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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西欧国家面临两难选择:若要维持其货币与马克和欧洲货币单位的固定比价,进而维持欧洲货币体系的稳定汇率机制,它们就必须调高利率;若要通过降低利率来刺激本国经济复苏,它们又必须被迫使其货币对马克贬值。经过一段时期的挣扎、协商及协调干预以后,英国和意大利终于首先抵挡不住外汇市场的强大压力,不得不于1992年9月13日宣布英镑和里拉“暂时”退出欧洲货币体系的汇率机制,由此酿成欧洲货币体系史上著名的“9月危机”。这场危机因德国高利率的延续而一直持续到1993年夏天,西班牙货币比塞塔和法国法郎也先后遭到冲击,被迫“暂时”退出欧洲货币体系的汇率机制或对马克大幅度贬值,从而使欧洲货币体系的汇率机制遭受沉重打击。危机的发生表明,欧共体成员国之间在内外均衡问题上存在很大的分歧,成员国如何处理及协调好一国内部均衡与外部均衡的关系,如何在经济和货币政策方面让渡更多的主权并进行更有效的协调,对维系欧洲稳定汇率机制和促进欧洲货币一体化进程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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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欧洲货币联盟与欧元
自从20世纪80年代下半期以来,欧洲经济一体化的步伐开始加快。1985年 12月,欧洲理事会卢森堡会议拟就《单一欧洲法案》。该法案规定于1992年实现的欧共体内部统一大市场是一个没有内部边界的地区,区域内实行商品、人员、劳务和资本的自由流通。据此,进一步强化欧洲货币体系就成为形成统一内部市场、实现资本流动完全自由化的必要条件,卢森堡会议也就此将欧洲货币体系确定为深化货币合作的出发点。1988年6月,欧共体汉诺威首脑会议决定,成立由当时的欧共体委员会主席雅克·德格尔主持的“经济和货币联盟委员会”。1989年6月,该委员会向欧洲理事会马德里会议提交了《欧洲共同体经济和货币联盟的报告》,又称“德洛尔报告”。同年12月,该报告在经过激烈辩论后在欧洲议会上获得通过。“德洛尔报告”继承了20世纪70年代“魏尔纳报告”的基本框架,再次强调了建立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的重要性和要求,复述了实现该联盟的三个必要条件,即保证各国货币的完全和不可逆转的可兑换性、资本流动的完全自由化和不可改变的固定汇率平价,并建议采取平行渐进的办法分阶段推动欧洲货币一体化的进程。该报告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在货币联盟内部必须有单一的货币,但把单一货币看作是“货币联盟的一个自然和理想的进一步发展”,并提出了建立一个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的设想。
鉴于各成员国对“德洛尔报告”的反映各不相同,为实现欧洲经济和货币联盟,推进欧洲的统一,欧共体首脑于1991年12月在荷兰小城马斯特里赫特召开会议,正式修订了作为欧洲经济共同体成立基础的《罗马条约》,就建立欧洲政治联盟和经济与货币联盟的问题达成协议,签署了《欧洲联盟条约》,又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马约》的签订与实施,标志着欧洲货币一体化已经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一、《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主要内容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包括《政治联盟条约》和《经济与货币联盟条约》,后者为建立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规定了明确的目标和时间表,这就是最终要在欧洲联盟内建立一个负责制定和执行共同货币政策的欧洲中央银行并发行统一的欧洲货币。为实现这一目标,条约规定了一个分三阶段实施的货币一体化计划:第一阶段,从1990年7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主要任务是实现所有成员国加入欧洲货币体系的汇率机制,形成欧洲统一大市场,实现商品、人员和资本的自由流动,协调各成员国的经济政策,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第二阶段,从1994年1目1日到1997年,进一步实现各国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加强成员国之间的经济趋同;建立独立的欧洲货币管理体系—欧洲货币局,作为欧洲中央银行的前身,为统一货币作技术和程序上的准备;进一步缩小成员国货币之间汇率的波动幅度。第三阶段,从1997年至1999年1月1日,最终建立独立的欧洲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共同货币政策;发行统一的欧洲货币,成员国的货币逐步停止使用。
