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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赋税史-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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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必须有明确的认识。
  统税在开办时,税率较旧税大大提高。例如麦粉,开办统税前每包征银是四分,1931年实行统税时,改为每包征银一角,提高了一点五倍。其余各项货物的税率开征后,大部分都有提高。统税征收数量也迅速增加,1927年统税开办时,征收总额是六百万元,1928年达到二千九百七十万元,仅一年时间就增加了近四倍。1935年,统税征收数量已达一亿五千二百四十万元,占了当年税收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九点六,这些急剧增加的统税收入,来自于对广大消费者的剥削。统税时由购买商品的广大消费者负担的,而统税货物又是人民生活的必须品,因此,统税无论是税率的提高,抑或是征收总量的增加,无疑都是增加了人民的负担。
  征收统税时,是对民族资本主义工业的直接威胁。统税征收的对象,大多数是民族工业的主要产品。而这时的民族工业,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帝国主义卷土重来和世界经济危机的打击,已处于萧条,多数民族工业工厂处于破产或半破产的境地,旧货过多,新货很少,资本周转极为困难。再遇统税增加,真是雪上加霜,只好被迫减产或关闭。还必须指出的是,统税征收对民族资本主义工业重于外国在华企业。以棉纱税为例,棉纱统税征收标准以二十三支为界,二十三支以上为细纱,以下为粗纱,细纱又有三十二支、四十二支、六十支、八十支等;粗纱又分二十支、十六支、十支、四支等。支数不同售价即异。支数相差越多,差价越大。当时六十支纱售价四百元,征统税十一点六二五元,四支纱倍价一百元,征统税八点五八元。前者售价是后者的三倍,税负之差却仅三元,前者仅比后者高出百分之二十六点一九,如果以从价计征计算,前者纳税率是百分之二点九,后者却是百分之八点五五。可见,这种税对生产细纱的厂家有利,对生产粗纱的厂家不利。问题在于,细纱生产者多是外资在华工厂,民族工业工厂多数是生产粗纱的。因此,纳税低的是外资工厂,纳税高的却是民族资本工厂。统税不但未能保护民族工业,反而打击了民族工业。民族工业不只受到来自政府高税率的打击,还要遇到税制给于优势的外商的竞争。该税加给民族工业的负担,已不是阻碍其发展的问题,而是一个威胁其生存的问题了。
  国民党政府对统税曾多次进行修改。这些修改都是征得了帝国主义同意或给予外商以优惠后进行的。否则,外商就“抗不照纳”、“不肯就范”。外商又是国民党政府的一个特大税户,如1936年占统税收入的第一位的卷烟税,百分之六十一来自英美烟草公司。如从这点看,即使华商卷烟厂全部关闭,仅靠英美烟草公司,国民党政府的烟税收入也不会受太大的影响。帝国主义通过统税支持了国民党政府,国民党政府即投挑报李,通过统税给帝国主义以更大利益。如通过所谓预付税款的办法,在税款上给英美烟草公司以很大折扣,预付七百五十万元,准作税款一千万元,折扣竟是七五。于此可知,外商事业愈发展,国民党政府就愈有税可征;国民党政府愈有税可征,外商事业就愈能从种种优惠中获得发展的机会。这再次表明,国民党政府同帝国主义的利益是一致的。
  总而言之,统税是对广大劳动人民的残酷榨取,是对民族工业的沉重打击,它只对帝国主义和四大家族有利。
  二、货物税
  (一)开征货物税的原因
  货物税是抗战期间的主要税种之一,是由统税扩大课征范围而来的。
  如前所述,统税是货物出厂税,必须以工业生产为依靠,开征区域主要在华北和东南沿海一带。当时,中国工业主要分布在东南沿海,这些地区的统税收入占了该税总收入的百分之九十。
  抗日战争期间,日本帝国主义占领了中国大片领土,华北华东、中南的广大田土沦入敌手,国统区范围大大缩小,统税征收最多的沿海地区沦陷后,统税收入骤然减少。从1937年到1939年的三年中,统税收入预算总额是二亿九千六百万元,实际收入只有六千八百万元,仅及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二点九七。尽管预算额已大大减少,例如1939年的预算数只有1937年预算数的百分之十八,但实征数额仍远远少于预算数额。关盐两税的情况也是如此,三年中只完成了已经大大减少了的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一点四和百分之六十二点五。这也是由于大部分海关地区和重要产盐区相继沧陷的缘故。
