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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营业税征收制度
营业税征收范围:凡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均应依法纳营业税。征收方法以营业的总收入额为课征标准。不能以营业总收入额计算的,则以营业资本额为课征标准。
税率:以营业总收入额为标准的,征收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以营业资本额为标准的,征收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四。
交纳方工:纳税人经过申报、调查、复查、专门核定、抽查、诉愿等几个程序后,将税款缴入公库或征收机关,不得由他人承揽包办。
营业税税源丰富,征收办法简易,因而收入逐年增加。
第五节 地方各税
地方税是与国税(中央税)相对而言,顾名思义,属地方收入。北洋政府时期,多次厘订地方税范围,终因中央政府无力,几乎所有收入都被地方军阀所把持,造成中央政府既无权又无财的局面。南京国民党政府建立后,于1928年7月公布划分国地收支的暂行标准,经国民党政府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通过,于同年11月正式实施。暂行标准规定:地方税收入有田赋、契税、营业税、房捐及船捐五项。这样,田赋、营业税和契税成为地方三大税源。田赋、契税都是旧税;营业税是此期的新税,是牙税、当税、屠宰税的扩大,课征根据是地方商业和手工业的营业总收入额或营业资本额。至此,地方税源确立。抗战开始后,为充实战时财政,将田赋划入中央税,营业税划入直接税体系,亦属中央税,地方税源减少,只剩下契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及娱乐税、特赋杂税等几类。田赋和营业税另节叙述,下面叙述几种主要的地方税。
一、契税
(一)初期的契税
国民党政府开征的契税,包括正税、附加和验契费等三部分。
正税:各省不一,高者为卖九典六,一般为卖六典三,低者为卖四典二。
附加:正税之外多附征附加。附加额有与正税相等的,也有超过正税的。
验契:对契约呈验注册收费,开始于1912年。国民党政府于1927年公布验契条例及章程,1928年又颁布补充办法。规定凡以前不动产旧契,不分典卖,已税未税,均一律呈验注册,换给新契纸,每张酌收契费一点五元,注册费一角,附加教育费二角。其不动产价格在三十元以下的契约只收注册费。呈验日期从条例实行之日起三个月为限;逾期补验者,递增纸价十分之一。此次验契未在全国推行,只有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福建、河北、湖北、湖南、山东等省实行,收数最多者是江苏省,约为四百三十万元,其余各省均不及此数。
(二)契税整理
契税开征后,由于附加税超过正税,而且罚款也过重,对逾期不验契的人,除纳规定税外,另处以税额十倍的罚金,至使隐匿者甚多,反而招致契税减少。1934年5月国民党政府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通过整理契税办法,规定卖六典三为最高税率;契税附加不得超过正税的一半;卖典契纸费每张五角,逾期及隐匿之契,处以罚金不得超过正税额。从此,契税税率在全国大体一致,收效也较以前为大,每年契税约达三千一百三十八万余元。1941年,契税划入中央税,契税附加仍为地方税。因契税税率有了提高,因此,对契税附加又作了新的规定,最多不得超过正税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屠宰税
国民党政府对屠宰牲畜的行为征税,最初沿用1916年北洋政府颁布并重新修订的屠宰税简章。1931年国民党政府将屠宰税并入营业税。税率规定,各省高低不一,宰牛一头,有征银元六角至一元的,宰猪一头征银元四角,羊一头征银元三角。1941年,第三次全国财政会议决议,将屠宰税划为消费税,改为从价征收。还制定了屠宰税征收通则十二条。通则规定,凡屠宰牛、猪、羊三种牲畜,均一律课征屠宰税,其税率按屠宰时的价格征收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六。根据这一规定,税率有了较大提高,因而屠宰税收入也有所增长。
三、营业牌照税
营业牌照税的前身是特种营业执照税和普通营业牌照税,其课征范围与等级各有不同,1935年,国民党政府将营业牌照税列为县税,但未举办。至1941年,第三次全国财政会议才决定举办,并制定营业牌照税征收通则十六条,于同年8月施行。通则规定:凡经营戏园、酒馆、旅馆、球房、屠宰等须缴营业牌照税,各省原有的牙帖、当户、屠宰证及其他它有营业牌照性质的税捐,一律改为营业牌照税,并规定全年税额不得超过上年营业总收入的百分之二点五,依照全年营业划分六个等级征收。
