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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根据现行退税政策规定,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报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签章后,再将此申报表报送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并据此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应交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销售额与出口货物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在应退税额中进行抵扣。该公司未按照规定执行,在转售进口料件时未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对转售料件部分的税款,既未在应退税额中扣除,也未向征税机关申报纳税,造成该公司多退税款。
出口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款…销售进口料件的应交税款=1300×9%…1000×9%=27万元
多退税额=实际已退税额…应退税额=1300×9%…27=90万元
'处理意见'
(1)从该公司申报的未退税款中折扣多退税款,不足部分限期由该公司补缴入库;
(2)对多退税部分,按税款所属期间计算加收滞纳金;
(3)要求该公司今后进料加工转售时,必须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案例七十一'
南辉服装厂于1997年5月销售一批服装给深圳舟红外贸进出口公司,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专用缴款书”,服装数量为10万件,金额共500万元。由于该厂为新成立的企业,供货数量如此之大引起了税务机关的注意。经税务人员实地检查,该厂的生产设备还未到,这批货物为非自产货物。该厂有关人员称,由于设备不能按时生产,供货合同已签,只能到广东采购服装,并提供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共计6份,合计进货金额480万元,税额81.6万元。
'案例解析'
根据有关规定,生产企业销售非自产货物不得开具“专用缴款书”,对骗税案多发地区购进的纺织品、电子产品等出口货物需发函调查核实。征税机关按规定未予开具“专用缴款书”,并发函至供货方的征税机关进行函证,供货方的征税机关回函核实所查证的6份专用发票属“大头小尾”行为,可以认定该批货物的交易是骗税行为。
'处理意见'
该案件的性质是通过“大头小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以成立生产企业为名,通过申请开具“专用缴款书”骗取出口退税。此案骗取出口退税的事实未发生,但“大头小尾”的发票已经开具,应移交检查机关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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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节 调整组织结构避税法的反避税查处技巧
一、调整组织结构避税法的方式
由于我国的所得税法是根据不同企业的情况分别按15%、18%、27%和33%计征,这就使等量的所得额因企业的情况不同其负担的税额也不同。某些企业设法以联营、租赁、承包等形式,改变纳税人的经济性质,以达到少缴所得税的目的。
一般常见的方式有:
(1)改变企业核算形式。主要由独立核算改变为非独立核算,利用两个经济实体之间的结合部管理比较薄弱的环节,从中逃避税收。有部分下属承包单位,通过非独立核算形式,只向主管部门上缴利润、管理费,并以利、费代替税金。如某图片社年利润近百万元,但主管部门经营亏损,该社改为非独立核算后,不再缴所得税,搞所谓“肉烂在锅里”,造成国家税源流失。
(2)频繁改变经营方式。有些企业,特别是一些小集体企业或私营企业,一年数次倒换营业执照,从中谋取私利。如千方百计地挂靠某企业,使小集体变成大集体,老企业变成新企业,换上新名字,挂上新牌子,钻免税的空子。
(3)改变经营地点或间歇经营。频繁变更经营地点,在税务机关管辖地段之间的结合部,即所谓的“中英街”、“金三角”跳来跳去,钻税务管理之虚。一些纳税人(主要是自然人)为逃避检查,利用税务稽查的规律性间歇经营,一遇检查就停业。这种方式严格来说属于逃税,所冒风险较大,应该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当然,如果只是为了少缴税而变更经营地点,利用不同地区税率的差异增加自己的所得,国家政策是允许的。
