咽下,这样探完监,在肚子里的毒品是不会被发现的,犯人回到监舍,立即上厕所拉出来。当然,从吞下到排出,时间不能太久,否则塑料被胃液腐蚀腐烂后,毒品直接在胃里,人会死去的(民间也有吞食鸦片自杀一说)。这些情况,警官也知道,但是也没办法检查;其三,寄出。即,先把白粉化成几近饱和的水溶液,浸透一本书,再将该书烤干、或晒干、压平这样这些毒品便附着在书的每张纸上,再把该书寄进狱中,表面上根本看不出来。这样,撕一页书吸食,其乐无穷。其他还有多种手法。
  正文 第八十六节 韩得平的冤案韩得平(绰号老鼠,因其面容有点儿像鼠)告诉我,美国的法律是,要认罪,就要对检方指控的所有控罪都认,如不认,打官司,就要对每一控罪打官司,而不能认几个罪,再打官司不认其他几个罪。韩的案子,检方以绑架罪抓他,这件事他确也做了,他认此罪,但在抓他一段时间后,这个被绑架的人被其他人杀死了,即这个人被杀时,韩还在狱中,但检方又给他加控“串谋杀人”,韩据理力争,说此杀人与他毫无关系,但检方的逻辑是,如果没有你把受害者抓进来,他也不会被杀掉,你的抓受害者的行为是整个杀人行为的一部分。你如不认这个串谋杀人,那么连绑架的罪也不能认,要打官司,就对所有的控罪打官司,那么,仅“绑架”一罪,就可以定你终身监禁。如果韩打绑架罪的官司,必败无疑,一打完会被判终身监禁,故此也就导致了串谋杀人的官司也不能打,因为此官司胜了也没用,所以,对此指控,就要违心地认罪。只有对所有的控罪,包括根本不存在的罪,都要违心地承认,你才能取得认罪减分的一个条件,两项加起来少判你几年。检方开给韩的条件,绑架和谋杀全认,刑期在10年左右,这样,韩还有出去的希望,所以,反复考虑,还是两罪都认,稍可接受一些。我不知道,美国法律为何要如此,这是极不合理的、极不公平的,但美国就是用这样的法律来对待你,使你变成被任意宰割的案头肉。真想不到,美国的“诉辩交易”有这样黑暗的内幕。
  正文 第八十七节 偷一点东西也会“终身监禁”
  美国法律的量刑幅度太大了,杀了四、五个人,只坐七、八年牢就可以自由了;在商店里你偷一点东西,则可能是终身监禁。美国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第三次犯同样的罪行(前两次的相同罪已被司法机关处理过),不管罪行大小,一律处终身监禁。比如偷东西,第三次你一入狱没有任何分辩的余地,会被判终身监禁。定罪不是根据你所犯罪行和有关法律,而是根据你对的态度,能否减少检方一些工作量。当然,这里也有一个对那些屡教不改的人犯的加重刑罚问题,但有些机械死板。在中国,法律仅规定,第一次犯罪刑满释放后,三年以内又犯新罪的,对这个新罪按累犯对待,加重处罚,超过三年起刑点的其他罪,均按一般犯罪对待。在中国的城市,盗窃500元可以立案和判刑,假如某人每次偷一千元的东西,两次被处理后,第三次再偷1千元的东西,按美国法律就该判终身监禁了。这样看来,美国的刑罚比中国严酷得多。
  正文 第八十八节 黑社会人说黑社会和韩得平聊天,他倒坦率,承认他就是“飞龙帮”成员。他说,联邦以黑社会为名抓了不少人,其实很多不是帮会的。那些从大陆偷渡来的福建人,有一小部分,好吃懒做,去打工,受不了那个苦,但又要生存,于是就加入了帮会,可以不工作,在“老大”的领导下,收一些店家、小商店的保护费,但也很有限。加入帮会,对那些小喽啰,并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其好处就是,你的偷渡费可以以帮会为靠山不交或少交,还有,在外面打着帮会的牌子,没有人敢欺负你,而你还可以欺负别人,白吃几顿饭等。他说,年轻人气盛,喜欢打打杀杀,自以为英雄,其实帮会并不养这些人,你出去可以打着帮会的牌子去闯,吓唬别人。他说,打劫(即抢劫)是帮会分子最基本的ABC课程,主要是事先踩好点,入室抢劫,主要抢的对象是他们的福建同乡,他说,美国有几十万福建人,你每天抢一家也抢不完的。他说,包括他自己在内,这些人全是社会的垃圾,好逸恶劳,既不想干活,又想过舒服的日子,只好去抢了,抢劫对他们来说,是很小的事情。他说,像他们这些人,在大陆早已被枪毙过好几次了,所以,在某种意义上讲,让美国人抓来判几年刑,他们也觉得可以接受。
