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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义仓税
义仓原来令上等民户集资储米粮,以备灾荒。宋仁宗庆历元年(公元1041年),令上三等民户岁输米二斗者纳一升,以储义仓,备水旱。后时兴时废。绍圣时(公元1094—1097年),改为输郡仓,转充军仓,以资军国之用,遂失去义仓原意,成为一种税课。
3农器税
此税沿袭后唐制度。宋初,令百姓铸造农具时,须随夏税田亩纳农器税,大中祥符三年始罢
此税沿袭后唐制度。宋初,令百姓铸造农具时,须随夏税田亩纳农器税,大中祥符三年始罢
4牛革筋角税
此税始于五代,宋亦附于田亩沿纳,或折钱,或输本色,至南宋不废。
5进际税
宋沿用吴越之制,至南宋不废。
此外,尚有蚕盐钱、曲引钱、纳醋息钱和输粟入仓时所征之带钞发纳钱(入仓手续费)、刚脚暗脚钱(运费)、市例钱(也属于手续费之类)等等。这些附加税有遍征于各地者,有征之一郡一县者,时兴时废,不及备述。
预征开始于后唐庄宗(公元923—926年)。南宋高宗绍兴六年(公元1136年)八月,预借江、浙来年夏税,淳 八年(公元1248年)监察御史兼崇政殿说书陈求鲁奏:“本朝仁政有余,而王制未备。……常赋之入尚为病,况预借乎?预借一岁未已也,至于再,至于三;预借三岁未已也,至于四,至于五。窃闻今之州县,有借淳 十四年者矣。”而且有因官吏更迭,前任已行预征,后任再行预征之事。预征一年,人民的负担加重一倍,预征六年,人民的负担就加重六倍,由此可见人民负担之重。
宋朝田赋不仅有附加、支移、折变诸弊,在具体征收中,又产生了一系列的流弊,如多增斛面,使宋朝田赋总额急剧膨胀,林勋曾说:“宋二税之数,视唐增至七倍。”这是有一定根据的。
从上可见,宋朝田赋沿袭唐代建中时杨炎所倡行的两税法,但与建中所行两税法,已有很大变化。唐之两税法,以“资产为宗”,宋则以“田产步亩”为宗。唐之两税法包括丁钱与徭役;宋之两税法仅为田赋,两税之外,复有丁钱与徭役,唐之两税钱、米均分夏秋两征,宋之两税则夏税输钱或折绢,秋税输米等等。总之,宋之两税法承五代以后,虽谓两税,但与前不尽一致。
三、宋代徭役
(一)宋初的职役与杂徭
宋代的徭役,主要有两类,即职役与杂徭。征收时,以户等为标准,以等定役。
宋代的职役包括五种:
1衙前:主管官府财物。
2里正、户长、乡书手:主管督课赋税。如所管赋税不足额,则令服此役者赔补。
3耆长、弓手、壮丁:主管逐捕盗贼。
4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主管传送敕令文书。
5县曹司至押录、州曹司至孔目、县州杂职、虞侯、掐等役:负责县州杂项事务。
以上五种职役,按规定由前四等户轮流差充,所以又称“差役”。其中衙前役,由资产最多的户等充当,里正由第一等户充当,户长由第二等户充当,余下诸役由三、四等户充当。 宋代诸役中,以衙前役为最苦(衙前役包括义务衙前与职业衙前两种,此处所说衙前,系指由乡户充当的义务衙前),他们负责保管仓库,运输粮草、物资,不仅负担所需费用,如有损失,还需赔补,衙前常因此而破产。为了逃避衙前之役,富户往往买通官府,或以田假售于形势户,诡报佃户,或假作出家为僧,或亲族分居,以避重役,最后差役负担多落到三四等户身上,甚至役及五等以下的贫民。贫民无逃役之法,纷纷弃田逃亡。甚至非命求死,以就单丁免役。
杂徭是临时性差遣,主要从事地方建设项目,如修路、治水、挖渠、筑坝等等,有时也承担修建官府私第、搬运官吏私人物资等。这种徭役,无固定时日,亦无固定名称,如春天征调,叫做调春天;应付紧急任务而征调民力,叫做调急夫。这种杂徭虽然有利于地方建设,但征调无时,应役者常废耕稼;又兼富户诡避,杂役负担全落在贫民身上,致使民贫役重,困苦不堪。
(二)王安石变革役法
宋代徭役扰民,早已为有识之士所重视,曾多次谋求解决之法,景 中(公元1034—1037年),曾行募投法,行之不久即告失败;庆历中(公元1041—1048年)以科役不均而行均差法,其弊如故,仅行十年。至神宗熙宁时,又议改役法,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初行雇设法。其法:“天下土俗不同,役重轻不一,民贫富不等,从所便为法。凡当役人户,以等第出钱,名免役钱。其坊郭等第户及未成丁、单丁、女户、寺观、品官之家,旧无色役而出钱者,名助役钱。凡敷钱,先视州苦县应用雇直多少,随户等均取;雇直既已用足,又率其数增取二分,……谓之免役宽剩钱。”这是说,畿内乡户,每年随两税按户等输免役钱;乡户四等、五等,坊廓自六等以下不输钱;过去免役的官户、女户、寺观、未成丁男者,依免役法减半输助役钱。官府用所收之钱募三等以上户充役。这种制度,因出钱免役,又称“免役法”。