四、使用牌照税
使用牌照的前身是各地的船捐、车捐,1935年改为使用牌照税,定为县级税收。1941年第三次全国财政会议决议,为划一推行使用牌照税,制定使用牌照税征收通则十五条,于1942年2月24日公布施行。通则规定:凡使用公共道路的车、船、肩舆,除汽车类车辆照汽车管理规则纳捐外,一律向所在县市纳使用牌照税。通则规定,车类:人力车,辆税款全年不得超过三十六元;兽力车,每辆税款全年不得超过七十二元。船类:人力船。每只税款全年不得超过八十元;机器船,每年每吨税款不得超过五元。户舆:每乘税款全年不得超过二十四元。痹力驼驮,每驮税款每年最高不得超过十八元。以上税款分四季缴纳。通则还规定了免税范围:已在市县领有牌照的,经过或停留本市县时间在一个月以内者,以及纳海关船钞之轮船、专驶公路的公有交通工具,均于免税。
五、房捐
1927年国民党政府划分国地税后,房捐为地方税。房捐征收制度,各地很不一致。1941年5月21日,国民党政府公布《房捐征收通则》后,房捐征税逐渐趋于统一。以后各省为充实财政,又加重征收。1943年11月,国民党政府颁布了房捐条例十四条,以改进房捐征收办法。条例规定:凡未依土地法征收土地改良物税的县市和商业繁荣地区,往房聚居三百户以上者,其房屋均应征收房捐。税率是:营业用户出租者征收全年租金的百分之二十,自用者征其房屋现值的百分之二。免税范围:凡机关和公、私学校所有的房屋,居民自用房(每户不超过一间),毁坏的不能居住的房屋等,均在免税之列。
六、筵席及娱乐税
筵席及娱乐税各省市县间有征收。1935年划为行为取缔税。因为国家没有制定税法,所以其征税范围各地不统一。1941看待经三次全国财政会议后改名为筵席及娱乐税,制定征收通则十一条,定于1942年4月12日开始实行。通则规定:筵席税对日常饮食不得征税,税率不得超过原价的万分之十;娱乐税的课征范围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电影、戏剧、书场、球房,税率不得超过原价的百分之三十。
七、附加、杂捐、摊派
(一)附加、杂捐、摊派的缘起
1928年国民党政府国地收支划分中存在一个严重的缺点,那就是没有明确规定县级财政范围。省、县收入如何划分,均由各省自定。划分的地方税源都被省所把持,很少有指定某税由县支配。因此,县级财政毫无自主可言。可是,县级是一行政机构,应该有正常的财政开支。且上级行政机构有许多差事也往往要求县级筹办,诸如国民兵团、临时兵差、兵役、工役运输、供应驻军食宿、搬运军械等等差事,都由县级负责。上级行政机构在布置这些差事时,又从不规定筹款办法,所需费用,全靠县级财政自行筹集。县因无固定财源,为了筹集正常开支和各种临时差办经费,就不得不从人民身上打主意,其办法就是开征附加、杂捐和进行摊派。附加主要是随正税增加的额外税捐,以田赋附加为主;杂捐是各地繁琐的苛捐杂税;摊派是将应筹集的经费按户口、按田亩派给居民分担。附加和杂捐主要应付县级正常开支,摊派则是应付临时差办的经费。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三面税收越来越多,其积弊也越来越深,对人民的苛扰也越来越厉害。大抵说来,这三项征收的情况是:抗战时甚过国民党政府统治初期,国民党政府崩溃时期又甚过抗战时期。杂捐甚于附加,摊派又甚于杂捐。附加在田赋中已有叙述,下面就杂捐和摊派作一介绍。
(二)杂捐
国民党统治时期,民间流行一句口号,叫“民国万税”,这是对各种苛捐杂税十分形象的高度的概括。实际上,这个时期的杂捐十分繁重苛细,差不多是无货不征、无物不征。杂捐名称也千奇百怪,无奇不有。柴、米、油、盐、酱、茶,样样要抽捐纳税。此外,有钱开店要纳“营业税”,亏本关店要纳“歇业费”;摆地摊要纳“地皮捐”或“弹压捐”;过路要纳“过路捐”,过河要纳“过河捐”,坐车坐船要纳“交通附捐”;食蟛水要征税,锅灶要征税,合称“井灶捐”;家里供一个祖先牌位要征“祠堂捐”或“大厅捐”;讨老波要征“新婚捐”;军民之间竟还要交什么“感情捐”。再等而下之,倒尿桶还要缴纳“粪捐”或“屎桶捐”;对活的抽捐还不算,甚至死人还要交“棺材捐”,真是连死人也不放过。
以上所述,只不过是杂捐种类之一斑。至于一物数捐,一运数捐,更是经常之事。以猪为例,一头猪从出生到屠宰,有小猪税、猪行牙税,牲畜税、猪驳税、屠宰税、没血毛税及附税等不下数十种。这是一物数税之一例。另有一运数税者。四川资中县至重庆,不过数百里,厘卡竟多至二十一处。一包白糖,纳税多达十二点五二元。捐税之多,征收之重,扰民之剧;连国民党政府的税务长官也无法否认。
在国民党统治时期,省有省的苛杂,县有县的苛杂。当时全国究竟有多少种苛捐杂税,没有人数掌握这个数字。据当时财政部长孔祥熙在国民党六中全会的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