(4)利用企业的组建、嫁接、兼并、合并进行避税。有些老企业将盈利较高的车间新组建成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如福利分厂等),或嫁接成“三资”企业,利用国家对新企业和“三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实行避税。有的企业通过兼并,合并亏损企业,减少税基,扩大企业自有财产;有的企业将自己盈利大的产品让给其关联企业经营,减少本厂利润,增加关联企业的企业留利。也有的采纳相反的手法,由独立核算改变为非独立核算,利用两个经营实体之间的结合部管理较松,进行随机应变式的避税。也有的企业利用改组的机会,改变经营形式和名称,变换承包合同的方式避税。
二、调整组织结构避税法的案例分析
一家盈利的大企业可以收买亏损的另一家企业,利用亏损企业的亏损来抵消盈利大企业的利润,以达到避税的目的。因为我国规定,企业的年度亏损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不足弥补的可逐年延续弥补,但最终不得超过5年。
'案例七十二'
深圳倚华电子公司1984年创办,10年内盈亏情况是:1984年到1988年5个年度各亏损10万元;1989年盈利30万元;1990、1991年两个年度各亏损10万元;1992、1993年两个年度各盈利1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该公司1984年至1986年3个年度的亏损30万元,可以1989年实现盈利的30万元弥补;1987年、1988年两个年度共亏损20万元,分别从1992年、1993年两个年度实现的盈利20万元中弥补;至于1990、1991两个年度的亏损可分别延续至1995年、1996年弥补。
依照本规定,某企业往往形成长期年年没完没了的亏损弥补,换句话说可能长期不缴所得税。一旦预计某年度可能盈利要缴税时,就可采取收买小型亏损企业的办法,冲减盈利,以减少缴纳所得税,甚至不缴纳所得税。
'案例七十三'
利用新办企业的优惠政策进行避税。珠海健将文化体育公司是经营体育用品的合资企业,始创于1985年,1986年~1987年度出现亏损,1988年开始盈利,1988~1989年度共获利130多万元,1990年起开始执行减半征收所得税。
为了逃避所得税,该企业1989年又经批准成立了珠海健力实业有限公司,除经营中增加了加工改制外,其他的经营项目、中外方所占的股份均与珠海健将文化体育公司的情况完全相同,同时从珠海健将文化体育公司转入固定资产价值达100万元,珠海健力实业有限公司1990年7月正式开业运营,7~12月份创产值达335.6万元,销售收入为178.6万元,获利润31。46万元,按规定享受免税待遇,而同时原有的企业1~8月份虽有产值和销售收入,但无利润,9~12月份停止生产,全年无利润,不征所得税。这就是企业利用优惠条款避税。
三、调整组织结构避税法的反避税查处突破口
当企业发生经营性亏损时,为了维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用税前利润弥补,延续5年后的未弥补的亏损,用税后的利润弥补(法定盈余公积金也用于弥补亏损)。该项反避税的要点是,通过审阅“本年利润”、“利润分配”的有关明细账,检查以前年度的亏损额,以及以其利润进行弥补的情况。如发现连续数年用税前利润弥补时,还应查明有无超期弥补的行为。通过复算,验证以税后利润弥补亏损数额的正确性。检查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广大税务工作者对于调整组织结构避税法所进行的反避税,其最重要的突破点有两个方面:
第一,税务工作者应查验合并、兼并、收购等行为的合法性,是否经过当地政府部门的批准,合并、兼并、收购等行为对双方企业的作用是什么?明确合并、兼并、收购后的经济活动对双方企业纳税有什么影响,这样,就基本上能判明是否有避税的动机。
第二,税务工作者在对频繁改变经营方式、经营地点和核算形式的企业,应该重点审查企业经营期间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核算形式是否遵循《会计具体准则》,改变经营地点的理由是什么?工商部门是否已经批准等,就能够判断是否有避税的动机与目的。
当然,企业避税的动机最终是通过安排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得以体现,因此,广大税务工作者反避税的重心就落在查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一般经济常规,财务活动是否符合会计核算制度所规定的范围,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起到反避税的作用。
四、调整组织结构避税法的反避税查处技巧案例解析
'案例七十四'
深圳华英电信公司系中美合作经营企业,属美国特斯维公司的子公司。税务人员对其年终报表和会计师查账报告以及企业账簿进行审查,发现如下现象:从1995年至1998年的3年中,其产品平均外销数量占销售总量的70%,平均外销收入额占总销售收入额的55%,而外销利润仅占该厂总利润的21.57%。另外,该合作企业的合作协议约定,外方投入的机器设备不提折旧,企业分红中外方所占的比例也逐年减少。针对以上现象,税务机关决定对该厂纳税情况进行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