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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的辩论,常常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事实的真相只有一个。可为什么原、被告双方还要各执己见呢?可能缘于对事实与法律的误解,当然也可能是避重就轻。
针对被告方的第三点意见,我也当庭直截了当地指出:“无论工行的投入有多大,也无论首发卡收不收费,这些全与驾驶员无关。因为驾驶员只是交管局的管理对象,他们是被动的。《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无误地写着:‘实行政府审批的IC卡收费,其收费标准严格按照IC卡工本费核定。硬件及网络设备、应用软件等建设费用和管理费用不得通过收费解决。’牡丹交通卡的收费标准应该报送物价部门审批,工行在系统建设和维护上产生的费用哪能通过补卡收费的渠道来找回来呢?”
在法庭上,我还就我的起诉案由作了一番阐述。
我说:“《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有4个构成要件:第一,一方获得利益;第二,他方受到损失;第三,一方受到损失是由另一方获得利益造成的;第四,没有合法的依据。纵观本案,工行方面的行为正符合这4个要件:我与工行之间在第一次领卡时既没有约定补卡价格,工行的收费标准也从未报物价部门审查批准,在这种情况下,工行从我这里拿到了100元钱,给我造成了损失,而我受到损失是由工行一方获得利益造成的。所以,我认为工行的补卡收费行为就是不当得利。”
“谢谢你对不当得利的解释。我们这张卡肯定是有成本的,我们的收费标准是根据第一次免费发卡及补办卡的工本费综合制定的。我们收了你的钱,把卡也给了你,这是公平交易,何来不当得利?”对我的观点,对方表示反对。
我不敢说对方当时心里真的是这样想的。我只知道,他的说法站不住脚。但我理解他,因为他是工行的员工,他是工行的委托代理人,各为其主嘛。
第二部分:怒写起诉状平生第一遭法庭唇枪剑一人战群雄(5)
庭审中,我曾经担心的一幕也出现了——
“咦,怎么没有补卡交费的收据?”对方看完我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抬起头,看着我奇怪地问道。那眼神分明是在说:你缺少一件重要的证据,弄不好会犯举证不能的错误。
“对不起,收据我已经找不到了。但是,这对事实本身并没有构成什么影响。”我平静地答道,“根据已知的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是无需证明的。我手里有补卡通知单,有新补办的牡丹交通卡,两者的卡号完全一致,你能否认我交过费的事实吗?”
对方没有说话。
蔡小姐坐在温法官对面,作着记录。温法官则从我手里拿过牡丹交通卡,看了看,问工行的委托代理人:“你们补卡是收100块钱吗?”
“是。”
这还有什么可说的呢?
在法庭上,我还用自带的摄像机,播放了一段录像,内容是我与工行客服电话95588接线员的对话。录像中清楚地表明,补卡收费标准是100元,收的是工本费。
最后,温法官问双方可否调解。
“可以。”我平静地说。
一听此言,对方有两位委托代理人睁大了双眼。要知道,我从一开始就反对和解,工行的两位高层人士曾“屈尊”到报社希望我能撤诉,都被我婉言谢绝。所以,听到我说“可以”二字,对方自然感到惊讶,同时又欣喜。
“我的第一个条件是:向北京市所有补办过牡丹交通卡的人退款。”
罢罢罢,一听这话,工行的人就直摇头。这哪里是愿意和解的表示,分明是给人家难堪。那么大一家银行,怎么可能低下头来,对那些补办过卡的人说:对不起,我错了。这是你的钱,你拿走吧!以后我再也不乱收钱了。
我也不可能再往下说,调解宣布失败。
庭审大约进行了一个半小时,法官宣布休庭,未作判决。
休庭后,温法官与我进行了短暂的交流。他说,他认为我起诉的案由不当得利“有点牵强”,因为那张牡丹交通卡肯定是存在成本的,因此不能说银行收取的100块钱都是不当得利。但他同时也说,作为一个消费者,他自己也觉得这100块钱收费太高。
温法官给我出了一个主意。他说,这个案子最好你撤诉,我们法院给工行出一个司法建议函,让它修改补卡收费办法并按规定报批,这样同样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对温法官的“合理化建议”,我没有采纳。我当时想的是,虽然这样也可能有助于问题的解决,但是,工行在几年的时间里违反规定收取高额费用,我一定要让司法来判断个谁是谁非,一定要把工行的所作所为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让人们都知道,工行的一些做法是不公平的、不光彩的。给我一点“经济补偿”事小,数万补卡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事大!
