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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上主。 上主神圣的律法主要在引领人实践这些德性。律法的宗旨是为培养人的德性,至于律法的条例内容是关乎各种美德的实行,但最重要的是产生对上帝的爱。 律法的宗旨主要表现在对邻舍的爱上面,这是「新的律法」(the New Law)也是爱的律法,即上爱天父且下爱世人,多玛斯甚至认为这是属于自然法的内容,合乎所有人类共通的本性。 德性的具体实践内容与宗教礼仪、三愿(神贫、服从、贞节)等相关:
人的社会身分-服从
人心所
关怀之 人的儿女亲情-贞节 尽其可能摆脱干扰
事物 全心与神交往
人的生活所需-贫穷
多玛斯提出这些德性伦理内容,他认为皆属于上主神圣的律法,他似乎也以为这是放诸四海皆准的伦理,不然不会在《驳异大全》提出。
神学美德(神学的德性:信、望、爱)
神学美德也叫「超德」(supernatural virtues),此一术语始于十三世纪,是指那超过人性的本能、且完全出于上主恩典所带来的力量与德性,所以超德乃来自他力而非自力;十六世纪以前超德的讨论多属教义神学的范围,十六世纪以后则多在伦理神学中探讨,现今则除了在神学伦理学范畴内,也在救恩论、灵修神学里头反省超德的课题, 当今天主教伦理神学泰斗B。 H剅ing,在《基督之律》书中称呼超德为「直接以上主为对象的德性」,也是道德生活的超性化(神性化)基础。
多玛斯在《神学大全》第二部分下半,以相当长的篇幅来讨论神学的德性,虽然讨论的是德性之事,却十足是神学性的探索,一步一步分析推理。多玛斯的神学方法所采用的方式是中世纪士林神、哲学典型的方法:「是与非」(Sic et non)的辩论(disputation)方式,而所谓的「士林辩论」(Scholastic disputation)乃分正、反两方,以严格三段论式针对对方所提出的每一命题加以判断异论,中世纪大学内这种讨论与讲学方式,到了路德的时代仍然在使用,这也是路德神学特殊、吸引现代人之处 ,其实,路德尖锐的辩论风格,正是典型的中世纪士林方法(Scholastic Method)之展现,因为「士林方法一向的特点是:尖锐地揭示问题所在,概念清楚,推理时运用逻辑方法,用词一丝不含糊」 ,宗教改革家路德跟加尔文所受的学术训练和神学思考表现方式,与多玛斯的许多思想特性是一脉相承;多玛斯、路德与加尔文都是理性、信仰虔诚和敬畏上主的人。多玛斯从严格的神学角度来反省基督徒的伦理与生命意义,在《神学大全》开始部分他就提醒说,基督教会的神圣神学与哲学中的神学是根本不同的,哲学中的神学(尤其以亚里斯多德的体系而言),所指的是一种「自然神学」或所谓的「理性神学」(Natural Theology; Rational Theology),这是单单藉著人的理性来讨论有关上帝的学问,是一种「哲学神学」,至于教会的神学则是属于「启示神学」-透过启示而得的神圣科学。 多玛斯认为基督徒的启示神学与一般的科学、哲学的神学有本质上的差别,因为在明白关于上帝的事情方面,人类自然本性的理性是不充足的,因此我们需要信、望与爱。
多玛斯指出,信德的对象是第一真理(First Truth),且除了上帝所启示的之外没有任何其他事物,是以信仰所依据的乃神圣的真理,包括耶稣基督道成肉身的奥秘、三一神真理、教会圣礼等在内。 多玛斯告诉我们,神学德性就是以上帝为目的,「一项德性所以是神学的,是在于奉上帝为其对象」,而一般伦理学所关注的是受自然理性支配的事物, 可见,基督徒的神学、启示神学有其一定的范畴与水平,因此多玛斯的神学伦理学视野,与一般伦理层次的探讨是十分不同,用J。 Maritain的话来说这是属于「知识的等级」问题,也可以说一种是赋予的德性(infused virtue),另一种是学来的德性(acquired virtue),学习而来的德性是属于人类本性的德性,但为了超越人类的本性或者为达到更纯粹的人生目的,我们需要超越自然德性的力量来引导,此乃信望爱三神学德性,赋予的德性是灌注的德性,是出自上主的恩典, 「信、望、爱三德,超越人本性所有的德性;因为这三种德性,是已分享上主恩宠之人的德性」,已故的Copleston神父称此德性为「圣神的神恩,不能以养成自然德性的方式获得」。 三种神学美德不是靠人自己的努力达成,而是在上主恩宠帮助下度超本性天人合一的基督徒生活。
伦理的根源
