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在1927年公布了《律师章程》及《甄别律师委员会章程》,并在1941年实行了《中华民国律师法》。这些法律以《律师暂行章程》为基础,完善了原有的律师制度,比较详细地规定了律师检核制度及律师应该遵循诚实信用、积极维权、交往回避、消极诉讼等职业道德,建立律师公会和律师自治制度。规定在一地地方法院登录的律师满十五人,可以在该地设立公会,不满十五人,可以加入邻近法院所在地的公会或与邻近法院所在地共同组成公会。律师个人不加入律师公会不得执行职务。律师制度的完善使律师业有了较大的发展,“到1933年,全国律师协会总共有七千六百五十一名注册会员”〔7〕。
律师制度在民国初年建立后,出现了一批著名律师。这些律师,以维权为己任,不怕邪恶势力,不畏高官强权,仗义执言,维护公理,成为社会正义的守护神。如劳动者的律师施洋,法政学校毕业后,与武汉法学界同仁组织法政学会,不畏强权为劳工权利疾声呐喊,投身反抗暴力第一线,被反动军阀杀害。董必武先生题诗称赞“律师应仗人间义,身殉名存烈士俦。”
又如著名律师史良女士,上海法政大学法律专业毕业后,立志“作一个不出卖灵魂的律师”。1931年在上海开业任律师,任上海律师公会执行委员,办理营救邓中夏等中共地下党员的多起案件。九一八事变后,积极投身抗日救亡运动,参与发起组织妇女界救国会、文化界救国会,1936年任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常务委员,11月被捕,同时被捕的还有救国会沈钧儒、李公朴等六人,此即震惊中外的“七君子事件”。后来在大批著名律师抗议和斗争下,法院被迫于1939年1月裁定撤销了对“七君子”的起诉。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史良女士任司法部首任部长。
再如鼎鼎大名的章士钊大律师,早年以《苏报》主笔名满天下。在1933年陈独秀被控叛国案中挺身而出,自愿为陈独秀义务辩护,他在法庭辩护称“至若时在二十世纪,号称民国,人民反对政府,初不越言论范围,而法庭遽尔科刑论罪,同类无从援手,正士为之侧目。新国家之气象,黯淡如此,诚非律师之所忍形容”,“以言论反对或攻击政府,无论何国,均不为罪”,“凡以合法之方法更易政府,即无触犯刑章之虞”。〔8〕坚持陈独秀等人无罪。辩护词据法力争,逻辑严密,传诵一时。
律师制度确实能在司法机关不依法办事时,对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在当时引起轰动的《新生》周刊事件中,律师就起到了积极的作用。1935年5月4日,艾寒松用“易水”笔名在《新生》周刊发表《闲话皇帝》一文,泛论各国皇权制度,谈及日本时说:“天皇是一个生物学家,对于做皇帝,因为世袭的关系他不得不做,一切的事虽也奉天皇之名而行,其实早已作不得主”,并且认为“日本的军部、资产阶级是日本的真正统治者”。日本侵略者早就对该刊十分恼怒,于是日本驻上海领事以“侮辱天皇,妨害邦交”为由,要求国民政府封禁《新生》周刊、严办《新生》主编杜重远和该文作者易水。国民政府为息事宁人,指令江苏省高等法院第二分院按照日本人要求审理此案。1935年7月,江苏省高等法院第二分院以“妨害国交罪”,判处《新生》主编杜重远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同时裁定剥夺被告人上诉权。判决公布后,上海律师公会向监察院、司法院、司法行政部呈文,称法律赋予杜重远的上诉权不得任意剥夺,最高法院应该纠正违法行为,受理上诉。尽管这次审判是当时国民政府迫于日本政府的淫威而进行的,完全是政治审判,而不是法律审判,但在1935年9月,最高法院还是不得不撤消了不许被告人上诉的裁定。这些律师以其深厚的法学功底、高超的辩护艺术、良好的职业道德、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维护了司法的公正,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尊重。
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诞生,律师制度也开始建立。但由于认识失误,当时的律师业只是昙花一现。到1979年,痛定思痛,律师制度开始重建,并逐步摆脱不应有的行政束缚。近年来,在律师这个行业中间,成长起来一批为公共利益而战的律师。他们注重法律服务的社会价值,敢于担当,在中国的民主法治进程中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今天,律师以自己的方式推动社会的进步。在生活中,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被誉为“一身胆气,不畏权势,只向真理低头”的张思之〔9〕律师激情澎湃地说:“真正的律师,必有赤子之心:纯正善良,扶弱济危;决不勾串赃官,奔走豪门,拉拉扯扯,奴颜婢膝;决不见利忘义,礼拜赵公元帅,结缘市侩,徇私舞弊;他自始至终与人民大众走在一起。真正的律师,实是一团火,从点燃到熄灭,持续放着光,散着热。艺品高超,仗义执言;爱爱仇仇,义无反顾。人们会在新的发展中呼唤着优秀律师的涌现,以便构建起中国律师制度的富丽殿堂。”〔10〕
