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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赋税史-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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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元代的经理之法
  元代实行经理之法,旨在括隐田,增赋税。世祖之初,曾多次进行括田,履亩征税。这种括田,虽有增加田赋的意义,但以均平田赋为主。至延 元年(公元1314年)用铁木迭儿奏议,实行经理法。首先张榜,晓喻百姓,限四十天内,将其家所有田产田赋,自己向官府呈报,如有作弊的,许人告发,告发得实,或杖或流,所隐田产没官。这种经理办法,虽然清理出部分田产,增加了田赋收入,但由于期限促迫,官史贪苛用事,富民黠吏并缘为奸,往往以无作有,虚报于官,致使民不聊生,并激出以蔡五九为首的农民暴动事件,后来不得不停止无作有,虚报于官,致使民不聊生,并激出以蔡五九为首的农民暴动事件,后来不得不停止
  二、元代田赋制度的沿革
  元代的田赋,有税粮,有科差。税粮行之于江北地区叫做丁税、地税,行之于江南叫夏税、秋税;科差在江北有丝料、包银、俸钞,在江南有包银和户钞。
  (一)丁税、地税
  丁税、地税制度始于太宗。太宗即位之初,接受耶律楚材的建议,派官使往各地征税,当年八月定制,蒙古人以马牛羊为课征对象,有百抽一;河北汉民以户为课征对象,征赋调,每户课粟二石(后以兵食不足,增至四石)。西域人以丁为征课对象,出赋调。太宗八年(公元1236年),“乃定科征之法,令诸路验民户成丁之数,每丁岁科粟一行,驱丁五升,新户丁驱各半之,老幼不与。其间有耕种者,或验其牛具之数,或验其土地之等征焉。丁税少而地税多者纳地税,地税少而丁税多者纳丁税。工匠僧道验地,官吏商验丁”。其地税,“上田亩税三升半,中田三升,下田二千,水田五升”。世祖中统五年规定,僧、道、地里可温、答失蛮、儒人凡种田者,白地(即旱田)亩输税三升,水田亩输税五升。至元三年规定,远离家乡到外地种田的民户( 户)其丁税在登记户口之郡验丁而科地税,于种田之所,验田而取。逃亡在河南路的散漫之户,依现居民户纳税。至此,丁税、地税之制便确立起来了。世祖至元十七年,对这个规定又加调整,于是“全科户丁税,每丁粟三石,驱丁粟一石,地税每亩粟三升。减半科户丁税,每丁粟一石。新收交参户,第一年五斗,第二年七斗五升,第三年一石二斗五升,第四年一石五斗,第五年一石七斗五升,第六年入丁税。(即每丁三石)。协济户丁税,每丁粟一石,地税每亩粟三升”。丁税、地税之制渐臻完备。
  (二)夏税、秋税
  世祖至元年间,江南除江东、浙西等少数地区按宋旧制征夏税外,其他地区并未实行夏税、秋税之制,而唯征秋税。至元三十年(公元1293年)时,曾有人建议恢复江南夏税之制,但世祖没有采纳而止。成宗元贞二年(公元1296年),始定江南夏税之制。当时规定:“秋税止命输租,夏税则输以木绵布绢丝绵等物。其所输之数,视粮以为差。粮一石或输钞三贯、二贯、一贯,或一贯五百文、一费七百文”。征收的办法是,根据土地肥瘠的程度,人口的多寡,取其平均数而征,折输的物品,按时价高低折算,这种制度有些地区没有按照实行。如湖广行省就没有征收夏税,而收征门摊课钞,每户一贯二钱,较夏税增钞五万锭。此税的税额,湖广为“亩取三升”。其它各地相差不会太远。后来各代,又续有提高,例如至大二年(公元1209年)曾令江南民岁收粮满五万石以上者,每石输粮二升于官。所输之粮一半入京师,以养御士,一半留本地,以备荒年。延 七年(公元1320年)又增两淮、荆湖、江南的田赋,斗加二升。
  元制官田只科秋税,不征夏税。但官田租额很高,如大德十年(公元1302年)太和岭屯田,“人给地五十亩,岁输粮三十石。”相当于每亩征租六斗。
  元朝征收的粮食,每年约一千二百余万石,其中又以江浙、河南两省纳粮最多,江苏浙行省纳粮有时竟占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三)元朝的科差制度
  元代的科差,包括丝料、包银和俸钞、户钞。
  1丝料。包括纳官正丝和五户丝两部分。纳官正丝(也叫系官丝)是国家取之一志,纳入国库的那部分丝料;五户丝是国家取之于民,转送给食邑诸王的那部分丝线、颜色等。丝料制度始行于太宗八年(1236年),其制,纳官正丝:每二户出丝一斤,输于官府;五户丝:每五户出丝一斤,输于食邑于本地的诸王、勋臣,即“本位”。世祖时,重定户籍科差条例,因户等不同,科差负担也不相同,如元管户内丝银全科系官户,全科系官五户丝户,每户纳丝一斤六两四线。全科系官户所纳的丝线,全部缴给国家,全科系官五户丝户所纳的丝线,将其中的一斤交给国家,其中的六两四线攒至五户满二斤时付给“本位”。由此可知,世祖时人民的丝料负担已提高一倍。至成宗大德六年,摊丝户由原来的摊丝四斤提高到五斤八两。世祖中统元年所定各户每户应纳税差如图表6…1所示。
