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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曾和一个名叫雅蒂丝的姑娘热恋,可是后来这个姑娘和一个青年离开了列斯波。莎弗又和一个年轻的船员发生了许多感情上的纠葛。至今“列斯宾”(女同性恋者)的语源,就是取自“莎弗在列斯波和年轻姑娘冶游、娱乐”之意。
第五部分:情欲之禁同性恋的过去与现在(3)…(图)
索多玛(Sodom),这个词源于“鸡奸”(Sodomy),后来,这个词的意义泛化,指一切“非自然的行为”,包括肛交与口交等。 在历史上,基督教会认为最严重的罪行就是同性恋,这不仅因为教会推行禁欲主义,而且认为,同性恋反自然就是反上帝,所以它比异性恋更为邪恶,同时,因为在独身、禁欲的条件下,修女和修士、修士和修女很容易发生同性恋,如果不对同性恋严厉镇压,就危及教会自身的生存。在《圣经》里曾提到过一个罪恶之城,那就是位于死海边的索多玛城。该城的居民罪孽深重,令上帝忍无可忍而降下大火和硫磺予以毁灭。 这种迫害同性恋的做法在欧洲中世纪的中后期更趋严重,只是到近一二百年才有所好转。法国在放弃火烧女巫的陋俗以后,有很长一段时间改为火烧同性恋者。但是到了1752年,人们这方面的观念已改变了许多,《拿破伦法典》对同性恋“判罪”已作了相当程度的放宽,到了1860年社会已基本容忍同性恋。在英国,1861年以前法律仍明文规定对同性恋者要判死刑;到1861年,将死刑改为10年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直到1967年,英国法律才使彼此同意的成年人之间的同性恋关系合法化。 同性恋是一种性文化现象,对待同性恋的态度更是一种性文化现象,因为它涉及观念、风俗、科学知识和法律等许多问题。从历史上看,人们对同性恋的态度大致经历了从正常→罪恶→病态→正常的过程,其中从第三个阶段向第四个阶段的转变,是在20世纪后期开始的。
第五部分:情欲之禁同性恋的过去与现在(4)…(图)
从极端异性恋到极端同性恋,并不是非此即彼,而是处于二者之间的某个点上。即同性恋也有着程度的差别。 各国政府在法律上对同性恋的态度也是不一样的,英国的英格兰、威尔士于1967年就正式把成年人之间自愿而谨慎地进行的同性恋视为合法,而苏格兰是1980年才承认的。北欧国家对同性恋较为宽容,挪威于1972年承认其为合法,而瑞典在1944年就已承认了。1982年12月,美国的旧金山通过《同居法案》,承认同性恋家庭为合法,目前美国的50个州已有一半将同性恋合法化,其高等法院的法官对此所持的态度也接近均势。在俄罗斯,同性恋日前仍被视为非法,但同性恋团体的成员已占总人口的3%至5%,1989年底,莫斯科出现了 “性少数派协会”,其纲领声称:“目的是为具有各种性倾向的人们争取完全意义上的同权”,“我们不会把自己的爱好强加于任何人,但我们将作为自然所创造的人而存在”。 总之,如果说人们对性的态度标志着一个社会的文明、科学与开放的程度,那么对同性恋的态度更是一个明显的标志。
第五部分:情欲之禁性变态(1)…(图)
对正常思维的现代人来说,兽奸实在是难以理解的,可是它却有历史的和文化的根源,而且对某些民族来说具有群体性,并不能简单地咎于个人的怪念与恶行。 性变态可以由性活动的对象和方法来加以概括:性行为涉及他人的,包括强奸、奸杀、奸尸、恋童、性施虐和性受虐、露阴、窥阴、鸡奸和乱伦;性行为不涉及到人,而是涉及到其他东西的,包括兽交、恋物、异性模仿。所以,只有性行为替代了正常的阴茎阴道性交关系时,才称之为性变态。而对于非正常活动必须区别于变态,因为许多性交前行为也采取了非正常活动的形式,但是如果这些活动仅仅是为了刺激正常的性交,那么这就不能算是性变态。 对于历史上和当前社会生活中的性变态,可以分性对象的倒错和性满足方法的倒错等两个方面来加以叙述。 一般说来,人们是以活着的同类异性作为性对象的,“男欲女爱”是一种规律。但是,有些人以物为性对象(恋物癖),以异性尸体为性对象(恋尸癖,或称尸奸),以动物为性对象(恋兽癖,或称兽奸),这就太匪夷所思了。 许多学者研究乱伦行为发生的原因,较多的人认为经济收入低、文化素质差、住房拥挤和地理位置偏僻的家庭中更容易发生乱伦事件。但这只是一些客观环境的影响,而更多的学者注意到乱伦行为的当事人心理状态的不正常。 和乱伦一样,诱童狂既是一种心理变态,也是一种性犯罪。诱童狂者的性欲对象不是成人,而是同性或异性的儿童,他们常常对儿童进行性侵犯,以获得自身的性满足。 诱童狂者时常使用暴力(威胁或强迫手段),也可能采取小恩小惠来引诱儿童就范。他们也时常在酒后作案,因为酒精能降低一个人的自我克制能力。只要有引诱儿童的机会,他们就不能自制而作出这种罪恶的行径来。一般来讲,诱童狂者并不是性能力特别强盛者,反之,大部分诱童狂者却是部分或完全的阳痿者,他们必须经由抚摸、露体、手淫才能获得性的满足。诱童狂者不仅在性的方面,而且在其他方面显示出人格的缺陷,他们尤其没有能力处理成人异性间的关系。