5月的北京,几乎天天艳阳高照。出得广外法庭的门来,已过中午12点。我想与代小琳他们一块儿坐一坐,吃午饭,但都被他们婉言谢绝了。他们说,要赶着回报社发稿。我知道他们工作的性质,没有过分挽留。我一人独自开着车,往报社赶。
蓝蓝的天空白云飘,白云下面马儿跑。此时,灿烂的阳光尽情地洒在西二环宽宽的路面上。路上的车不多,我可以纵横驰骋,就像在法庭上一样。路边的大树早已枝繁叶茂,树枝随风摇曳。我开着车窗,清风拂面,心旷神怡。我想,我在法庭上的表现还是可以的,兵来将挡,水来土掩,我清楚地表明了我的观点,也“批驳”了对方的言论。我提交的证据是齐全的,我的观点也都有法律作基础。这个官司,可以说我是赢定了。
回到单位,那几位曾“信誓旦旦”的同事红着脸,问我“判了吗、赢了吗”,我向他们谈了自己“得胜回朝”的经过与体会,他们都很高兴,其中一位刚二十几岁的小姑娘还大叫一声“耶!”……
第三部分:一审判决书几多冤和屈一审判决书几多冤和屈(1)
很多人都知道窦娥的故事,知道窦娥是元代大戏曲家关汉卿的名作《窦娥冤》中的主人公。窦娥不幸被无赖张驴儿盯上,张驴儿想药死窦娥的婆婆以便更容易地霸占窦娥,却鬼使神差地药死了自己的父亲。张驴儿倒打一耙,将窦娥告到衙门,说她害死了自己的父亲。糊涂官判糊涂案,县官顺着张驴儿的意思,把窦娥给问斩了。于是,6月飞雪,窦娥冤屈感天动地。
我在成都上学时,曾学过关汉卿这一名著,深为窦娥的冤屈鸣不平。在参加工作这20年来,也曾听说过大量世间的不平事,有的还是亲眼目睹。虽然也曾为此深思过、苦恼过,但有时也认为,世间没有绝对的公平与平等,遭点殃、受点委屈的事情实在难免。
但没想到的是,一不留神,这冤也降到了我的身上。
自从5月13日开庭之后,我就一直盼着胜诉的消息,可望穿秋水也等不来鸿雁传书。在等待中,我又去过一次广外法庭,与温法官见了几秒钟的面。5月下旬,我从北京市发改委的同志手上拿到一份原国家计委于2001年7月发布的11号令,上面有时任国家计委主任曾培炎的签名,内容是“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从定价目录及其相关内容可以看出,类似于牡丹交通卡之类的商品实际上已经进入了政府定价目录,相关企业已经没有了自主定价权。5月底,我特地开着车,把这份文件的传真件送到广外法庭。送完文件,我心里更踏实了,这等于上了“双保险”,官司焉有打不赢之理?
我又开始等待。
根据简易程序的有关规定,案子应该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换句话说,我的案子应该在7月15日前一审结案。然而,都7月25日了,宣武区法院仍没有任何信息传出。有时等不及了,我打电话问书记员,得到的回答总是:你再等一下。
“是喻山澜吗?你的案子已经判了,你过来拿判决书吧。”7月30日,我的手机响了,里面传来广外法庭蔡小姐的声音。
“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我迫不及待地问。
“你自己过来看看就知道了。”蔡小姐不愿透露半点风声。
第二天下午,我开车赶到广外法庭。蔡小姐将判决书递给我。
我拿起判决书,匆匆翻到最后一页。先不想看经过,我想看看最后的结果。只见最后一页上,清楚地写着一句话:“驳回喻山澜的诉讼请求。”
天哪,居然判我败诉!一时间,我觉得自己的肩上仿佛被一根木棒猛击了一下,然后身体又被一把剪刀剪开,人向后面倒了下去,地上又正好满是尖刺,刺上还带着倒钩……一种说不出来的痛楚袭遍了我的全身。
我不明白,十拿九稳该胜诉的官司却为何判我败诉呢?国家有规定,工商银行不按规定执行,它们反倒有理了?不不不,是法官有理,我没有理。
我心里一阵乱,但很快就平稳下来。
“你对判决有什么意见,可以写在这里。”蔡小姐指着一张“签收单”,和蔼地对我说。
“上诉!”我拿起笔,重重地写下了这两个字。
面对不公判决,除了上诉我别无选择,这是法律赋予我的权利。虽然我还没有完整地看一遍判决书,虽然我还不了解法官的判决依据,但我本能地感到,这一判决肯定存在问题!
下班回家的路上,我边开车边与妻子谈这件事:“不公平,判得太不公平了,我一定要上诉!”
“你累不累啊,干吗那么较真呢?”她仰起脸看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