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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赋税史-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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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赋税管理机构在中央为隶属于中书省的户部。户部主管天下户口、钱粮、田土的政令,贡赋出纳的章程、制度、规范等等,是国家赋税管理的中枢。其下管辖大都酒课提举司,大都宣课提举司,印造盐茶引等引局;此外檀景等处采金、铁冶都提举司,大都河间等路都转运盐使司,山东东路、河东陕西等处转运盐使司等并属户部。至于兵部主管官私当牧之地的马、牛羊、鹰隼、羽毛、皮革等军需物资的征调,打扑鹰房民匠之役及屯田之赋入;工部主管工匠之役;枢密院主管兵役,各路军民科差及屯田的赋人;将作院主管工匠之役;宣政院主管吐蕃、西夏、朵甘思等处贡赋的征纳等,也是整个国家赋税管理机构的组成部分。
  皇室赋税的管理机构,由主管皇室田租、茶课、牛马羊抽分的宣徽院,主管皇室寺院田租收入的太禧宗 院,掌管中官财赋的中政院,主管皇室田赋、差发的汴梁路等民总管府,江淮等处财赋总管府及主管诸王位下、各斡耳朵财赋的各寺、院、监组成。
  元初,国家赋税管理机构与皇家管理机构不分,世祖以后逐渐分立,但亦互相侵碍。而且各管理机构互不统摄,十分混乱,致使财源分散,是元朝赋税管理弊政之一。
  地方十一个行省和大都、上都两留守司,相应设有主管田赋、徭役、工商税课、和买、和雇等的管理机构。其中两淮、两浙、福建等处都转运盐使司所属盐场,广东盐主果提举司所属盐物,四川茶盐转运司及所属盐场,广海盐课提举司,市舶提举司等分隶各行省。
  诸路设税务,置提领、大使、副使各一员主管本路赋税;诸府、州、县则由正官主管赋税,各级均设征收赋税的官吏,称钱谷官。
  二、会计、监察与审计
  元代的会计之制,始于世祖至元三年(公元1266年)。当时杨 为制国用司员外郎,他立册籍,计算收支之数,月终呈上察阅,因此倍受世祖赏识,自此,各地均设置计吏,凡额定之数,由计吏每年到省会计。诸王的会计制度与各地同。诸王位下,置财赋营田等司,年终进行会计。
  赋税的监察,由御吏台和廉访司负责。至元五年(公元1268年)制定宪台条例,其中对赋税的监察包括:赋役不均,擅自科差及造作不如法者;官府和买诸物不依时价冒支官钱,或其中克减,给散不实者;诸官办到课额正额外若有增余,不尽实到官者。元朝御史台,在初期,对察举贪官污吏等方面,起了一定作用。但后期由后元朝政治日益腐败,御史台官亦“上下贿赂,公行为市”,肃政廉访问官所至州县,各带库子检钞秤银,殆同市道,御吏台等于虚设。
  元代的审计制度叫作理算,在宪宗时就曾受西域影响实行过理算制度,世祖时建立审计制度。这种审计,以会计为基础。由御史台和廉访司负责;审计的内容包括会计是否属实,征收是否符合规定,考核庶官的领廉等等。中书省的赋税由御史台官考阅,诸王傅文券由监察御史考阅,诸王位下及行省赋税由廉访司官考阅,宣徽院所属两浙财赋府的赋税于次年二月由廉访司稽核。
  元代审计制度对增加财政收入、整顿吏治均起一定作用,但也存在很多弊病。审计是针对贪官污吏的,但往往成为追征捕欠的手段,结果祸及贫民。而且审计又常常成为统治集团内部相互倾轧的工具。阿合马、桑哥执政时,都曾以审计为由,排斥异已,以致纲纪大坏,人心慌恐。
  三、元代的税课法与包税制
  税课法是以征收赋税的多少考核官吏优劣的一种方法。始行于至大三年(公元1310年)正月,其制:以大德十一年之数为准,折至元钞作基数,以十分为率,增及三分以上者为下酬,五分以上者为中酬,七分以上者为上酬,增及九分者为最,不及三分者为殿。自此官吏以掊刻百姓为能事,百姓倍受其扰。
  包税,元人称为扑买或买扑。所谓包税制,即由商人以较低的数额在规定时间内一次向国家包缴某一项税款,承包者再按较高数额向百姓征收,从中获取差额利益。
  太宗十年刘忽笃马等曾原出银扑买全国的差发、盐课等税,遭到耶律楚材的极力反对而作罢。太宗十一年(公元1239年)商人奥都刺合蛮买扑中原银课,原为二万二千锭,扑买时以四万四锭为额,税额增加一倍。此后,包税制便盛行起来。如延 三年(公元1317年),李 等包霍立县豹子崖银洞,除纳包税外,另将所得之矿以十分之三输官。此外,湖广的朱砂、水银等皆包给商人。
  包税制对国家说,减少了财政收入,对百姓说,加重了负担,所以这种税制,既有害于国,又有害于民。
  四、违章处理
  元代没有关于赋税的正式法律条文,只是将历代的案例汇集成编,照执行。有关赋役方面的刑罚,举要如下:
  关于税粮,规定三限征纳,违者,初苔四十,再犯杖八十。禁止富户势家代纳结揽。
  对于盐课,禁私盐,犯者杖七十,徒二年,财产一半没官,于没官物内一半付告人充党;禁犯界,犯者减驻盐一等。犯私盐及犯界者,判处徒刑期间,带镣于盐场充盐夫居役。私造盐引者暂。对蒙古人的刑罚轻于其他人等等,凡数十条。
