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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赋税史-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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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民族工业的这种发展,基础十分薄弱,发展时间极为短暂。从1943年开始,这种发展就开始缓慢下来,并趋于衰落。这是因为,抗战后期,国民党政府积极准备内战,军事支出大增,财政赤字越来越大;为了寻求出路,国民党政府一方面实行通货膨胀政策和“万税”政策,以图从人民身上,包括民族工商业者身上榨取更多的东西;另一方面,国民党政府通过经济统制,强化官僚资本的垄断,这就使得民族工商业难以生存。同时抗日战争结束后,美帝国主义通过四大家族把中国变成了它的商品独占市场。廉价的美国商品滚滚流入中国,美国的原料也充斥中国市场,特别是轻工业用的棉花、烟叶、橡胶、煤炭等更是如此。更有甚者,美国等帝国主义伙同四大家族官僚资本,对华进行广泛的直接投资。将其经济势力渗透到各个工业部门。而国民党政府的通货膨胀政策,使民族工业受到致命打击。物价狂涨,原料奇缺,捐税繁重,成本高昂,加上贷款利息特高,帝国主义和四大家族肆意为虐,使民族工业被迫停工、倒闭的不仅数量多,而且范围很广,不仅有重工业、轻工业部门,也有商业行业。工业总产量也急剧下降:1949年同1936年比较,轻工业生产量减少百分之三十;重工业生产量减少百分之七十,其中铁和钢减少百分之八十以上,钢的产量只有十五点八万吨。工业生产大幅度急剧下降,是国统区整个再生产体系走向崩溃的重要标志之一。
  国民党政府统治下的农村经济,由于封建势力的剥削,帝国主义的侵略,四大家庭官僚资本的压迫,也迅速走向破产。在国民党政府统治的最初十年内,兼并土地的趋势已相当严重,大量土地集中到国民党新军阀、官僚、地主、商人、高利贷者之手。而抗战胜利后美帝国主义为了转嫁经济危机,竭力向中国倾销“剩余”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排挤中国农产品,或利用其垄断地位进行掠夺式的收买。这一切造成农村金融枯竭,荒地面积不断增加,农产品日趋减少,人口流亡,农村经济调蔽。
  抗日战争时期,兵员的补充,粮食的供给等主要靠农村进行,而国民党政府依靠农村,却又强化对农村的赋税征收和封建剥削。抗战胜利以后,农民的负担并未减轻,加上天灾频繁,这一切,加速了中国农村经济的崩溃。
  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四大家族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和剥削造成了中国国民经济的破坏和崩濑,激起了人民大众的反抗。在城市,人民开展“反内战、反饥饿、反迫害”的民主运动;在农村,广大农民抗捐、抗兵差,举行武装起义。人民的反抗,有力地配合了人民解放战争。1949年10月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终于推翻了国民党政权的反动统治。历史翻开了新的篇章。
  二、国民党统治时期的赋税特征
  国民党新军阀统治中国二十二年的历史,是他们在政治上、经济上服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需要,坚持内战、反共反人民、一贯对人民进行残酷掠夺、培植四大家庭官僚资本的历史。这就是国民党政权二十二年反动统治的基本特征。此期内的财政税收政策及其实行情况,不管如何演变,必然与这一基本特征相适应,即为反人民的内战服务和四大家族积累官僚资本服务。从国民党政权成立到崩溃的整个时期,内战长期持续。随着内战范围的扩大,军费开支也随着扩大,这对于四大家族来说,是运用国家强制权力开展垄断和掠夺活动的极好机会。他们在筹措反革命战争经费的同时,集聚了一百亿至二百亿美元的巨额财产。因此,长期的、无止境的内战,对官僚资本的迅速膨胀具有特别重大的作用。这就不难看出国民党政权从建立的那一天起就与内战结下不解之缘的原因。
  国民党政府筹措反革命战争的军费的主要手段之一是增加赋税。为了满足不断增长的军费的需要,国民党政府除了加重旧税外,还开征了许多新税。此期盐税税率不断提高,又外加多种附加税,田赋及其附加税也比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大大增加。此外,还分别建立了统税、货物税和直接税体系。地方还有各种苛捐杂税,名目繁多,征收苛扰,竭泽而渔,这是此期内赋税的一大特征。
  为了避免通货膨胀对税收的影响,国民党政府实田赋征实、货物税征实以及后期工商税征收税元(征税时使用的货币单位,有固定的含金量。关元同此)、关税征收关元的办法,把通货膨胀的损失转嫁给农民和工商业者,对他们进行残酷地掠夺。这是此期赋税的又一大特点。另外,国民党政府曾几次划分中央税和地方税的范围,但对县级财政收支范围或不作明确规定,或规定后流于形式,致使地方随意乱征附加杂税,恣意摊派,造成税收中的混乱和对人民的苛扰掠夺。至于地方官吏在征收中的贪污中饱则更是骇人听闻,与历代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