第五部分:情欲之禁性变态(2)…(图)
西方的研究者认为,虐待狂是精神不成熟与退化的表现。在正常人来讲,是可以用理性来控制这些欲望的。而在幼儿期,则常可见谋求加虐而获满足的行为就是一例。 大多数的恋物癖者对性生活胆怯,性功能低下,和异性的正常交往也存在障碍,他们可能从商店买来女性用品,而更多的是偷窃别人的晾晒的女性衣物,拿回家以后穿着它照镜子,或者一面抚弄、咬、嗅、百般玩赏,一面手淫,以达到性高潮。有证据表明,衣饰恋物癖者与强烈的恋母情结有关,他们大多有过为女性服饰所刺激的历史,或者曾经因为穿戴此类衣物被人发现和责罚过。 在满足自己性欲的方法百正常行为中,最怪诞的似乎是“性受虐”和“性施虐”了。施虐与受虐总是和痛苦连在一起的,而竟能从中获得性满足,这真太令人不可思议了。 “性施虐”和“性受虐”的主要方式是鞭笞,鞭笞作为一种惩罚的手段在古罗马时期达到高峰,而这在古希腊是十分少见的,在西方文明史中,除了英国的维多利亚时代,也很少见。总的说来,古罗马人是荒淫而又野蛮的,他们将棍子和鞭子作为统治的象征,这种对鞭笞的频繁施用,不可避免地发展成为一种“兴趣”,而且和性联系起来了。 令人奇怪的是,在历史上有些杰出的思想家、文学家、艺术家都染有“性施虐”或“性受虐”的变态现象或心理倾向。在近代性文化史上,18世纪法国的沙德是“性施虐”的一个典型,他的名字变成了现代性学中性施虐狂的代名词。法国著名的文学家、思想家卢梭在《忏悔录》里就说到8岁时由于淘气而遭到女教师兰贝尔斯小姐的鞭罚所带来的“肉欲的快感”,鞭挞在孩子的心灵上留下了难以磨灭的影响,“正是这种惩罚注定了我终生的趣味、欲望和感情”。自此以后,卢梭专爱同年轻姑娘厮混,一心渴望着她们的鞭打,甚至成为他一生中最大的“性趣”。在找不到愿意鞭打他的女人时,他就在暗夜的街上,对着过路的女子,露出他颤栗的臀部。一个写出《民约论》这种划时代论著的伟大思想家,在性方面竟“沦落”与变态若此,实在令人感叹。 由于性施虐和性受虐的传播与流行,竟在某种程度上变成了一种“社会需求”,于是社会上也出现了一些为此服务的特殊妓院。其中最有名的就是英国的特里莎·伯克利夫人。伯克利夫人发明了一种“伯克利马”,又叫“琴马”,是一种最出名的自笞工具。这实际上是一架可调节的梯子,能够拉得很长。使用时,将受笞者缚于其上,只让他的头和阴部露在外边。 20世纪中期以后,西方社会在性开放的条件下,窥阴癖大大减少,例如丹麦,在取消了对色情文艺的限制11年以后,窥阴癖者下降了80%。但是另一方面,性的过分开放,也确实会带来家庭崩溃、社会动荡、犯罪增加等严重后果,过分禁锢和过分开放是两个极端,都不可取。那么什么是既能保证社会安定、同时又考虑到人的正常需要的合理措施呢?这是人们将在21世纪继续探索的一个重要问题。
第五部分:情欲之禁性骚扰与性犯罪(图)
在比利时司法部大楼内为被害少女设立的祭坛。全国都在对这些被歹徒强暴后杀害的少女们哀悼。 在古代,无论是中国和外国,都没有“性骚扰”这个名词,因为女子是男子的玩物与工具,“骚扰”下并不是什么大事,拈花惹草还会被视为“风流雅事”。20世纪70年代以来,“性骚扰”一词常见于西方的报刊与广播之中,其含义是指:对异性在言语、心理或身体上以性的方式实施非礼的行为。 美国性学研究所在60年代的主要出版物《性罪犯》一书中强调指出:大多数性罪犯并不是什么“性魔”,其中只有少数人是有暴力倾向和危险的,会一再重新犯罪,而大部分人只是偶然犯罪,没有前科,在教育纠正中能作出正面反应。60年代以后,这方面研究的兴趣又转向同性恋、卖淫和色情出版业,对这些行为的固定看法也在逐渐被打破。随着公众对违法及合法性行为知识的增加,开始出现了在性与法的关系方面的新思维方式,人们逐步放弃了对一切性问题都要靠法律来解决的思想,开始了对性犯罪重新定义和修订法律的活动。 在20世纪,人们对某些性犯罪持逐渐宽容的态度,对什么是性犯罪的观念也呈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但是,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