  茶课法,基本同于盐课法。
  岁课,禁私人炼铜。贩铁有引,私贩者减私盐一等,杖六十。禁私竹、犯界竹。
  关于酒课,私酿酒者杖七十,徒二年,财产一半没官,将没官物的一半付首告人充赏。蒙古人犯者,刑罚轻于他人,禁酒犯界。
  对于商税,凡隐匿税课者,物资一半没官,于没官物内分一半付告人充赏,犯者笞五十。
  对于市舶,禁金银铜铁货、男女人口、丝绵段匹、销金绫罗、米粮军器私贩下海,违者,有关人等各杖一百七下,船物没官,有首告者,以没官物一半充赏。凡未经批准下海贩鬻,或未按规定抽税、课税者,叫漏舶,漏舶者杖一百七下,财物没收。
  这是对纳税人违章的惩罚条例,对违制征税的官吏也有一系列惩罚条例,至于按哪一条征罚条例,均由御史台和廉访司掌管。

































第七章 明代的赋税

在元末农民大起义中,朱元璋借助红巾军的力量,在汉族地主的支持下,于公元1368年,推翻了元朝的政权,建立了统一的汉族地主政权,改国号为明。自朱元璋称帝建朝至1644年李自成攻占明朝都城北京,凡传十六世,有国二百七十七年。
  第一节 概论
  明王朝处于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在这个时期,社会生产力有了显著发展,明中叶以后,资本主义在手工业部门中开始萌芽。但是,这时的国家政治却日趋黑蝉,严重束缚着经济的发展,封建的生产关系已经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并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经济与政治之间的尖锐矛盾,决定了这个时期的经济、政治特点,也决定了这个时期赋税的特点。
  一、明代的经济与政治概况
  元末农民战争,沉重地打击击了封建统治,也给明初的统治者一个深刻的教训。使他们认识到“弦急则断,民急则乱”。他们被迫采取了一系列缓和阶级矛盾、发展社会生产的措施,借以巩固明政权。
  明初发展经济的主要措施有如下几点:
  第一,鼓励移民垦荒,发展农业生产。朱元璋曾说:“农为国本,百需皆其所出。”为了发展农业,首先要把战后流散的农民固着土地上。为此朱元璋曾多次令民归耕,并以减轻赋税为鼓励措施。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规定允许百姓垦荒田为己业,并免徭役和赋税三年。洪武三年,令苏、松、杭、嘉、湖五郡无田百姓到临濠垦种,官给钱、粮、耕牛、种子,免徭役三年。又以北方近城地多不治,“召民耕,人给十五亩,蔬地二亩,免租三年,有余力者不限顷亩”。“额外垦荒者永不起科。”又令四方流民各归田里,丁少地多者,不许多占,丁多地少者,验丁拨给荒田。这些措施有效地召回了流散人民,也有利于人民生活的安定和农业生产的恢复。
  第二,大兴屯田,减轻人民负担。明朝屯田,有军屯、民屯和商屯三种形式。军屯系军队就地屯种。在内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种;在边疆则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屯田之军,定额授田,并给耕牛、农具,屯田所获,按定额存储,以作军粮,余则作军官俸粮。民屯系指迁移无田之民,其中包括一部分降民、罪囚到指定地点屯种,屯民所种的是官田,他们是官府的佃户。对屯民,官给牛、种者,十税其五,自备牛、种者,十税其三。商屯系指盐商募民在边塞屯种,将收获的粮食就地交官,换取盐引。
  屯田制度的袄地,有利于减轻百姓纳税负担和运输军粮的徭役负担,而且“一军之田,足以赡一军之用”,解决了军队的粮食供应问题,所以朱元璋说:“养兵百万,不费百姓一粒米。”
  第三,发展经济作物的生产。洪武初年,朱元璋令民有田五亩至十亩者,种桑、麻、棉各半亩,不种桑者出绢一匹,不种麻、棉者,出麻布或棉布一匹。洪武二十七年(公元1394年),规定农民开地植棉的免其税收。这些措施,有利于扩大经济作物的种植面积,并为明初纺织手工业提供了更多的原料,促进了明代丝织业和棉织业的发展。
  第四,大力兴修水利工程。明初,政府大力组织农民兴修水利,这对农业生产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据统计,明朝二百七十余年间,共兴修大型水利工程二千二百七十项,而小型项目不胜枚举。仅洪武二十八年(公元1395年)前后的二年间,全国共开塘堰四万零九百八十七处,浚河四千一百六十二处,修建陂、堤、岸五千零四十八种。水利的兴修,不仅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也促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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