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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田制与土地册籍
(一)田制
宋朝耕地主要有两大类,即民田与官田。民田绝大部分为地主占有,自耕农占有的土地甚少,且受赋税官役和私债的剥夺而日趋破产。官田包括屯田、营田、职田、学田、仓田、公田等等。屯田系军种军食之田,营田系民种军食之田,职田系作使俸补充之田,学田系供办学经费之田,仓田系供仓储振恤之田,公田系由中央官吏或地方官吏所管之田,如官庄。据《文献通考》载,元丰中,天下田总共四百六十一万六千五百五十六顷,其中民田四百五十五万三千一百六十三顷六十一亩,官田六万三千零九十五顷。官田占总田额的百分之一强。宋朝田额统计并不准确,这里的数字,只不过是个参考数。
宋朝民田纳税,官田征租。民田兼并之风日盛,土地日趋集中,而且地主豪强常隐匿土地,逃避赋役,所以终宋之世纳税之田较民田总额相去甚远。据《宋史》记载,课税田占田额的十分之三,而赋税所不加者十分之七。这个数字虽不准确,但却透明宋代逃避赋役的现象严重,而且免税面过大。
(二)户籍管理
宋朝的户籍包括主户、客户两大类,主户中包括官户、形势户及普通有田而纳赋供役之税户。官户系指有品级的文武官员,形势户系指豪族势家。官户与形势户有大量土地,但有免赋、免役特权,他们别立户籍,不与民同。税户系指中小地主和自耕农,半自耕农。客户即不占有土地的佃户,亦称佃客。主户又按资产高下分为五等或九等,以等定役。
宋朝建国之初即有户籍管理制度。州县有版籍,载户口、人丁及财产等数,由官府存留,景
元年,曾令州县造丁户籍,元丰元年重申造村坊廓丁户等等簿籍,户有户贴、户抄,各户储存,户口变动,依式申报。这些簿籍是征收赋税的依据,所以官府较为重视;但百姓为逃避赋役,往往藏匿人口,或生子不报,富民尤甚,所以版籍、户帖之类,等于虚设,终宋之世也未有准确的户口统计数字。
(三)地籍整理
宋初地籍管理不善,豪强得以兼并土地,匿藏丁口,逃避赋税,以致赋役不均,赋入减损。据《宋史》载:“地之垦者十才二三,税之入者又十无五六”。为了改善赋役不均的状况,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宋太宗以后,清隐田,括田土,进行地籍整理。整理地籍的主要方法有如下几种:
1方田均税法
此法始行于仁宗景 中(公元1034—1038年)。当时,洛州肥乡县“赋役不平,岁久莫治”,百姓不堪重赋,纷纷逃亡,于是朝廷派郭 前往治理。郭 到任后,创行千步方田法,丈量土地,清括隐田,去掉无地而有租者四百余家,框正无租而有地者百余家,并收逋赋八十万,流民乃还,公私获利。后来欧阳修奏于朝廷,并先后试行于蔡州和陕西、河北,但遭到富户豪强的反对而被迫中止。神宗时,患田赋不均,于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重修订方田法,自京东开始推行。其法:“以东西南北各千步,当四十一顷六十六亩,一百六十步为一方,岁以九月,县委令佐分地计量,随陂原平泽而定其地,因赤淤黑垆而辨其色。方量毕,以地及色参定肥瘠,而分五等,以定税则,至明年三月毕,揭以示民。一季无讼,即书产帖,连庄帐付之,以为地符,……凡田方之角,立土为 ,植其野之所宜木以封表之。有方帐,有庄帐,有甲帖。其分烟析产,典卖割移,官给契,县置簿,皆以今所方之田为正。”在丈量土地的基础上,实行均税之法。在推行方田均税法的过程中,官吏舞弊,丈量不确等弊端在所难免,但还是有成绩的。到元丰八年(公元1085年),共量土地二百四十八万四千三百四十九顷,占当时耕地面积四百六十一万六千五百五十六顷的百分之五十四。这对限制官豪兼并土地 ,偷漏赋税,有一定作用,也有利于增加赋税收入。但是,这项措施触犯了地主豪富的利益,所以方田法实行之初就遭到他们的反对和阻挠,因而时行时止,至宣和二年(公元1120年)停罢。
2手实法
手实,亦作“首实”,“自占”。其制源于唐元镇之“自通顷亩”。仁宗时,周湛领江南西路转运使,因册籍丢失、混乱,百姓诉讼无所凭,于是令民自报,此即手实之前身,后来苏颂也曾在江宁许民自古,至吕惠卿时,又有所发展,陈报内容不仅包括土地,还遍及鸡豚,实际扩大为财产陈报。这种方法扰民而不易行。但就令民自实这一点而言,尚有可取之处。南宋理宗时又有人倡议行手实法,因宰相谢方叔阻挠而罢。
3经界法
