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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居住的时间没有超过30日的,仍应认定其为中国居民纳税人;如果超过30日,就应认定其为中国非居民纳税人。又假设松井先生在2002纳税年度曾经回国两次以上,但每次回国的时间不超过30日,同时累计在中国境外居住的时间没有超过90日,则仍应认定其为中国居民纳税人;如果超过90日的,就应认定其为中国非居民纳税人。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由于个人所得的范围很广,所以,如何明确规定征税的所得项目,是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的重要问题。世界各国一般有两种基本确定方法:一是分类课征法,即对纳税人取得的不同所得项目分项定率征收;二是综合课征法,即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综合申报,汇总计算征收。中国个人所得税基本上采用分类课征制。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列举了11项应纳税所得项目,按其性质可以归为劳动所得、生产经营所得、资本所得和其他所得四类。
(一)劳动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
(1)应纳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以其所掌握的某种技艺或技能独立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属于独立劳动所得。
3。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二)生产经营所得
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税法规定应纳税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它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它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它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需要说明的是,个体工商户取得除生产经营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应与其他个人一样按有关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
2、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1)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2)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或协议的规定取得所得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取得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项目征税。
(3)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按合同或协议只向发包、出租企事业单位缴纳规定的承包、承租费用,经营成果归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所有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所取得的所得应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三)资本所得
1。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它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个人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2。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而取得利息,包括存款、贷款利息和债券利息。
股息、红利是指公司、企业根据每股金额按照一定的比例发放的息金和利润。
3。财产租赁所得
(1)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它财产取得的所得。
(2)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
(3)应纳税的财产租赁所得不包括分期收取的不属于租金的财产价款。
(4)对于财产转租收入的纳税人,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对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如该财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人义务人。
4。财产转让所得
(1)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它财产取得的所得。
(2)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其他所得
1。偶然所得
(1)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它偶然性质的所得。
(2)偶然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一律由发奖单位或机构代扣代缴。
2。其他所得
其他所得是指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例题解析(多项选择题)
下列各项所得中,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 )。
A。 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
B。 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
C。 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转让时所获得的收入
D。 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以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
答案:CD
解析: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 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将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对中国居民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征税;对非居民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征税。而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又可以分别划分为境内支付和境外支付两种形式。注意来源地和支付地不是同一个概念,即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可能是境内支付也可能是境外支付,不一定就是境内支付。结合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可以把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根据纳税人的不同归纳为下表所示。
表16。2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与征收范围
纳税人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
√
√
√
无住所的个人
居住满5年的个人
√
√
√
√
居住满1年但不满5年的个人
√
√
√
×
居住超过90日或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
√
√
×
×
居住未超过90日或183日的个人
√
×
×
×
上表中√表示该类所得要征税;×表示该类所得不需要征税。
举例说明:
马国栋是一位中国籍科学家,2001年度,当年在美国工作8个月。其在中国境内提供科技服务取得报酬30000元,其中设在美国的中国银行分支机构支付20000元,余10000元存入其在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其在国外讲学期间, 确定讲课报酬40000元,其中在当地以现金支付一半,另一半在其回国后由在上海的某外国银行支付。在此例中,马国栋在中国境内提供科技服务取得的报酬30000元,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其中20000元为境外支付,另10000元为境内支付。其在国外讲学期间取得的讲课报酬,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其中20000元为境内支付,另20000元为境外支付。
由于马国栋是中国籍个人,即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属于居民纳税人,因此,其上述各项所得,均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说明:
妲姬亚是一位荷兰籍科学家,自1999年起一直在上海某科研机构工作。2001年,其在中国境内提供科技服务取得报酬30000元,其中设在美国的中国银行分支机构支付20000元,余10000元存入其在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当年回荷兰国探亲28天,期间在某跨国公司讲学取得报酬50000元,全部由该公司通过当地银行支付。在此例中,妲姬亚属于荷兰籍个人,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但因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年,但不满5年,属于特殊居民纳税人,因此,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由境外支付的部分,不予纳税。即其在国外探亲期间取得的讲课报酬50000元,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且全部在境外支付,因此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妲姬亚的其他各项所得,仍应向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