从神学美德的观点来看,多玛斯的伦理思想其根源性乃钉根在上主此至极的善上面;基本上我们可以说,多玛斯的伦理学强调正当理性的使用,其理性风貌也展现在对中庸学说的坚持态度上,但是在另一方面我们发现,甚至连「中庸之德」这种颇具理性管制的方法,对多玛斯而言也无法施行在关于神学的德性上, 因为当人类面对上帝之时,所谓的中庸即失去其平衡的决定点,理性在此颇难发挥真正的功能了。要了解多玛斯的伦理思想,不能不思考他的上帝观,更不能忽视他在灵性生命上的体悟,多玛斯绝非只是一般意义的哲学家及神学家,圣师他具有深刻与主密契的体验,早岁献身的生命就是意志非常坚定,不顾家人反对一心忠贞唯独事奉上主,他所汲汲思考的是何为人的最终目的、至高的善。基督徒的上帝是多玛斯生命的中心,曾仰如指出「多玛斯强调人不但追求目的,且追求最后目的。人不但倾向于善,且倾向于至善,此至善之物即是神。神既是至善之物,人也只好以至高贵行为获得此物」。
表面上多玛斯的神学、哲学思想似乎给人相当理性、冷静的感觉,事实上也如此,但是在一种主智主义(intellectualism)精神外,多玛斯的上帝观也有热情、感性的一面。他受亚里斯多德影响,在哲学范畴上以第一因来述说上帝,第一因乃不动的动者,上帝在此似乎是由人的理性所推理出来的必然事物,但在这种自然神学的另一面,多玛斯他也引用十三世纪时期,当时所流行的古代神学家Pseudo…Dionysius(六世纪左右作品)其「否定神学」(神秘神学)的方法来陈述上帝的属性,让人知道我们对上帝的认识可有不同的表达途径,且人类对上帝的认识是十分有限,我们即使多么理性、知识丰富,可是对上帝的了解就是如此而已,Copleston指出当多玛斯以五路(five ways)论证上帝存在时所使用的是后验论证方式,但在谈论上帝的属性时则大部分采取先验的(a priori)方法,且多玛斯是综合肯定神学、否定神学以及类比方法让人对上帝的认识不至偏失。 Copleston认为多玛斯的上帝观有时显示了某种程度的「不可知论」,但这不是现代哲学中的不可知论,多玛斯深知「第一因超出人类的知识和言语。谁承认自己所思所说的一概都不及天主实在的情形,他就最认识天主」 ,也就是在这种人类有限认知与语言表达方式下,多玛斯说上主是至善、伦理的最后目的,但上主的无限美善又是我们的心智难以完全明了的。当然,至善上主的属性与这世上恶的存在似有冲突,多玛斯也理会到当中的问题,不过他区分了物质的恶、伦理的恶之不同,且人类的自私、愚昧也带来许多不幸;多玛斯看来倾向主张说伦理的恶并非上主所积极愿意的,但好像为了使伦理的善可以在对照之下显出光明,上主容许了伦理的恶。
问题是上帝可以成为伦理道德的根源或标准吗?我们知道自启蒙运动以来,将上帝当作伦理根源的思考方式被许多知识份子所攻击,视此为一种「神律伦理」的学说来批判;所谓神律伦理其出发点乃主张上帝的意志决定我人道德的内涵,善就是符合上帝的旨意,上帝所愿意的就是善。多玛斯的神学伦理学是否属于这样的神律伦理学说呢?我们认为就一般程度而言,多玛斯的神学伦理学可以说仍是属于理性伦理或自律伦理(rational; autonomous ethics)的范围,因为多玛斯的伦理学可以从人类理性良知为切入点, 具有由下而上(下学上达)展开的面向,在此一层次上他与儒家伦理、亚里斯多德的德性伦理学似乎区别不大,这也是不少学者所论,中国原始儒家中的自然法思想与亚里斯多德、多玛斯的自然法思想彼此相通之处,都是从理性良知入手。对于此一疑问,孙效智指出多玛斯神学伦理学的特殊:
多玛斯认为,道德的基础是受造事物的本性,即所谓「自然法」(natural law)。由于一切事物都是上帝按其智慧创造的,因此,自然法的基础在于上帝的理性或智慧(the order of divine reason or wisdom),此即所谓永恒法(eternal law)。道德是人透过理性分辨,对自然法的掌握,亦即间接对上帝永恒法则的参与。因此,道德的终极基础不是上帝的意志,而是上帝的理性智慧。
当然,这不是说多玛斯的伦理学只是一种理性主义取向的伦理学,其实,上帝的意志在多玛斯的理性思路下仍有一定地位,多玛斯要显示的是,我们不能以上帝的意志为道德唯一的标准,他所要指明的是,上帝的理性与意志都是道德秩序的基础(最后根源)。 伦理的根源或说道德价值的形上基础(最后基础)、最高的自有价值到底是什么?不能是一种空无的理想而已,最后基础、根源性的事物其价值与存在应该是合一的;对多玛斯来说上帝是最高、最基础性的存有(存有的根基),而人类的良知在伦理判断上、人类意志在伦理实践上趋向一个理想价值,我们的伦理判断与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