雇役法由以身充役,改为以钱代役,于是役变成了名符其实的税。而且扩大了征收范围,原来不出役之家,也要出钱助役,免税钱、助役钱之外,另取二分为免役宽剩钱,由此使国家赋税收入大增。此法按等征钱,有均税的意义,对贫苦农民有一定好处。但因雇役法征及官豪士大夫之流,这便不能不引起这些人的反对。所以在此法实行之际,遭到司马光为首的地主、官绅、士大夫的非议。司马光执政后,又改行差役法。但衙前之役仍行雇役,形成差役与雇役并行的状况。 杂徭自熙宁十年(公元1072年)亦行雇役制,应役者出钱可免税,此钱称“纳夫钱”,或称“免夫钱”。但制度较灵活,愿充役者充役,愿纳钱者纳钱免役。
(三)南宋役法
南宋初,仍袭北宋役法旧制。当时雇役法不能全复,差役法也不能尽行,异议屡起,莫衷一是,弊病百出。乾道间,范成大首创义役法,以一乡或一都为单位,由当役民户各出田若干,或出钱合买规定田数作为助役田,以所收田租供应役费。出钱多少,按贫富定等差。义役法虽有便民之意,但弊病也不少。
(四)宋代的赋役蠲免制度
宋代对田赋的蠲免,包括灾伤蠲免、垦荒减免、逋赋蠲免和新归附之地的优免。对和买的蠲免,主要行于灾伤之地。在灾荒严重的地方和新归附的地区,也偶行杂徭减免。这种蠲免对占有土地多的地主有利,百姓受惠有限,而且宋代蠲免流弊滋甚。嘉熙二年(公元1238年)曾有人指出蠲免的弊端说:“蠲赋之召无岁无之,而百姓未沾实惠。盖民输率先期归于吏胥、揽户,及遇诏下,则所放者吏胥之物,所倚阁者揽户之钱,是以宽恤之诏虽颁,愁汉之声如故。”至于官户和形势户例免田赋,主要目的是为了拢络地主阶级和士大阶层。但因此而将拥有全国耕地十分之七的官户、豪族的赋役负担,全压在贫困百姓身上。
第三节 宋代的工商税收及杂敛
随着工商业的日益繁荣,宋代工商税的课税范围也日渐扩大。就征收的物品来说,计四类二十七品:
第一类,谷:包括粟、稻、麦、黍、 、菽、杂子等七品,均以石计;
第二类,帛:包括罗、绫、绢、纱、 、绸、杂折、丝线、绵、布葛等十品,其中丝线、绵以两计,其余均以匹计;
第三类,金铁:包括金、银、铁 、铜铁钱等四品,金银以两计,钱以缗计;
第四类,物产:包括六畜、齿、革、翎毛、茶、盐、竹木、麻、草、刍、菜、果、药、油、纸、薪、炭、漆、蜡,杂物等六品,薪草以围计。
以上四类每一品中,又有若干细项。由于工商税范围极广,又多以实物缴纳,所以缴纳手续极为繁杂,计量单位十分混乱。
宋朝工商税课的主要项目包括属于手工业税性质的盐、茶、酒、矿产税及专卖,属于商业税性质的关市税、市舶课、契税等,属于杂敛性质在经总制钱、月桩钱、板帐钱、免行钱、竹木税等,以及各种无名杂税,现分述以下:
一、盐 课
宋朝盐课是国家主要财政收入之一。据《宋史》记载,北宋至道三年(公元997年)得颗盐收入为七十二万八千余贯,末盐一百六十三万三千余贯,皇 三年(公元1051年),盐课收入为二百二十一万缗,四年为二百一十五万缗,此数视庆历六年(公元1046年)增六十八万缗;南宋孝宗乾道六年(公元1170年)户部侍郎叶衡奏说:“今日财赋,鬻海之利居其半。”由于盐课收入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所以统治者经济研究盐法,竭力苛剥人民。宋朝的盐法屡有改变,主要是两种类型,即禁榷法和通商法。禁榷法包括官卖、计口授盐、计税敷盐(两税盐钱)、计产敷盐和常平盐等内容;通商法包括入中法(折中法)、钱盐法、钞法、引法等内容,此外尚有盐附加税。
(一)官卖:宋初实行盐官卖之法,即官府制盐,运到指定地点设务售卖。此种盐法,需兵民运盐,兵民不胜其苦,每年因运盐之役而死者,数以万计;而官吏又常舞弊,杂以硝碱杂质,质次价高,所得盐利不足以佐政府之急,所以时行时止。
(二)计口授盐:即将盐 散于民,按期征钱。通常按丁 散,所以又叫“丁蚕盐”。(三)计税敷盐:即按两税税额,散盐于民,盐课随两税征收,又称两税盐钱。有时也按秋税税额散盐,秋说又叫“秋苗”,因而又称苗盐。
(四)计产敷盐:为平均盐税,而按田产给盐征税,亦称户盐。
(五)常平盐:在范祥实行盐钞法之时,盐价时高时低,于是由官府运盐到京师,京师置盐务(都盐院),京师盐价每斤低于三十五文时,敛而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