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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网络生存术 作者:姜奇平-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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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普罗米修斯偷到我头上来……
  BOB:“我好不容易醒过来,这个标题又差点把我吓晕过去,你是自比宙斯吗?〃不不不不!我的意思说,假设把你从软件使用者换到软件作者的位置:如果哪天有人把你的知识偷给别人,你还能坦然面对吗?
  BOB:“是呀,这也是我的问题。你光用别人的软件,当然站着说话不腰痛了。〃可我恰恰同时也是软件作者。(我的软件在国家版权局登记为〃软著登字第0001435号〃)。我现在是不是可以有资格跟你谈谈这个问题?
  我将我的软件登记了著作权,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获利,而是为了向人们证明点什么,也就是说,取得〃请求权〃。但从希伯来人眼中,我却成了十足的盗窃者。我承认我盗窃。
  为了保护我附带得到的〃及物权〃,我曾给软件加密,并且试图隐藏软件的秘密。这个秘密不过是一个人家当时没有发现的小小的事实。这个秘密实在来说,应该是属于社会共同分享的财富。按照古希腊人观点,κλεπτησ(我偷)子音字根与καλυπτ(我掩盖、我隐藏)的字根相同,意思也是相通的。看来,问题还挺严重。
  所以我在此宣布放弃这个软件的及物权,今后不再盗窃。如果真有哪位〃普罗米修斯”
  “偷〃到我头上来,我怎么办?我只能感谢他的赏识。BOB:“到底是谁在'偷',我有点晕头转向了。”
  既然上了贼船,就让我们做个好贼
  BOB:“哇,你在说什么?!你刚说过不再盗窃了,我还以为……。我的头不被吓晕也要被转晕了。〃是的,知识产权是盗窃,我不再盗窃,这些都说过,而且仍然有效。我虽然不想再盗窃,但我鼓励你,还有你们,继续盗窃下去。
  BOB:“我们这是在哪,是进了看守所,还是进了贼窝?怎么总是听到这个词:'盗窃'、'盗窃'?〃那让我们换个说法,不叫盗窃,就说〃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不合理,但为什么还要让它继续存在,而且〃必须〃存在呢?其实这里面有一个浅显的理由,就是知识产权可以促进更多知识的生产。这就对了,如果是抢劫,就不要假装高尚,只管说掏多少钱给你;如果是做生意,就不要假装行善,只管痛痛快快开价。谈到知识产权,自然也别说法理或其它,干脆直截了当挑明了说:我对知识本身没兴趣,只想拿它赚几个小钱儿花花──你掏钱,我就哗哗〃生产〃一桶一桶知识给你;不掏钱,我转身就拿桶哗哗挑大粪赚别的去。
  前边说到拷贝并没有损害知识本身,因为知识本身是自由的;如果说造成了损失,那就是软件作者失去了假借软件获取的钱财,也就是它使知识不再自由所获得的物质奖励。
  知识产权之所以在当前可以合理合法存在,主要就是根据这个理由。这个理由历史地看,确实有它真实的合理性。从某种意义上说,它甚至是必然的。从社会角度看,每当社会革命到来时,新的生产力最初总要受到旧有生产关系的〃保护〃才能发展。资本从地租中分离成长出来时,不是也被当作〃租金〃来看待吗?知识作为一种新的生产力,在一个工业占上风的社会里,虽然人们只是模模糊糊觉得它是有前途的,但它的独立意义总是不会被人们完全理解。
  人们习惯于用物的尺度衡量它,典型地表现在用对待物质资本的及物权来〃保护〃它。知识的生产者也不自觉地把它当作像物质资本那样的生财工具,而不是使自身获得自由和解放的手段。在工业社会后期和信息社会早期,知识还是稀缺资源。知识之所以稀缺,无非是从事知识创造的人少,这意味着人们还不太情愿争先恐后自发去做这种〃无利可图〃的工作。知识产权制度有力地促进了信息生产力的发展,实质是通过知识之外的诱饵──迂回生产的利润,来刺激少数人投入这个领域。也就是说,劳驾你牺牲点赚钱的时间,下点功夫去创造知识,我用大机器生产创造出的一部分钱财来补偿你的损失。实质等于是:我求你去追求自由吧,为此我奖励你锁链。
  这里角度就不一样了,创造知识究竟是一种苦役,还是一种乐趣呢?虽然站在第三次浪潮的立场看,创造知识是一种乐趣;但站在第二次浪潮文明的立场看,创造知识无疑是一种苦役。做为补偿,社会要牺牲一部分原本应共享的资源来满足他们。比如:原来书本知识、技术发明都是共享的,但现在需要为版权和专利付出代价才能得到。而这些钱都用于促进知识的进一步增长。虽然物质的刺激对于知识的增长是否具有内在的联系还可以讨论,但仅凭这种外在的联系(把创造知识当作苦役,需要物质补偿)看,知识产权制度在人们没有普遍把创造知识当作乐趣的时候,是绝对必要的。
