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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三年,清朝廷的副都御史雷以 在扬州帮办军务。因为练勇需饷,奏请于里下河设局劝捐。后为长久之计,从幕客钱江的建议,试行捐厘之法,即厘金最初仅为一种变相的捐输。咸丰三年九月,先在扬州城附近的仙女庙、邵伯、宜陵等镇,劝谕捐厘助饷,收入较大。于是,次年三月雷上奏,请准在江苏各府州县仿行劝办。在奏中说:“其无捐于民,有益于饷,并可经久而便民者,则莫如商贾捐厘一法。……略仿前总督林则徐一文愿之法。劝谕未行,捐厘助饷,每米一石,捐钱五十文,……于民生毫无关碍而聚之则多。”他建议复将此法推之尚未实行之各州县,并各大行铺户。此议立即得到清王朝的批准,于是,厘金制度即由一个地方的筹饷办法渐变为全国性的筹饷办法。太平天国被镇压后,捐款助饷又变为正式税收。
三、厘金的征收
(一)征收范围及种类
厘金就其课税品种的不同,可分为百货厘、盐厘、洋药厘、土药厘四类。其中以百货厘举办最早、范围最大,故所谓厘金,主要是指百货厘而言。百货厘的课税对象,多为日用必需品,一切日用所需之物,无一不在被征之列。
百货厘金若以课税之地为标准,可分为三种:(1)出产地厘金。即在出产地对所产物品所抽的厘金。出产地厘金有出产税、出户税、出山税、及各种土产税、落地税等名称。(2)通过地厘金,是以货物由某地至某地之一次搬运行为作对象,课征于行商的通过税,又称为活厘或行厘。是厘金收入的主要部分。(3)销售地厘金,是抽之于坐商的交易税。销售地厘金有坐厘、埠厘、门市厘、铺捐、日捐、落地厘等不同名称。
(二)税率
厘金税率在开办之初为百分之一,以后逐渐提高,至光绪年间,多数省分的税率在百分之五以上。如:浙江、江西、福建三省为百分之十,已是较高的税率,而江苏负担更重,其一般货物所纳额均在百分之十以上。因为遇卡抽厘,如定率为百分之五,只要通过四卡,即为百分之二十。上面说的还只是法定的税率,“其额外征收,或且较此为多”。
清代厘金收入,光绪十三年为一千六百余万两。宣统三年为四千三百余万两(预算数),为当年预算总收入二亿九千六百余万两的百分之十四,可见在清财政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三)征收制度
各省征收厘金的制度有两种,一是官征,一是人包缴,前者为各省通行的办法,后者仅为部分出产较繁的省分采用。
官征制度是由各省官府设立局卡,按各省所定税率征税。
商人运货到卡,由船户或本人前往局卡报验,经查验后,核算收税,开票放行。
坐厘之官征,大都以各行店一月的营业额为课税根据,按所定税率征收。
包缴制度:即由同业商人或非同业人承总认定或承包诸业捐额,经理其事,负责缴纳。前者称为“认捐”,后者称为“包捐”认捐因经理人为同行之人,能维护本行商人的利益。对政府也有利,既无偷漏之虞,又可节省征收之费。
四、厘金的弊害
厘金这一新税从创办开始就繁琐苛刻、弊百出,具有浓厚的封建性和反人民性。
首先,厘金课征苛重,危害国民。厘金的苛重,危害商民的程度是史无前例的。它见货即征,不问巨细。征课异常广泛,“举凡一切贫富人民自出生到死亡,日用所需之物,无一不在被课之列。”以广西为例,征厘物品为二十九类,达一千九百四十二项,小至手帕、荷包、扇袋、及米粉、醋、蒜,均要负担厘金。总之,凡市上之物,无一不征。且卡局林立,一货数征。当时各省设卡局很多,湖北初办厘金时,设卡局至四百余处,以后逐渐裁减,至光绪三十一年还有局卡六十一处,分卡为数更多。以至“所有行商坐贾,于发货之地抽之,卖货之地又抽之,以货易钱之时,以钱换银之时又抽之,资本微末之店铺,户挑步担之生涯或行人携带盘川,女眷之随身包裹,无不留难搜括。”更兼税吏敲诈勒索,营私舞弊,除公开课税,层层盘剥外,勒索的名目多达十余种。同时,局卡掊吏还营私舞弊。侵蚀税款,如以多报少,以贵报贱,匿报罚款等。在征得的厘金中,三分耗于隶仆,三分耗于官绅,其作四分除去正费、杂费外,国家所得无几。
厘金征收苛重,不仅增加了商人和消费者的负担,也严重地摧残了刚刚有所发展的商品经济。在外国商品侵入我国,并通过不平等条约取得免纳厘金税特权的情况下,它进一步削弱了我国商品的竞争能力,而有利于外国商品的侵入。
其次,税制杂乱,地方各自为政。厘金的征收,清廷中央没有制定统一的税则。由各省自定税则,任意征收。收入除以一定数额报效中央外,很大一部分由地方当局自由处置,表现出封建地方割据性。地方所得的厘金税收,不列作正式收入,其中很大一部分被地方官吏假公肥私,变相中饱。清代厘金各省自留部分的数额是很大的,宣统三年,中央在预算编制中对各省财政情况稍加核实,厘金预算数一跃而为四千三百多万两,骤比前一年增一倍,多一增长额只是各省自留厘金总额中一部分,但远不是全部。
