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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33%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纳税人
27%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纳税人
18%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纳税人
例题解析(计算题)
某生产企业2003年度实现利润总额68万元,该企业2002年亏损50万元,2001年盈利10万元,2000年亏损20万元,该企业1999年投产,当年盈利10万元。计算本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答案:应纳所得税额=8×27%=2。16(万元)
解析:本题有四个考核点:(1)题中未给定税率,应明确两档照顾性税率的使用范围;(2)确定适用税率时,要正确确定应纳税所得额;(3)是掌握亏损弥补的期限;(4)新办的生产企业有没有优惠政策。对上述考核点明确后,就能正确做题。
由于到2002年底该企业仍有累计未弥补完亏损60万元 ,且未过弥补期,因此2003年的所得额=68-60=8(万元)。所以应纳税额=8×27%=2。16(万元)。
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与计算或综合题结合到一起考,考生在对每一个优惠政策都要看的基础上,重点注意常用的优惠政策。具体见下表。
表14。4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优惠对象
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第三产业
(1)农村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暂免征收所得税。
(2)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3)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4)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免、第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其他服务业的企业或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减免所得税1年。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老、少、边、穷
地区企业
国家确定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企业,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技术转让净收人
企业事业单位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受灾企业
企业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新办劳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从业人员总数60%,可免征所得税3年。免三年期满又安置达到规定比例的还可减半两年。
校办企业
普通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以及普通高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所得,免征所得税。
乡镇企业
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
福利企业
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比例未达到35%但大于10%的,减半征收。
高校后勤实体
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设科研机构
符合条件的自1999年10月1日至2003年底,免征企业所得税。
西部大开发的所得税优惠
(1)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在2001至2010年期间,税率减按15%征收(但主营业务收入要占70%以上);
(2)在西部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除税率为15%外,其所得第一、第二年全免,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即为7.5%)。
境外已纳税减免税处理
纳税人境外投资、经营活动按所在国(地区)税法规定或者政府规定获得的减免所得税,按以下办法处理 :
(1)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按政府规定获得的减免税,视同已经缴纳,进行抵免;
(2)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承揽中国政府援外项目、当地国家(地区)的政府项目、世界银行等世界性经济组织的援建项目和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项目,获当地国家(地区)政府减免所得税的,视同已经缴纳所得税进行抵免。
企业所得税的税额计算
一、计税收入的确认
纳税人应计税的收入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及其他行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定。
在确定企业的应税收入时有一个基本原则大家应掌握:除税法另有规定之外,凡是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的,都属于企业的应税收入。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大家只要掌握哪些收入项目可以不计入应税收入总额即可。另外,有些收入虽然要计入企业应税收入总额,但不是一次性计入而是分期计入。这些特殊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财政补贴性收入
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包括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项补贴年度的应纳税收入。
2。接受捐赠的资产
(1)企业接受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征税。但对于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3。清产核资时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产权转让时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1)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5。股份制改造时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1)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以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企业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规定方法进行调整。调整方法的选用,由企业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调整方法一经确定后,不得更改。
6。跨期收入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产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2)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3)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7。国债利息收入
(1)纳税人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
(2)此项免税的国债利息收入仅仅指财政部发行的各类期限的国库券利息收入,不包括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国家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
8。包装物押金收入
(1)企业收取包装物押金收入,一般情况下,超过1年(12个月)返还的,应作为应纳税收入。
(2)包装物周转期较长的,如果有关购销合同明确规定了包装物押金的返还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包装物押金确认收入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3)企业向有长期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的包装物,其收取的合理的押金在循环使用期间不作为收入。
9。非营利性基金存款利息收入
(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基金会在金融机构的基金存款而取得的利息收入,暂不作为应纳税收入。
(2)但其购买股票、债券(国库券除外)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并入应纳税收入总额。
10。金融企业利息收入
(1)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其贷款利息逾期不超过9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贷款利息逾期超过9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