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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从1871年起也征收厘谷,按粮按亩,十取其一,但实际征收时往往私加至十分之四五。由于厘谷榨取的酷虐,引起民间恣怨,曾一度被迫停止,不久,清朝封建统治者又“变通办法,酌减举行”。按照粮亩征收十分之一或二十分之一,并改名为义谷,实际是换汤不换药。此外,贵州还举办过军粮谷,田捐等。
3亩捐:亩捐主要行于江苏、安徽等省。1853年,雷以 在江北里下河开办亩捐,以济饷需。1854年推行到扬州、通州两府各州县。当时江北亩捐是以“地亩肥瘠,业田多寡”的标准,照地丁银数分别抽捐,大致每亩自二十文至八十文不等。其后江南各州县也举办。一般用作本地团练经费。安徽举办亩捐,是因“各州县支应具差,款项无出”。有的每亩捐钱四百文;也有的每亩捐谷二斗。此外,在湖南平江等县又有按粮捐军费的,也类似亩捐。
4沙田捐:广东沿海有因涨沙而成的田,名为沙田。东莞、香山等县在1862…1863年年间,因办理防务,开办沙田捐。于正赋之外,每亩加征银二钱,由地主和佃农按“主八佃二”分担缴纳。此外,战时广东各州县办理捐输,有派捐、包捎等名目,大率按亩派捐,事同加赋担缴纳。此外,战时广东各州县办理捐输,有派捐、包捎等名目,大率按亩派捐,事同加赋
光绪以后,为赔款和举办新政,清廷任各省自由筹款,以充地方经费,各地又增征田赋。奉天、吉林、黑龙江的警学亩捐,安徽、江西、浙江等省的丁漕加捐,山西的本省赔款加捐,新疆的加收耗羡,四川的新加粮捐,广东的新加三成粮捐,云南的随粮捐收团费等等。各省加派的名目不同,税率也不同。清后期的田赋加派是苛重的,以四川为例:“地丁原定征额银六十六万九千一百三十一两零。遇闰加银二万三千二百九十余两,……至咸丰四年,定按粮津贴其率为每粮一两,征津贴一两,则加原额一倍矣。同治元年,又加按粮捐输,为数一百八十余万两,视原数二三倍矣。光绪二十七年,所谓新加捐输者,又按亩捐银一百万两,于是四川之田赋共数为三百五十余万两。为原数之五倍强。”
(二)借征和浮收
1借征
由于太平天国革命的迅速发展,清政府在东南一带收不到田赋,于是在玉平天国未占的所谓“完善之我”实行借征。例如咸丰三年十月皇帝下诏:“所有山西、陕西、四川三省咸丰四年钱粮,即行借征一年,……其咸丰五年钱粮,即于明年秋季接征,按年递推。”此项借征,名义上是“事定仍照数蠲免”,但以“军务告竣,国帑渐裕”为条件,那事实上便等于加倍的附加。此后,田赋预征常变换形式出现,各省每借口军饷紧急,不照例限,先期催征。至1870年清廷谕知各省督抚“务令仍按上下两忙征收不得违例预征,以纾民困”。可见,清廷也承认预征已造成“民困”。
2浮收
清代后期浮收方式是多样的,手段是残酷的。以漕粮浮收为例据载:“向来开仓,多派壮丁,守护大斛,今则斛不必甚大,公然唱筹,计数七折八扣。而淋尖、踢斛、捉猪,样盘贴米等尤在其外,又有水脚费、花户费、灰印费、筛 费、 (仓)门费、 差费,合计之,则二石四五计当一石。”同治二年,李鸿章在《请减苏松太浮收粮疏》中说:“苏松太浮赋,上溯之则比元多至三倍,比守多至七倍”。粮浮收很普遍,江苏二石五、六斗当一石,湖北除水脚外,每石浮收米五六成,或七八成,乃至数倍。漕粮浮收外,还有“河运、海运津贴。嘉兴一郡,征漕一石,有津贴至七钱以上者。”漕贴本为一种贿赂之费,“吏依仓为奸,多方以苦运军”,“州县之吏依漕为暴,而多方以苦民。”
总之,清代田赋本折并收,而折色浮收,较本色更重。
(三)漕粮改折
清代漕粮流弊甚多,屡议改革,但多恐影响军民食粮而停罢。嘉道年间,准收折色,也是本折并行。太平天国定都南京后,清漕运路线阻塞,漕粮无法北运,原征本色的各省遂实行行政收折色用银两折纳。由于当时银价昂贵,直接对纳税人形成重敛,就连曾国藩也承认这一点,他在上疏中说:东南产米之区,大率石米三千。昔日两银换钱一千,则石米得银三两,今日两银换钱二千,则石米仅得银一两五钱。昔日卖米三千,输一亩之课有余。今日卖米六斗,输一亩之课而不足。……小民暗加一倍之赋。“白银价昂贵以来,民之完纳愈苦,官之追呼亦愈酷,或本家不能完,则锁拿同族之殷实者而责之代纳。甚至锁其亲戚,押其邻里。百姓怨愤,则抗拒而激成巨案,……虽闾阎不无子悍之风,亦由银价之倍增,官吏之浮收,差异之滥刑,其有日不聊生之势”。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由于银贵形成重敛给人民带来的困苦状况。
