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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会怎样-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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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管怎样,如果要想真正地、彻底地、无条件地废除死刑,那就不可避免地会触动或限制最高统治者的权威。伟大的贝卡里亚想这样做 ②,于是他便陷入了重重的矛盾之中。    
    卢:因此,路易十六被处决了。必须废除君主制,确立共和制,用一种新体制代替旧体制。    
    


第二部分第8章 死刑(2)

    德:但另一种权威又确立了,其本质并没根本改变。至少可以这样说,只不过是被统治者变了,从“臣民”、“公民”到“人民”。国家的形象变成另外的样子,那就是我们刚才提到的恐怖时代,主张废除死刑的罗伯斯庇尔转而支持死刑,废除死刑的决定被多次否决,孔多赛有力的辩护也无济于事。1795年底,国民公会解散时承诺,和平恢复之日便是死刑废除之时,并当众宣布“当全国恢复和平的那天,法国将废除死刑。”    
    用了两个多世纪的时间才实现了这个承诺,时间太长了。但从废除死刑的艰巨性和酝酿的过程来看,从欧洲和平的进程,从大革命前停滞、保守的社会状况来看,从欧洲民主发展的艰难程度看,这段时间又太短了,因为不管在欧洲的什么地方,要想废除死刑必须得到国际上的支持,必须限制统治者的权威,哪怕是在议会制的国家里也是如此,虽然从表面上看,废除死刑是国家内部的、自发的主权行为,就像法国一样。与公众的意愿相反,至今不少人也许还在主张死刑,法国议会于1981年投票通过了废除死刑的法案(右翼人士也投票赞成,比如雅克·希拉克)。我相信议员们并不是凭直觉或个人意愿来投票的。因为他们知道这是欧洲和世界不可阻挡的发展趋势。    
    总之,要谈死刑问题就会涉及宗教,涉及通过国家权威而确立的宗教的特权。我说过,宗教与政治的联盟,或者说宗教、法律与政治的联盟,这种联盟是死刑的始作俑者和执行者。当我提到权威概念时(可定臣民的生死,并有特赦权),我并没想到那些已经约定俗成的宗教…政治概念,即可以对某人宣判死刑,可以对某人赦免死刑。不应这样考虑问题。相反,我想说,看到那种人们称为死刑的刑罚现象,才使人想起宗教…政治的概念,甚至哲学…宗教…政治的概念。    
    实际上,这并不仅仅是关系到一种现象或一种刑罚的问题,更关系到刑法和总体法律的生成条件问题。简而言之,我想从对我来说是欧洲哲学史上具有代表性、最令人震惊的事实讲起。据我所知,从来没有任何一种哲学理论、没有任何一个哲学家在其系统的纯哲学著作中反对死刑的合法性。从柏拉图到黑格尔,从卢梭到康德(康德是他们当众态度最坚决的),他们都通过各自的方式,特意地,有时是婉转地和带歉疚感地(卢梭)表示支持死刑。    
    在黑格尔之后的时代,情况仍未改变,哲学家们的态度或者更明确了(同波德莱尔一样,马克思怀疑废除死刑倡导者们的目的是为了保住自己的脑袋。1848年革命期间的政治犯们都主张废除死刑。雨果本人也有牵连,他积极地参与了废除死刑倡导者们发起的大游行 ),或者通过一种沉默和不予理睬的模糊态度对待这个问题,好像这是一个不值得哲学家们关注的问题。从海德格尔(据我所知,他是支持死刑的思想家,他虽然从未谈论过死刑问题,但他肯定认为不应反对死刑)到萨特、福柯,还有其他一些人,大家都理解这种沉默的意思,实际上是一种心照不宣的默认。    
    据我所知,列维纳斯在1978年法国废除死刑后只讲了一句话:“我不知道你们是否能接受这样一种反常的做法,先以事实为依据审判人,然后再用爱心去关怀那些被审判的人。对我来讲,废除死刑倒像是一种将仁慈与法律相结合的产物 ①。”同康德和黑格尔一样,他试图使人们能够正确地理解宗教法典中关于同等报复条款的含义,因为按大家习惯的理解,同等报复条款就是复仇、报复的同意词。实际上,马蒂厄福音书(第五福音书,38~ 44页)明确表示反对复仇和报复行为。同康德一样,列维纳斯把同等报复条款视为刑法合理的起源和基础。    
    部分哲学家在内心可能对死刑感到恐怖,认为没必要对死刑的理由进行哲学阐述,我觉得列维纳斯就属于这种情况。另外一些哲学家不管对错地将死刑看成是刑罚制度、监禁制度或法律程序中的一种特殊现象或是一种从重处理的结果,这是社会的基础,并由(社会、经济、政治)根本利益决定的。我认为,那些公开反对死刑的人从没有真正地反对过,这仅是我从哲学的角度作的假设。他们或者是作家(法国的伏尔泰、雨果、加缪),或者是法学家和司法人员(首先是贝卡里亚,他在上个世纪具有重要的、决定性的影响,待会儿我还要再提到他,以便能把问题说清楚,当然还有罗贝尔·巴丹泰等)。    
