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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关于金融开放的基本规则主要体现在《服务贸易总协定》和《金融服务贸易协定》的条款之中。《服务贸易总协定》是国际服务贸易的一般规则,它由框架协议、8个附录和各成员国提交的具体承诺表组成,其正文共分六大部分,二十九条,包括范围和定义、普遍义务和纪律、具体承诺、逐步自由化、争端解决等,适用于各个服务部门。特别是,最惠国待遇(第2条)、透明度(第3条)、垄断及专有服务提供(第8条)、支付和转移(第11条)、为保障国际收支平衡而实施的限制(第12条)等5项条款,以及两个金融服务附录,对金融服务贸易及其开放更具有针对性。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框架下,成员国在1995年达成《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协议》,并在1997年达成的《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有这两个协议构成的《金融服务贸易协定》对成员国金融服务贸易及其开放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在申请加入WTO的过程中,中国和许多成员国进行了认真谈判,其中与美国的谈判尤为艰难。根据1999年11月15日中美达成的协议和其他有关协议,我国金融开放的基本承诺是:
1、银行业的开放。加入WTO后,将立即允许外资银行经营所有国外客户的外汇业务;一年后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中国客户的外汇业务,开办合资银行;两年后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批发业务;五年内撤销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地域限制;五年后外资银行可以向我国的自然人提供金融服务。
根据我国应优先开放对美国有重要商业利益的城市的条款,加入WTO后,对外汇交易将不再有地域限制;对本币交易的地域限制将会按下列步骤取消:①上海、深圳和天津,不迟于2000年1月1日;②广州、青岛、南京和武汉,不迟于2001年1月1日;③济南、福州、成都和重庆,不迟于2002年1月1日;④昆明、北京和厦门,不迟于2003年1月1日;⑤汕头、宁波、沈阳和西安,不迟于2004年1月1日;⑥2005年1月1日以后将不再有地域限制。
2、证券业的开放。加入WTO后,将允许占少数的、外国人拥有的合资公司参与基金管理,条件与中国公司相同;随着中国公司的业务规模扩充,外国合资债券公司可享受同等的业务扩充;外国股份占少数的合资公司将获准包销国内证券和包销及交易以外币计算的证券(债券和普通股)。
3、保险业的开放。加入WTO后,外国财产和人寿保险公司可立即在中国进行高风险项目的保险业务;在2至3年内允许进入对美国有重要利益的主要城市,5年内在未来的经营牌照上取消所有的地域限制;5年内逐步扩大外国保险商的业务范围,使之包括占保险费总额85%的集体、健康和退休金方面的保险业务;逐步取消我国人寿保险公司举办合资企业的繁琐要求,及其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而且外国保险公司可自由自己的选择合伙人;在非人寿保险方面,在2年内允许外国保险公司扩大业务或合资拥有51%的所有权和建立独资附属机构;经批准,完全开放再保险业务。
根据中国应优先开放对美国有重要商业利益的城市的条款,中国金融开放的地域限制将会按下列时间表逐步取消:
? ?? 上海、深圳和天津:不迟于2002年
? ?? 广州、青岛、南京和武汉:不迟于2003年
? ?? 济南、福州、成都和重庆:不迟于2004年
? ?? 昆明、北京和厦门:不迟于2005年
? ?? 汕头、宁波、沈阳和西安:不迟于2006年
? ?? 2007年以后将不再有地域限制
2001年12月11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市场开放取得了重大进展,在许多方面已经超出所做出的承诺,并且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好评。
三、金融开放的机遇与挑战
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国按照WTO的要求扩大金融开放,将有力地促使国民经济从有限开放转向全面开放;金融政策与法规从强调“基本国情” 转向国际规范化;金融市场竞争从不充分的国内竞争转向激烈的国际竞争。这些根本性变化孕育着新的机遇,同时也意味着严峻的挑战。
(一)主要机遇
1、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由于改革的艰巨性和不彻底性,我国金融体制还是不健全的,如利率和汇率的市场化程度低、政府的行政干预过多、财政和信贷的职能含糊不清、国有或国家控股的金融机构高度垄断,以及金融机构还不是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等根植于传统计划经济的弊端还没有得到彻底变革。金融开放能够引进外部先进的金融力量和激烈的同业竞争,这有利于打破旧的体制框架,激发制度创新的主动性,从而使金融体制改革能够取得突破性进展,尽快地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和国际惯例的现代金融体制。