  2包银,又称包垛银。太宗时初行于真定一路,以济一时之需;后又推行于中原各地。包银初行时,令中原汉民户出银六两;宪宗五年(1255年)减为四两,其中二两征银,二两折收丝绢颜色等物;世祖建元中统,改征银为如数征钞,钞二两折银一两,故此原征又减一半。世祖平江南以后,包银之制又推行到江南,但制不可考,据《元典章》载,仁宗延 七年(公元1320年)规定:江南“开解库铺席、行船做买卖,有经营殷实户,计依腹里百姓在前科差包银例:每一户额纳包银二两,折至元钞一十贯。本官司验各家物力高下,品搭均科。”至泰定间,因天灾免除江南包银。顺帝至元三年(公元1337年)立船户提举司十处,提领二十处,并定船户科差,般一千料(料,载重计量单位。每重一石为一料)以上者,岁纳钞六锭,以下递减。
  包银原只征于汉民,自仁宗延 七年四月始对散民郡县的回回户征课包银,户科二两。
  3俸钞。始于世祖至元四年(公元1267年)。当时, 国家颁行官俸制度,为支付内外官吏俸,令纳包银户每四两增纳一两,以钞折纳,故名俸钞。可见,俸钞实际是包银的附加。成宗大德六年(公元1302年)调整俸钞,原无俸钞负担的止纳丝户,增俸钞一两,原包银户俸钞由一两减为二钱五分。
  图表6…1
  系官丝 五户丝 包银
  元管户内
  丝、银全科系官户 1斤6两4钱 4两
  丝、银全科系官、五户丝户 1斤 6两4钱 4两
  减半科户 8两 3两2钱 2两
  止纳系官丝户
  上都、隆兴、西京等路,十户十斤者,每户 1斤
  大都以南等路、十户十四斤者,每户 1斤4两4钱
  止纳系官、五户丝户 1斤 6两4钱
  交参户内
  丝银户 1斤6两4钱 4两
  减籍户内:
  止纳丝户 1斤6两4钱 
  止纳钞户
  第一年 1两5钱  第二年 2两
  第三年 2两5钱
  第四年 3两
  第五年 3两5钱
  第六年 1斤6两4钱 4两
  协济户内:
  丝银户 10两2钱 4两
  止纳丝户 10两2钱
  摊丝户 4斤
  储也速 儿所管户 4斤
  复业户(成丁户用)
  第一年 免科
  第二年 减半
  第三年 全科(与旧户等)
  4户钞。是行之于江南的税目。世祖平江南以后,令将部分土地和民户拔赐给诸王、公主、勋臣,做为食邑。食邑民户纳钞以供封君享用,名为“户钞”。至元二十年(公元1283年)正月规定,在一万户田租中,输钞百锭,准中原五户丝数,平均每户输钞五钱。成宗即位,以氏币贬值,每户增为二贯,合万户为钞二万贯,折四百锭,所赠之数不赋于民,而由国家补足,其实最终负担仍是贫苦百姓。户钞与中原户丝一样,不入国家财政,而入封君私囊。(四)田赋的附加、预征、豁免及输纳制度
  元朝田赋正税之外,有附加,有额外苛敛,也有预征。田赋附加,元代规定民田税粮每石带鼠耗三升,分例四升,共七升,其中一升供作仓库官吏的费用,余者与正粮一同存储;官田则带纳民田的一半,除附加外,官使往往额外加征,有“赋一征十”、有“十加二”,丁税、地税并征,甚至十倍于正粮,百姓被迫逃亡,而逃亡户的田赋又摊给未逃之户,人民的赋税负担很重。至于预征,在元代不属常见。政和元年,皇室诸王争夺皇位,供亿不足,于是令折输明年田租。
  元朝的输纳、收受制度,史载在世祖即已完备。当时规定:“随路近仓输粟,远仓每粟一石,折纳轻赍钞二两。富户输远仓,下户输近仓”,“每石带纳鼠耗三升,分例四升”。输纳的期限,税粮与科差不同,就是税粮,也因地区差别,交纳期限也不一致,一般分为上、中、下三限。
  元盛行包税制,田粮的输纳多由富户、执要之家包揽,贫民多受包税者的盘剥。至元十七年曾规定“权势之徒结揽(即包纳)税石者罪之,仍令倍输其数。”同时规定不准仓库官吏“飞钞作弊”,否则“置诸法”。科差则按户等高下面科,夫役则以贫富为差,先富强,后贫弱,贫富相差无几,则按丁,先多丁,后少丁,挨次科派。
  诸如此类的规定,不过虚具形式,在实际执行中,包揽税石、官吏与势要之家串通一气剥削细民的现象,终元不绝,越演越烈。田赋的豁免,包括税粮的豁免和科差的豁免。关于税粮的豁免,元制,军、站户给予四顷地的免税权,越过四顷按例纳税;老幼免课。僧、道、商人、官吏等户,虽不予豁免,但国家法令对这些人的约束力不大,他们常常用各种方式逃避税粮。
  关于科差的豁免:元制对儒、僧、道、也里可温(天主教士)、 失蛮(伊斯兰教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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