  国民党政府的赋税政策和征收制度,无不反映出此期赋税是对人民的掠夺,无不反映出赋税为内战服务、为四大家族积累官僚资本服务和为帝国主义在佛利益服务的反动实质。这一切表现出国民党政府的赋税具有浓厚的封建性、买办性和半殖民地性。
  第二节 田赋和兵差
  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田赋属土地税。土地税狭义而言,指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从广义而言,土地税包括田赋、地价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一切以土地为对象的捐税。下面先介绍国民党政府统治下的田赋和兵差。
  一、田赋
  (一)田赋正税
  192年国民党政府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后,确定将田赋正式划分地方税。田赋划归地方后,各省基本上按土地肥瘠,划等定税率,按亩征收。各省税率很不一致,大抵南方重于北方。田赋仍分上忙下忙两次征收。税目有的称地丁、漕粮、租课,有的将三者划一,通称为田赋,总的趋向还是归于统一。交纳方式,统一折银元征收,1935年11月份发行法币后,田赋改征法币。
  国民党政府的田赋征收额是逐年增加的。由于统计资料不全,现以1927—1931年内个不同地区的田赋数字与光绪二十八年(公元1902年)全国最好的稻田之亩税做一比较,即可看出田赋增长的大概趋势。具体数字见图表11…1。
  图表11…1
  省县别 年份 每亩田赋(元) 指数
  全国最好田 1902 0400 10
  山东莱阳 1927 1900 475
  辽宁 1928 3700 925
  浙江 1929 1796 449
  江苏萧县 1930 181 453
  四川(刘湘防区) 1931 500 1,250
  资料来源:章有义:《中国所空农业史资料》第三辑,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12页。据图表11…1不完全统计,国民党统治时期农民的田赋负担是在不断增加的。
  国民党政府的田赋收入,在各省岁入中占重要地位。从1931年各省预算岁入中可看出,田赋所占比例很多,山东田赋占岁入总数的百分之六十点八,山西、宁夏、西康各省田赋占岁入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江苏、河南、新疆为百分之四十以上,最低比例为百分之二十以上。由此看来,田赋为各省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被见为各省岁入的中坚。
  田赋的征收办法,积弊最深,征收大权都操纵在各地县吏之手。他们苛征于民,税不入官。田赋划归地方后,积习仍然未改,田赋征收制度被破坏无遗,致使民力日见疲困。于是各省当局按其税弊之所在,对田赋征收进行了部分改革。1934年5月国民党政府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上总结各省田赋改革情况,作出田赋征收制度改革的决议。主要内容:径征与经收机关分立收款机关为当地银行、农业仓库或合作社,若无此类机关,则上县政府财政局或财政税派员在柜征收;串票应注明正附税银元数及其总数,需预发通知书,禁止活串,不得携串游征,不得予征。确定征收费在正项下开支不得另征,革除一切陋规,田赋折征国币。1937年8月又公布各省田赋征收通则十六条,强调各省征收土地税应酌情分等分则;并规定纳税人自行向收款处交纳田赋,任何人不得包揽征收之权。尽管如此,田赋征收中官吏的浮收、中饱、勒索仍然层出不穷。
  (二)田赋附加
  1附加之苛重
  田赋改归地方后,原规定不得添设附加税,但当征赋之权操于地方之手后,附加摊派则难以限制。各省不仅以革兴、建设所需之费不足为理由征收田赋附加税,甚至行政费用不足也取之于附加税。1931年裁厘后,地方收入税减,凡自治、公安、保卫、卫生、教育、筑路、水利等各项经费皆取汲田赋附加和摊派。致使田赋附加迅速增加,甚至超过正税的若干倍。如湖南田赋附加超过正税三十倍,一般都为十倍。附加税种类也很多,江苏省附加名目达一百四十七种,少者也有十几种。田赋附加层出不穷,变本加厉,有按田附加的、有按两附加或按户附加,省附加加于上,县附加加于下。田赋附加税无限制的征收,实是对农民的残酷掠夺,使农民难以负担。如四川刘湘防区内,每种一斗田,丰年收谷一十余石,每石售洋六元,计一百二十元。一斗田纳正税六元,另征军费三十元,附加税二十元,临时摊派款十元,烟亩捐六点二元,团费六点五元,共七十八点七元,而各区乡镇保甲,亦乘机盘剥,挨次附加,一斗地总计竟交至九十余元,农民一年所余仅为三十余元,一年田赋和附加税竟占土地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五。如遇欠收之年,土地所入还不能满足政府的赋税需要。田赋附加税的苛重情况,据国民党政府官员说:“现查各省具报表中,所列田赋附加税,有带征教育亩捐、农民银行基金亩捐、建设亩捐、以及其他附加等,名目繁多,不胜枚举,总计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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