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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口才-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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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中,有的咨询者故意回避对自己不利的情节,不作叙述;有的咨询者故意夸大其词,杜撰对方的责任和过失情节,甚至是故意地谩骂和侮辱;有的咨询者还别有用心、别出心裁,故意编造一些有利于自己的情节和证据,杜撰一些不利于对方的情节和证据;有的咨询者则避实就虚,故意将实质性问题隐瞒不谈,而对一些非实质性的琐碎情节则大加渲染、夸夸其谈,以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说词。
  这就要求律师必须听问结合、发问细密、话锋严格、明察秋毫、从有知推无知,力争作出准确而全面的分析。从有知中推无知,发现隐藏在谈话内容和话题背后的事实和材料,洞烛天机,明察真相,是对律师进行法律咨询的特殊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是律师和咨询者之间展开了一场口才战和反口才战、思想战和反思想战、心理战和反心理战,律师应基于律师口才学对其自身的特殊要求,从细微处见宏大、从虚伪中见真实、从无知中见有知,透过咨询者叙述中的表面现象,看到隐藏在背后的实质现象和真实事实。总之,全面而真实地了解和掌握案件的全部事实和证据材料,是律师法律咨询的关键性环节;否则,则会导致律师提供错误的法律意见,使整个咨询工作陷入失败,影响律师执业的声誉。全面而真实地了解和掌握事实和证据材料,则要求律师综合运用上述各条所列举的方法和途径,情真意切地展开与咨询者的谈话。
  这一过程既是考验律师执业经验和水平的过程,又是考验律师是否有敏捷的思维、机智的应变、犀利的语锋、平缓的语调、周密的话题的过程;既是考验律师口才的过程,又是考验律师的观察力、理解力、洞察力和顿悟力的过程。律师必须综合运用自己的各种能力和充分发挥自己的各种水平,明察秋毫、洞烛天机,为咨询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取得良好的效果,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五节依法分析令人折服
  在同咨询者循循善诱、开诚布公地谈话的基础上,或者在同咨询者明察暗悟、斡旋机理的基础上,掌握真实而全面的事实和证据材料,是律师咨询工作的关键环节。律师通过法律咨询,对咨询者的问题有了清楚而全面的了解和认识的基础之上,便进入了法律咨询工作的下一阶段——法律解答阶段。
  一、解答特点——口才要领之一
  所谓法律的解答,即指律师通过与法律咨询对象的对话和了解,在对咨询者提出的法律问题、法律疑惑、法律困境及相关证据有了全面而真实的了解和掌握的基础之上,就咨询者面临的法律问题的性质、实质、中心、重点、解决途径和解决程序等问题,对咨询者作出详尽而又简洁的解释和答疑的过程。
  可见,法律解答具有如下特征:
  1。法律解答必须以律师和咨询者的法律提问、法律对话、法律陈述为基础。
  律师只有通过法律提问、法律对话和咨询者的法律陈述,才能掌握案情,了解真实而全面的事实和证据材料,利用自己的执业经验和法律专业知识,对咨询者作出令人满意的解答。
  2。法律解答必须以律师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广博的法律专业知识为基础。律师执业经验和法律专业知识在律师法律咨询的各个阶段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只有在律师法律解答过程之中,才起最为关键的作用;只有在律师法律解答过程之中,才是律师向他的咨询者交上一份合格的答卷的关键时刻。律师法律解答是测验律师业务水平高低的试金石。
  3。法律解答是单向式的传授、解惑、宣传和教育过程。
  说它是单向式,是因为这一过程基本上不需要咨询者提出新的问题或发表新的意见;说它是传授过程,是因为这是律师讲授法律知识、并确立与咨询者法律问题相结合予以解释和说明的过程;说它是解惑过程,是因为这是律师利用自己的业务经验和业务知识,针对咨询者提出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的过程;说它是宣传过程,是因为这是律师利用法律咨询的机会向咨询者宣传法制、法律和国家政策的过程;说它是教育过程,是因为这一过程也是律师以法律原则和政策原则出发,向咨询者宣传法律、打消咨询者心头存在的疑虑、帮助咨询者纠正错误观念、以使其明确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过程。4。法律解答是律师针对咨询者提出的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解决问题的过程。
