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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村东时,一列货车由南向北飞驶而来。牛突然跳下车,将李猛力冲货车一
推……
货车过后,牛近前一看,李在呼唤自己的名字,随即掏出携带的小刀,
向李的头部猛扎几刀。稍顷,133 次列车自北向南驶来。牛把李拖至道轨上,
将自行车停在李旁边,伪造了李卧轨自杀的假相。
当日晚上,牛径直跑到牛海田家,二人密谋外逃,但由于种种原因迟迟
未能走脱。牛金路在牛海田住室旁边放杂物的里屋躲藏长达 26 天。
4 月 6 日午夜,二人出逃。他们如惊弓之鸟,先后流窜到邢台、石家庄、
山海关、北京、大同等地,在一些亲友的庇护下,后又搞到新周大队两张空
白介绍信,编造谎言,以夫妻名义在碱铺农场当了临时工。
5 个多月过去了,这对“夫妻”为他们的罪恶手段暗自庆幸。然而,法
网恢恢,疏而不漏。用别人的痛苦换取幸福的人,得到的必定是痛苦;用别
人的死谋求欢乐的人,下场定然是死亡。旧周乡的这起案件,任县公安局从
正式立案到破获,前后仅用了 8 天。
牛金路终于被公安人员从“阴间”逮捕归案。
牛金路何以能长期逍遥法外?亲属的窝藏、庇护达到了令人震惊的地
步。在牛金路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我们呼吁:尽快铲除那罪恶的封建宗族
关系吧!
车祸之疑
“啪!”——随着一声正义的枪声,罪犯陈光弟应声倒地。这个揭开了
“潘多拉盒子”的恶魔,生前犯下不可饶恕的罪行,法律对他作出了公正的
判决。
然而不久前,许多善良的人们还认为,那只是一起交通事故,肇事者陈
光弟只是一名过失犯罪分子。
那么,枪声何以响起?
洋口大桥上,死神张开了血盆大口
1985 年 7 月 20 日上午,烈日把地面烤得滚烫滚烫。一阵阵风吹来,卷
起一股股热浪,使人感到窒息。在顺昌县境内,与南平市毗邻的洋口大桥上,
一辆解放牌汽车由于超车,与一辆农用拖拉机相撞,拖拉机撞毁大桥的水泥
栏杆,坠入 21 米深的富屯溪中。解放以来闽北最大的一起交通事故案,在洋
口大桥上发生了。
解放牌运输车驾驶员陈光弟是顺昌县运输专业户,农用拖拉机驾驶员黄
月荣是南平市茂地乡山腰村的运输专业户。7 月 20 日上午,山腰村 7 个村民
乘黄月荣的拖拉机到顺昌县洋口镇赶集,每人各买了一只猪苗返回,在洋口
大桥撞车中全部葬身溪中。黄月荣身负重伤,被送进医院抢救,身上缝了 100
多针,是拖拉机上唯一的幸存者。
山腰村全村只有 20 几户人家,伤亡者 8 人,占全村劳力的 1/3,加上
亲缘关系,几乎家家户户都在哭丧治丧。老支书黄长灿的儿子也在车祸中死
亡,他悲痛欲绝,又肩负全村乡亲的重托,四处奔走,要求严惩肇事者。当
他来到南平市第二律师事务所时,受到了热情的接待。律师们认真地倾听案
情介绍后,意识到这很可能不是一桩普通的交通事故。于是,富有经验的律
师林银官被指派担任了被害人亲属的代理人。
鉴定会上,律师发言石破天惊
1985 年 8 月 6 日。
顺昌县交通监理站、县公安局、交通局召开了“七·二○”事故鉴定会。
被害者亲属应约参加,林律师以被害者亲属代理人的身份出席了会议。主持
会议的监理站金站长在签名簿上看到律师的名字,先是吃了一惊,他又惊奇
地发现律师的身旁坐着一位陌生的老人,立即警觉地发问:“你是什么人?”
老人理直气壮地回答:“我是证人。”碍着律师的面子,金站长没有再追问。
但他清醒地意识到:律师今天的出席是经过一番准备的,连证人也带来了,
鉴定会上难免有一番争论。
鉴定会的准备也是充分的。金站长把预先绘制好的事故现场示意图展现
出来,详细地介绍了车祸现场情况,随后,郑重其事地宣读鉴定意见书:
“陈光弟无证驾驶,不懂超车规定而又盲目超车,在超车时对车速估计
不足,对安全间距掌握不够,车头刚过拖拉机,就向左甩方向盘,导致车厢
右末端角铁碰到拖拉机,这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陈应负本起事故的
主要责任。黄月荣无证驾驶,遇后有超车,未及时礼让;让车时,只让车,
不减速;当汽车刮擦到车镜后,未采取果断的措施;机厢拦板不到 1 米,机
厢上违章乘坐 6 人,违反交通法规,对本起事故应负次要责任。”
结论是:“肇事者陈光弟、黄月荣违反交通法规,构成交通肇事罪,适
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提请政法机关依法惩处。”
此时,许多人挪动身子,板凳哗然作响。结论的宣布,似乎意味着鉴定
会的结束,该走了。从来都是如此。
且慢!这一回不同了,这儿坐着林银官律师。他“腾”地一下从座位上
站起身来,天惊石破地提出异议:
“我认为,陈光弟肇事并不是过失所致,而是因为加速超车未成,出于
报复,决意捉弄对方,实施了危害的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行为上使用了
危险的方法,致人死亡,因此是故意犯罪,应适用《刑法》第一百零六条之
规定。而黄月荣是本案的被害者,不应是被告。再说,鉴定结论事实部分亦
有出入。”
全场顿时寂然。按鉴定结论和法律规定,陈光弟仅是过失犯罪,最高刑
期不过是有期徒刑 7 年;而按律师的意见,陈光弟倒是生死未卜了。还有,
对黄月荣来讲有一个罪与非罪的问题。
那么,律师的意见从何而来呢?
