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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通过科举考试,选拔新人。开科取士,是隋唐创设科举制以来选拔人才的主要途径。清入关的第二年,即顺治二年三月十五日迅速举行考试,由各省选送贡生共314人应试《清世祖实录》,卷15,4~5页。,五月,从中选出227名贡生参加廷试《清世祖实录》,卷16,16页。,从优者授官职。次年三月,各地举人进京,参加殿试。四月,揭晓:进士第一名傅以渐授予内翰林院弘文院修撰,第二名吕缵祖为内翰林秘书院编修,第三名李姡奈吩罕嘈蓿韵陆46名为庶吉士,都送到翰林院读书。《清世祖实录》,卷25,16页。大学士刚林等建议:本年八月“再行科举”,来年二月,“再行会试,以收人才”;未入版图的地方,其生员、举人来投诚的,亦允许一体应试。世祖批准了他们的请求。《清世祖实录》,卷25,18页。朝廷频繁举行考试,是为了吸引更多的读书人参与选拔,为国家提供人才。其后,科举人数不断扩大,如顺治四年五月,参加廷试的举人有139人、贡生共505人《清世祖实录》,卷32,6页。。清代科举,自童试、乡试,至京会试,再达殿试,层层选拔,形成了一套严密的制度,为培养人才起到了重大作用。从澄清吏治来说,以新代旧,以廉代贪,补充新的力量,有利于净化吏员的风气。直到光绪末年,才一劳永逸地废除了这一行之千余年的制度。
从一开始,朝廷就注重选人才要以“才品”兼优为准,即品行“贤良”,才学“堪用”,严防坏人混入各机构。顺治元年六月二十九日,多尔衮就明确提出:“不许以贪官酷吏,及赀郎杂流,朦胧充数。”《清世祖实录》,卷5,26页。所谓“赀郎”,指用钱买官的人,此类人最贪婪,买官是为了谋取更大的私利。“杂流”是指无正当职业如游手好闲之辈及从事社会贱业之人,这类人文化素养低,沾染社会不良习气,如混入官府,亦助长吏治的败坏。顺治二年七月,浙江道御史关达建议:被明朝废弃的“抗直忤时”之人可用,虽被明朝废弃但属“逆党权翼与贪墨类”之人不可用;被明朝任用而实属“持禄养交,日暮倒行而不知耻者”不能用。“目今一切举用人员,悉取材于明季”,“邪正兼收”,以致“泾渭不分”《清世祖实录》,卷19,23页。,其中的败类和奸邪之人把明朝的种种恶习劣迹又带到新政权中来,这就造成了清初吏治严重不纯。所以,清初吏治之坏,也是明末吏治败坏的继续。以多尔衮和世祖为首的统治集团一面慎重选用人才,一面不得不用重刑严法,以铲除贪官污吏。
在多尔衮主政期间,加强监察部门的职能,大力发挥其对百官风纪的监督作用,即把他们置于监察部门及其专职官员的“耳目”监察之下。它是一支对吏治具有制约和威摄的强大力量。
第二部分严厉整饬吏治(5)
明朝政事尽归六部,又加设都察院及科道衙门,用以“绳愆纠缪,匡正阙失”。多尔衮认为,明朝的这个制度是最完善的制度,给予了完全肯定。清入关前已照明制设立,入关后,进一步完善,但需要明确职责,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于是,多尔衮于顺治元年七月二十九日,向都察院、六科、十三道全体官员发出指示:“尔等既司风纪,为朝廷耳目之官,一有见闻,即当入告。”除此,他特别强调,“凡贪污枉法,暴戾殃民者,指实纠参,方为称职。”他重申了这些监察部门的专门职责,提出各官员“称职”的标准。他批评他们自入北京后,“未尝明举一清廉持正之贤,未尝明劾一受贿贪赃之辈”,那么,朝廷设立这些“风宪衙门”,又有什么用处呢?他要求,“自今以后,凡六部卿寺堂属大小官员,尔等宜从公举劾,直言无讳”,要做到举劾“内勿避亲,外勿避仇,不肖者,即实指其不肖,勿徇私情,勿畏权势。”多尔衮警告他们,如“党同伐异,诬陷私仇,门户相持,援引朋类,必置重法。”《清世祖实录》,卷6,22页。以后,在中央与地方发生的贪污、违法等案件,大多是他们检举揭发出来,惩治了大批贪官。他们成了贪污和违法分子的“克星”,是朝廷的一把利剑,皇帝就是利用他们同吏治败坏进行斗争。的确,这些部门和大批官员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了重大作用。
顺治七年(1650年)十二月,摄政王多尔衮病逝,次年正月,世祖年方14岁,正式亲政。他继承多尔衮主政时期的各项政策,继续从严整饬吏治,从重惩治贪污,提倡反腐倡廉,力图建立一代廉明政治,巩固大清王朝的统治。