2、加快我国金融市场的成长。我国的金融市场发育迟、成长慢,至今还处于四分五裂、效率低下的状态。只有通过金融开放,借鉴国际惯例与准则,引进反映市场经济一般规律的价格决定和市场竞争机制,才能少走弯路、少付代价;尽快建立起完整、统一和高效的金融市场,并使其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
3、扩大资金融通的空间和范围。金融开放能够使金融要素在全球范围内优化配置,有利于国际经济贸易和资本流动规模的扩大,从而形成对金融服务的巨大需求,金融机构的市场盈利空间因此而得以拓展。同时,金融开放还打破了各国金融市场的进入壁垒,金融机构因此而可以将原先主要局限于居民与居民之间的资金融通扩大到居民与居民、居民与非居民和非居民与非居民之间。资金融通范围的扩大能够增强金融机构筹集、调度和运用资金的能力,并且借助金融资产与负债的全球组合来分散和规避风险。另外,金融开放能够使金融机构在世界范围内从事24小时365天连续不断的其业务活动金融交易,几乎接近时间和空间上的极限。
4、使同业竞争国际规范化。金融开放使“本土竞争国际化,国际竞争本土化”,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竞争更多地体现为激烈的国际竞争。为使同业竞争符合公平、公正与公开的基本原则,国际金融机构,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要求成员国对外来金融机构在其境内的活动给予与本国金融机构相同的待遇,同时成员国要保证经济与金融政策法规高度透明,以使国内外金融机构在信息对称的条件下进行决策与经营。除此之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清算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还对各国金融机构的行为进行规范,世界贸易组织也对金融服务贸易中的冲突与摩擦进行具有强制性的仲裁。所有这一切都有利于维护国际金融的纪律和秩序,使金融同业竞争更加国际规范化。
5、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金融服务的水平较低,突出表现为金融品种单一、技术装备落后和服务方式较差。金融开放能使我们更多地与外国金融机构直接交往,学习它们的长处,掌握新的金融服务品种和技术,改善金融服务方式,在较短时间内缩小我国金融服务水平与发达国家金融服务水平的差距。
6、有利于我国金融业向海外拓展。金融开放不仅意味着打开国门,让外国金融机构来华开展业务和竞争,而且意味着走出国门,支持国内金融机构在海外金融市场上有所作为。按照国际惯例,国内金融机构可以利用义务和权力对等的原则,特别是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更加便捷地进入海外金融市场,并以较为有利的条件参加国际竞争。
(二)主要挑战
1、体制转换中的摩擦与碰撞。虽然经过了一系列改革,但我国金融体制还带有浓厚的传统体制色彩。金融开放要求现行金融体制彻底摆脱传统金融体制的制约,转变为在世界上占主导地位、充分体现市场经济规律的现代金融体制。这种体制性转换并非易事,稍有不慎其产生的摩擦与碰撞就可能妨碍正常的金融运行,甚至造成金融秩序混乱。
2、同业竞争趋于激烈。金融开放使得资金融通的环境更加宽松,也势必加剧金融同业之间的竞争。为扩大市场份额或追逐高额利润,各国金融机构,特别是发达国家金融机构以其强大的资本实力、高水准的服务质量,以及其他优势参与国际竞争。如火如荼的同业竞争甚至还会导致过度或不合法的竞争行为,如一些实力雄厚的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上违规经营,恶意损害客户和竞争对手的利益等。面对激烈的同业竞争,发展水平较低的本国金融机构很可能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或因缺乏核心竞争力而丧失原有的市场份额和盈利机会。
3、国际游资和金融病毒的侵袭。金融开放为国际游资进入中国大陆创造了便利条件。如果管理不善,国际游资就会横冲直撞,套利套汇或进行恶意攻击,从而会加大利率和汇率等价格信号的不确定性,扰乱中国的金融市场秩序。同时,国内外金融市场相互衔接又为金融病毒跨国“传染”提供了渠道。一国货币政策的失误,金融市场的混乱和国民经济的衰退,很可能通过一体化的金融市场传递到另一个国家,从而恶化该国金融机构的经营环境,甚至对该国的金融机构造成直接打击。在国际游资和金融病毒的侵袭下,中国金融业面临的风险将会明显加大。
4、金融监管不健全。我国已颁布许多金融法规,但还需要继续出台新法规,并且已颁布的法规也要根据国际规范与准则进行修改。在监管过程中,用行政文件或内部通知取代法律规定,以长官意志和个人感情主导监管行为的现象屡见不鲜;由中央银行、行业协会和金融机构组成的监管与自律相互配合的多层次监管体系也还没有建立起来。完善金融监管依然是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