    如果这些大量的、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实”被验证的话,那么人们不禁要问,哲学—更确切地说是本体论(不论从其本质还是从其传统意义上讲)、主张死刑的政治神学和各种形式的国家政权是否联系在了一起,并占据了至高无上的统治地位。    
    哲学与主张死刑的政治神学的联盟既强大又脆弱,既有历史原因又违反自然规律(因此我将其称为混合体),其实哲学(形而上学或本体神学)、政治(统治者的意愿或国家权利)和人的特性始终都是相互联系,交织在一起的。人的特性是能为祭祀而“牺牲生命”,寻求比生命更重要的东西,能为了尊严而去追求生命之外的理想,能通过死亡而获得一个比此生更有价值的“生命”。这就是柏拉图式的为理想而牺牲的哲学。康德认为,人类特有的尊严比生命更重要。因此人类是为了荣誉才把死刑列入法律之中的。根据黑格尔的理论,人类宁肯冒生命危险也要为实现自己的信仰而斗争。海德格尔觉得只有人才能有目的地结束生命,而动物只能说是断气。    
    那么死刑好像不是坏事,死亡也如此,确切地讲都是“人的特性”。我冒昧地再说些不受听的话,我敢说死刑总能得到充满“人道主义”的辩护,欧洲的法律就是这样(在欧洲以外的地方,尽管判了那么多的死刑,甚至成为习以为常的事,但我不知道,其中有哪一个“死刑”是名副其实地符合法律程序的)。事实就是这样,在欧洲,有两种传统相互交汇,一种是与《圣经》有关的传统(上帝刚说完“你绝不能杀生”,马上就根据“天意”命令处死那些违反这条或那条戒律的人。我们又得提起同等报复法,对它的解释矛盾百出),另一种是主体神学传统,对此刚才我已讲过。    
    长期以来,我一直认为没必要去拆除那些支持死刑的哲学思维结构的基础,也不用为此采取特殊的行动。谈到建筑术和建筑学时,我觉得死刑是哲学…宗教…政治交汇的拱顶(如同我刚才讲的),甚至是水泥和黏合剂,就像一种假冒伪劣材料用尽各种巧妙的办法(自然的、人工技术的等等)来支撑建筑物。死刑是非自然的东西,是历史遗留的产物,是一种貌似合理的人类特有的法律。    
    康德(我待会儿还要讲到他)认为找到了一个“绝对命令”,一种先验的思想和十足的理由来解释死刑的必要性。如果没有这些理论,如果这些理论没有对同等报复法进行全新的解释,死刑是不能继续存在下去的。当我谈到“关于死刑的哲学理论”,即“解体”理论时,我想到的并不仅是那些“庸医”理论,这些理论在大部分直到1990年还保留死刑的国家里很盛行(10年来,大部分国家通过各种方式取消了死刑。权力、国家和宗教相分离的速度加快了,这具有重要意义)。我同时也想到(并不是为了找平衡)那些主张废除死刑的理论(您知道,对这些理论我是坚决支持的)。我认为这些理论到目前还远不完善,在政治和哲学方面尚脆弱,还有待进行结构分解。至少有3个原因:    
    一、首先,废除死刑的理论总是喜欢贝卡里亚的逻辑,因此就显得脆弱。在说这些话的同时,我们仍要向贝卡里亚这位伟人致敬,向他的历史性创举致敬,就像18世纪末以来大家经常做的那样。贝卡里亚把许多罪名从死刑罪中删除,否则可能每天都会有人被判处死刑。贝卡里亚认为,当社会秩序受到威胁或没有保证时,死刑是可以接受的,尽管死刑不是一种“法律”。换言之,我们在此触及到了问题最深层的内容。因为没有确定战争的概念,没有区分内战、国民战争、游击战、“恐怖”战的明确界线(类似的概念不管过去还是现在总是模糊的、教条的、可操纵的),所以在一个繁荣与和平的国界内,废除死亡就是受到严格限制的、临时的、有条件的,也就是说并非是无原则的。废除死刑是有条件的,贝卡里亚把这一点看得很清楚。直到今天,他的这些观点仍值得我们深思。    
    其次,贝卡里亚关注惩罚的威慑性,认为死刑既没必要,也不起作用,又不具有充分的威慑性。他认为,终身苦役更具有恐吓力,更残酷,威慑力也更强。康德对这种实用主义的“惩戒性”观点给予了严厉的批判。我可以这样说,康德把赞成与反对死刑双方的观点都否定了。赞成死刑的一方认为,为了达到维护国家和团体的安全、和平及利益的目的,死刑是一种好方法。而主张废除死刑的一方大部分同贝卡里亚的观点一样,认为死刑的实际效果与对方想像的恰恰相反。在目的与方法的问题上,双方(赞成与反对死刑)辩论不休。康德反对这种方法/目的的说法,认为司法意识和刑法的“绝对命令”能够达到唤起人类尊严的目的。这种尊严要求惩处罪犯,因为罪犯必须惩处,而不去考虑惩处是否有必要,是否能、能起何种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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