根据《马约》的有关规定,拟取得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成员资格的国家必须在如下六个方面达标:①通货膨胀率不能超过欧共体三个通货膨胀率最低国家平均数的1。5%;②长期名义利率不得高于欧共体三个通货膨胀率最低国家的平均水平的2%;③财政赤字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必须低于3%;④政府债务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不超过60%;⑤货币汇率必须维持在欧洲货币体系规定的幅度内,并且至少有两年未发生过贬值;⑥成员国中央银行的法则法规必须与《马约》规定的欧洲中央银行的法则法规相兼容。此外,考虑到静态达标的实际困难,意大利代表团曾在马斯特里赫特会议上提出一个动态解释方案,即在评估各国是否达标时,以动态趋势取代静态水平来评估各国是否有条件进入第三阶段。所谓动态趋势,是指各项指标的变化趋势是否多年来一直朝向《马约》规定的绝对值标准,如果是向这个标准靠近的成员国,就有资格进入第三阶段。该方案已被《马约》所采纳。
在上述六项趋同指标中,除了第⑤、⑥两项指标以外,其余四项指标都是量化指标。根据1990年的统计数据,在12个欧共体国家中,满足四项指标的国家有丹麦、德国、法国和卢森堡,满足三项指标的国家有爱尔兰和英国,满足两项指标的国家有比利时和荷兰,西班牙只满足一条标准,而希腊、意大利和葡萄牙三国的四项指标均未达到要求。按照马斯特里赫特会议的决定,在1996年底将由欧共体理事会就各成员国经济状况是否符合上述指标进行一次评估。如果至少有七个成员国能够满足上述指标,并且当时欧共体的情况允许,这些达标的成员国将首先进入第三阶段,其余国家待到以后条件成熟时再加入。如果达标国家少于七个,或者欧共体理事会认为于1997年实施阶段三不合适,则已达标国家应推迟到1999年1月1日进入第三阶段,其余国家同样待到条件成熟时再加入。换句话说,1999年1月1日是开始实施阶段三的最后期限,不管当时有多少国家达标,欧洲货币一体化都将会进入《马约》规定的第三阶段,建立独有的欧洲中央银行和发行统一的欧洲货币。
二、《马约》的实施与欧元的诞生
根据《马约》规定的建立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的目标和时间表,欧盟采取了一系列的举措,为欧洲货币一体化的实施作了大量的准备工作。
1993年1月1日,欧盟实现了商品、人员、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建立了欧盟内部的统一大市场,并宣告其单一银行业市场的成立。设立单一银行业市场的目的,在于减少各国政府对银行业市场的管制,形成统一的欧洲联盟银行体系,保证自由竞争,提高市场效率,为1999年l月1日启动单一货币建立货币联盟铺平道路。
1994年1月1日,欧盟在法兰克福成立了作为未来欧洲中央银行前身的欧洲货币局(European Monetary Institute,简称EMI),从事欧洲中央银行的各项技术准备工作。该机构对欧洲中央银行政策运作框架的设计主要是以德意志联邦银行的运作模式为蓝本的。在制度架构上,欧洲中央银行体系主要由欧洲中央银行与成员国现行的中央银行组成。欧洲中央银行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它负责制定重大的货币政策,日常管理职能则由执行委员会行使。按照规定,欧洲中央银行将不得为成员国政府的财政赤字提供资金融通,从而使其具备了独立地位。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的首要目标是保持物价稳定,其次是为欧盟的经济政策提供一定的支持。它的任务还包括实施对外汇市场的干预、持有并管理成员国的官方储备、促进支付体系有序地运行等。此外,欧洲中央银行体系还要协助各国政府对信贷机构进行谨慎的管理。
1995年12月15日,在马德里召开的欧盟首脑会议上,欧盟将未来单一货币的名称正式确定为“欧元”(Euro),并确定了单一货币实施的具体时间表。按照这一时间表,欧元的启动应分为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从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底,欧盟将在3-4月确定搭乘欧元启动头班车的成员国名单,在年中成立欧洲中央银行(ECB),在年末开始生产(而不是发行)欧元钞票和硬币。第二阶段从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底,欧元正式成为一种货币,与各国自己的货币同时使用,平行流通,欧洲货币单位(ECU)消失,各国中央银行继续开展业务,但货币流通方面的业务将在欧洲中央银行的领导下进行,欧洲中央银行、各国中央银行和各商业银行、证券市场、保险市场和企业都可用欧元计价交易。第三阶段从2002年1月 1日以后,正式发行欧元现钞和硬币,欧元成为成员国唯一的法定货币,各国原来的货币退出流通。
1996年12日中旬,欧盟成员国首脑在都柏林会议上就欧元的法律地位、欧元与暂不参加单一货币的欧盟成员国货币之间的兑换机制以及约束货币联盟参加国的财政纪律的预算稳定公约达成了一致意见。在1997年6月中旬的阿姆斯特丹会议上,欧盟各国首脑正式批准了《稳定和增长公约》、《欧元的法律地位》和《新的货币汇率机制》三个文件。这些文件对欧洲货币联盟的建设和正常运行具有关键性意义,是货币联盟进入第三阶段和保障未来单一货币的稳定,以及保证成员国与非成员国货币汇率相对稳定和统一大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
1998年5月2日,欧盟15国首脑在布鲁塞尔举行的特别会议上决定接受欧盟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