  这一过程不是无的放矢、漫无目标的夸夸其谈的过程,而是有的放矢、有针对性的解决问题的过程。法律领域涉及到民事、刑事、行政、经济、仲裁、诉讼、劳动、商事等等范围,几乎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而咨询者提出的法律问题总是具体而又真实发生过的,总是涉及到某个领域的某个具体问题,而不可能涉及整个法律领域。所以,律师法律解答时必须针对咨询者提出的具体的法律问题,予以解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切忌旁征博引、泛泛而谈、蜻蜒点水、不着边际,不切主题。
  二、解答要求——口才要领之二
  律师法律解答的特点决定了法律解答的基本要求。一般来说,进行法律解答工作,应当做到:
  1。遵循法律。
  解答任何法律问题都应当遵循社会主义法律的精神和原则。解答法律问题不应受社会上某些不良现象、不良风气和不正常意识的干扰,而应根据法律原则,客观地作出是什么、怎么办的明确答复,对任何问题都不应随意加上解答者自身的主观想象和推测。
  2。言语清晰。
  解答时的口语表达要力求清晰,音量适中,语气要平稳和缓,速度不宜过快,还要力避方言词汇和不必要的装腔作势。解答时要简化和净化语言,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言语中使用口头禅,要让来访者、咨询者听得清楚、听得明白、听得舒畅。
  3。要有过人的记忆。
  记忆是指经历过的事物保持于头脑并能被再认识或再现的心理过程。口才需要记忆,记忆是口才构成的必要要素之一。具有良好口语表达能力的人都具有较好的记忆。律师法律解答,是在形成对咨询者法律问题的事实和证据材料的良好记忆的基础之上进行的,这就要求律师必须对所表达的内容的记忆有明显的通贯感,对所表达的关键性情节、数字、资料等记忆准确,对所表达的内容的记忆能够脱离讲稿、精捍简炼,死记与活记相结合、详细记与重点记相结合、有准备地记与临场思索相结合,能够做到表达内容准确、提高口语表达效果、培养思维能力的效果。
  4。准备详实的口语提纲。
  所谓口语提纲,就是口语表达的提纲。律师进行法律解答,应该在法律谈话和咨询者陈述的基础之上,拟订一个口语表达提纲,将自己所要表达的内容要点简要地列明;口语提纲要力求集中、连贯、过渡自然、适度、简洁、切中主题,可以列出几条或更多的提要式语句,将所要解答的内容涵盖完毕,并要突出重点、中心,可以就重点多做解答,就中心问题多花时间和精力,力争详略得当、鞭辟入里、切中主题、一语中的。
  5。应有合适的言辞。
  言辞是表达说话的内容和含义的词语。律师在进行法律解答时,必须要使用标准口语,即律师必须说话规范化、言辞规范化,律师必须说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则的普通话,必须明确、通顺、平匀、稳定、严密,以准确地表达口语内容为标准。
  律师在进行法律解答时,必须要使用确切的口语,选用言辞要因对象而异、因目的而异、因场合而异、因时间而异、因内容而异,如果不善于选用恰当、贴切的言辞,不但不具有律师口语表达的才能,有时还会出现言不由衷、甚至言与愿违的现象。
  律师在进行法律解答时,要使用简洁的口语,要选用质朴易懂的话,不应选用虚妄的话;要选用简短的话,而不宜选用冗长、罗嗦、过于琐碎和随意重复的话,以及不必要的口头禅;要选用干净的话,不宜选用累赘、拖泥带水、芜杂、枝横蔓生的话以及脏话、粗话。
  律师进行法律解答,要合乎逻辑,不宜语无伦次、故意倒装语句;要通俗易懂,不宜晦涩难懂或故作高深;要生动感人,富有哲理和感染力,不宜说客套话、僵死的话或富丽堂皇、虚无飘渺的话;要辞近意远而又婉转、深沉刚柔相结合,不宜有口无心、柔情蜜语。总之,律师进行法律解答,必须使用有法度、有纯度、有力度、有强度、有亮度的合法的言辞,以使解答工作能够顺利、有效地开展下去。
  6。应使用平稳的音调。
  律师法律解答的口才应以听清楚为主,兼顾其他口音优点;以中音为主,高低音并用;以平直调为主,并兼用其他语调;以中等语速为主,兼顾快速和慢速;以连续为主,兼用必要的停顿。这是因为,律师口才由于其特殊的表达对象和表达的业务要求,以宣传法制、表达清楚、抒情晓理为宗旨,以中音的音调为基调,达到律师法律解答的郑重与庄严性的要求。7。善于引用证据。
  善于引用证据,即是说借用证词进行口语表达,借用物证进行口语表达,精确无误、无懈可击、恰到好处。律师在进行法律解答的过程之中,借用的证据能够体现出形象性、典型性、衔接性和公开性;律师引用证据,必须在必要的时候予以引用,即不引用证据确实不足以把自己的意思表达清楚的时候,才予以引用;引用的证据必须是合法取得的真实的证据;必须在时间上到了该引用的火候之时才予以引用,而不是凭心血来潮,什么时候想引用就予以引用;口语表达之中引用的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相一致、人证与物证相一致,相互之间不发生矛盾,并且借用的证据与律师口语表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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