经界法行于南宋绍兴十二年(公元1142年),为两浙转运副使李椿年所倡行。当时正值兵火之后,文籍散失,户口租税无可依凭,豪民猾吏趁机狼狈为奸,兼并土地,隐匿赋税,或以有为无,或以强吞弱,有田者未必有税,有税者未必有田,贫苦百姓日益困穷。鉴于这种情况,李椿年上言,推行经界之法,获准实行。其法大略是:凡有田之家,皆自画图标出田之形状、地色、四至,造成砧基簿(土地清册),田主在上划押,由邻居作保,按图核实清丈。如有隐匿,许人陈告给赏。然后以此为准,正其经界,按田征税,使产有常籍,田有定税。经界法将丈量土地与自己陈报融为一体,同时并行,互相补充,是当时行之有效的一种方法。但由于许人陈告给赏,也一度造成混乱。此外,南宋理宗景定五年(公元1264年)曾行经界推排法,初行于平江、绍兴及湖南路,后推广到各路。其制:“以县统都,以都统保,造任财富公平者,订田亩税色,载之图册,使民有定产,产有定税,税有定籍。”这种方法是经界法的继续和发展。
(四)赋税征收册籍
宋朝田赋征收册籍已渐完备。至道元年(公元995年)颁行两税版籍和税籍样式于天下,令按要求填制。两税版籍是加盖印迹之后长久保存了征税清册,内载人口、土地、财产等项内容;税籍是依据两税版籍所造当年赋税征收清册,由通判主管,记载户数、夏税、秋苗等项内容,送州核定,用州印。税籍有夏税籍,正月登造;有秋税籍,四月一日登造。夏秋税籍必须在四十五天内登造完毕。
此外尚有空行簿一年一造,以备年中催课,闰年另置实行簿登记流移逃亡,增加减少之户,以备考查。又有按土地形状依次排列绘制成图的鱼鳞册,还有户产簿、丁口簿等等。这些册籍是宋朝征收田赋的依据。
二、田赋制度及税额
(一)田赋税目与税额
宋朝的田赋税目共分五类,1公田之赋,即对官庄、屯田、营田、学田等田所征之租;2民田之赋,即对私田所征之税;3城廓之赋,即对都市居民所课之宅税、地税;4杂变之赋,即对各地所征土特产品,属额外苛征;5丁口之赋,即对南方丁男所征之丁口税(宋以二十岁成丁纳税,六十岁为老免税)。
田赋的征收,一般以田亩为标准,田亩通常按土质、色泽分为若干等,按等定率,夏秋两次交纳。夏税以钱计,秋税以米计,故夏税秋税,又称夏税秋米或夏税秋苗。宋初曾均定田租,只作中下两等,中田一亩夏税钱四文四分,秋米八升,下田一亩,钱三文三分,米七升四合。神宗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重新修订方田法,规定按陂原平泽,赤淤黑垆及肥瘠程度分五等定税则,后又以土质差别太大,规定不拘五等,以至达到数百种,税额不可考。
(二)支移、折变
宋朝田赋的输纳,实行“支移”、“折变”之法。“其输有常处。而以有余补不足,则移此输彼,移近输远,谓之支移。”
支移之法始于唐,宋朝为节省官府运粮之费,亦令民户自备运输工具和一切费用,将田赋运到指定仓库。运输距离,依民户户等高低而定:户籍在第一、第二等者,支移三百里;三等、四等者,支移二百里;五等者,支移一百里。不愿支移者可纳钱,称“道里脚价”,亦分三等。支移不得超过三百里。纳钱还是输粮听凭纳税户决定,但地方官吏往往责令百姓输钱,以借支移之名盘剥细民。百姓为免去输粮之繁和道里脚价钱的重负,多在输纳之地收籴输纳。有些地方输粮可就近仓,但也要带纳支移脚钱,如南宋广德、建平等县每石带纳脚费三斗七升。于是,支移脚价即成为田赋的正税。
宋代夏税虽以钱计,但征收时,往往转折实物缴纳,称为“折变”。折变名目繁多,或以钱折绵,或以钱折麦,或折绢之后再折麦,反复折纳,百姓不胜其扰。例如西蜀,初税钱三百,折绢一匹,宣和时,绢一匹折草百五十围,草一围估直一百五十钱,于是征钱三百,输纳则达到二万余钱,又有以绢折钱,以钱折麦者,绢较之钱,钱倍于绢,以钱麦较之,麦倍于钱。如此辗转增加,百姓负担不断加重。此后虽有合并折变项目的舆论,终未实行。
(三)田赋附加和田赋预征
宋朝田赋除正税以外,还有附加。主要有如下几项:
1头子钱
头子钱初行于川陕,后推行于河北、淮浙、江湖、广福诸路。头子钱本来是一种手续费,供征税官吏支用,也用于弥补仓耗,后来变为随田赋征收的额外征课。头子钱各地税率不一,而且不断提高。开宝六年令川陕人户两税以上,输纳钱帛,每贯收七文,每匹收十文;丝绵一两,茶一斤,杵草一束,各一文。至徽宗政和时,每贯增为二十三文,南宋高宗时,增为四十三文,孝宗乾道元年,又加十文。
宋朝不仅在田赋征收时,加头子钱,而且凡与政府发生的收支行为,均征头子钱。
2义仓税
义仓原来令上等民户集资储米粮,以备灾荒。宋仁宗庆历元年(公元1041年),令上三等民户岁输米二斗者纳一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