  从个人角度看,人有生存、发展和自我实现三层需要。农业社会满足人的生存需要,工业社会满足人发展(发财)需要,信息社会满足人自我实现的需要。当工业社会还没完成时,工业社会培养出来的时代儿,他们的个人动机或法人的动机,是他们在工业时代和工业环境形成的,这种文明把钱财的满足当作人最时尚的追求,当作成就的标志,因此不大可能普遍产生出信息经济土壤中才能成长出来的追求自由的动机,即使在从事信息工作时也以传统的发展(发财)为目的。这时,社会为了鼓励这些有才能的个人或法人去开发社会稀缺的资源,只有做出这样一种制度安排:满足他们的发展需求,诱使他们去做那些本应由自我实现动机推动的事情。就象训练猴翻跟头,不必教他以体操为乐,只须给它桃子吃一样。
  这也产生了对知识产权的需要。这些都是历史决定的,无可厚非。支持知识产权还有一个合理的根据,那就是生产方式之间的扬弃关系。正如信息经济不能离开工业经济这个基础,因此它要把工业经济的合理性包容于自身一样,知识和物产的关系也不是截然对立的。
  没有丰裕的物产奢谈知识创造将在社会的水平鼓励清谈,而不着实务。就拿对科研学术的投资来说,工业充分发达的国家可以养许多〃闲人〃从事表面〃无目的〃的各种研究,这是因为从发达的经济基础上产生了对更高层次自由探索的需求和供给能力;但在工业没有充分发达的社会里,对过于遥远的基础研究的需求和供给能力都不足,就必然要求基础研究扣紧现实。
  如果超越了这个现实,知识创造和物产创造不会达到很好的协调。一些国家教育比中国发达,经济却赶不上中国的发展,就有部分原因在此。即使当新的信息生产方式产生后,它也并不是完全否定物产生产方式和人们对钱财的追求,它也给人们从事传统性的经济活动留下充分的空间和余地,只不过是把它们当作基础性的方式和低一层的需求,要在满足它们的前提下尽力发展高一层的东西罢了。因此,在信息经济中,不绝对排斥以知识〃兑换〃钱财的行为。这就像在工业社会中,人们不可能限制资本家去农村置地一样。但这一切不等于说,知识因此与物产是一回事,用知识赚钱这种事不仅〃过去有理,现在有理,而且永远有理〃(忘记这是谁喊的口号了)。知识被当作了物产,并不等于说知识就是物产。好比工厂利润被理解为租金,工厂也可以被租赁出去,但工厂并不是土地,工业也并不是农业。工厂象土地一样被租出去,它还要按工厂的规律开工,而不是因此要按土地的规律开工。牛不是人吹出来的,螺丝也不是肥催出来的。同样,知识被当作牟利的工厂〃租〃给了工业社会,它可以取得工厂那样的利润,但并不等于说知识也将按工厂的规律生产。知识产权把知识当作了牟利的工厂,并不等于说知识就是工厂。正是在知识和物产的这种错位中,产生了关于知识产权就是盗窃的说法,也产生了对这种错位不适应的扭曲了的反映──盗版。知识产权的盗窃是谁盗窃谁呢?这不是个人的问题,也不是道德的问题,知识产权是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的合法行窃。
  人为了不再盗窃,首先必须去盗窃。BOB:“这句我听懂了。就好比英国人只有让羊把人吃完,美国人只有把印地安人赶尽杀绝,他们的后代才能用白手套优雅地捂着鼻子,对非洲黑人说:呶,你们要讲文明。〃你太聪明了。
  BOB:“所以我决定现在就去盗窃,第一个目标是王府井百货大楼……〃喂!你找错地方了!!快回来,快~~〃……”
  外甥女为什么要嫁给小舅子
  事情还有另一方面。由于知识产权毕竟不是用知识的规律来促进知识,而是用物产的规律来促进知识,发展到一定阶段,就必然阻碍知识的进一步发展。越是到信息经济成熟阶段,这个矛盾暴露将越充分。比如,由于及物权不必要地把独占癖传染给知识,知识不顾自己通过交流可以增值的内在属性,把自己封裹起来。〃社会需要什么?〃斯泰尔曼教授问,“它需要信息对于它的公民来说是真正可用的──例如,人们可以自己读、修改、适应个人风格和不断改进的程序,而不仅仅是操作。但是软件所有者以特有方式推给你的那种软件,都是我们不能探究和改动的黑盒子。〃再比如,在及物权诱导下,原本可以让人无偿一次次占有的知识,其拥有者反回去借鉴物理上的三明治〃你只能吃一次〃的特点,为了掏人腰包,无意义地一次次升级,让人重新购买。〃软件的所有制激励软件所有者去生产某些东西──但不是社会实在需要的那些。〃WINTER联盟的做法不是越来越有这种味道了吗。
  因此知识产权制度的合理性不是绝对的,而是有条件的。知识产权只是信息生产力不发达和人的发展需求没有得到充分满足条件下的制度安排,如果抛开这两个历史条件,抽象谈论知识产权的合理性,那不仅是无益的,而且从长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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