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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学时每人坐一席,但主讲人讲得入情入理,驳倒别人学说的时候,就可以
夺人之席。如东汉学者戴凭解经不穷,可以重坐五十余席 (《后汉书·戴凭
①
转》)。至于一般的寒士,如薛则就“坐无完席”了。
汉代并不流行垂足高坐,所以这时似不应有桌、椅等家具。然而实际上,
汉代虽然无椅,却已产生了雏形的桌。河南灵宝张湾二号东汉墓出土的一张
绿釉陶桌,上置一圆底小罐。从其足和面的比例看来,这是一张较高的小桌。
但陈增弼先生认为这不是小桌,而是“一件与灶台配套使用的厨房中摆放烹
②
调味品的灶边小案”。只是由于陶桌是明器模型,所以它所代表的实物的尺
寸难以确定。四川彭县出土的市场画像砖上的一张方桌,桌前之人与桌之人
在进行交易,桌的高度可以通过人的体高间接推知,所以可以被确认。这张
桌子的桌腿间无撑,形制较原始,但已与敦煌莫高窟35窟唐代壁画中的方桌
十分接近了。
供贮藏用的家具有厨和匮。《论衡·感虚篇》又《是应篇》谓燕太子丹
质秦求归,秦王提出的条件中有:“厨门木象生肉足,乃得归。”这里所说
的厨当指贮物之厨。西周青铜方鬲之座常在正面设两扇门,门上铸出守门之
刖者。此风可能为后世之厨所沿袭,厨门上也饰有刖者木像,所以说:“生
肉足”。《晋书·顾恺之传》:“恺之尝以一厨画,糊题其前,寄恒玄。”
也应是此类厨。辽阳棒台子屯东汉墓壁画中有大厨,厨顶作屋顶形,一女子
正开厨门取物,可见其中贮有黑色之壶。日本奈良法隆寺所藏7世纪制作的
玉虫厨子,厨顶仍作屋顶形,还沿袭着这一制度。与厨相比,匮则用以贮存
较贵重的物品,如《楚辞·七谏》:“玉与石其同匮兮。”《汉书·高帝纪》;
“与功臣剖符作誓,丹书铁契,金匮石室,藏之宗庙。”山东沂南画像石中
有其图像,河南灵宝与陕县刘家渠汉墓皆出土过陶匮,这些陶匮宽窄高低的
比例十分协调匀称,直到唐代其造型仍无多大变化。
4。婚姻习俗
① 《银川附近的汉墓和唐墓》,《文物》1978 年第8 期。
② 林剑鸣等:《秦汉社会文明》,西北大学出版社1985 年版,第234~235 页。
① 谢国桢: 《两汉社会生活概述》,陕西人民出版社1985 年版,第67 页。
② 《论汉代无桌》,《文博》1982 年第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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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男女结合为夫妻关系的一种社会现象,它在许多方面体现了一定
历史时期和一定地域范围的礼俗,所以婚姻也是习俗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一时期的婚姻不仅在秦汉风俗中是不可缺少的环节,而且在整个中国
婚姻史上的地位也十分引人注目。尽管它在某些方面继承了前代的传统,但
尤其重要的是它在更多的方面开创了后代的先河。有关这一时期婚姻的文献
资料和考古材料相当充足,这一时期婚姻的内容也十分丰富多彩,有时甚至
使人眼花缭乱。这里只拟就婚姻形式略加描述。
婚姻形式即嫁娶方法,是单偶婚阶段所特有的。这一时期除了注重父母
之命、媒妁之言的聘娶婚外,主要还有以下14种婚姻形式。
(1)掠夺婚
掠夺婚又称抢婚、劫婚,是男子通过掠夺方式获取女子为妻的一种野蛮
的强制婚姻类型。产生于母系氏族公社的夫从妻居向父系氏族公社的妻从夫
居过渡的时期,在人类早期婚姻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有人认为,在父
系氏族公社的族外婚时期,男子必须在本氏族以外寻求妻子,但某些女子却
不愿意离开本氏族而嫁到外氏族。既然一方必须娶,而另一方不愿嫁,那么
只能依靠掠夺的形式来完成婚媾。
从目前所见的某些古典文献看, 《易经》屯爻辞六二载:“乘马班如,
匪寇婚媾”。“寇”与“婚”在这里同时出现,说明当时的婚姻与掠夺有关。
梁启超曾对此评论说:“夫寇与昏媾,截然二事,何至相混?得毋古代昏媾
所取之手段与寇无大异耶!”《易经》屯爻辞六四:“乘马班如,求婚媾,
往吉无不利”。上六:“乘马班如,泣血涟如”。这种男子骑马奔跑、女子
悲愤泣血的记载,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掠夺婚的情况。《说文》载:“礼,
娶妇以昏时,故曰婚。”娶媳妇之所以要在夜晚,是因为掠夺婚在夜晚进行