世祖亲政后,十分重视吏治,把惩治贪官列于首要地位。顺治八年(1651年)闰二月,他对都察院官员说:“朝廷治国安民,首在严惩贪官,欲严惩贪官,必在审实论罪。”《清世祖实录》,卷45,26页。表示出对贪官的痛恨,把它看作是“治国安民”的头等大事。自多尔衮率大军入关以来,迄至去世,一直在强调吏治,不断惩治贪官,但屡禁不止,未能从根本上制止住贪风的蔓延,且有猖獗之势。世祖对此十分生气。有一次,他召集吏部官员训斥说:“迩来有司贪污成习,皆因总督、巡抚不能倡率,日甚一日。国家纪纲,首重廉吏,若任意妄为,不爱养百姓,致令失所,殊违朕心。”他批评各部门对“大贪大恶,每多徇纵,何俾民生,何补吏治!”他向吏部发出严厉警告:“如有此等恶习,定当从重治罪。”《清世祖实录》,卷54,3~4页。过了二天,他又谕吏部:“迩来吏治,不肖者刻剥民财,营救升转,不顾地方荒残,民生疾苦。”他指出:“优者选用,劣者除名,澄清吏治,大端在此。”《清世祖实录》,卷54,6~7页。世祖对吏治的认识是很深刻的,这对于一个尚未完全成年的少年天子来说,是难能可贵的。不久,他再次训示吏部,进一步阐述他的吏治思想。他说:“国家设官图治”,必须以“公忠”报效,“方能裨益民生”,如借权行私,必肥己害国。使他气恼的是,自他亲政以来,已“屡下诏谕,嘉谕更始”,但他发现:“近见部院诸臣,因仍前弊,习为固然”,把朝廷关于吏治的要求和政策,都抛到九霄云外!现在,他令吏部把各部院堂官都开列出来,他要亲自进行处理。
世祖首先点名大学士冯铨,经御史吴达揭发,他私受“叛逆”姜瓖的贿赂,应当自行引退,但他却无自知之明,仍然居官位,七年以来,毫无建树!令他解任退休好了。工部尚书谢启光,七年钱粮“全无销算”,挂欠漕粮三百余万石,而且滥差税吏,加倍勒索,“任意徇私,秽声盈耳”,应革职为民,“永不叙用”。还有礼部尚书李若琳,为人奸险专擅,与冯铨交结,“朋比为奸”,也予革职为民,“永不叙用”。都察院左都御史卓罗、副都御史罗璧、巴朗及启心郎朱拉察,“不循职掌”,严重失职,都予革职。徐起元任都察之任,不能称职,念其有功,另行调用;吏部启心郎宁古里,为迎合上司,滥用不宜之人,予以革职,“永不叙用”;赵京仕、熊奋渭等退休,戴明说“操守不法”,念其“年力尚壮”,降二级,调出京师外用。《清世祖实录》,卷54,12~14页。
世祖一次就亲自处理了朝廷大员13人,对贪官处理尤重。他亲政前,一度放宽处罚,免罪追赃。顺治八年二月三十日,他宣布:凡贪污官员,一经处理后,都不得恢复原职;再是重大贪污犯官员,自宣布之日起,判处死刑的,遇到朝廷实行大赦不在赦免之例。这一规定,要“刊刻告示”,通告全国各地,“实力遵行”。《清世祖实录》,卷54,页27。
世祖经常思考一个问题:朝廷屡禁贪吏,而贪污者为什么如此之多?顺治十年(1653)正月,世祖到内院视察,便提出这个问题向大学士范文程发问:此类人(指贪吏)平时“侵渔小民,当兹大察之年,亦应戒慎。”文程回答说:“这些人尚未做官时,也明白贪官不好,但一登入仕籍,就见利智昏。”世祖则分析说:“此由平素不能正心故也。苟识见既明,持守有定,安能为货利摇夺?”文程诸大臣无不顿首表示信服。《清世祖实录》,卷71,21~22页。
第二部分严厉整饬吏治(6)
世祖的洞察力,的确不凡。他所想的,所做的,平心而论,已高出其叔父摄政王多尔衮之上。他亲自狠抓吏治,巡查各部,反复阐述吏治关系国家安危的道理,不断发出指示,说明在各省设总督、巡抚、都御史、巡方、巡盐、巡漕、巡视茶马各御史,“原为察吏安民,安民之本,首在惩贪。”《清世祖实录》,卷95,17~18页。他痛斥“贪官蠹国害民,最为可恨!”因此,他把打击贪官作为整顿吏治的重点,也就抓住了问题的关键。很快,他又发现,各省督抚、巡按等高级官员极少有“互相纠参者”,他们互相“徇情面”,或自己不法,怕别人举发;或“畏嫌避怨”,所谓“宁负朝廷,不负朋党”,相互包庇,不肯纠参,而多参自己的下属小吏和一般差役员,以应付朝廷。世祖很生气,屡次训诫中央和地方高级官员奉公守法,洁己律人,最为重要,警告他们,如“彼此容隐,事发一体连坐,决不姑贷。”《清世祖实录》,卷95,7~8页。他明确告诉他们,打击贪官重点就在他们之中。到顺治十二年(1655年),虽屡经打击,惩办,“贪风不息”,于是,他又加大了打击的力度,规定了更为严厉的法律。十一月,他宣布,自今以后,“内外大小官员,凡受赃至十两以上者,除依律定罪外,不分枉法不枉法,俱籍其家产入官,著为例”,即作为永久的法律,不得更改。《清世祖实录》,卷95,8页。顺治十六年(1659年)闰三月,以“贪习犹未尽改”,下令另立法制,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