注释:
〔1〕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5页。
〔2〕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70页。
〔3〕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下册),上海书店1990年版,第919页。
〔4〕雪堂:《司法独立之缺点》,登载于《法政杂志》,1911年第6期,第69~71页。
〔5〕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66辑,台湾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76年版,第55~74页。
〔6〕罗志渊:《近代中国法制演变研究》,台湾正中书局1976年版,第413页。
〔7〕黄宗智:《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版,第41页。
〔8〕孙国栋主编:《律师文摘》,时事出版社2002年第1辑,第208、209页。
〔9〕张思之,1927年生于河南郑州。1988年,创办《中国律师》杂志。他曾为大兴安岭大火庄学义“玩忽职守案”等多起重大案件辩护,以强烈的使命感屡败屡战,被称为中国律师界的良心。
〔10〕张思之:《我的辩词与梦想》,学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567页。
启功先生书法的得与失
? 蔡永胜
2005年6月30日,媒体报道了启功先生去世的消息。启功先生生前在文博界、书法界享有很高的地位和名声,而今以九十三岁高龄去世,应该说是圆满地走完了一生。一个人总是要离开世界的,以高龄离开世界就值得庆幸,当然,我们希望启功先生活得更高龄些,对一个搞书法的人来说,启功先生是我们的老前辈。
启功先生人品极好,这是首先需要明确的。但人品好并不一定书品就不可挑剔,启功先生已经作古,其书法留在人间,就有了独立于人品的意义,或者可以说,他的人品对于学习书法的青年们来说不重要了,单独地分析其书品就很有必要。我对启功先生的批评目的当然也是我对书法批评的态度——为了使他的某些坏的影响降到最低。那么哪些是启功先生坏的影响呢?当代有影响的书法家中某些人所造成的坏影响不是比启功先生更明显得多吗?古代书法家就没有坏的影响吗?问题也就归结为,我们如何评价一个书法家的好的影响和坏的影响,标准是什么?在对启功先生的书法批评之前,先说明我所谓好影响与坏影响的标准。
首先是宽博的标准。这是书法作品所具有好影响的第一个标准,哪怕书法作品有明显的缺陷,但如果能够宽博,那么它就能带来好的影响。例如元魏(北魏、东魏、西魏)的碑刻书法,我们容易发现其明显的缺陷,但魏碑书法宽博,所以我们学习北魏人的书法(北魏碑刻在魏碑中最为杰出)所受的坏影响很小。但唐楷的坏影响比北魏人要大得多,原因不在于唐楷有什么明显的缺陷,在追求实用性对称美的意义上它们简直是完美的,但由于它缺乏宽博,坏影响就比较大,表现在习唐楷后写隶书就难于古朴、以唐楷基础做草书容易甜俗,而以汉魏碑的基础习草书则少有不良习气。相对来说颜真卿比其他唐代名家更宽博些,但由于他的楷书技法过于鲜明,就容易局限学习者的想象力,而汉碑和魏碑却可以提供无限的想象力,因为它们宽博——这里见出我所谓宽博的意义:对于学习者来说每一个字都提供新意,没有既定的套路、程式。当然我所谓的坏影响是就鉴赏力还未成熟的青年而言,对于一个成熟的艺术家(这首先取决于他青年时代抵制了坏影响),他可以从腐朽中化出神奇来,何况是从魏碑中演化来的唐碑了,他会自觉地把坏影响过滤掉,在唐楷中也能见出古朴,甚至在鸟虫书中也能见出飞动——不过这已是需要另行讨论的问题了。
其次是个性化标准。首先区分狭隘的个性和宽博的个性,如赵佶的瘦金书、金农的漆书都十分个性化,他们都达到了痛快淋漓的境界,但是他们的个性在用笔和结体上都过于极端,而极端必定不会是宽博的,其个性就不免狭隘,他们狭隘的个性就容易形成坏影响。好比某高士先天足疾,学者以为其行走的顿挫是高士之为高士的特点,是把痼疾作个性了,痼疾的个性是狭隘的个性,是学者需避免的。而王羲之、怀素、王铎的个性化是建立在宽博的基础上,他们的书法像莫扎特的音乐那样是以变化无穷又不失内在规定性而显示出其个性化的,其充沛的想象力使人领略到方块汉字化解为点线的组合在平面空间中可以达到怎样出神入化的自由程度,而怪癖和习气的“个性”与他们无缘,所以他们的书法几乎不造成任何坏影响。有了如上宽博的标准和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