唯有客观事实,才是最权威的结论
“七·二○”事故发生后,社会上众说纷纭。有的说开车的都是争强好
胜,两车驾驶员都要判刑;有的说,要是陈光弟慢些超车,黄月荣快些让车,
也不至于导致车翻人亡的悲剧……
作为律师,林银官十分清楚地意识到,要取得对本案的发言权,必须深
入实地调查了解,掌握充分确凿的证据才行。唯有客观事实,才是最权威的
结论。
烈日炎炎。林律师冒着酷暑,先后 4 次驱车前往顺昌,进行了艰苦细致
的调查:
——县医院里,找到躺在病床上的幸存者黄月荣,了解发案的详细经过;
——洋口大桥上,他拿起卷尺,丈量大桥的宽度,两车在大桥相撞时的
间距;
——交通监理所里,他翻阅一页页现场勘验图、勘验笔录;
——林阴深处,他走访了一个个“七·二○”事件的目击者,记下了他
们亲眼目睹的事实。
终于,有关本案的前因后果在他的脑子里有了一个清晰的轮廓。那天,
当黄的拖拉机进入 6 米宽的洋口大桥时,在视线良好、又无其他车辆来往的
情况下,陈光弟欲加速超车。黄月荣便让出 3。7 米路面,但陈非但不超车,
竟驾车靠右挤逼,黄再让出 1。1 米(即共 4。8 米宽)的路面,并采取了紧
急刹车措施,拖拉机右轮只差 0。2 米就上了人行道。在两车并行时,陈光弟
遂往右打方向盘,撞碎拖拉机的反光镜,又往左猛打方向盘,使拖拉机被陈
的汽车车厢后角铁撞击而冲上人行道,撞断护桥栏,翻车落水。林银官由此
得出了结论:在超车中,陈光弟欺行霸道,挤逼他车。
面对事实,林银官抓住要害,很快把本案的焦点归结为:陈光弟是过失
犯罪还是故意犯罪?黄月荣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他进一步展开调查。事实说明,陈光弟之所以采用这种危险的逼挤甩车
方法,是因为在他驶车接近大桥的水电站门口第一次超车时,拖拉机没有及
时让路,遂心怀不满,从而进行报复。因此,陈必须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
而黄仅是一个无辜的被害者。
尽管据理力争,错误鉴定仍被强行通过
正是因为有近一个月的调查,林银官律师才胸有成竹。他先是介绍了调
查的详细情况,论证自己的观点,随后又针对鉴定结论进行反驳:
——鉴定书认定“黄月荣遇后有超车,不及时礼让,让路不减速,反光
镜被汽车刮掉时,未采取果断措施”,这与现场勘验事实根本不符。从现场
勘查中可证实,黄月荣发现陈光弟驾驶的汽车跟随其后时,本来就在桥面的
右边行驶,黄发现后面有车欲超行后,既让车又减速,一让再让,直到刹车。
这有现场勘验图标记的拖拉机的车轮在桥面拖擦印和压印痕为证。陈光弟是
处在可以超车的情况下,非但不超车,反而采用挤逼甩车的方法的。
陈光弟虽未经驾驶培训,但他跟车、驾车历时两年左右,行驶过省内外
繁华城市和崎岖山区,并非鉴定书所称“未经培训,不懂超车规定,安全间
距掌握不够”等与事实不符。从案情全过程来看,事故不是由于陈光弟未经
培训而致。根据陈光弟驾驶室乘坐的苏某证言“陈在水电站门口快到大桥时
想超车,但陈的汽车喇叭声不大,农用拖拉机没及时让路,这时陈骂道:‘他
妈的!’”判断,显然,陈对此不满。据调查,“七·二○”车祸前两天,
陈光弟将汽车租给他人,在途经浙江境内某地超车未成时,陈坐在驾驶室里
就曾指使开车司机“干他一下”。“七·二○”惨案发生后,陈光弟逃离现
场,被公安机关追捕归案。对照本案具体事实,完全有理由这样认定——陈
在第一次超车未成时,对黄产生报复恶念,当两车同时开到洋口大桥时,采
用挤逼甩车的方法实施报复。
——黄月荣驾驶农机经培训考核合格。黄去领证时,因经办人不在,未
领到驾驶证这一点南平市交管站可以证明。这跟无证驾车有本质区别。黄三
证不全,超带二人,确系违章,但这仅违反交通法规,不触犯刑律。并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