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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以为自己有权管理社会的观念,是由最初的移民带到美国来的。这个只凭本身的力量就足以创造一个自由国家的观念,今天已经风行于社会,深入到日常生活的一切细节。
法国人在旧的君主政体统治时期,坚定不移地认为国王是不可少的;而当国王给他们制造了灾难的时候,他们却认为应当归咎于国王的顾问们。这种想法大大方便了统治,使人民只抱怨法律而继续爱戴和尊重立法的人。美国人对于多数也持有这种看法。
多数的道义影响,还来源于多数人的利益应当优先于少数人的利益的原则。因此,不难理解,对大多数人的这种权利表示尊重,是随政党的情况而自然增减的。当一个国家有数个不可调和的利益集团对峙时,多数的特权往往得不到重视,因为服从这种特权将使人们难以忍受。
如果美国有一个居于少数地位的特权公民阶级,而立法者试图剥夺他们长期独占的某些特权,想把他们从高高在上的地位上拉下来,使其降入大众的行列,那末,这个少数大概不会轻易服从立法者的立法。
但是,美国是由一些彼此完全平等的人所开发建立的,所以那里的不同居民之间在利益上还没有自然形成的长期对立。
有些国家的社会体制,使少数派永远不想把多数拉到自己一边,因为他们要想这样做,就必须放弃他们反对多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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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争目的本身。比如贵族体制,就不能在保留贵族特权的条件下使贵族变成多数,而如果叫贵族让出特权,它自己就不再是贵族体制了。
在美国,政治问题不能以这样一般的和这样绝对的方式提出,所以各党派都情愿承认多数的权利,因为它们都希望有朝一日控制多数的权利而为自己谋利。
因此,在美国,多数既拥有强大的管理国家的实权,又拥有也几乎如此强大的影响舆论的实力。多数一旦提出一项动议,可以说不会遇到任何障碍。这不只包括阻止通过动议的障碍,甚至包括推迟表决动议的障碍,以及给留出点时间在表决的过程中听一听反对者的呼声的障碍。
这样处理问题的结果,对于未来是有害而危险的。
多数的无限权威在美国是怎样增加民主所固有的立法与行政的不稳定性的
美国人是怎样通过每年改选立法者和授予立法者以几乎无限的权力的途径而增加了民主所固有的立法的不稳定性的——在行政方面发生的同样现象——在美国,人们要求社会改革的力量远比欧洲强大,但不如欧洲持久
我已讲过民主政府所固有的缺点。这些缺点没有一个不是随着多数的权力增加而扩大的。
现在,先讲其中最明显的缺点。
立法的不稳定性,是民主政府必然具有的一个弊端,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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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它来自民主制度要求不断改换新人执政的本性。但是,这个弊端是随着授予立法者的权限和行动手段的增减而增减的。
在美国,立法当局享有最高的权力。它可以迅速地和不受阻挡地提出自己的每一项动议,而且每年它都有新议员补缺。这就是说,凡是能助长民主的不稳定性和迫使民主政府接受议员对一些重大问题的反复无常意见的手段,它都一概俱全。
这样,美国在今天就成了世界上法律寿命最短的国家。
30多年以来,美国各州的宪法几乎全都经过修改。因此,在此期间,美国没有一个州没有修改过它的立法原则。至于法律本身,只要一瞥美国各州的档案,就足以使你确信美国的立法者从来没有停止过立法活动,不断颁布或修改法律。这并不是说美国的民主在本性上比其他国家不稳定,而是说美国人民使其民主拥有了可以将其所爱好的天然不稳性带进立法工作的手段②。
多数的无限权威及其快速坚定地表达意志的方式,在美国不仅使法律趋于不稳定,并且对法律的执行和国家的行政活动发生了同样的影响。
②只是马萨诸塞州从1780年至今公布的立法文件,就已装订成三大卷。
还应当指出,我说的这部文件汇编是在1823年经过修订而辑成的,其中已剔除大量旧的或失效的法令。要知道,居民不如法国一个省人多的马萨诸塞州,在全美国还算是法律最稳定的州,但它也为立法工作连续不断地投入了大量的人力。E参阅弗兰克福特:《人民及其政府》(纽黑文,耶鲁大学出版社,1930)
第E10页及以下几页。——法文版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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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是人们唯一要巴结的权威,所以人们都竞相参加多数提议的工作;但当多数的注意力转到别处时,人们也就不再对原来的工作努力了。而在欧洲的一些自由国家,由于行政权有独立性和受到保护,所以在立法机构把注意力转到另一项事业时,行政机构仍可继续执行立法机构原来的决定。