  从关、盐、统三税的情况看,当时国民党政府税收锐减的情况确实是相当严重的。如若把通货膨胀这一因素估计在内,那情况就更加严重。1936年至1940年度平均每月税收实值及其指数见图表11…10。
  年度 平城每月税收实值(战前法币百万元) 指数(1936年=100)
  1936 70 100
  1937 55 79
  1938 58 83
  1939 20 39
  1940 11 16
  从图表11…10可以看出,由于法币的急剧贬值,1940年时的税收实值已不及战前的五分之一。把这种因素加进去,前述统税的实收数额还要小得多。于此可见,战时国民党政府税收减少的情况已到了多么严重的程度。
  国民党政府统治下的西南、西北地区,经济不发达,工业生产尤其落后。因此,纩税税源极其有限,统税本身也难以得到发展。而战时财政支出日益增加,税收收入却急剧减少,财政赤字必然愈益增大。为了弥补庞大的财政赤字,充实财政,国民党政府遂于1939年改统税为货物税。
  货物税是统税和烟酒税合并,改称货物出厂税和货物取缔税,还包括战时消费税和矿产税。它开征于1939年,延续到抗战胜利以后,直至国民党政府崩溃。
  (二)战时货物税
  1扩大课征范围
  所谓货物税,通常是指统税、烟酒税和矿产税。其中,统税为其大宗,并在此基础上扩大课征对象和改变征课标准,另开战时消费税。
  1939年,将汽水税扩大课征范围,包手了蒸馏水、果子露汁,改为饮料品税。同年10月,麦粉税从原来对全机制麦粉征收扩大为对半机制麦粉也征收。1940年2月,又加课手工卷烟税,同年12月又开办糖类税。1941年加课水灰税,并将其并入原有的水泥统税课征范围。1942年4月又开征茶类税。1943年3月开征竹木、皮毛、瓷陶、纸箱等税。烟酒在1942年实行专卖以前,也被纳入货物税范围征税。至于矿产税,自始即采用从价计征制。总计货物税新一征对象为十一种。烟酒税和矿税原已征收,只是划为货物税的组成部分,不算新开征的税。
  但是,实际上,货物税的课征对象远不止于十一类,而是十分广泛。例如竹木被定为课征对象,于是以竹为原料的扫帚、粪筐、锅剧也成了课征对象。棉纱属于课征对象,于是本属免税的自织土布也要征税。如此一来,课征对象大大增加,种类十分复杂,征税机关也随之增多。这些征税机关为在“考绩”中取得“好成绩”,又在“货物”二字上大作文章,经过他们的“演绎推广”,则细大不捐,都成了货物税的课征对象。四川的小面、锅魁、草鞋等,显然不在货物税之列,但它们因是“货物”,是货物就应征货物税,于是,小面“四碗征一碗”,锅魁“十个征一、二个”,草鞋“一双收三角”。诸如此类,说明当时已是无物不征了。1943年的四川乐山,“一只鸡、一个蛋有税;就是一棵白菜、一根葱都有税。”于此可知货物税扰民之深了。
  2改变征课标准
  战前的统税大都采用从量税制。抗战开始以后,法币贬值,物价上涨,原定的从量税制已不适应物价上涨的形势。同时,国民党政府的财政收入状况愈加恶化,收不抵支的情况更加严重,为与通货膨胀政策相适应,使税收随物价上涨而增加,把通货膨胀造成的损失嫁到劳动人民身上,国民党政府于1941年把货物税一律改为从价征收。改变后的征课标准,麦粉从价征收百分之二点五,棉纱征百分之三点五,烟征百分之八十,啤酒、洋酒为百分之六十,糖类为百分之十五,水泥为百分之十五,饮料和普通酒精均为百分之二十,熏烟叶为百分之二十五。可见,货物税改为从价计征后,剥削良大大提高了。
  3部分货物税改征实物
  为了掌握物资,继续转嫁通货膨胀造成的损失,国民党政府继田赋征实以后,又将部分货物税改为征实。1943年1月首先对棉纱、麦粉征收实物。棉纱征实后,每年除折缴现款部分不计外,平均可收棉纱的三千五百大包。麦粉征实数每年达六万余袋。1944年7月,又对糖类实行征实,税率由百分之十五提高到百分之三十。到1945年10月为止,在一年零两个月的时间内,征实所得的糖类,除供应外宾、盟军和公教人员外,尚库存一百七十余万市斤。
  4战时消费税的开征与裁撤
  抗战期间,各省财政困难,竟相征收货物通过税。粤、桂、湘、赣、闽、浙、陕、甘、宁、青、苏、皖等十二省,年征税额共达七亿六千万元(以战前币值计),这种货物通过税的征收,省自为政,节节重征,步步查验,名目不一,既阻碍货物流通,又促成物价高涨,流弊极大。于是,1941年第三次全国财政会议决议,取消省级财政,将各省征收的货物通过税取消,改行全国统一的战时消费税,俾其划一。
  战时消费税属战时税制,就其性质而言,与统税一样,是内地货物税。课征对象是统税征收对象以外的指定名目。课征办法是在水陆要冲之地或产销地附近的市场,对指定的货物一次征收,通行各处不再重征。但征收的名目很琐细,且无具体的征收品目,而且由于是在运输过程中稽征,需要查验车船,势必对商旅货运产生阻碍作用,于是,1945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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