再者,厘金主要用于镇压人民。厘金的反动性主要表现在被用于镇压人民、维持封建统治上面。厘金最初用于镇压太平天国革命,以后又大部分用于军费开支。同治十三年,厘金收入用作军费的占百分之七十三点七;光绪元年占百分之十七五点四;光绪十年占百分之七十七点六。在军费中,百分之九十以上为各省军费,主要用于防范和镇压人民起义,只有少数海防经费稍含国防意义。
第六节 赋税管理
清后期的赋税管理具有半封建、半殖民地特征,主要表现一是地方对赋税的管理权增大,形成中央集权其名,地方封建割据其实。二是清政府丧失了赋税管理的独立自主权,旧中国的海关从本期开始为外国侵略者所控制。
一、中央赋税管理机构
鸦片战争以后,中央赋税管理机构仍是户部。光绪三十二年户部改名为度支部。度支部设度支大臣及副大臣各一人,左右丞及左右参议各一人。下设十司。田赋司掌土田财赋,稽核八旗内府庄田地亩;漕仓司掌漕运,核销仓谷委积,及各省兵米数;税课司掌商货统税,较比海关、常关盈绌;管榷司掌盐法、杂课、土药统税等;通阜司掌矿政币制,稽查银行币厂的公文;库藏司掌国库储藏,守卫颜料、缎匹两 ;廉俸司掌核给官禄,审计百司职钱、餐钱;军饷司掌核给军糈,勾稽各省投解协饷;制用司掌核工银经费,京协各饷,兼司杂支例支;会计司掌国用出纳,审计公债外款,编列出入表式。
二、盐政管理
清代中央主管盐政的为盐政院。设盐政大臣一人主其事,下设南盐厅管理淮、浙、闽、粤盐务;北盐厅管理奉、直等地盐务,参事掌拟法制。并仿照明代办法,差御史巡视盐课,各省盐务则由总督或巡抚兼理。宣统元年,因盐为筹款大宗,为整顿盐务,任命度支部尚书载泽为督办盐政大臣,并设立盐政处。产盐、行盐省份,督抚兼会办盐政大臣。宣统二年十一月,又将盐政处改为院,设置专官管理盐政。
三、关税管理
鸦片战争以后,新设海关较多,每设一关,同时设一关道,或以各地方兵备道兼任,以监督关税。1853年,小刀会起义军占领了上海城,清廷办理海关行政的上海道道台吴健彰逃往“租界”,关税无法征收。英、美、法等国遂以协助中国征收关税为名,代替中国海关分令本国商人登记应纳税额。英国领事阿礼国正式向吴健彰提出外国人参与管理海关的主张。1854年2月12日,根据英、美、法三国领事同吴健彰订立的协定,由三国领事指派的英国人威妥玛、美国人卡尔、法国人斯密司组成的关税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外国侵略者控制了上海海关行政权。
外国侵略者把持上海海关后,又开招了控制全国海关的活动1858年,外国侵略者抓住《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第十条中“各口划一办理”一语,要求将上海关的作法推行于全国各海关,由他们“帮办税务”。因之英人李泰国被任命为总税务司。1863年,李泰国去职,英人赫德继任总税务司。他设关三十余处,控制中国海关达四十五年之久。1909年赫德去职,总税务司仍由英国人继任。
海关总税务司虽归清廷的理藩院(1860年改名为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管辖,但总税务司所掌事务远远超过了海关的业务范围。总税务司统辖全国各海关,窃取了人事调派权,他们一方面在中国增设海关,一方面安排洋人担任要职。中国不仅丧失了海关行政管理权,还丧失了关税支配权和部分常关税的管理权。辛亥革命发生后,以英国为首的债权国借口中国国内战争发生,所欠外债恐不能按期偿付本息,决定扣留中国关税。由债权国在华银行组成联合委员会,直接保管关税收入现款。从此中国连税收的保管权也丧失了。
四、地方赋税管理
(一)赋税管理
各省赋税主管官员为藩司,也称布政使。藩司为督抚属员,受督抚直接指挥,与户部没有直接隶属关系。清前期为适应君主集权的需要,国家与地方财政税收混合为一,没有划分,全国赋税统由地方经办,地方向中央解款。鸦片战争以后,清政府内外交困,中央权力下降,地方势力上升,赋税管理权也逐步下移,形成中央集权其名,地方分权其实。从光绪二十五年 批户部清单上看,所有丁漕、盐课、盐厘、常关税、海关税、厘金等,都列作“各省入款”项目,而未列作“中央入款”项目。“中央入款”之数约当“各省出款”中“解京各项”的数额。鉴于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