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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应税凭证。
(四)证照类凭证
此类凭证,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超出此范围的证照(如结婚证、税务登记证等),不缴纳印花税。
三、印花税的税率和税收优惠
(一)印花税的税率
印花税的税率有两种:一种是比例税率,另一种是定额税率。按比例税率征税的凭证,一般都载有金额,适用于合同类凭证、书据类凭证和账簿类凭证中记载资金的账簿,最高税率为1‰,最低税率为0。5‰o;定额税率为每件应税凭证5元,适用于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和证照类凭证。
例题解析(判断题)
印花税的税率有两种形式,即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加工承揽合同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5‰。营业账簿适用定额税率,税额为每件5元。( )
【答案】×
【解析】加工承揽合同的比例税率为0。5‰,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适用比例税率,其他账簿适用定额税率。
表12。2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应税凭证
税率
计税依据
合
同
类
凭
证
财产租赁合同
1‰
租赁金额
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费
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保管费
加工承揽合同
5‰o
加工承揽收入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收取费用
货物运输合同
运输费用
货物购销合同
3‰o
购销金额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承包金额
技术合同
所载金额
借款合同
0。5‰o
借款金额
书据类凭证
股权转让书据
1‰
所载金额
产权转移书据
5‰o
账簿类凭证
记载资金的账簿
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其他账簿
5元
件数
证照类凭证
权利许可证照
2005梦想成真—《税法》应试指南 契税法
【考情分析】
现行契税的基本规范,是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并于同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与大多数税种不同,契税是一种买方税。可以把契税与土地增值税对比,土地增值税属于卖方税,由取得销售收入的不动产转让方缴纳,而契税则是由不动产产权的受让方缴纳。
契税是一个小税种,考点不多,考生应该确保此税种不失分。
题型
年度、题量(分值)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单选题
1题1分
-
1题1分
多选题
-
1题1分
1题1分
判断题
1题1分
1题1分
1题1分
计算题
-
-
-
综合题
-
-
-
小计
2题2分
2题2分
3题3分
【主要考点】
主要问题
主要考点
1。纳税人(对谁征?)
承受土地和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内外适用
2征税对象及范围(对什么征?)
承受产权的境内土地和房屋
3。税率和优惠(征多少?)
税率和法定减免税
4。税额计算(怎么算?)
计税依据
5。征管缴纳(怎么缴?)
纳税时限和地点、减免税管理
教材主要调整
2005年教材增加了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的依据;增加了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征免契税的规定;增加了有关契税征管的规定。
【主要内容讲解及例题】
契税的纳税人和课税基础
一、契税的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承受中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
二、契税的征税对象
契税的课税基础是在中国境内承受其权属的土地、房屋。
(一)契税课税基础的一般规定
1。受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受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允许其在一定年限内使用的土地使用权。通俗地说,就是在土地的一级市场上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2。受让的土地使用权
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以购买、受赠、交换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不包括取得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3。购买 、受赠和交换的房屋
购买的房屋,是指房屋所有者以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报酬为代价而取得的房屋。
受赠的房屋,是指受赠房屋所有者未支付任何经济报酬而无偿取得的房屋。
交换的房屋,是指房屋所有者用自己的房屋与他人交换而获得的房屋。
4。其他承受权属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
以其他特殊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权属的行为,也应视同应纳契税的行为。
(1)以作价投资、入股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应由产权承受方在办理产权交易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缴纳契税。
(2)以抵偿债务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应由产权承受方在办理产权交易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应由产权承受方在办理产权交易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缴纳契税。
(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应按预付款缴纳契税。
(二)契税课税基础的特殊规定
自2003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有关企业改制重组行为的契税政策,按以下规定执行:
1。公司改制时承受的土地、房屋
在公司改制过程中,应根据下列两种情况分别确定是否征收契税:
(1)整体改制: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非公司制国企部分改制: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企业合并时承受的土地、房屋
对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企业分立时承受的土地、房屋
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4。股权重组时承受的土地、房屋
(1)在股权转让中,单位和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因此不征收契税。
(2)在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企业关闭、破产时承受的土地、房屋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后的土地、房屋是否征收契税,应区分承受者是债权人还是非债权人而定:
(1)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
(2)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6。债转股中承受的土地、房屋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7。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
(1)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2)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