在美国,人们对一些改革事业要比其他国家热心得多和积极得多。
在欧洲,人们为这种事业使用的力量虽然不够太多,但能更加持久。
多年以来,一些笃信宗教的人士,就在致力于改善监狱的状况。公众被他们的宣传所感动,因而帮助犯人新生的工作也成了流行的事业。
于是,建立起一批新的监狱。
对罪犯进行改造的观点,破天荒第一次与对罪犯进行惩罚的观点并驾齐驱进入了监狱。
但是,这场有公众热心参加的和公民的一致努力使其势不可当的可喜改革,并未能一蹴而就。
当新的感化院正在兴建,而多数的意愿也急于促成这项事业的时候,旧的监狱依然存在,并关押着大批的罪犯。这些旧的监狱,随着新感化院日臻完善和健全,而使人感到更加有害健康和更加腐败。这种事半功倍的工作容易被人所理解,以致锐意建立新的改造设施的多数,竟把早已存在的旧监狱忘掉了。于是,人人都把注意力转向不为老眼光所注意的事物上,并停止了对旧监狱进行监督。一系列有益的管教制度,先是自行松弛下来,随后便遭到破坏。因此,在建有足以表现当代的艺术和文明的宏伟建筑物的监狱中,尚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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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就使人想起中世纪的野蛮的苦牢。
多数的暴政D
应当如何理解人民主权原则——设想建立一个混合政府,那是不可能的——最高主权必然有其所在——必须采取预防措施,以节制最高主权的行动——美国未曾采取这种预防措施——由此造成的后果
我认为“人民的多数在管理国家方面有权决定一切”这句格言,是渎神的和令人讨厌的;但我又相信,一切权力的根源却存在于多数的意志之中。我是不是自相矛盾呢?
一项通行的法律,在一个国家,要由人民的多数来制定和最后采纳;而在全世界,则要由全人类的多数来制定和最后采纳。这样的法律才是公道的法律。
因此,公道就为每个国家的权利划定了界限。
一个国家就象一个大陪审团,它受权代表整个社会和主持公道,而公道就是国家的法律。代表社会的这个大陪审团的权力,是不是应当大于它在其中实施法律的社会本身的权力呢?
当我拒绝服从一项不公道的法律时,我并不是否认多数
“多数的暴政”。这一节对于理解托克维尔的政治哲学十分重要。我们在这D里可以看到托克维尔对民主的最终目的的表达。据他说,民主的最终目的应当是保护少数和个人的权利。参阅康马杰:《多数的统治和权利》(牛津,194年)。——法文版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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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发号施令权,而仅仅是从依靠人民的主权转而依靠人类的主权。
有些人曾经大胆声称,人民在只与其本身有关的问题上绝对不该越过公道和理性的界限,而且也不必害怕授予代表他们的多数以全权。然而,这是奴隶的语言。
如果多数不团结得象一个人似地行动,以在观点上和往往在利益上反对另一个也象一个人似地行动的所谓少数,那又叫什么多数呢?
但是,如果你承认一个拥有无限权威的人可以滥用他的权力去反对他的对手,那你有什么理由不承认多数也可以这样做呢?许多人团结在一起的时候,就改变了他们的性格吗?在面对艰难险阻的时候,他们的耐力能够因其力量强大而就强大吗?
③至于我,可不相信这一点。我反对我的任何一位同胞有权决定一切,我也决不授予某几个同胞以这种权力。
我并不认为,为了维护自由,就可以把几个不同的原则混合于同一政府之中,因为这样会使它们彼此直接对立。
我一直认为,建立所谓的混合政府,不过是异想天开。
老实说,从来就没有存在过混合政府(从这个词的本意来理解的混合政府)
,因为在任何社会,最终只能保留一个支配其他一切行动原则的基本行动原则。
作为这种政府的例子而最常被人引证的18世纪的英国,
③任何人都不会主张一个民族可以滥用它的武力去反对另一个民族。但是,一个大国中的政党,却可变成国中之小国。
如果承认一个国家可以对另一个国家实行暴政,那怎么能否认一个政党也可以这样对付另一个政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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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其中有若干重要的民主因素,但它实质上是一个贵族国家,因为它的法制和习惯向来是按照贵族的要求建立起来的,并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占居了统治地位和按照自己的意志去指导公共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