比较容易成功,《仪礼·士昏礼》载迎亲时的情况说:“主人爵弁,纁裳缁
袘,从者毕玄端,乘墨车,从车二乘,执烛前马。”说明新郎的礼服、从者
的衣服和车子的颜色等都是黑色的,一切都与黑夜相协调。《礼记·曾子》
载:“孔子曰:‘嫁女之家三夜不熄烛,思相离也;娶妇之家三日不举乐,
思嗣亲也。’”女方之所以三夜不熄灯,是因为家中女子被抢走而昼夜思念;
男方之所以三天不奏乐,是因为怕女方闻乐声前来抢回女子。《礼记·郊特
牲》所记载的“婚礼不用乐”和“婚礼不贺”恐怕也具有相同的意义。
这一时期前后的掠夺婚从其性质以及具体的掠夺方式或原因看,大致可
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①通过战争的掠夺。如晋献公征伐骊戎而掠夺骊姬成婚,曹操攻破邺城
而掠夺袁熙妻给儿子曹丕成婚。
②依靠权势的掠夺。如卫宣公和楚平王皆强夺自己的儿媳成婚,三国吴
孙皓强夺冯纯妻入宫封为左夫人,唐玄宗强夺儿媳寿王妃杨氏入宫封为贵
妃。
③因其他原因的掠夺。如春秋时,郑国某商贩在至晋国的途中遇到一起
迎亲的,他竟然掠夺新娘为妻。南北朝时,高乾向崔圣念女求婚,崔氏嫌他
无权无势而拒绝,结果高乾与其弟高昂共同将崔氏女掠夺至野外,于是高乾
与崔氏女“野合而归”。
边疆地区的乌桓族也盛行这一婚俗。据《后汉书·乌桓鲜卑列传》载,
乌桓族的婚俗是:先掠女子同居,半年或百日之后,送牛、马、羊至女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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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聘礼。然后男子随女子至女家,给女家服役一二年。之后,女家送一份厚
礼给女儿,包括双方住宅、结婚用品,均由女家负责。乌桓族的这种婚俗具
有多元性,它既是掠夺婚的形态,也有服役婚的内容。
(2)转房婚
转房婚又称“收继婚”。寡妇改嫁给原夫亲属的婚姻形式。分为两种类
型:
①平辈间的转房婚,即“夫兄弟婚”,又称“妻兄弟婚”,是原始社会
群婚制的残余。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中,女子出嫁后被视为夫家的财产,
因此寡妇必须留在夫家内转嫁。在许多民族中广泛流行,英国人类学家泰勒
认为,世界民族的三分之二行此婚姻形式。还有的民族甚至允许兄健在时弟
与嫂同居,称作“先行夫兄弟婚”。中国的哈萨克、达斡尔、鄂温克、独龙、
景颇、傈僳、毛难、赫哲、哈尼、布依、怒、苗、壮、黎、彝等族也行此婚
姻形式。
②非平辈间的转房婚,如侄可收娶婶母或伯母,子可以收娶父妾。 《括
地志》载:夏桀死后,“众妻”被其子■鬻收娶。《左传》载:卫庄公死,
姬妾夷姜被其子卫宣公收娶;卫宣公死,姬妾宣姜被其长子昭伯收娶。晋献
公与晋惠公也都收娶过父妾。郑文公收娶过婶母。隋唐之后转房婚到处可见。
汉代的匈奴、乌桓、西羌都实行这种婚俗。如《史记·匈奴列传》:“父
死,妻其后母,兄弟死,尽取其妻妻之。”汉与匈奴和亲后,凡宗室女子嫁
于匈奴单于为阏氏者大都无法逃脱转房婚的厄运,即使象积悲怨于后宫、主
动要求远嫁呼韩邪单于的王昭君也不例外。当呼韩邪单于死后,她担心按照
匈奴婚俗被转房于单于子,曾上书成帝要求返回故土,而成帝却不许,勒令
她“从胡俗”。她无可奈何只好再嫁呼韩邪单于长子为阏氏。西域的乌孙也
实行转房婚。汉武帝时,江都王刘建的女儿细君作为公主嫁给乌孙王昆莫为
夫人。后昆莫要把细君嫁给自己的孙子岑陬。公主不听,上书武帝,武帝令
其从俗。细君只好委曲求全,嫁给了其孙。《后汉书》载:西羌“父没则妻
后母”。《三国志·乌桓传》引《魏书》:“乌桓者,东胡也。……父、兄
死,妻后母,执嫂。”《晋书·西戎传》:“吐谷浑……父卒,妻其群母;
兄亡,妻其诸嫂。”《隋书·西域传》:“附国者,蜀郡西北二千余里,即
汉之西南夷也。……(父、兄死)妻其群母及嫂;儿、弟死,父、兄亦纳其
妻。”
汉代少数民族其所以大都实行转房婚,其原因正如《史记·匈奴列传》
中所解释的:“父子兄弟死,取其妻妻之,恶种性之失也。故匈奴虽乱,必
立宗种。”这些少数民族以流动性极大的畜牧业为主,而牧畜作为活财产是
极易失散的,为了确保本族财产和血缘关系不出问题,便必须把妇女看成家
长的活财产,让子弟以直接资格继承他们父兄的财产。
(3)逆缘婚
这种婚姻形式表现为“妻姐妹”或“夫兄弟”,是对偶婚的一种残留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