  关于这些福州人,我问他们,被抓以后,或在处理上美国人不依法办事,可以和中国驻美使馆联系,求得帮助。阿波(也是黑社会)说,不但没有用,还有坏作用,如你写信,大使馆一看,他妈的,像你们这些人渣,美国人不抓你们,中国都要抓的,早都该抓了,现在抓你都太晚了,在大陆,你们这些人早该被枪毙才对,根本不管你。这些人从没有想过让中国帮助的念头。我觉得这些人既可恶、又可怜。可恶的是作奸犯科干坏事,可怜的是花几万美元偷渡来美,由被抓住牢房,无人去管。应当说,在监狱里,大多数是人渣子,应当被抓。当然涉及政治因素者除外(如我等类人)。
  正文 第八十九节 刘青颜案件《侨报》上登了一则消息,一个叫刘青颜的人在北京被公安机关抓获,此人在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工作,有美国绿卡(只是有权在美国居留,非美国公民),是中国公民。对此,美国国务院向中国驻美国使馆表示关切,并要求使馆向中国最高层提出关切。中国外交部发言人说,“刘青颜并非美国哥伦比亚公司驻北京的记者,更非美国公民,作为一个中国公民,他从事了违反法律的活动。”对此事,我非常不理解,刘是CBS的记者又怎么样?是美国公民又怎么样?在中国境内,任何人只要违反了中国法律,中国司法机关完全有权将其绳之以法,这是个国家司法主权问题。中国的言下之意,如果刘是CBS工作人员或是美国公民,在中国犯了法就可以不抓了吗?真是一幅卑躬屈膝的软骨头相。我真是哀其不幸,怒其不争,一付扶不起的阿斗国家。
  两天后,《侨报》上又登,中国把刘放了,刘说,中国当局告诉她,因为她“在说明事实时态度真诚,有着善意”,因此将她释放。刘还说,“我被告知,假若我不是中国人,假若我是外国新闻记者,我可能不会经历此事。”呜呼,哀哉,悲哉!说穿了根本不是这个原因,只因为美国表示关注,这个人沾了洋鬼子的边,居然也可以拉虎皮做大旗,中国就认这个账,理由是“态度真诚,有着善意。”这是放人的理由吗?据此类推,你犯了法,只要“态度真诚,有着善意”,即可无视法律、无罪释放。如果因为态度问题,就可放人,你又何必要抓她呢?说穿了,是惧美国,只要美国表示关注,自己就先矮了几分,洋鬼子(特别是美国人)自是不敢抓,就连沾上洋鬼子的边也不敢动了,和满清末期又有什么区别?你越不敢动别人,别人越不在乎你。如我的案子,明明是赤裸裸的栽赃、陷害,中国首先宣布,与中国无关,由他个人负责,先划清界限,生怕洋爸爸迁怒于他,对自己的人却随他去吧。唉,难怪很多中国人十分看不惯的嘴脸,宁肯抛家舍业离开中国去国外。腐败、无能、懦弱的中国啊!
  正文 第九十节 不同楼层犯人间的沟通在MCC,逢每周日的佛事活动(一般是在周日中午12。30在5楼的佛堂),是MCC大楼不同楼层华人互相沟通、传递信息的一个重要机会。把事先写好的信叠成小方块,放进自己的袜子中,双手无物,警官搜身一般没那么细心,很难发现腿上袜子里的乾坤;其二,将信放置于鞋中的前方,去佛堂是不用脱鞋搜身的;其三,将信夹于佛教的书中,警官都不懂中文,以为夹的是与佛教有关的文字等,以为大概是佛教的心得体会吧,虽也翻书查看,但很不认真,再一个,警官认为,反正是教堂,又不出楼,故搜查很不认真。还有,每天送饭的餐车也是传递信息的途径之一,但它的范围有限,仅限于在厨房做工的人犯与其他楼层的人犯的沟通。根据美国法律规定,同案者,不可在一个房间里活动,不是怕串供,而是怕打架,但在客观上使同案人不得沟通。其实,这些沟通,很多是同案人之间对案情各人状况的了解,如谁认罪了,谁当证人指控谁等,还有很多的串供和攻守同盟。美国人说精明,其实也很笨,很多事情一串供,是没法搞的。美国人对外称以证据打官司,不怕串供,其实并不是那么回事,是在用串供恐赫人犯。当然还有警官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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