(四)差徭
清初,差徭本已并入地丁之内,民众完纳地丁之外,应别无所谓差徭。但各县遇大徭役,仍借口不能猝应,临时向民间摊派,历时既久,即沿以为例。此项负担,以陕西、山西、直隶、河南为最重。同治元年(公元1862年),因军务紧急。四川各县亦多按粮摊派。征收支拨全由地方士绅主办,毫无一定标准,故农民受累最甚。至光绪二十八年(公元1902年):因筹摊新赔款项,护院又奏请酌加,至是不仅承认新差徭为合法收入,旧差徭也一并获得合法根据,于是差徭遂又成为正式附加。
二、田赋归属的变化
田赋在清代前期属中央管辖,地方不得杂指。但太平天国起义以后,各省以预防太平军为借口,截留田赋,以备紧急之需。中央虽不予肯定,却也只好听其所以。咸丰二年九月谕:“见在逆贼滋扰湖南,安徽尚非邻省,该抚思患预防,固不得不为筹备,惟请将下忙地丁,一并存留,作为防堵之用。计约银一百三十余万两之多,殊属不知缓急。”可见,当时地方截留并非合法,咸丰三年四月,“以擅行截留海运漕粮,署两江总督杨文宝,并任江苏布政司联英,布政司倪良耀,均降四级调用。”其为暂留署任。至咸丰五年(公元1855年)九月,“户部议准崇恩将漕粮变价银十万两,内五万解西陵河军营,五万两解官文军营。”因此可看出,地方截留田赋既普遍,又逐步放宽,已视为当然之事。至光绪年间,八国联军之战后,赔款四亿五千万两白银,以税、盐税作抵还不足,就分派于各省,各省既负担分赔的义务也就儿得自由筹款的权利。这样,田赋的附加或增派,就成为地方特权之一。田赋的管辖一部分甚至大部分下放到地方去了。地方掌握自由课赋之权以后,财政已是中央集权其名,地方分析其实,康有为回顾光绪时情况说:“昔各省督抚任意赋课于民,别设善后局,听其调度。督抚意欲如何,则指挥如意,政府不得难之,且或不得预闻也。政府欲有举措,或兴学校、办警察、立法官、修监狱、举海陆军,而督抚言无财,政府遂绌然止。”田赋等赋课权下放后,地方附加田赋,常为正赋的一倍、二倍至五倍,结果比中央的田赋收入还要巨大。中央对地方财政不仅渐失控制,而且转而在财政上仰赖地方的鼻息。
第三节 关税
一、清后期的常关税
道光二十二年(公元1842年),中国因鸦片战争失败,被迫开放五个口岸对外通商,并成立新海关。于是称原来的关为常关或旧关,原关税称为常关税。以便与新海关的关税相区别。
常关税为内地货物通过税,分为衣物税、食物税、用物税、杂税四项。在行船的地方,兼收船税。常关税税率没有统一规定,各关不同,一般有正税和附加税。创设厘金后,课求日见苛重。但对救灾物资有时免税。中央每年向各地下达常关税征收额,上解不足于定额,令由其常关监督负责赔偿。
清代常关税收入定额,康熙二十五年为一百一十七万余两,道光二十九年达四百七十万余两,其后因设置海关,收入减少,至光绪十一年为二百四十九万余两。光绪二十年为二百七十七万余两。这仅仅是正式报告的数,至于附加税收,为数可能不少,但记载不详。
二、清后期的海关税
鸦片战争以后,清政府被迫实行“门户开放”政策,关税收入也随之增加。
(一)关税的种类
1进口税
进口税是指外国货物进入关境或国境时所课的关税,也称输入税。
道光二十三年,“定洋货税值百征五,先于广州、上海开市洋货进口,按则输纳。”当时,清政府的代表耆英与英国的代麦璞鼎查在香港签订“税则协约”,规定进口货四十八种,出口货六十一种,均采取了从量课税,进口的洋米、洋麦、五谷则予免税。此外,税则附录:“凡属进口货不能赅载者,即按价值每百两抽银五两”。由于当时税则表中所列货名有限,以后新增的贸易品就一律按值百抽五来定税率。璞鼎查在审阅助手新拟的税则时,曾担心这样有利于对华商品侵入的税率,未心能被中国政府所接受,而清朝的皇帝却完全同意了。
2出口税
出口税指本国货物出口时,对经过关境的货物所课的关税,也称输出税。
出口税根据条同进口税一样,税率也是值百抽五,这对土产外销,保护本国产品是不利的。中英协定税则列出口货税目六十一种,均为从量计征。税则附录:“凡出口货不能赅载者,即论价值若干,每百两抽银五两。”
鸦片战争以后重要商品税率发生了很大变化。进口货基本上为百分之五点五六,出口货除茶叶是百分之十二点八七外,其余多为百分之四左右。尽管第一次鸦片战争后所订的税率这样低,外商仍没按章纳税,他们利用一切机会,偷漏正税,甚至逃避全部税课。以多报少是极普遍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